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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虽有保护证人的要求,但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依据和机制载体,致使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精髓是庭审实质化,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所在。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证人保护方面有着责无旁贷的义务,也有着其他机关不可比拟的优势。目前,建立公诉部门审核决定、司法警察部门具体执行的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十分必要而且较为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