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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发现的历史文献,对于历史文化研究具有特殊的意义,但其鉴定与整理的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学术规范,以防真伪混杂,扰乱学术。这种学术规范应当以力求真实为基本理念,尽量保持文献的原初状态,不主观地加以名称,不做修剪、更改等类的手脚,原原本本、真切如实地整理公布。对于大型的文献造假行为,应当以社会公权力量与法律机制予以扼制和惩处。
关键词:历史文献,鉴定与整理,作伪,学术规范
中图分类号:K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3)22-0011-06
对于历史学而言,新发现的历史文献具有十分特殊的学术意义,它提供了前所未知的史料,因而引人注目,比较容易产生崭新的学术成果,甚至带动某一史学领域的整体性进步。如清季至民国时期对于甲骨文、敦煌文书和清内阁大库档案文献的发现和利用,是众所周知的“史料大发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先秦史、中古史和清史研究的面貌。不过,许多新发现的文献,需要经过鉴定和整理才能妥善地用于研究,而随着新发现文献的增多,鉴定与整理也必须建设明晰的学术规范,以防止新发现文献的利用在起始阶段就发生偏颇和迷惑。
历史文献是历史研究的基本素材和立论依据,中国无论古代抑或近代,都保存有丰富的文献遗存,这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学术研究和史料开发的历程中,还陆续不断地从考古发掘中、从档案清理中、从各种书、报、文物等的辑和整编中,发现未曾面世、未为人知、从未利用的新文献,这为学术探讨的深入进行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有利条件。
但是,新发现文献在运用于历史研究之前,原则上都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学术鉴定的过程。鉴定之所以必要是因为:
第一,各类文献都程度不同地存在造伪的现象,甲骨文以及青铜器之铭文,都可以视为一种新发现文献,由于备受学界重视,造伪者也应时而生。现存的、尚未充分开发利用的甲骨文之中,混杂着伪造品,这是不争的事实。台湾学者蔡哲茂研究员曾撰文列举了《北京大学珍藏甲骨文字》内70个造伪之例,并且于2010年8月就此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先秦研究室进行学术讲座,有关报道指出“传世甲骨必须先要做辨伪,否则无法用于学术研究。辨伪要熟悉辞例,注意同文例,看得多了,就能发现问题。蔡先生以《北京大学珍藏甲骨文字》中的伪片为例,谈了具体辨伪方法”。蔡哲茂研究员还曾综合指出《上海博物馆藏甲骨文字》中也有作伪之例。①但学界对此等问题不够关注,整体上还缺乏深入的鉴别与研究。青铜器以及金文的造伪问题更为显著,据研究,中国至迟在宋代即已开始仿制商周时期的青铜器,清代乾隆朝之后,已经形成以牟利为目的的造伪行业。金文作伪,有的是在真器上凿刻伪铭,有的是整体的造伪,最有名者如流落国外、曾经藏于英国维多利亚与阿尔伯特博物馆的《晋侯盘》,盘内底有铭文550字,器与铭均为伪造。甲骨文与金文的鉴定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但作伪者也会受专业技术的局限,因此鉴定和辨伪多可在专业技术的层面进行。书籍、文献的作伪,也是古已有之的现象,至今仍未绝迹,新出现的文献无论是纸本、简牍抑或其他载体,都需要予以真伪的鉴定。近年出现的所谓抄本《孙武兵法》82篇、两千多枚的“清华简”,以及多种大大小小的新发现文献、书籍,都存在着或真或伪的争议。争议之中,包括对已有的鉴定工作也提出了质疑,可见有必要对新发现文献进行认真的学术鉴定,并建立起明晰的规范。
第二,文献、书籍的鉴定远远不是“非真即伪”这样简单,真伪之间其实存在多种附加的制约因素和前提条件。例如《今文尚书》之所以被认为是真实的历史文献,仅仅表示它是西汉所恢复的战国后期的文本,是西汉时期基本确定下来的内容,其中《尧典》《禹贡》等篇目,并不反映所谓从尧舜到大禹时代的历史面貌,更不是那个时代的文献,而是撰写于战国时期,在所在历史信息是否确实的意义上,实际也可属于伪作。所以《今文尚书》之“真”,是以汉代的文本为基点。这个事例说明文献的鉴定,应当包括对其形成时代的鉴定、对其内容归属的鉴定。特别是从地下出土的多种文献混杂状况,判别时代和内容归属,与下一步的整理密切关联,殊为重要。
新发现或新开发的历史文献,如果形态和内容大致完整,自然可以不经整理就直接公布与利用,但如此理想的状况极其罕见,如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山东银雀山书简、湖南马王堆文件,多种内容混在一起,并且多有残破、断裂现象,不经专家的整理就难以成为研究者可资利用的资料。在考古发掘所发现的文献中,大多需要艰苦、细致的整理,才能呈现文献的宝贵价值。
无论文献的鉴定还是整理,都是专业性、技术性甚强的工作。越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越可能受到专家个人素质、水平、主观意愿等因素的限制或干扰,越可能在不同的专家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加之新文献的掌握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并非人人可以同时窥其全貌,新文献的相关背景、真实形态也难以具备充分的透明度,少数整理者或有意、或无意地扭曲真相,就可能造成广泛欺骗性误导,遗患无穷。因此建立严明的学术规范,严格按照学术规范从事文献的整理和鉴定,在当下尤为必要、尤为迫切,应当引为学术界和整个社会的重视。
