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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精准扶贫理论体系,为欠发达地区推进扶贫攻坚、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重要遵循。但是当前的贫困地区政府在治理能力方面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这将制约精准扶贫工作的推进和开展。本文首先分析了精准扶贫的含义,找出了当前政府治理能力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此基础上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議以及创新方法和途径,从而更好地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精准扶贫;政府;治理;创新;途径
一、精准扶贫的内涵
精准扶贫是相对于粗放扶贫而言的,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理贫困的方式。一般来说,精准扶贫主要是就贫困居民而言的,谁贫困就扶持谁。自从“精准扶贫”思想提出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各地调研时曾多次提及这一思想和理念;2015年6月在贵州调研时提出,扶贫工作要做到“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切实做到精准扶贫、切实强化社会合力、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并将精准扶贫思想概括为“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二、贫困地区政府治理现状及原因分析
1. 地方政府对贫困治理的重视程度依然欠缺
根据十八大报告精神: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持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始点与终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创新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少贫困地区的政府在思想上依然对贫困治理缺乏重视,在对待一些贫困问题敷衍了事,未能深刻领会党和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内涵和意图。部分地方政府把扶贫工作当做形式主义,为了应付上级指标而扶贫,为了政绩而扶贫,导致扶贫资金并未流入到真正的贫困人口手中。
2. 政府贫困治理缺位与错位现象常有发生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职能越位、缺位以及错位的现象还十分普遍,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依然还包揽着应该有市场、企业或民众自身来解决的许多事务。尤其是在某些领域内,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还存在着缺乏法律约束、公众监督的问题,经常出现一些不严肃的决策或者随意性的行政干预现象,致使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屡见不鲜。随着国家投入不断增多,在产业扶贫为主导的新扶贫战略背景下,以权力分配资源为特点的扶贫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扶贫开发领域甚至成为了腐败的高发地带。
3. 缺乏完善的精准扶贫管理制度和机制
在扶贫中,有这样一种现象,个别的国家级贫困县在脱贫之后不愿意“摘帽”,现实中不仅出现过少数经济强县靠打折数据而跻身于贫困县的“自残业绩”行为,而且有的地方甚至还发生了由省级贫困县“升”为国家级贫困县而准备大肆庆祝的“以耻为荣”的奇怪现象。此外,精准管理即对扶贫举措及实施效果及时跟踪监测,动态调整扶贫对象。但是,当前的扶贫情势远不同于以往,贫困人口的点状分布、致贫原因的复杂化和各种返贫的不确定性,我国主要采取的单一垂直式扶贫管理难以提升效率,使新规定中以年为周期的贫困人口动态识别面临高昂的执行成本。
三、精准扶贫推进中的政府治理能力创新方法和途径
1.思想上高度重视精准扶贫的政策和理论
要想成功的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前提是思想上要认知精准扶贫。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和政府的重要使命和责任。各级政府应当从上思想认识到进准扶贫政策的重要性,深刻理解精准扶贫的重大理念,全力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精准扶贫的各项政策制度。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精准扶贫战略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把加快贫困地区发展、脱贫致富放在比以往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力推动扶贫工作由以往的分散式、粗放式、单一式向精准化、集约化、整体化转变,全方位提高精准扶贫工作的成效。
2. 提高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能力
推进精准扶贫,基础是对象识别精准。扶贫不是普惠性社会福利,而是补齐全面小康“短板”的重大举措,必须做到精准识别、有的放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扶贫要 “真扶贫、扶真贫”,把握贫困动态变化,讲求针对性,使投入的钱真正让贫困户受益。各级政府必须按照“规范识别程序、严格贫困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具体到户到人”的原则,全面准确的获悉贫困人口的分布区域、规模数量、收入来源、致贫因素等情况,建立相应的贫困人口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国家的扶贫资金和资源流向贫困人口,使真正的贫困者能够得到更为有效帮扶和救助。
