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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海案三项资金去向受质疑
一是判决书显示的公安机关在办案时扣押冻结的1.08亿元资金。
二是被通缉或抓捕归案的“小组长”所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和罚款。
三是关于该案案发后第52期到57期的“货款”。货款账户据统计有241个,这笔累计的巨款至今去向不明。
5月29日,山东金华海特大传销案的涉案人员陈志春(化名)被通知去辖区派出所办理“劳教”手续。也就是说,从这一天开始,他将成为一名“劳教犯”。
“一年前,他的取保候审就已解除,怎么又突然让他去劳教了呢?”近日,举报人致电《法制日报》记者,认为这是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杀鸡给猴看”。
此前,《法制日报》子刊《法人》杂志刊登《山东第一传销大案:谁圈走了亿万钱财》一稿,披露了金华海特大传销案的办案过程受“圈钱执法”、“办案就是办钱”的质疑一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日前,本报记者就该案颇受质疑的扣押钱款去向,以及事件举报者可能遭打击报复一事,赴山东省惠民县采访,该县公安局和法院负责人独家接受《法制日报》采访,首次正式回应这一事件。
传销案资金去向受质疑
山东金华海特大传销案备受社会关注,缘于此案的部分“受害人”几年来不断向有关部门和媒体举报惠民县有关部门,认为此案中的亿万元涉案资金去向不明。
据了解,金华海公司是一家生产保健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005年10月开始,其生产的保健食品“喜多安”使用了一个据称闻名世界的营销模式。该模式是,每个人只要一次性购买10瓶“喜多安”,也就是支付4470元货款,最高可得到促销返利8700元(这个返利最高限后来被修正为6700元)。这种销售模式让该产品的销售额呈几何级上升。后来,惠民警方将此认定为传销,并立案侦查。
记者了解到,金华海特大传销案涉案人员多达26万人,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高达44.2亿元。此案的单笔罚款高达1.7亿元,更是创下同类案件最高纪录。但是,该案从侦破之初,到终审判决的三年时间里,却始终没有来自官方的任何消息。
2009年12月18日,惠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万泉等15名被告人一年至六年半不等的实刑和缓刑,并判定被告人所有违法所得和被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由扣押、冻结机关一并依法处理。今年1月2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二审判决后,举报者质疑,如此巨额的涉案资金怎么能让公安机关自行处理,而没有收缴国库和发还受害者呢?
据此前媒体披露,举报办案机关“隐匿”和“转移”的涉案钱款共有三项:
一是判决书显示的公安机关在办案时扣押冻结的1.08亿元资金。据媒体报道,至一审判决,警方已从扣押、冻结的存折、银行卡中支取现金8702万多元,而至二审判决,剩下的钱款只有150万元;
二是被通缉或抓捕归案的“小组长”所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和罚款。据媒体调查,该案共有“小组长”570人,其中被抓捕和通缉的“小组长”为办理取保候审,分别要缴纳7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和罚款。后来这项款项有的被公安机关直接隐匿,有的被办案人员个人转移,具体数额至今无法统计;
三是该案案发后第52期到57期的“货款”。有媒体调查称,该案案发后,警方并未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致使一些“小组长”们源源不断地向货款账户打钱,仅一个名为“白羽”的货款账户,在此期间共吸取“货款”5000多万元,而这样的货款账户据统计有241个,这笔累计的巨款至今去向不明。
此前,《法人》记者赶赴惠民县采访时,相关办案机关的负责人对巨款的去向并没有作出正面回应。巨额涉案钱款的去向问题,也因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质疑和猜测。
回应:这些钱没人能说清
媒体所报道的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转移”或“隐匿”了这几项涉案钱款,这一说法是否属实?《法制日报》记者决定前往惠民县作进一步采访。而就在记者启程前,又接到了举报者的爆料,称有人被打击报复。
6月3日下午,记者见到了惠民县公安局现任局长薛军。他介绍说,他于2008年年底上任。而那时,金华海传销案早已侦查终结,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这个案子被媒体报道后,我感觉很震惊。但说实话,我上任的时候,这个案子的公安侦查阶段早已结束,已经进入法院二审阶段,所以对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我不了解。”薛军说,“我上任后,在打击犯罪、治安防控和队伍建设方面,都是常抓不懈。几年下来,我局的各项成绩都是名列滨州市前茅,人民满意度和安全感持续攀升。这次被媒体披露的情况与我们现在的工作状况和所取得的成绩是格格不入的。我希望能早日查清其中被质疑的问题。”
“关于金华海案资金的流向问题,我现在说不清。估计现在也没人会说,也没人能说清。”薛军说,“这是一个二审终结的刑事案子,不论是在办案过程中,还是案子终结后,根据有关办案过错纠改制度,上级司法部门和纪检部门都能介入审查,及时纠错,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他们来审查,我们会毫不保留地提供任何案卷,甚至办案人员个人的工作笔记。”
对于举报人被打击报复一事,薛军予以否认。
对于受社会质疑的“涉案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的判决,《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惠民县人民法院院长崔熹,以及此案主审法官、刑庭庭长范子君。
“这笔扣押、罚没款为什么不收缴国库,或返还受害者,而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呢?”记者问。
