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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法律规则,在我国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对其解读存在分歧,即使同是立法部门,前后制定的《担保法》和《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并不一致。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本着私法自治的理念,在利益衡量上注重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人内部相互之间的追偿则应通过债的连带关系原理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