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应于有关资产交付时,将所发生的捐赠支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接受现金或其他资产捐赠的企业,应于实际收到有关资产时,将所发生的捐赠收入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笔者认为,将受赠资产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妥,而应作为收益处理。主要理由如下:1、捐赠方将捐赠支出看作是一项额外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而受赠方却将捐赠收入看作额外资本来源,计入资本公积,这种处理上的差异,使人难以理解。将受赠资产确认为收益,可使捐赠方与受赠方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更具有说服力。2、受赠资产并不是股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