如上所述,新发现的文献史料往往零碎、支离,不如许多传世史籍的内容系统和完整,需要进行前期的鉴定与整理,而这种整理工作,一般由少数学者封闭式进行,学者的文化观念、学术造诣,难免投射到新文献的整理之中。在以往的新发现文献鉴定与整理工作中,虽然成就显著,却迄今尚未形成明晰的学术规范,进行这项工作的学者,只是遵从自古以来模糊的文献学观念来操作,或凭借学者的学术良知、学术见识和相互商榷。虽然较少出现大的谬误,但偏差则广泛存在,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应当予以总结,以作为前车之鉴。在当代,面对新发现历史文献的日益增多,具体情况趋于复杂化,将文献鉴定和整理的结果付托于部分学者的“良知”,已经很不可靠。为了避免新发现文献的公布给学术事业造成误导,为了历史的真实不被歪曲,建立鉴定和整理新文献的学术规范,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此,笔者敢提出几点思考,以供学界时贤予以商榷。 第一,对于新发现、新开发的文献,整理者不应当以己意轻加带有学术倾向性与文化判定性的篇名或书名,因为这种作法会给后来的读者和学者造成误导,等于利用最先掌握文献的优势而向读者和其他学者隐蔽地强加了自己的见解。
强加己意于学界,本是不合学术道德的表现,却在历史文献的整理中常常出现。例如罗振玉是在中国近代文献学上做出杰出贡献的学者,其中尤为人们称道的是对于清朝档案文献的挽救和整理。但他在王国维辅助下整理编辑清朝档案的《史料丛刊初编》,①就颇有强加文献标题造成误导的现象。《史料丛刊初编》中有《太宗文皇帝日录残卷》2篇,其标题则会引起很大的误解,使人以为清入关前的皇太极时期,就有汉文“日录”这种文籍。例如《清代中枢决策研究》一书即曾论述:清太宗时期“儒臣”为后世“留下了太宗朝《满文老档》和《天聪皇帝日录》等经过初步整理的编年体资料”,②这就是由于罗振玉漫加篇名、误导学界而造成的误上加误。
查所谓《太宗文皇帝日录残卷》其文,第一篇记述的是清太宗天聪二年(1628年)之事,凡涉及清太宗言行,均称之为“上”,仅此一端,即可判定该件出于清入关之后,绝不可能是入关前天聪年间的当时记录。因为清入关之前,没有将君主称为“上”的用语,崇德元年(1636年)修成的《太祖武皇帝实录》也无此类称谓。再看其中人名、称谓的译音用字,尚未达到康熙时力求儒雅的程度,如阿巴泰还写作“阿八太”、岳托还写作“约脱”、巴克什还写作“榜式”,特别是“巴图鲁”仍写作“巴兔鲁”,①可以判断该件是清顺治时期纂修《清太宗实录》时的草稿残件,偶尔混入档案资料而已。此件不用干支记日,亦为顺治时期纂修实录的书写特征。第二篇记述崇德六年(1641年)之事,已经采用干支记日方法,这是康熙朝修订《清太宗实录》时仿照明朝实录的做法。而其中的人名、称谓,译音用字也已经与定本《清太宗实录》基本一致。可见,此件应形成于康熙朝,是康熙年间纂修《清太宗实录》的草稿残件。总之,所谓《太宗文皇帝日录残卷》,并非清入关前文献,而且两篇形成时间也不相同。罗振玉等将之合为一卷,未作文献学的深入鉴定,率尔命名,已开错误先机。若依照这种不严谨的命名来揣度其为清入关前文献,则是进入了认识误区。罗振玉、王国维之所以给此残缺文献错误地命名“太宗文皇帝日录残卷”,乃是以遗民身份褒扬清朝的心态,无形中起到了潜意识的作用,这无可否认也不必隐讳。
故宫博物院于1933年印行《多尔衮摄政日记》一书,其文本乃得自清朝刘姓官僚后裔刘文兴所提供,刘氏私下题其名为“摄政王起居注”,但经过清史专家论辩,采取孟森教授主张,指出清朝初设起居注馆、录编皇帝起居注,始于康熙年间,顺治朝本无起居注,遂另拟“多尔衮摄政日记”为书名,于1933年排印出版。但刘文兴又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一月二十八日在《中央日报·文史周刊》上发表题为《清初皇父摄政王多尔衮起居注跋》的文章,声称其父在清廷见过“顺治时太后下嫁摄政王诏”,又说此事亦载于《清史稿》,皆为查无踪迹的弥天大谎。他更编造说:此书原有“黄绫装背,面钤有弘文院印”,而且写有“皇父摄政王起居注”字样。言之凿凿地称说此书曾不慎丢失,一年后又在书肆发现而购回,但书之封面已被扯去。这又是一席不能自圆的谎话:第一,清初记录和撰拟本朝史事由内国史院掌管,刘氏说其书“钤有弘文院印”,是不懂清廷体制的肆口胡言,内弘文院根本无权在所谓“起居注”上用印;第二,所谓其书丢失一年而从书肆购回,有如童话故事,若为购回,何以单单失去黄绫封面?须知无论窃书、卖书之人,都会保其封面以谋求高价,此理甚明。第三,多尔衮假如真的令人编录起居注,死后议罪,定然是图谋篡位的证据,而顺治八年的对多尔衮议罪罪状中,根本没有此事,可见,刘氏私藏的文献绝非起居注。
刘氏这等低劣的谎言,早应戳穿、批斥,然而,却偏偏有人以猎奇心态,认歪为正者,1981年有署名熊克的《清初皇父摄政王起居注原本题记》②一文发表,说是在四川师范学院图书馆发现了所谓“皇父摄政王起居注”的原本,并且极力强调此书原名就是“起居注”,不应题作“日记”。但是只要仔细分析,正是熊克之文透露的资料暴露了刘氏作伪之迹。原来这件所谓“原本”,正是刘氏出售之书,其题跋讲述他约在1940年代添写了“皇父摄政王起居注”的书名,目的是“乃以易米”,即试图卖个好价钱。此等作伪行为十分拙劣,但熊克之流却宁愿将伪书据为奇货。更遗憾的是有些清史专家也随从轻信,不分是非。可见,占据一些新奇文献而加上耸动人心的名称,将会如何严重地扰乱学术。
今严格审视,刘氏之父从清宫内盗出的仅仅是清初一叠零散的记事档案,并非书册,刘氏将之抄录和装订成册,自题“起居注”书名,招摇过市。虽档案中的具体材料不伪,但整体上已经是书籍造伪行为。这些零散记事档页,时间上不相连贯,零散、间断的12天的记录,时段跨度乃4个月,不仅不是起居注,连“日记”也不够资格,即使一定要作为一书印行,书名也应当题作“清初若干散见记事档案汇编”而已。
