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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拿到存单(存折)后,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宣告成立。储户一旦与银行发生储蓄纠纷,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本文通过三个案例,以期为读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转存项目未勾选,活期计息无过错
【案例】2012年年初,石某到银行办理整存整取3年定期存款业务,存入10万元。2019年年底她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她的存单在后5年未自动转存定期,利息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经与银行交涉,得知定期储蓄存单上的“约期”项为空白,即表示没有自动转存。石某认为其办理定期的存款一直有自动转存的习惯,于是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定期存款利率补偿其1.5万元。庭审中,银行向法庭出示储蓄存款凭条原件,清楚地表明原告在办理定期存单业务时,未勾选自动转存项。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向原告支付了本金、3年存期内的约定利息、存期届满之日至取款日的活期利息,该行为系正当履行合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规定,判决驳回了石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储蓄是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储蓄存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即自存款人将货币交付于储蓄机构之时起,合同成立。储蓄存款凭条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是储蓄机构与存款人就储蓄的一系列事项作出约定的凭证,是储蓄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办理储蓄业务计息的依据。存款人在储蓄存款凭条上签字即表示对存款金额、储种、存期、利率、计息起止日期及存期到期后是否自动转存等事项进行确认。最后,储蓄机构向存款人出具存款凭单,对储蓄存款凭条约定事项进行盖章确认。本案中,储蓄存款凭条与存款凭单二者对储蓄机构与存款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是清晰、一致的。石某的经历提醒人们,储户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对各类储蓄凭据要详细核对后再签字,避免因漏勾漏选相应选项,造成储蓄利息的不必要损失。
存单大小写不同,以哪个为准
【案例】李某将9万元存入银行,银行开出一张大写“玖万元”,小写为“9000元”的定期储蓄存单。当时李某和银行工作人员均未发现这一错误。第二年李某持到期存单到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以工作疏漏,错将“玖千元”写成“玖万元”为由,只付给他9000元本金及利息。李某多次与银行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9万元本息。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按存單大写数额兑付李某的本金及利息。
【点评】银行存单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储蓄合同凭证,也是银行履行义务的范围。一般而言,存单上的大、小写金额应完全相同。但在实践中,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存单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应按哪个金额支付款项,对银行和储户的保护存在权利上的冲突。通常情况下,存单大小写不一致往往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疏忽所致。因此,发生纠纷时银行对储户的实际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认定和兑付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凭证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如储户手持的银行存单上大写小写金额不一致,经确认没有涂改,但又无法弄清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大写金额大于小写金额,则按大写金额兑付,如果小写金额大于大写金额,就应按小写金额兑付。”据此,本案中李某的存单合法有效,银行在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应当履行“见票即付”的义务。
电话挂失未止付,储户损失银行担
【案例】徐某在银行存入活期存款1.5万元,银行开具存折一本。半年后徐某持存折取出5000元。取款后次日,在外地出差的徐某发现存折丢失,便立即用电话向银行声明挂失。银行工作人员接报后经查看发现他的存款未被冒领,遂告知其次日到银行来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第二天徐某如约赶到银行时,却得知存折内的现金已经被他人冒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工作人员在接到挂失电话后,没有立即采取冻结措施,致使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对自己员工的过失行为应负法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点评】《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双方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享有各自的权利并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存款人享有本息的要求给付权和声明权。当存款人的存折遗失后,享有以挂失方式要求银行暂停支付,并在规定期限届满、履行一定手续后取出所存款项的权利。而银行则负有在储户申请挂失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挂失止付、并保证已挂失止付的存款不被冒领的义务。本案中,银行未能履行应负职责,导致储户的存款被冒领,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山东
转存项目未勾选,活期计息无过错
【案例】2012年年初,石某到银行办理整存整取3年定期存款业务,存入10万元。2019年年底她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她的存单在后5年未自动转存定期,利息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经与银行交涉,得知定期储蓄存单上的“约期”项为空白,即表示没有自动转存。石某认为其办理定期的存款一直有自动转存的习惯,于是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定期存款利率补偿其1.5万元。庭审中,银行向法庭出示储蓄存款凭条原件,清楚地表明原告在办理定期存单业务时,未勾选自动转存项。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向原告支付了本金、3年存期内的约定利息、存期届满之日至取款日的活期利息,该行为系正当履行合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规定,判决驳回了石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储蓄是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储蓄存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即自存款人将货币交付于储蓄机构之时起,合同成立。储蓄存款凭条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是储蓄机构与存款人就储蓄的一系列事项作出约定的凭证,是储蓄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办理储蓄业务计息的依据。存款人在储蓄存款凭条上签字即表示对存款金额、储种、存期、利率、计息起止日期及存期到期后是否自动转存等事项进行确认。最后,储蓄机构向存款人出具存款凭单,对储蓄存款凭条约定事项进行盖章确认。本案中,储蓄存款凭条与存款凭单二者对储蓄机构与存款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是清晰、一致的。石某的经历提醒人们,储户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对各类储蓄凭据要详细核对后再签字,避免因漏勾漏选相应选项,造成储蓄利息的不必要损失。
存单大小写不同,以哪个为准
【案例】李某将9万元存入银行,银行开出一张大写“玖万元”,小写为“9000元”的定期储蓄存单。当时李某和银行工作人员均未发现这一错误。第二年李某持到期存单到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以工作疏漏,错将“玖千元”写成“玖万元”为由,只付给他9000元本金及利息。李某多次与银行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9万元本息。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按存單大写数额兑付李某的本金及利息。
【点评】银行存单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储蓄合同凭证,也是银行履行义务的范围。一般而言,存单上的大、小写金额应完全相同。但在实践中,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存单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应按哪个金额支付款项,对银行和储户的保护存在权利上的冲突。通常情况下,存单大小写不一致往往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疏忽所致。因此,发生纠纷时银行对储户的实际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认定和兑付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凭证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如储户手持的银行存单上大写小写金额不一致,经确认没有涂改,但又无法弄清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大写金额大于小写金额,则按大写金额兑付,如果小写金额大于大写金额,就应按小写金额兑付。”据此,本案中李某的存单合法有效,银行在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应当履行“见票即付”的义务。
电话挂失未止付,储户损失银行担
【案例】徐某在银行存入活期存款1.5万元,银行开具存折一本。半年后徐某持存折取出5000元。取款后次日,在外地出差的徐某发现存折丢失,便立即用电话向银行声明挂失。银行工作人员接报后经查看发现他的存款未被冒领,遂告知其次日到银行来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第二天徐某如约赶到银行时,却得知存折内的现金已经被他人冒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工作人员在接到挂失电话后,没有立即采取冻结措施,致使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对自己员工的过失行为应负法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点评】《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双方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享有各自的权利并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存款人享有本息的要求给付权和声明权。当存款人的存折遗失后,享有以挂失方式要求银行暂停支付,并在规定期限届满、履行一定手续后取出所存款项的权利。而银行则负有在储户申请挂失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挂失止付、并保证已挂失止付的存款不被冒领的义务。本案中,银行未能履行应负职责,导致储户的存款被冒领,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