3. 政府应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政府应从以往的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在贫困治理过程中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执政理念。政府“有所为”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凭借自身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位和资源发挥其引领和知道作用,为扶贫多元合作主体的参与与合作建立相应的政策平台和制度体系,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和监管服务,从而能够更好的实现对多元扶贫主体的培育、引导和整合,最终使贫困治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政府“有所不为”即建立起国家、市场、第三部门以及公民之间的公私伙伴关系。在贫困治理的微观领域,政府应发挥市场、企业、第三部门和贫困人口各自优势,通过转让、租赁、合作、补贴、参与等多种形式,使各种社会力量融入到贫困治理中。
4. 建立健全更高效的精准扶贫管理机制
完善精准扶贫管理机制,首先要在“扶贫对象退出机制”上下功夫,实现精准脱贫。建立相应的贫困户脱贫和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工作机制,严格制定相应的退出程序和标准,对贫困人口进行精准动态管理。其次,要尽快构建社会扶贫服务平台,推动扶贫事业“社会化”。当前扶贫项目审批权限已经下放到县,并由省市扶贫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各级政府要运用相关的金融工具和手段来促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此外,还要制定相应的考评机制来推进精准扶贫的开展。考核既是“风向标”,也是“指挥棒”。精准的扶贫考评体系,有利于树立正确的扶贫工作导向;充分运用统计监测、扶贫信息数据系统,着重突出扶贫成效,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建立健全精准扶贫考核问效机制。
四、结语
在推进精准扶贫的工作中,政府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根据贫困的类型和原因、发展的资源和条件,科学制定精准扶贫方案,提高扶贫措施的精准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既要注重整体联动,实施区域性精准扶贫,着重解决制约发展的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提升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又要突出扶贫重点,加强对特困户的点对点帮扶。在策划和实施扶贫项目的时候,各级政府和基层干部应当全方位的了解贫困地区的民意,倾听贫困人群的真实心声,真正把贫困区域的迫切需要、贫困人群的热切需求的项目纳入扶贫规划中,让扶贫项目成为贫困地区发展、贫困群众脱贫的动力之源、致富之源,从而更好地推动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尽早实现党和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2014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R].北京国家统计局,2014.
[2] 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Z].国务院,2011.
[3] 国开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Z].国开发,2013.
[4]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Z]. 国务院,2015.
[5] 国务院:《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30号)[Z]. 国务院,2014.
作者简介:杨叶卿: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关键词:精准扶贫;政府;治理;创新;途径
一、精准扶贫的内涵
精准扶贫是相对于粗放扶贫而言的,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理贫困的方式。一般来说,精准扶贫主要是就贫困居民而言的,谁贫困就扶持谁。自从“精准扶贫”思想提出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各地调研时曾多次提及这一思想和理念;2015年6月在贵州调研时提出,扶贫工作要做到“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切实做到精准扶贫、切实强化社会合力、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并将精准扶贫思想概括为“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二、贫困地区政府治理现状及原因分析
1. 地方政府对贫困治理的重视程度依然欠缺
根据十八大报告精神: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持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始点与终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创新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少贫困地区的政府在思想上依然对贫困治理缺乏重视,在对待一些贫困问题敷衍了事,未能深刻领会党和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内涵和意图。部分地方政府把扶贫工作当做形式主义,为了应付上级指标而扶贫,为了政绩而扶贫,导致扶贫资金并未流入到真正的贫困人口手中。
2. 政府贫困治理缺位与错位现象常有发生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职能越位、缺位以及错位的现象还十分普遍,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依然还包揽着应该有市场、企业或民众自身来解决的许多事务。尤其是在某些领域内,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还存在着缺乏法律约束、公众监督的问题,经常出现一些不严肃的决策或者随意性的行政干预现象,致使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屡见不鲜。随着国家投入不断增多,在产业扶贫为主导的新扶贫战略背景下,以权力分配资源为特点的扶贫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扶贫开发领域甚至成为了腐败的高发地带。
3. 缺乏完善的精准扶贫管理制度和机制