总之,新发现文献的拟定名称必须实事求是,不能主观地定性和试图抬高其价值。笔者并非全然反对给新发现文献加以标题,相反,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添加标题,可以起到内容提示、便于传播的积极作用,但最忌将标题掺入个人主观意愿。如刘文兴强加零散记事档页为“起居注”之类的做法,是要以真实的零散资料制造伪书,这种现象不止一例,值得警惕。
第二,整理和发布新发现的文献,要求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能经过修剪、改动,也不应隐瞒部分情况,不应有选择地发布信息,当然也不能像刘文兴那样编造虚假的信息。清朝乾隆时期纂辑《四库全书》,公然对许多书籍予以更改文字、抽毁内容,使之失去完整的原貌,甚至所载《资治通鉴》一书,也缺失宋神宗所撰《御制序》。这种做法,已经被近代以来许多学者予以抨击。而近现代一些文献整理和汇编的工作,仍然存在自觉或非自觉的删削、改动、片面选择的现象,则是对文献学的学术理念和规范缺乏真正理解,将文献的整编看成实施个人意见或支持某个派别观点的方式。在政治干预学术的背景下,这种做法尤其常见。 在整理新文献的工作中,删减和改动原文献,有时也可能是纯属学者的个人行为,并无政治或其他因素干扰,这正是文献整理缺乏明晰规范的结果。罗振玉整理编辑的《天聪朝臣工奏议》①三卷,是十分重要的请入关前历史资料,得到广泛应用。其中收录的奏议,都拟定了标题,如《丁文盛等谨陈愚见奏》《孙得功陈丹薄圭事奏》《马国柱请阅本章奏》,②等等,其题目下大多附注奏议时间,看似十分完整,却是经过了改动的文本。查清代奏议档案,无论原件、录副,凡上奏过的都会在第一纸或最末页注明上奏时间与有关事宜,此为通例。今日本京都大学藏有著名史学家内藤虎次郎以晒蓝法复制的清天聪年间奏议,《丁文盛等谨陈愚见奏》文后附注:“本日奏了,本人写来金字”,《孙得功陈丹薄圭事奏》文后注明:“本日奏了,龙老爷吩咐:卖粮任民便,不必奏,止奏前段”,《马国柱请阅本章奏》文后附注:“此本系天聪六年十一月份到的,未得看。于七年五月内带在放马处奏过,故附此。”③在内藤虎次郎复制的各篇中,诸如此类的附注尚多,而罗振玉所编辑《天聪朝臣工奏议》概付阙如,即使所据底本与内藤虎次郎不同,也断无所有原件均缺附注之理,似乎是罗氏出于己意、以为无关紧要而全部删掉。这一做法修剪了档案原件,大为不妥。从上引三条附注可以看出,清入关前汉人官员上奏,需要有关衙门翻译为金字(满文),也可由上奏者自己提供“金字”文本。所上奏内容,最后还须由掌权官员斟酌裁定,如孙得功之奏议,言军营吸烟恐致火灾与允许街市卖粮两件事,被“龙老爷”裁定只上奏前一事。而马国柱奏请君主应当阅读奏章,而这件上奏本身也被积压半年,看来清太宗皇太极虽然鼓励汉人官员上疏奏事,但实际上并不怎么重视,从中可以领略当时后金政权的行政体制问题。这种的重要资料,是不应删略的。笔者曾编辑《清文前编》一书,于2000年出版,④其中仅根据罗振玉《天聪朝臣工奏议》收录其文,是因为当时未获相关信息与资料,亦为很大遗憾。
台湾影印出版的《旧满洲档》,是研究清入关前历史的宝贵资料,其中天聪九年的档册尤其重要,是乾隆年间整理编辑《满文老档》时尚未发现的文件。此后,国内出现翻译文本,辽宁大学历史系1979年翻译印行的《汉译〈满文旧档〉》即为最早译本。该书承袭日本东洋文库译本的做法,将原档涂抹的文字、后加的批示文字等等都予以翻译和用符号加以标明,如多数记事条目之前都有满文的批示“要写”或者“不要写”,此汉译本就用双引号来表示“要写”,用单引号表示“不要写”。这种作法,十分妥善,但此印本并非正式出版图书,流传不广。后内地一家出版社1987年出版《天聪九年档》,将原档涂抹的文字和“要写”“不要写”的批示全部删略,大煞风景。原档被涂抹的内容,可反映档册记载、抄录的实况,而对具体条目“要写”与“不要写”的批示,就更加重要,凡注明“要写”的记事条目,都录入了内国史院满文档册,而内国史院满文档册是后来纂修《清太宗实录》的主要依据。⑤这是考察和研究清初官方修史活动的枢机之一,轻易删削,实属缺乏文献学基本理念所导致的谬误。
第三,对于考古发掘而发现的新文献,其埋藏的原初状态是十分重要的历史信息,应当详加记述,以扼制鉴定和整理中可能出现的牵强附会、随意拼合。考古活动中新发现的文献,应当尽量保持原初状态,考古发现多种、大量文献出土,如果不得不进行分类编排的整理,也是越少人为加工越好。即使对于不得不予以分类整理的出土文献,也应当恪守保持文献的原初形态的基本原则,尽量按载体形式、按自然表象、按浅层特征分类,而不应有少数人研究后参入学术观点予以编辑和取舍。因为对考古发现的历史文献,整理的目标只是提供给学界研究,而不应成为少数人借此突出个人主张的机会。新出土文献乃公共历史文化资源,绝不应当被部分学者偏私地利用。
1972年4月,在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了一大批书简,其中有兵法内容的书简,其中有些内容与行世的《孙子兵法》相符合,有些是传世的《孙子兵法》所没有的内容,而且行文中涉及了战国的“孙膑”。恰好《汉书艺文志》著录有“吴孙子兵法”82篇、“齐孙子”89篇两部旧籍,据唐代颜师古注释,“吴孙子兵法”为春秋时吴国孙武所著,“齐孙子”是战国时齐国的孙膑撰述。于是,银雀山兵法书简经过专家的整理,就被分为两书,一是以流传至今的《孙子》十三篇内容为参照,另外又补充一些附加的杂篇,仍名《孙子兵法》,定为春秋时期孙武撰著,二是将余下的多篇简册内容予以编排,定名为《孙膑兵法》,指认为战国时孙膑及其后学撰著。这样处理之后,遂宣称《孙子兵法》与《孙膑兵法》两部兵法之书一起于银雀山汉墓出土,解决了自古以来是否存在孙武其人,以及他是否撰有兵法著述的争论,坐实了《孙子兵法》为春秋时孙武亲撰,这成为大加宣传的流行观点。
