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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农村可再生能源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是由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是我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界定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管理范围,明确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管理职责,同时对农村可再生能源的重点推广技术、政府和部门扶持、市场监管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