“我们是严格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的,判得没错。”范子君说。
“那谁去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处置了呢?”记者接着问。
“这要问公安机关了,我们不知道。”范子君答。
“对于公安机关处置这么大笔的扣押和罚没款项,法院是否有责任监督其有效依法执行,或者在执行终结后委托审计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处置情况进行审计呢?”记者问。
“关于‘财产刑’如何执行的问题,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而对办案机关扣押款的执行问题,还没有具体规定。”崔熹说,“当然,针对司法机关罚没扣押款项进行‘专项审计’是个可行之法,但目前还没有具体司法实践,到底应该谁来委托,谁来落实,最后谁来监督,这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领域。”
专家建议引入“专项审计”
“公检法等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如果最后的执法结果是为了某个人、某个部门或某个地方谋取利益,执法显然就失去了公信力。”山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于向阳说,“因此,像此类涉及巨额罚没、扣押款项的公诉案子,办案过程中的资金去向问题必须阳光化、公开化,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安机关的罚没收入有两大块:一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和不予起诉的刑事、经济案件的经济处罚,这类罚没收入往往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二是那些需要移送起诉案件中所扣押的钱款,这些钱款应当随案移交,法院在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界定其合法去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前一项资金一旦暗箱操作,就很难监督和厘清,后一项资金经过公检法三家审查、审理和判决,基本能实现阳光化。像金华海传销案这样的‘模糊’判决是极为少见的。”
记者查阅资料显示,1995年,国家审计署曾发出通知,对全国部分公检法机关1994年的办案收费、罚没款物等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但此后多年,未有资料显示类似的审计行动。
于向阳说:“针对办案机关引入‘专项审计’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但关键在于此类‘专项审计’应该由哪个监督机关来启动,如何委托执行,这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属空白。”
他说,理论上有人大的监督、执法机关的上下级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众多监督形式,法院判决后也可要求公安机关有效依法执行,但在一些局部领域往往因为监督权的缺位,而缺乏有效监督。如果没有一些特殊案例、特殊人群的出现,这些监督缺位常常会被现有法律法规遗忘,而这个时候,就应该由立法部门关注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有专家建议,全国人大应该出台专门的法律,来具体规定司法机关“专项审计”的范畴和程序以及专项审计的办法。法律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先行出台司法解释。
(来源: 法制日报)
一是判决书显示的公安机关在办案时扣押冻结的1.08亿元资金。
二是被通缉或抓捕归案的“小组长”所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和罚款。
三是关于该案案发后第52期到57期的“货款”。货款账户据统计有241个,这笔累计的巨款至今去向不明。
5月29日,山东金华海特大传销案的涉案人员陈志春(化名)被通知去辖区派出所办理“劳教”手续。也就是说,从这一天开始,他将成为一名“劳教犯”。
“一年前,他的取保候审就已解除,怎么又突然让他去劳教了呢?”近日,举报人致电《法制日报》记者,认为这是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杀鸡给猴看”。
此前,《法制日报》子刊《法人》杂志刊登《山东第一传销大案:谁圈走了亿万钱财》一稿,披露了金华海特大传销案的办案过程受“圈钱执法”、“办案就是办钱”的质疑一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日前,本报记者就该案颇受质疑的扣押钱款去向,以及事件举报者可能遭打击报复一事,赴山东省惠民县采访,该县公安局和法院负责人独家接受《法制日报》采访,首次正式回应这一事件。
传销案资金去向受质疑
山东金华海特大传销案备受社会关注,缘于此案的部分“受害人”几年来不断向有关部门和媒体举报惠民县有关部门,认为此案中的亿万元涉案资金去向不明。
据了解,金华海公司是一家生产保健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005年10月开始,其生产的保健食品“喜多安”使用了一个据称闻名世界的营销模式。该模式是,每个人只要一次性购买10瓶“喜多安”,也就是支付4470元货款,最高可得到促销返利8700元(这个返利最高限后来被修正为6700元)。这种销售模式让该产品的销售额呈几何级上升。后来,惠民警方将此认定为传销,并立案侦查。
记者了解到,金华海特大传销案涉案人员多达26万人,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高达44.2亿元。此案的单笔罚款高达1.7亿元,更是创下同类案件最高纪录。但是,该案从侦破之初,到终审判决的三年时间里,却始终没有来自官方的任何消息。
2009年12月18日,惠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万泉等15名被告人一年至六年半不等的实刑和缓刑,并判定被告人所有违法所得和被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由扣押、冻结机关一并依法处理。今年1月2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二审判决后,举报者质疑,如此巨额的涉案资金怎么能让公安机关自行处理,而没有收缴国库和发还受害者呢?
