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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怎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认为应当在厘清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系的基础上,正视检察机关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存在的问题,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服务大局的意识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完善办案和考核评价机制,通过检察人员自身司法能动性的提高,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
关键词检察机关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32-02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是检察机关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全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依法有效开展法律监督活动,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和影响力,就是要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怎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面临的重大课题。在我们已经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当前检察机关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客观辩证的看待两个效果的关系
目前在检察机关中存在一种过于偏颇的认识,只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面,忽视相互对立的客观存在,仿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来就是统一的,没有相互对立的可能。这种违背唯物辩证法思想的观点,容易导致过高估计和要求检察机关在处理两个关系上的能力,是唯心主义的一种表现,最终有害司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过份重视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两种倾向并存
一种倾向是过份重视法律效果,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具体表现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违法办案或机械的套用程序,单纯地从个案所涉及的法律层面来裁判,而忽略了社会层面。另一种倾向是片面强调社会效果,损毁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一味强调社会效果,不顾事实,回避矛盾,强调表面的、暂时的、个案的稳定,违背法律效果所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
(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细致的操作规程
两个效果相统一原则性规定较强,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主要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贯彻的效果。此外,受社会公众可接受程度的影响,办案人员在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时畏首畏尾,对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在案件类型上多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及轻伤害案件,未能全面普及。
(四)尚需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内外的协调合作
公、检、法三家相互协调沟通不够,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不一。在此诉讼环节上适用了从轻、减轻处罚,而在彼诉讼环节上则有可能不予认定。如在强制措施的使用上,对有无逮捕必要,侦查机关往往会站在“侦查工作需要”的角度去考虑,过分强调个案的逮捕必要性,而决定机关则要根据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价有无逮捕必要。另外,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尤其是相对不起诉)、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单处附加刑的比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检察机关执法思想与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的不协调。此外,鉴于司法手段的局限性,检察机关也应积极寻找与司法体系外的组织、机构的合作与交流,通过案外手段达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和解。但是在目前看来这种系统外合作发生机率较低,程度较浅,尚需进一步加强。
二、积极寻找对策,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运用辩证法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效果是指由行为产生的有效结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规定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两个结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既要重视法律效果,又不可偏废社会效果,必须同等对待,两者并重。同时,法律效果又是两者之中的重点,是检察工作首要的价值目标。检察人员应当认识到法律效果是验证检察工作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是检验检察工作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要求的标志。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实现途径,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深化和最终目的。在检察工作中,必须坚决杜绝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为割裂开来,重视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并不等于追求法律的生硬执行,不顾法律实施中的社会效果。那种只注重法律效果,忽略社会效果的监督必然导致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机械执行和盲目实施,忽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综合调整职能,使生动鲜活的监督错误地驶入为监督而监督的形而上学的轨道。反之,只追求社会效果,不顾法律制度的规范效用,随意变换执法标准,放弃依法办案,则等于因噎废食,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执法观,为追求眼前利益把法律规范搁置起来。
(二)坚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基础,具备服务大局意识,努力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
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从不同方面反映公平正义的价值,对司法运用的结果进行评价,如果一个司法裁决既具有法律效果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则法律运用的终极价值——公平正义就得到了体现。正是具有如此辨证统一的特性,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政策提出了法律适用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一目标。公平正义作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价值基础,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永恒理想和最高价值追求,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每一位检察人员必须将公平正义理念内化于心、付诸于行,在依法办案,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广泛和有效的监督下,促进司法公正公开,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检察机关必须将检察工作放到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具备服务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意识。服务大局,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政治基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结果与坚持改革开放、实现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相一致,就是最好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在运用法律监督职能的时候,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好各种利益冲突,以卓有成效的服务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
(三)依法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终极目标都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首先,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其次,注重“宽、严”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检察机关在履行逮捕和起诉职能时,对未成年人、初犯、偶犯,以及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依据不同情形,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能不批捕的依法不予逮捕,能不起诉的依法不予起诉,或者起诉时建议法院从宽处罚。对轻微的犯罪,处罚偏轻的,一般不提出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同时,针对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形势,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侦破率,降低漏网率,有效遏制、震慑职务犯罪。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依法从重从快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再次,不可忽视“济”的作用。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发挥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的效果。⑤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要注意宽和严两个方面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依存,共同服务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设计目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改革完善检察工作的办案和考核评价机制
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些机制还存在不尽完美、合理和科学的问题,比如,人为控制不捕率、不诉率、撤诉率、撤案率、无罪率和抗诉改判率等。检察机关要想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必须改革完善有关的办案和考核评价机制。一是推进办案专业化,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改进办案分工,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轻微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办案文书,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二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立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开展庭审教育活动。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三是完善办案的考核评价体系。从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创建学习型检察机关,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司法能动性
检察机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最终要通过检察人员的司法活动来实现。创建学习型检察机关,提高检察人员的司法能动性是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的重要途径。检察人员发挥司法能动性就是要依法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通过合理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大胆依据党和国家政策、公平正义理念、法律原则、法律解释等平衡各方利益,提高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帮助人民群众维护和实现合法权利,做到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实体合情合理合法。近年来,许多基层检察院倡导始终把读书学习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读书活动,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极大提高了广大检察人员的司法能动性,在追求两个效果相统一的检察工作中表现突出。