然而,值得提出的疑问是:同一地点出土同类内容的书简,在文字和竹简的形制也无区别的情况下,把它分成不同的书籍,符合考古学的科学规范吗?完全不能符合!这仅仅按古籍的某种记载行事,乃是受王国维“二重证据法”错误方法影响而导致的错误行为。按照考古规范,同一地点出土同一兵法内容,载体规格、文字特点若无显著区别,就应当谨慎地按原始状况归于一起,标以“银雀山出土兵法书简”之名,余下的问题听凭学术界研究讨论,各抒己见,争取经论辩而达到逐步趋同的认识,这才是科学的考古学、文献学与历史学的方法。文献的整理者需要明确的是,鉴定和整理文献,是一项为学术界公众服务的事业,而不是显示个人或部分人独到学术见识的契机。像银雀山兵法书简的区分为《孙子兵法》、《孙膑兵法》两书的做法,已经是贯彻部分学者见解的“深加工”,越出文献整理规范所应给与的权限。某些学者若有此类的见解,可以另撰论著来表达,而无权直接将出土文献依照己意编排。
李零先生在著作中列举了五大证据,批驳了孙武其人撰著《孙子兵法》之说,指出《孙子兵法》(包括银雀山出土版本)在战争规模的描述、在其文字和整体内容上都显示为战国时期的特征,不可能是春秋时的作品;其军事思想,也属战国时期水平;全书分篇立题、组成体系这种著述方式,体现的是战国中期之后的文化状况。因此,“有理由否定《孙子》是由春秋末孙武亲著的说法。它的成书时间很可能是在战国中期”。①但即使战国时期,也未必有单独流行的“吴孙子兵法”,在战国时期流行的诸多兵法文篇,应当是到西汉恢复先秦文化遗产时期,才逐步被划分为不同作者名下的,这个过程到汉成帝时刘向、任宏等人整理国家图书,排纂定名,遂成为后来《汉书艺文志》著录的根据。而在汉初,正如李零先生所说:“我们怀疑,《吴孙子》十三篇、《吴孙子》杂篇、《齐孙子》最初很可能是以笼统的‘孙子’之名一齐流传。”②由此可知,对银雀山兵法书简强行分作二书,主观地定以书名,成了一件欺世之作,至今仍在蒙骗整个世界。其谬误的关键是以错误的“二重证据法”践踏了考古学的科学规范,同时也是某些文献整理者突破了文献学的规范,将文献整理当成了体现自己见解的手段。这个事例显示,鉴定和整理新发现文献而缺乏严格规范,其后果是多么严重。 新发现文献的鉴定与整理工作,应当原原本本、真切如实地将之公布于世。但这种工作却往往牵涉着部分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尤其是有些文献(如铜器铭文)的鉴定,又与文物的鉴定联结在一起,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因此,建设学术规范并且有效地推行难度很大,不可能在学术界范围内部自然而然地形成,需要整个社会提供有力的辅助机制。为了防止造伪现象的蔓延,国家的公权机构有必要负起组织与推动鉴定工作的责任,使之得以健康、健全地进行。对于新出现的文献,如果数量庞大、影响深广,可能涉及历史文化研究的某些重大改观,在规范关注中存有严重疑义,即可由国家相关机构调动无利益牵涉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鉴定,同时由各派学者代表参与监督。这不是用行政手段干预学术,而是用行政机制援助学术的健康发展。这里的行政机制绝不可干预鉴定的结论,而只是合理地组织专业队伍,提高鉴定工作的公信度。在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公权机制对于疑点明显、争议激烈的重大文献,应当有权决定采取学术鉴定的强制性措施。
新文献的持有者主观上一般不愿意其中存有伪造的成分,自然地趋向于将之说成全真。同时,新文献的持有者只要条件具备,往往倾向于将之进行研究后再依己意公布,这就与广众学者对文献利用的诉求之间发生矛盾。学术鉴定的规范和社会公权的辅助机制,应当从长远的学术发展出发,照顾广大学者对新文献利用和研究的需求,首先促成其真实度的判断,才符合社会正义、学术纯真的原则。
对于涉及很大经济价值的文物、文献,对于中国历史文化研究可能发挥重大影响的新发现文献,如有造假嫌疑和相关争议,往往会陷于僵持的境地,使收藏、管理和研究无所适从或各行其是,导致学术专业内同行业者之立场、观念的裂变,负面作用甚大,影响的波及面并不仅仅限于学术层面,因此有必要理当开拓公正解决的途径。公权机制面对这种学术性较强的争议,既不可横加干预,也不应袖手旁观,应当以毫无利害关系的立场充任公平学术裁断的推动者和组织者。应当通过国家立法,建设和完善认真解决此类问题的社会机制。
较大型的文物、文献造假,危害大且影响远,可能搅乱对中华历史文化的科学认识,已经不属于哪些人、哪些机构的私有资产的问题,大型的文物和文献造假,同样带有很大的牟利能效,其恶劣影响和破坏作用,绝不亚于伪造货币的行为,完全应当参考伪造货币的罪名制定追究和处罚的法律程序。其实有些争议很大的文献真伪问题,如果置于公权辅助或者立法层面之上,并不难以查明,如近年民间出现手抄本《孙武兵法》82篇以及两千多枚“清华简”问题,即属于公众性的文化悬案,应当尽快解决而且不难鉴定。如果这些文献是真实的,对于历史文化研究可以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如果是伪造赝品,那就应当追究作伪责任并且阻断其流行,这里需要而且欠缺的只是一个社会辅助机制及其法律依据的制定。
任何一种适应学术发展需要的规范,都应当是在集思广益、共同讨论、反复斟酌过程中产生,而其基本的理念,必须以力求真实为立足点。求真的原则有时与私利发生严重冲突,求真的目标有时也会被学者推行一己之见的愿望所屏蔽,因而产生文献鉴定与整理工作的谬误或偏差,因此建立公众性学术规范就十分必要。对于鉴定和整理新发现文献的规范,这里只是试图提出问题,且结合实例作些初步的思考,希望引起关注。通过学术界的共同努力,经过社会辅助机制的建立,鉴定与整理文献的学术规范必将最后形成,使历史研究和文献学研究沿着更加健康的发展途径前进。
