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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主体体系分析》一文从侦查法主体的视角,提出了不同法律制度下侦查主体的差异问题。侦查法主体的性质,关涉到其法律关系是否适合案侦生产力的问题。法主体的权责利,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针对侦查组织中的侦查员群体而言的,他们是侦查活动中的生产力要素;二是将侦查组织看成人的结构系统方式,则其表现的是侦查活动中的生产关系。侦查法主体的局限性就在其脱离了事实的视角。法学的立足点是实证,而不是法权,但实证也是有局限性的。侦查主体应该“以人为本”,以侦查员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