注释:
笔者将之简称为"两个效果相统一"。
卢建平.刑事政策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向泽选.法律监督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人民检察.2005(5).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检察机关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32-02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是检察机关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全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依法有效开展法律监督活动,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和影响力,就是要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怎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面临的重大课题。在我们已经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当前检察机关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客观辩证的看待两个效果的关系
目前在检察机关中存在一种过于偏颇的认识,只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面,忽视相互对立的客观存在,仿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来就是统一的,没有相互对立的可能。这种违背唯物辩证法思想的观点,容易导致过高估计和要求检察机关在处理两个关系上的能力,是唯心主义的一种表现,最终有害司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过份重视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两种倾向并存
一种倾向是过份重视法律效果,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具体表现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违法办案或机械的套用程序,单纯地从个案所涉及的法律层面来裁判,而忽略了社会层面。另一种倾向是片面强调社会效果,损毁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一味强调社会效果,不顾事实,回避矛盾,强调表面的、暂时的、个案的稳定,违背法律效果所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
(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细致的操作规程
两个效果相统一原则性规定较强,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主要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贯彻的效果。此外,受社会公众可接受程度的影响,办案人员在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时畏首畏尾,对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在案件类型上多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及轻伤害案件,未能全面普及。
(四)尚需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内外的协调合作
公、检、法三家相互协调沟通不够,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不一。在此诉讼环节上适用了从轻、减轻处罚,而在彼诉讼环节上则有可能不予认定。如在强制措施的使用上,对有无逮捕必要,侦查机关往往会站在“侦查工作需要”的角度去考虑,过分强调个案的逮捕必要性,而决定机关则要根据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价有无逮捕必要。另外,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尤其是相对不起诉)、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单处附加刑的比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检察机关执法思想与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的不协调。此外,鉴于司法手段的局限性,检察机关也应积极寻找与司法体系外的组织、机构的合作与交流,通过案外手段达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和解。但是在目前看来这种系统外合作发生机率较低,程度较浅,尚需进一步加强。
二、积极寻找对策,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运用辩证法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效果是指由行为产生的有效结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规定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两个结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既要重视法律效果,又不可偏废社会效果,必须同等对待,两者并重。同时,法律效果又是两者之中的重点,是检察工作首要的价值目标。检察人员应当认识到法律效果是验证检察工作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是检验检察工作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要求的标志。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实现途径,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深化和最终目的。在检察工作中,必须坚决杜绝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为割裂开来,重视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并不等于追求法律的生硬执行,不顾法律实施中的社会效果。那种只注重法律效果,忽略社会效果的监督必然导致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机械执行和盲目实施,忽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综合调整职能,使生动鲜活的监督错误地驶入为监督而监督的形而上学的轨道。反之,只追求社会效果,不顾法律制度的规范效用,随意变换执法标准,放弃依法办案,则等于因噎废食,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执法观,为追求眼前利益把法律规范搁置起来。
(二)坚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基础,具备服务大局意识,努力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
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从不同方面反映公平正义的价值,对司法运用的结果进行评价,如果一个司法裁决既具有法律效果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则法律运用的终极价值——公平正义就得到了体现。正是具有如此辨证统一的特性,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政策提出了法律适用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一目标。公平正义作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价值基础,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永恒理想和最高价值追求,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每一位检察人员必须将公平正义理念内化于心、付诸于行,在依法办案,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广泛和有效的监督下,促进司法公正公开,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检察机关必须将检察工作放到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具备服务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意识。服务大局,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政治基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结果与坚持改革开放、实现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相一致,就是最好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在运用法律监督职能的时候,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好各种利益冲突,以卓有成效的服务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
(三)依法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终极目标都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首先,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其次,注重“宽、严”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检察机关在履行逮捕和起诉职能时,对未成年人、初犯、偶犯,以及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依据不同情形,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能不批捕的依法不予逮捕,能不起诉的依法不予起诉,或者起诉时建议法院从宽处罚。对轻微的犯罪,处罚偏轻的,一般不提出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同时,针对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形势,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侦破率,降低漏网率,有效遏制、震慑职务犯罪。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依法从重从快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再次,不可忽视“济”的作用。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发挥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的效果。⑤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要注意宽和严两个方面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依存,共同服务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设计目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改革完善检察工作的办案和考核评价机制
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些机制还存在不尽完美、合理和科学的问题,比如,人为控制不捕率、不诉率、撤诉率、撤案率、无罪率和抗诉改判率等。检察机关要想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必须改革完善有关的办案和考核评价机制。一是推进办案专业化,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改进办案分工,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轻微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办案文书,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二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立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开展庭审教育活动。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三是完善办案的考核评价体系。从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创建学习型检察机关,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司法能动性
检察机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最终要通过检察人员的司法活动来实现。创建学习型检察机关,提高检察人员的司法能动性是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的重要途径。检察人员发挥司法能动性就是要依法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通过合理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大胆依据党和国家政策、公平正义理念、法律原则、法律解释等平衡各方利益,提高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帮助人民群众维护和实现合法权利,做到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实体合情合理合法。近年来,许多基层检察院倡导始终把读书学习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读书活动,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极大提高了广大检察人员的司法能动性,在追求两个效果相统一的检察工作中表现突出。
注释:
笔者将之简称为"两个效果相统一"。
卢建平.刑事政策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向泽选.法律监督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人民检察.2005(5).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