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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清时期,皖南徽州府属是庄仆制盛行的地区,且名目颇为繁多,诸如庄仆、庄人、佃仆、地仆、火佃等等,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庄仆、佃仆和火佃三种。对于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区别,目前学术界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是因为在庄仆、佃仆和火佃之间有着若干共同之处,比如它们都是佃主之田和住主之屋;它们对地主都立有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卖身契、投靠文约以及租佃文约等等;因而三者对地主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人身依附,表现在对地主之冠、婚、丧、祭等都要进行无偿的服役劳动。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在明清时期,看不出火佃和庄仆、佃仆等一类具有严格封建隶属关系的依附者有任何实质性区别”①,“不过是同一名词的异称”②而已。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庄仆、佃仆和火佃,尤其是庄仆和火佃之间存在着性质不同的区别③。笔者根据有关徽州契约和文献资料,对此提出一点浅见与同志们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