据此前媒体披露,举报办案机关“隐匿”和“转移”的涉案钱款共有三项:
一是判决书显示的公安机关在办案时扣押冻结的1.08亿元资金。据媒体报道,至一审判决,警方已从扣押、冻结的存折、银行卡中支取现金8702万多元,而至二审判决,剩下的钱款只有150万元;
二是被通缉或抓捕归案的“小组长”所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和罚款。据媒体调查,该案共有“小组长”570人,其中被抓捕和通缉的“小组长”为办理取保候审,分别要缴纳7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和罚款。后来这项款项有的被公安机关直接隐匿,有的被办案人员个人转移,具体数额至今无法统计;
三是该案案发后第52期到57期的“货款”。有媒体调查称,该案案发后,警方并未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致使一些“小组长”们源源不断地向货款账户打钱,仅一个名为“白羽”的货款账户,在此期间共吸取“货款”5000多万元,而这样的货款账户据统计有241个,这笔累计的巨款至今去向不明。
此前,《法人》记者赶赴惠民县采访时,相关办案机关的负责人对巨款的去向并没有作出正面回应。巨额涉案钱款的去向问题,也因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质疑和猜测。
回应:这些钱没人能说清
媒体所报道的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转移”或“隐匿”了这几项涉案钱款,这一说法是否属实?《法制日报》记者决定前往惠民县作进一步采访。而就在记者启程前,又接到了举报者的爆料,称有人被打击报复。
6月3日下午,记者见到了惠民县公安局现任局长薛军。他介绍说,他于2008年年底上任。而那时,金华海传销案早已侦查终结,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这个案子被媒体报道后,我感觉很震惊。但说实话,我上任的时候,这个案子的公安侦查阶段早已结束,已经进入法院二审阶段,所以对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我不了解。”薛军说,“我上任后,在打击犯罪、治安防控和队伍建设方面,都是常抓不懈。几年下来,我局的各项成绩都是名列滨州市前茅,人民满意度和安全感持续攀升。这次被媒体披露的情况与我们现在的工作状况和所取得的成绩是格格不入的。我希望能早日查清其中被质疑的问题。”
“关于金华海案资金的流向问题,我现在说不清。估计现在也没人会说,也没人能说清。”薛军说,“这是一个二审终结的刑事案子,不论是在办案过程中,还是案子终结后,根据有关办案过错纠改制度,上级司法部门和纪检部门都能介入审查,及时纠错,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他们来审查,我们会毫不保留地提供任何案卷,甚至办案人员个人的工作笔记。”
对于举报人被打击报复一事,薛军予以否认。
对于受社会质疑的“涉案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的判决,《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惠民县人民法院院长崔熹,以及此案主审法官、刑庭庭长范子君。
“这笔扣押、罚没款为什么不收缴国库,或返还受害者,而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呢?”记者问。
“我们是严格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的,判得没错。”范子君说。
“那谁去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处置了呢?”记者接着问。
“这要问公安机关了,我们不知道。”范子君答。
“对于公安机关处置这么大笔的扣押和罚没款项,法院是否有责任监督其有效依法执行,或者在执行终结后委托审计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处置情况进行审计呢?”记者问。
“关于‘财产刑’如何执行的问题,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而对办案机关扣押款的执行问题,还没有具体规定。”崔熹说,“当然,针对司法机关罚没扣押款项进行‘专项审计’是个可行之法,但目前还没有具体司法实践,到底应该谁来委托,谁来落实,最后谁来监督,这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领域。”
专家建议引入“专项审计”
“公检法等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如果最后的执法结果是为了某个人、某个部门或某个地方谋取利益,执法显然就失去了公信力。”山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于向阳说,“因此,像此类涉及巨额罚没、扣押款项的公诉案子,办案过程中的资金去向问题必须阳光化、公开化,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安机关的罚没收入有两大块:一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和不予起诉的刑事、经济案件的经济处罚,这类罚没收入往往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二是那些需要移送起诉案件中所扣押的钱款,这些钱款应当随案移交,法院在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界定其合法去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前一项资金一旦暗箱操作,就很难监督和厘清,后一项资金经过公检法三家审查、审理和判决,基本能实现阳光化。像金华海传销案这样的‘模糊’判决是极为少见的。”
记者查阅资料显示,1995年,国家审计署曾发出通知,对全国部分公检法机关1994年的办案收费、罚没款物等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但此后多年,未有资料显示类似的审计行动。
于向阳说:“针对办案机关引入‘专项审计’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但关键在于此类‘专项审计’应该由哪个监督机关来启动,如何委托执行,这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属空白。”
他说,理论上有人大的监督、执法机关的上下级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众多监督形式,法院判决后也可要求公安机关有效依法执行,但在一些局部领域往往因为监督权的缺位,而缺乏有效监督。如果没有一些特殊案例、特殊人群的出现,这些监督缺位常常会被现有法律法规遗忘,而这个时候,就应该由立法部门关注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有专家建议,全国人大应该出台专门的法律,来具体规定司法机关“专项审计”的范畴和程序以及专项审计的办法。法律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先行出台司法解释。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