【作者简介】乔治忠,男,1949年生,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史学理论及史学史。
安学勇,男,1982年生,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史学史。
【责任编辑:全骜颉】
关键词:历史文献,鉴定与整理,作伪,学术规范
中图分类号:K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3)22-0011-06
对于历史学而言,新发现的历史文献具有十分特殊的学术意义,它提供了前所未知的史料,因而引人注目,比较容易产生崭新的学术成果,甚至带动某一史学领域的整体性进步。如清季至民国时期对于甲骨文、敦煌文书和清内阁大库档案文献的发现和利用,是众所周知的“史料大发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先秦史、中古史和清史研究的面貌。不过,许多新发现的文献,需要经过鉴定和整理才能妥善地用于研究,而随着新发现文献的增多,鉴定与整理也必须建设明晰的学术规范,以防止新发现文献的利用在起始阶段就发生偏颇和迷惑。
历史文献是历史研究的基本素材和立论依据,中国无论古代抑或近代,都保存有丰富的文献遗存,这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学术研究和史料开发的历程中,还陆续不断地从考古发掘中、从档案清理中、从各种书、报、文物等的辑和整编中,发现未曾面世、未为人知、从未利用的新文献,这为学术探讨的深入进行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有利条件。
但是,新发现文献在运用于历史研究之前,原则上都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学术鉴定的过程。鉴定之所以必要是因为:
第一,各类文献都程度不同地存在造伪的现象,甲骨文以及青铜器之铭文,都可以视为一种新发现文献,由于备受学界重视,造伪者也应时而生。现存的、尚未充分开发利用的甲骨文之中,混杂着伪造品,这是不争的事实。台湾学者蔡哲茂研究员曾撰文列举了《北京大学珍藏甲骨文字》内70个造伪之例,并且于2010年8月就此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先秦研究室进行学术讲座,有关报道指出“传世甲骨必须先要做辨伪,否则无法用于学术研究。辨伪要熟悉辞例,注意同文例,看得多了,就能发现问题。蔡先生以《北京大学珍藏甲骨文字》中的伪片为例,谈了具体辨伪方法”。蔡哲茂研究员还曾综合指出《上海博物馆藏甲骨文字》中也有作伪之例。①但学界对此等问题不够关注,整体上还缺乏深入的鉴别与研究。青铜器以及金文的造伪问题更为显著,据研究,中国至迟在宋代即已开始仿制商周时期的青铜器,清代乾隆朝之后,已经形成以牟利为目的的造伪行业。金文作伪,有的是在真器上凿刻伪铭,有的是整体的造伪,最有名者如流落国外、曾经藏于英国维多利亚与阿尔伯特博物馆的《晋侯盘》,盘内底有铭文550字,器与铭均为伪造。甲骨文与金文的鉴定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但作伪者也会受专业技术的局限,因此鉴定和辨伪多可在专业技术的层面进行。书籍、文献的作伪,也是古已有之的现象,至今仍未绝迹,新出现的文献无论是纸本、简牍抑或其他载体,都需要予以真伪的鉴定。近年出现的所谓抄本《孙武兵法》82篇、两千多枚的“清华简”,以及多种大大小小的新发现文献、书籍,都存在着或真或伪的争议。争议之中,包括对已有的鉴定工作也提出了质疑,可见有必要对新发现文献进行认真的学术鉴定,并建立起明晰的规范。
第二,文献、书籍的鉴定远远不是“非真即伪”这样简单,真伪之间其实存在多种附加的制约因素和前提条件。例如《今文尚书》之所以被认为是真实的历史文献,仅仅表示它是西汉所恢复的战国后期的文本,是西汉时期基本确定下来的内容,其中《尧典》《禹贡》等篇目,并不反映所谓从尧舜到大禹时代的历史面貌,更不是那个时代的文献,而是撰写于战国时期,在所在历史信息是否确实的意义上,实际也可属于伪作。所以《今文尚书》之“真”,是以汉代的文本为基点。这个事例说明文献的鉴定,应当包括对其形成时代的鉴定、对其内容归属的鉴定。特别是从地下出土的多种文献混杂状况,判别时代和内容归属,与下一步的整理密切关联,殊为重要。
新发现或新开发的历史文献,如果形态和内容大致完整,自然可以不经整理就直接公布与利用,但如此理想的状况极其罕见,如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山东银雀山书简、湖南马王堆文件,多种内容混在一起,并且多有残破、断裂现象,不经专家的整理就难以成为研究者可资利用的资料。在考古发掘所发现的文献中,大多需要艰苦、细致的整理,才能呈现文献的宝贵价值。
无论文献的鉴定还是整理,都是专业性、技术性甚强的工作。越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越可能受到专家个人素质、水平、主观意愿等因素的限制或干扰,越可能在不同的专家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加之新文献的掌握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并非人人可以同时窥其全貌,新文献的相关背景、真实形态也难以具备充分的透明度,少数整理者或有意、或无意地扭曲真相,就可能造成广泛欺骗性误导,遗患无穷。因此建立严明的学术规范,严格按照学术规范从事文献的整理和鉴定,在当下尤为必要、尤为迫切,应当引为学术界和整个社会的重视。
