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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明确不同的收益类型并且确定收益如何归属,对于保护夫妻双方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投资理念的增强,夫妻个人投资婚后收益的归属产生了很多争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
关键词 个人财产 投资性收益 归属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投资、理财理念的增强,在夫妻财产中,投资性的收益所占的比重逐渐攀升,这也成为了离婚夫妻双方在分割共有财产时新的争议焦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而且此规定也过于笼统宽泛,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性的收益应当如何归属,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个人财产的界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属夫妻一方的财产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以上法律可见,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单独享有收益、处分的财产。
二、婚后的投资性收益的界定
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包括个人和公司等)为了在一定可预见的期间内获取额外的增值或者收益,而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实物的经济行为。投资行为所能产生的收益就称之为投资性的收益。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夫妻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投资性收益既包括夫或妻一方以婚前财产投资并于婚后产生的收益,也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的仅由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投资而产生的收益。
三、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投资性收益的归属的判断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的收益”归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认为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是,笔者认为,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投资性收益的判断标准,主要考虑两点:第一,收益的取得是否属于“夫妻协力”。夫妻协力,有可能是收益的取得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收益只是由一方的努力取得的,但另一方却在照顾家庭、做家务等方面间接为收益的取得做出了贡献。第二,判断出取得投资性收益的经营行为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是在婚前投资在某个领域,婚后并没有经营行为,财产的增值本身只是基于市场价值的变动和不可预见的价值疯长,那么笔者认为,此类收益就不能划入到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四、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投资性收益的分类及归属
婚姻法学者把收益划分为三种:孳息收益、投资收益和增值收益。那么利息、租金属于孳息,房产的增值等又属于增值,那么本文讨论的投资性收益就只包含股票,债券、基金和期货,古董文玩这类的投资性收益。
1、基金和期货等理财产品的归属
银行、证券公司推出的一些理财产品,诸如公司债券、基金、期货等的归属要看投资者是否有经营行为。如果买入债券、基金等产生的收益完全基于被投资者的经营,如果没有投资者的经营,而仅仅是投入了资金,那么只能视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于基金、期货或者外汇,如果有买进、卖出的行为,那么可以推定此类行为就是“经营行为”,既然这种“经营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股票、股权产生的收益的归属
股票和股票产生的收益,不能看作是原物和孳息的关系,那么股票收益也就不能属于孳息。关于股票收益如何归属,还要区分不同的股票类型。
(1)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收益
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发展成为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模式,有的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还不足以让其能够参与公司决策与经营,那么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前所投资的股票于婚后所得的收益,通常应属于一方财产。但是,如果个人财产不是婚前取得的,而是婚后取得的,例如,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笔者认为这种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投资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本身就属于经营行为,应列为夫妻共有财产。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其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的公司,股东一般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福利”股权
有的公司会以赠送股权或者折价购买股权的形式向公司的优秀员工派发福利,员工持股已经成为很常见的激励员工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股权及其收益带有奖金的性质,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因此,“福利”股权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4)非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收益
有的非上市公司向特定的人发行股票来募集资本,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需另当别论。这主要还是看持有人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决策及经营,以此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其他类型的投资收益
如果以个人财产购买黄金等贵重金属和首饰、字画、古董等,这些实物的价格主要取决于市场价格的变动,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属于自然增值,没有人主观的努力和贡献,那么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同理,购买政府债券、保险等也应属于个人财产。投资房产所产生的收益,属于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
参考文献:
[1]王丽萍.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申卫星.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范李瑛.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J].烟台大学学报,2004.
[4]裴桦.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J].当代法学,2008.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财产 投资性收益 归属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投资、理财理念的增强,在夫妻财产中,投资性的收益所占的比重逐渐攀升,这也成为了离婚夫妻双方在分割共有财产时新的争议焦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而且此规定也过于笼统宽泛,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性的收益应当如何归属,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个人财产的界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属夫妻一方的财产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以上法律可见,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单独享有收益、处分的财产。
二、婚后的投资性收益的界定
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包括个人和公司等)为了在一定可预见的期间内获取额外的增值或者收益,而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实物的经济行为。投资行为所能产生的收益就称之为投资性的收益。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夫妻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投资性收益既包括夫或妻一方以婚前财产投资并于婚后产生的收益,也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的仅由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投资而产生的收益。
三、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投资性收益的归属的判断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的收益”归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认为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是,笔者认为,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投资性收益的判断标准,主要考虑两点:第一,收益的取得是否属于“夫妻协力”。夫妻协力,有可能是收益的取得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收益只是由一方的努力取得的,但另一方却在照顾家庭、做家务等方面间接为收益的取得做出了贡献。第二,判断出取得投资性收益的经营行为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是在婚前投资在某个领域,婚后并没有经营行为,财产的增值本身只是基于市场价值的变动和不可预见的价值疯长,那么笔者认为,此类收益就不能划入到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四、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投资性收益的分类及归属
婚姻法学者把收益划分为三种:孳息收益、投资收益和增值收益。那么利息、租金属于孳息,房产的增值等又属于增值,那么本文讨论的投资性收益就只包含股票,债券、基金和期货,古董文玩这类的投资性收益。
1、基金和期货等理财产品的归属
银行、证券公司推出的一些理财产品,诸如公司债券、基金、期货等的归属要看投资者是否有经营行为。如果买入债券、基金等产生的收益完全基于被投资者的经营,如果没有投资者的经营,而仅仅是投入了资金,那么只能视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于基金、期货或者外汇,如果有买进、卖出的行为,那么可以推定此类行为就是“经营行为”,既然这种“经营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股票、股权产生的收益的归属
股票和股票产生的收益,不能看作是原物和孳息的关系,那么股票收益也就不能属于孳息。关于股票收益如何归属,还要区分不同的股票类型。
(1)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收益
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发展成为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模式,有的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还不足以让其能够参与公司决策与经营,那么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前所投资的股票于婚后所得的收益,通常应属于一方财产。但是,如果个人财产不是婚前取得的,而是婚后取得的,例如,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笔者认为这种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投资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本身就属于经营行为,应列为夫妻共有财产。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其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的公司,股东一般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福利”股权
有的公司会以赠送股权或者折价购买股权的形式向公司的优秀员工派发福利,员工持股已经成为很常见的激励员工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股权及其收益带有奖金的性质,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因此,“福利”股权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4)非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收益
有的非上市公司向特定的人发行股票来募集资本,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需另当别论。这主要还是看持有人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决策及经营,以此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其他类型的投资收益
如果以个人财产购买黄金等贵重金属和首饰、字画、古董等,这些实物的价格主要取决于市场价格的变动,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属于自然增值,没有人主观的努力和贡献,那么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同理,购买政府债券、保险等也应属于个人财产。投资房产所产生的收益,属于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
参考文献:
[1]王丽萍.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申卫星.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范李瑛.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J].烟台大学学报,2004.
[4]裴桦.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J].当代法学,2008.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