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一则“河南高院院长要求庭长必须学会做饭”的报道引发网民广泛关注。文章称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指示”。
目前,河南省高院官方微博已经对此事进行澄清称,“此话源于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在南阳调研时,要求法庭干警吃好中午饭,并提倡庭长学会做饭。”如果只是为解决基层法庭吃饭难的问题,以及减少法官不必要的吃请,提倡庭长学会做饭,确实有合理的一面。然而,若是法院要将此纳入考核,显然不妥。
依据法官法,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对于同样身为法官的庭长提出“必须会做饭”的苛求,这明显超出了法官的职责,更超越了法定的考核内容。同时,法官法还规定着对法官的职业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不会做饭显然不能成为调离岗位的正当理由。
可一些法院却误读了张立勇院长的本意,对“庭长必会做饭”积极贯彻,例如南阳市中院将“法庭庭长会做饭”作为“优秀法庭、优秀法庭庭长”评选的条件;桐柏县法院提出“庭长带头会做饭”;南召县法院提出“要用一个月时间对庭长进行培训,仍不会做饭的调离”;内乡县法院提出将“庭长做饭”纳入年终法庭目标考核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法院组织法把上下级法院界定为监督关系,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一个省高院院长的话对于下级法院影响这么大,凸显出这些地方法院浓郁的唯上行政色彩,实在让人担忧。那么,这种“上面一句话,下面一阵风”的局面是如何形成的?有没有相关体制性的因素存在?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方向正在于一方面通过人财物统一管理等举措不断地去地方化,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地方干预法院工作确实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同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化管理倾向,同样需要警惕。我们甚至可以说,法院内部的行政化,比起地方干预法院审判的问题还严重。
去司法行政化首先就是对法院院长尤其是对更高级别的院长去行政首脑化,必须从制度上对审判管理权进行约束,为法官们减负,让他们可以放心大胆地依法行事,不必担心因上级法院领导的一句话丢了饭碗。如此才能消除“庭长做饭纳入考核”误读产生的土壤。
目前,河南省高院官方微博已经对此事进行澄清称,“此话源于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在南阳调研时,要求法庭干警吃好中午饭,并提倡庭长学会做饭。”如果只是为解决基层法庭吃饭难的问题,以及减少法官不必要的吃请,提倡庭长学会做饭,确实有合理的一面。然而,若是法院要将此纳入考核,显然不妥。
依据法官法,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对于同样身为法官的庭长提出“必须会做饭”的苛求,这明显超出了法官的职责,更超越了法定的考核内容。同时,法官法还规定着对法官的职业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不会做饭显然不能成为调离岗位的正当理由。
可一些法院却误读了张立勇院长的本意,对“庭长必会做饭”积极贯彻,例如南阳市中院将“法庭庭长会做饭”作为“优秀法庭、优秀法庭庭长”评选的条件;桐柏县法院提出“庭长带头会做饭”;南召县法院提出“要用一个月时间对庭长进行培训,仍不会做饭的调离”;内乡县法院提出将“庭长做饭”纳入年终法庭目标考核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法院组织法把上下级法院界定为监督关系,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一个省高院院长的话对于下级法院影响这么大,凸显出这些地方法院浓郁的唯上行政色彩,实在让人担忧。那么,这种“上面一句话,下面一阵风”的局面是如何形成的?有没有相关体制性的因素存在?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方向正在于一方面通过人财物统一管理等举措不断地去地方化,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地方干预法院工作确实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同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化管理倾向,同样需要警惕。我们甚至可以说,法院内部的行政化,比起地方干预法院审判的问题还严重。
去司法行政化首先就是对法院院长尤其是对更高级别的院长去行政首脑化,必须从制度上对审判管理权进行约束,为法官们减负,让他们可以放心大胆地依法行事,不必担心因上级法院领导的一句话丢了饭碗。如此才能消除“庭长做饭纳入考核”误读产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