如上所述,新发现的文献史料往往零碎、支离,不如许多传世史籍的内容系统和完整,需要进行前期的鉴定与整理,而这种整理工作,一般由少数学者封闭式进行,学者的文化观念、学术造诣,难免投射到新文献的整理之中。在以往的新发现文献鉴定与整理工作中,虽然成就显著,却迄今尚未形成明晰的学术规范,进行这项工作的学者,只是遵从自古以来模糊的文献学观念来操作,或凭借学者的学术良知、学术见识和相互商榷。虽然较少出现大的谬误,但偏差则广泛存在,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应当予以总结,以作为前车之鉴。在当代,面对新发现历史文献的日益增多,具体情况趋于复杂化,将文献鉴定和整理的结果付托于部分学者的“良知”,已经很不可靠。为了避免新发现文献的公布给学术事业造成误导,为了历史的真实不被歪曲,建立鉴定和整理新文献的学术规范,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此,笔者敢提出几点思考,以供学界时贤予以商榷。 第一,对于新发现、新开发的文献,整理者不应当以己意轻加带有学术倾向性与文化判定性的篇名或书名,因为这种作法会给后来的读者和学者造成误导,等于利用最先掌握文献的优势而向读者和其他学者隐蔽地强加了自己的见解。
强加己意于学界,本是不合学术道德的表现,却在历史文献的整理中常常出现。例如罗振玉是在中国近代文献学上做出杰出贡献的学者,其中尤为人们称道的是对于清朝档案文献的挽救和整理。但他在王国维辅助下整理编辑清朝档案的《史料丛刊初编》,①就颇有强加文献标题造成误导的现象。《史料丛刊初编》中有《太宗文皇帝日录残卷》2篇,其标题则会引起很大的误解,使人以为清入关前的皇太极时期,就有汉文“日录”这种文籍。例如《清代中枢决策研究》一书即曾论述:清太宗时期“儒臣”为后世“留下了太宗朝《满文老档》和《天聪皇帝日录》等经过初步整理的编年体资料”,②这就是由于罗振玉漫加篇名、误导学界而造成的误上加误。
查所谓《太宗文皇帝日录残卷》其文,第一篇记述的是清太宗天聪二年(1628年)之事,凡涉及清太宗言行,均称之为“上”,仅此一端,即可判定该件出于清入关之后,绝不可能是入关前天聪年间的当时记录。因为清入关之前,没有将君主称为“上”的用语,崇德元年(1636年)修成的《太祖武皇帝实录》也无此类称谓。再看其中人名、称谓的译音用字,尚未达到康熙时力求儒雅的程度,如阿巴泰还写作“阿八太”、岳托还写作“约脱”、巴克什还写作“榜式”,特别是“巴图鲁”仍写作“巴兔鲁”,①可以判断该件是清顺治时期纂修《清太宗实录》时的草稿残件,偶尔混入档案资料而已。此件不用干支记日,亦为顺治时期纂修实录的书写特征。第二篇记述崇德六年(1641年)之事,已经采用干支记日方法,这是康熙朝修订《清太宗实录》时仿照明朝实录的做法。而其中的人名、称谓,译音用字也已经与定本《清太宗实录》基本一致。可见,此件应形成于康熙朝,是康熙年间纂修《清太宗实录》的草稿残件。总之,所谓《太宗文皇帝日录残卷》,并非清入关前文献,而且两篇形成时间也不相同。罗振玉等将之合为一卷,未作文献学的深入鉴定,率尔命名,已开错误先机。若依照这种不严谨的命名来揣度其为清入关前文献,则是进入了认识误区。罗振玉、王国维之所以给此残缺文献错误地命名“太宗文皇帝日录残卷”,乃是以遗民身份褒扬清朝的心态,无形中起到了潜意识的作用,这无可否认也不必隐讳。
故宫博物院于1933年印行《多尔衮摄政日记》一书,其文本乃得自清朝刘姓官僚后裔刘文兴所提供,刘氏私下题其名为“摄政王起居注”,但经过清史专家论辩,采取孟森教授主张,指出清朝初设起居注馆、录编皇帝起居注,始于康熙年间,顺治朝本无起居注,遂另拟“多尔衮摄政日记”为书名,于1933年排印出版。但刘文兴又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一月二十八日在《中央日报·文史周刊》上发表题为《清初皇父摄政王多尔衮起居注跋》的文章,声称其父在清廷见过“顺治时太后下嫁摄政王诏”,又说此事亦载于《清史稿》,皆为查无踪迹的弥天大谎。他更编造说:此书原有“黄绫装背,面钤有弘文院印”,而且写有“皇父摄政王起居注”字样。言之凿凿地称说此书曾不慎丢失,一年后又在书肆发现而购回,但书之封面已被扯去。这又是一席不能自圆的谎话:第一,清初记录和撰拟本朝史事由内国史院掌管,刘氏说其书“钤有弘文院印”,是不懂清廷体制的肆口胡言,内弘文院根本无权在所谓“起居注”上用印;第二,所谓其书丢失一年而从书肆购回,有如童话故事,若为购回,何以单单失去黄绫封面?须知无论窃书、卖书之人,都会保其封面以谋求高价,此理甚明。第三,多尔衮假如真的令人编录起居注,死后议罪,定然是图谋篡位的证据,而顺治八年的对多尔衮议罪罪状中,根本没有此事,可见,刘氏私藏的文献绝非起居注。
刘氏这等低劣的谎言,早应戳穿、批斥,然而,却偏偏有人以猎奇心态,认歪为正者,1981年有署名熊克的《清初皇父摄政王起居注原本题记》②一文发表,说是在四川师范学院图书馆发现了所谓“皇父摄政王起居注”的原本,并且极力强调此书原名就是“起居注”,不应题作“日记”。但是只要仔细分析,正是熊克之文透露的资料暴露了刘氏作伪之迹。原来这件所谓“原本”,正是刘氏出售之书,其题跋讲述他约在1940年代添写了“皇父摄政王起居注”的书名,目的是“乃以易米”,即试图卖个好价钱。此等作伪行为十分拙劣,但熊克之流却宁愿将伪书据为奇货。更遗憾的是有些清史专家也随从轻信,不分是非。可见,占据一些新奇文献而加上耸动人心的名称,将会如何严重地扰乱学术。
今严格审视,刘氏之父从清宫内盗出的仅仅是清初一叠零散的记事档案,并非书册,刘氏将之抄录和装订成册,自题“起居注”书名,招摇过市。虽档案中的具体材料不伪,但整体上已经是书籍造伪行为。这些零散记事档页,时间上不相连贯,零散、间断的12天的记录,时段跨度乃4个月,不仅不是起居注,连“日记”也不够资格,即使一定要作为一书印行,书名也应当题作“清初若干散见记事档案汇编”而已。
总之,新发现文献的拟定名称必须实事求是,不能主观地定性和试图抬高其价值。笔者并非全然反对给新发现文献加以标题,相反,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添加标题,可以起到内容提示、便于传播的积极作用,但最忌将标题掺入个人主观意愿。如刘文兴强加零散记事档页为“起居注”之类的做法,是要以真实的零散资料制造伪书,这种现象不止一例,值得警惕。
