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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刚性兑付发端于特殊时期监管层对行业提出的监管要求,是由于信托业基本法律制度不完善,主要包括信托业基本法律制度缺位、受托人谨慎义务制度粗放以及配套的信托业法律制度不完善。制度供给不足为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提供了可乘之机。刚性兑付削弱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违背了契约精神、背离了监管的法治化目标。破解刚性兑付的条件主要包括在《信托法》的修改中增加信托业内容,在《信托法》修改中确立受托人谨慎义务的标准与内容,发挥司法机关在规范信托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