在扶贫中,有这样一种现象,个别的国家级贫困县在脱贫之后不愿意“摘帽”,现实中不仅出现过少数经济强县靠打折数据而跻身于贫困县的“自残业绩”行为,而且有的地方甚至还发生了由省级贫困县“升”为国家级贫困县而准备大肆庆祝的“以耻为荣”的奇怪现象。此外,精准管理即对扶贫举措及实施效果及时跟踪监测,动态调整扶贫对象。但是,当前的扶贫情势远不同于以往,贫困人口的点状分布、致贫原因的复杂化和各种返贫的不确定性,我国主要采取的单一垂直式扶贫管理难以提升效率,使新规定中以年为周期的贫困人口动态识别面临高昂的执行成本。
三、精准扶贫推进中的政府治理能力创新方法和途径
1.思想上高度重视精准扶贫的政策和理论
要想成功的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前提是思想上要认知精准扶贫。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和政府的重要使命和责任。各级政府应当从上思想认识到进准扶贫政策的重要性,深刻理解精准扶贫的重大理念,全力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精准扶贫的各项政策制度。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精准扶贫战略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把加快贫困地区发展、脱贫致富放在比以往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力推动扶贫工作由以往的分散式、粗放式、单一式向精准化、集约化、整体化转变,全方位提高精准扶贫工作的成效。
2. 提高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能力
推进精准扶贫,基础是对象识别精准。扶贫不是普惠性社会福利,而是补齐全面小康“短板”的重大举措,必须做到精准识别、有的放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扶贫要 “真扶贫、扶真贫”,把握贫困动态变化,讲求针对性,使投入的钱真正让贫困户受益。各级政府必须按照“规范识别程序、严格贫困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具体到户到人”的原则,全面准确的获悉贫困人口的分布区域、规模数量、收入来源、致贫因素等情况,建立相应的贫困人口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国家的扶贫资金和资源流向贫困人口,使真正的贫困者能够得到更为有效帮扶和救助。
3. 政府应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政府应从以往的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在贫困治理过程中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执政理念。政府“有所为”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凭借自身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位和资源发挥其引领和知道作用,为扶贫多元合作主体的参与与合作建立相应的政策平台和制度体系,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和监管服务,从而能够更好的实现对多元扶贫主体的培育、引导和整合,最终使贫困治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政府“有所不为”即建立起国家、市场、第三部门以及公民之间的公私伙伴关系。在贫困治理的微观领域,政府应发挥市场、企业、第三部门和贫困人口各自优势,通过转让、租赁、合作、补贴、参与等多种形式,使各种社会力量融入到贫困治理中。
4. 建立健全更高效的精准扶贫管理机制
完善精准扶贫管理机制,首先要在“扶贫对象退出机制”上下功夫,实现精准脱贫。建立相应的贫困户脱贫和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工作机制,严格制定相应的退出程序和标准,对贫困人口进行精准动态管理。其次,要尽快构建社会扶贫服务平台,推动扶贫事业“社会化”。当前扶贫项目审批权限已经下放到县,并由省市扶贫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各级政府要运用相关的金融工具和手段来促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此外,还要制定相应的考评机制来推进精准扶贫的开展。考核既是“风向标”,也是“指挥棒”。精准的扶贫考评体系,有利于树立正确的扶贫工作导向;充分运用统计监测、扶贫信息数据系统,着重突出扶贫成效,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建立健全精准扶贫考核问效机制。
四、结语
在推进精准扶贫的工作中,政府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根据贫困的类型和原因、发展的资源和条件,科学制定精准扶贫方案,提高扶贫措施的精准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既要注重整体联动,实施区域性精准扶贫,着重解决制约发展的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提升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又要突出扶贫重点,加强对特困户的点对点帮扶。在策划和实施扶贫项目的时候,各级政府和基层干部应当全方位的了解贫困地区的民意,倾听贫困人群的真实心声,真正把贫困区域的迫切需要、贫困人群的热切需求的项目纳入扶贫规划中,让扶贫项目成为贫困地区发展、贫困群众脱贫的动力之源、致富之源,从而更好地推动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尽早实现党和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2014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R].北京国家统计局,2014.
[2] 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Z].国务院,2011.
[3] 国开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Z].国开发,2013.
[4]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Z]. 国务院,2015.
[5] 国务院:《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30号)[Z]. 国务院,2014.
作者简介:杨叶卿: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