第二,整理和发布新发现的文献,要求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能经过修剪、改动,也不应隐瞒部分情况,不应有选择地发布信息,当然也不能像刘文兴那样编造虚假的信息。清朝乾隆时期纂辑《四库全书》,公然对许多书籍予以更改文字、抽毁内容,使之失去完整的原貌,甚至所载《资治通鉴》一书,也缺失宋神宗所撰《御制序》。这种做法,已经被近代以来许多学者予以抨击。而近现代一些文献整理和汇编的工作,仍然存在自觉或非自觉的删削、改动、片面选择的现象,则是对文献学的学术理念和规范缺乏真正理解,将文献的整编看成实施个人意见或支持某个派别观点的方式。在政治干预学术的背景下,这种做法尤其常见。 在整理新文献的工作中,删减和改动原文献,有时也可能是纯属学者的个人行为,并无政治或其他因素干扰,这正是文献整理缺乏明晰规范的结果。罗振玉整理编辑的《天聪朝臣工奏议》①三卷,是十分重要的请入关前历史资料,得到广泛应用。其中收录的奏议,都拟定了标题,如《丁文盛等谨陈愚见奏》《孙得功陈丹薄圭事奏》《马国柱请阅本章奏》,②等等,其题目下大多附注奏议时间,看似十分完整,却是经过了改动的文本。查清代奏议档案,无论原件、录副,凡上奏过的都会在第一纸或最末页注明上奏时间与有关事宜,此为通例。今日本京都大学藏有著名史学家内藤虎次郎以晒蓝法复制的清天聪年间奏议,《丁文盛等谨陈愚见奏》文后附注:“本日奏了,本人写来金字”,《孙得功陈丹薄圭事奏》文后注明:“本日奏了,龙老爷吩咐:卖粮任民便,不必奏,止奏前段”,《马国柱请阅本章奏》文后附注:“此本系天聪六年十一月份到的,未得看。于七年五月内带在放马处奏过,故附此。”③在内藤虎次郎复制的各篇中,诸如此类的附注尚多,而罗振玉所编辑《天聪朝臣工奏议》概付阙如,即使所据底本与内藤虎次郎不同,也断无所有原件均缺附注之理,似乎是罗氏出于己意、以为无关紧要而全部删掉。这一做法修剪了档案原件,大为不妥。从上引三条附注可以看出,清入关前汉人官员上奏,需要有关衙门翻译为金字(满文),也可由上奏者自己提供“金字”文本。所上奏内容,最后还须由掌权官员斟酌裁定,如孙得功之奏议,言军营吸烟恐致火灾与允许街市卖粮两件事,被“龙老爷”裁定只上奏前一事。而马国柱奏请君主应当阅读奏章,而这件上奏本身也被积压半年,看来清太宗皇太极虽然鼓励汉人官员上疏奏事,但实际上并不怎么重视,从中可以领略当时后金政权的行政体制问题。这种的重要资料,是不应删略的。笔者曾编辑《清文前编》一书,于2000年出版,④其中仅根据罗振玉《天聪朝臣工奏议》收录其文,是因为当时未获相关信息与资料,亦为很大遗憾。
台湾影印出版的《旧满洲档》,是研究清入关前历史的宝贵资料,其中天聪九年的档册尤其重要,是乾隆年间整理编辑《满文老档》时尚未发现的文件。此后,国内出现翻译文本,辽宁大学历史系1979年翻译印行的《汉译〈满文旧档〉》即为最早译本。该书承袭日本东洋文库译本的做法,将原档涂抹的文字、后加的批示文字等等都予以翻译和用符号加以标明,如多数记事条目之前都有满文的批示“要写”或者“不要写”,此汉译本就用双引号来表示“要写”,用单引号表示“不要写”。这种作法,十分妥善,但此印本并非正式出版图书,流传不广。后内地一家出版社1987年出版《天聪九年档》,将原档涂抹的文字和“要写”“不要写”的批示全部删略,大煞风景。原档被涂抹的内容,可反映档册记载、抄录的实况,而对具体条目“要写”与“不要写”的批示,就更加重要,凡注明“要写”的记事条目,都录入了内国史院满文档册,而内国史院满文档册是后来纂修《清太宗实录》的主要依据。⑤这是考察和研究清初官方修史活动的枢机之一,轻易删削,实属缺乏文献学基本理念所导致的谬误。
第三,对于考古发掘而发现的新文献,其埋藏的原初状态是十分重要的历史信息,应当详加记述,以扼制鉴定和整理中可能出现的牵强附会、随意拼合。考古活动中新发现的文献,应当尽量保持原初状态,考古发现多种、大量文献出土,如果不得不进行分类编排的整理,也是越少人为加工越好。即使对于不得不予以分类整理的出土文献,也应当恪守保持文献的原初形态的基本原则,尽量按载体形式、按自然表象、按浅层特征分类,而不应有少数人研究后参入学术观点予以编辑和取舍。因为对考古发现的历史文献,整理的目标只是提供给学界研究,而不应成为少数人借此突出个人主张的机会。新出土文献乃公共历史文化资源,绝不应当被部分学者偏私地利用。
1972年4月,在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了一大批书简,其中有兵法内容的书简,其中有些内容与行世的《孙子兵法》相符合,有些是传世的《孙子兵法》所没有的内容,而且行文中涉及了战国的“孙膑”。恰好《汉书艺文志》著录有“吴孙子兵法”82篇、“齐孙子”89篇两部旧籍,据唐代颜师古注释,“吴孙子兵法”为春秋时吴国孙武所著,“齐孙子”是战国时齐国的孙膑撰述。于是,银雀山兵法书简经过专家的整理,就被分为两书,一是以流传至今的《孙子》十三篇内容为参照,另外又补充一些附加的杂篇,仍名《孙子兵法》,定为春秋时期孙武撰著,二是将余下的多篇简册内容予以编排,定名为《孙膑兵法》,指认为战国时孙膑及其后学撰著。这样处理之后,遂宣称《孙子兵法》与《孙膑兵法》两部兵法之书一起于银雀山汉墓出土,解决了自古以来是否存在孙武其人,以及他是否撰有兵法著述的争论,坐实了《孙子兵法》为春秋时孙武亲撰,这成为大加宣传的流行观点。
