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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类已经不自觉地进入以互联网为纽带、以信息为核心的新时代。互联网的开放性、全球性、数字化、交互性等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特征已经对建立在传统社会条件下的既有民商法律制度及其理论提出了崭新的挑战。“法律是社会现实的反映”。网络时代呈现出的新型特征要求现行民商法律制度和基本理论必须做出应有的回应.以适应网络时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笔者试图就网络虚拟财产权这一不同于传统民事财产权利的权利性质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证.进而从理论和实践中探索一条保护这类新生事物的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