然而,值得提出的疑问是:同一地点出土同类内容的书简,在文字和竹简的形制也无区别的情况下,把它分成不同的书籍,符合考古学的科学规范吗?完全不能符合!这仅仅按古籍的某种记载行事,乃是受王国维“二重证据法”错误方法影响而导致的错误行为。按照考古规范,同一地点出土同一兵法内容,载体规格、文字特点若无显著区别,就应当谨慎地按原始状况归于一起,标以“银雀山出土兵法书简”之名,余下的问题听凭学术界研究讨论,各抒己见,争取经论辩而达到逐步趋同的认识,这才是科学的考古学、文献学与历史学的方法。文献的整理者需要明确的是,鉴定和整理文献,是一项为学术界公众服务的事业,而不是显示个人或部分人独到学术见识的契机。像银雀山兵法书简的区分为《孙子兵法》、《孙膑兵法》两书的做法,已经是贯彻部分学者见解的“深加工”,越出文献整理规范所应给与的权限。某些学者若有此类的见解,可以另撰论著来表达,而无权直接将出土文献依照己意编排。
李零先生在著作中列举了五大证据,批驳了孙武其人撰著《孙子兵法》之说,指出《孙子兵法》(包括银雀山出土版本)在战争规模的描述、在其文字和整体内容上都显示为战国时期的特征,不可能是春秋时的作品;其军事思想,也属战国时期水平;全书分篇立题、组成体系这种著述方式,体现的是战国中期之后的文化状况。因此,“有理由否定《孙子》是由春秋末孙武亲著的说法。它的成书时间很可能是在战国中期”。①但即使战国时期,也未必有单独流行的“吴孙子兵法”,在战国时期流行的诸多兵法文篇,应当是到西汉恢复先秦文化遗产时期,才逐步被划分为不同作者名下的,这个过程到汉成帝时刘向、任宏等人整理国家图书,排纂定名,遂成为后来《汉书艺文志》著录的根据。而在汉初,正如李零先生所说:“我们怀疑,《吴孙子》十三篇、《吴孙子》杂篇、《齐孙子》最初很可能是以笼统的‘孙子’之名一齐流传。”②由此可知,对银雀山兵法书简强行分作二书,主观地定以书名,成了一件欺世之作,至今仍在蒙骗整个世界。其谬误的关键是以错误的“二重证据法”践踏了考古学的科学规范,同时也是某些文献整理者突破了文献学的规范,将文献整理当成了体现自己见解的手段。这个事例显示,鉴定和整理新发现文献而缺乏严格规范,其后果是多么严重。 新发现文献的鉴定与整理工作,应当原原本本、真切如实地将之公布于世。但这种工作却往往牵涉着部分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尤其是有些文献(如铜器铭文)的鉴定,又与文物的鉴定联结在一起,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因此,建设学术规范并且有效地推行难度很大,不可能在学术界范围内部自然而然地形成,需要整个社会提供有力的辅助机制。为了防止造伪现象的蔓延,国家的公权机构有必要负起组织与推动鉴定工作的责任,使之得以健康、健全地进行。对于新出现的文献,如果数量庞大、影响深广,可能涉及历史文化研究的某些重大改观,在规范关注中存有严重疑义,即可由国家相关机构调动无利益牵涉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鉴定,同时由各派学者代表参与监督。这不是用行政手段干预学术,而是用行政机制援助学术的健康发展。这里的行政机制绝不可干预鉴定的结论,而只是合理地组织专业队伍,提高鉴定工作的公信度。在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公权机制对于疑点明显、争议激烈的重大文献,应当有权决定采取学术鉴定的强制性措施。
新文献的持有者主观上一般不愿意其中存有伪造的成分,自然地趋向于将之说成全真。同时,新文献的持有者只要条件具备,往往倾向于将之进行研究后再依己意公布,这就与广众学者对文献利用的诉求之间发生矛盾。学术鉴定的规范和社会公权的辅助机制,应当从长远的学术发展出发,照顾广大学者对新文献利用和研究的需求,首先促成其真实度的判断,才符合社会正义、学术纯真的原则。
对于涉及很大经济价值的文物、文献,对于中国历史文化研究可能发挥重大影响的新发现文献,如有造假嫌疑和相关争议,往往会陷于僵持的境地,使收藏、管理和研究无所适从或各行其是,导致学术专业内同行业者之立场、观念的裂变,负面作用甚大,影响的波及面并不仅仅限于学术层面,因此有必要理当开拓公正解决的途径。公权机制面对这种学术性较强的争议,既不可横加干预,也不应袖手旁观,应当以毫无利害关系的立场充任公平学术裁断的推动者和组织者。应当通过国家立法,建设和完善认真解决此类问题的社会机制。
较大型的文物、文献造假,危害大且影响远,可能搅乱对中华历史文化的科学认识,已经不属于哪些人、哪些机构的私有资产的问题,大型的文物和文献造假,同样带有很大的牟利能效,其恶劣影响和破坏作用,绝不亚于伪造货币的行为,完全应当参考伪造货币的罪名制定追究和处罚的法律程序。其实有些争议很大的文献真伪问题,如果置于公权辅助或者立法层面之上,并不难以查明,如近年民间出现手抄本《孙武兵法》82篇以及两千多枚“清华简”问题,即属于公众性的文化悬案,应当尽快解决而且不难鉴定。如果这些文献是真实的,对于历史文化研究可以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如果是伪造赝品,那就应当追究作伪责任并且阻断其流行,这里需要而且欠缺的只是一个社会辅助机制及其法律依据的制定。
任何一种适应学术发展需要的规范,都应当是在集思广益、共同讨论、反复斟酌过程中产生,而其基本的理念,必须以力求真实为立足点。求真的原则有时与私利发生严重冲突,求真的目标有时也会被学者推行一己之见的愿望所屏蔽,因而产生文献鉴定与整理工作的谬误或偏差,因此建立公众性学术规范就十分必要。对于鉴定和整理新发现文献的规范,这里只是试图提出问题,且结合实例作些初步的思考,希望引起关注。通过学术界的共同努力,经过社会辅助机制的建立,鉴定与整理文献的学术规范必将最后形成,使历史研究和文献学研究沿着更加健康的发展途径前进。
【作者简介】乔治忠,男,1949年生,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史学理论及史学史。
安学勇,男,1982年生,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史学史。
【责任编辑:全骜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