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法行医、医疗故意看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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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行医、医疗故意和医疗事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对这三者进行对比分析,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加深对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理解,对医务工作及其相关的司法实践也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1. 非法行医
  
  1994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正式提出非法行医这一概念。
  在此之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对无证行医还实行鼓励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无证行医对公民生命健康的危害日显突出,严重损害了公共卫生管理秩序。为加强对医疗卫生秩序的管理,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秩序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为进一步打击非法行医,1997年我国刑法增设了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在很大程度上也说明了非法行医社会危害性的不断扩大。但是,非法行医致人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体资格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的行为主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人。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医学科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科学,具有其特殊性,医学院校在大学最后一年的临床实习阶段的学生、医学院校的在读研究生及刚分配到医院的医学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他们都尚未取得医师资格及执业证书,他们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适当的医疗活动是医学科学的特点,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其次,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非法行医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这种故意包含两层意义:其一,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他们在进行非法行医时,已经认识到自己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是一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二,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将要造成的后果的认识。他们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这一违法行为有可能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最后,从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非法行医的客观方面主要有:第一,未依法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未取得医师执照而行医;或者虽然获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有医师执照,但是超出批准范围行医。第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第三,行为人通过诊疗活动收取了费用,也就是从事了营利性的医疗活动。在通常情况下,非法行医的行为人都是收取费用、谋得利润,并以之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第一点是必要要件,后两点是选择性要件。也就是说,非法行医不以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是否营利为必要要件。
  
  2. 医疗故意
  
  所谓医疗故意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故意给患者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就医权、尸体或者器官处分权等。医疗故意包括医疗机构的故意和医务人员的故意[2]。
  医疗机构的故意是指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法规,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私自生产、配置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药源性损害;购买使用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器械,使患者造成误诊及医源性疾病;擅自采集或使用未经检验的血液及血制品;使用过期药品或明令禁止使用的废止药物等。
  医务人员的故意是指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规,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包括:故意出具虚假医学证明造成他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伤害或名誉权受到损害;未经患者同意实施个人医学实验造成患者的身体损害;故意实施其他构成刑事犯罪的医疗损害行为等。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操作常规的违反所持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对损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是过失。此外,还有如下两种情况:其一,医疗故意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主观态度,即间接故意;其二,医疗故意行为人基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利用医疗技术,实施医疗故意的目的的行为,即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为直接故意。对于医疗故意行为,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实施医疗故意行为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按其责任大小应当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故意损害在民事责任上,应依民法侵权赔偿的规定,不受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标准与上限的限制,但它属于医疗侵权行为,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务人员造成的,因其在职务活动中,仍应由医疗机构对外承担责任,但医疗机构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
  
  3.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事故。[3]医疗事故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首先,从主体资格来看,在医疗事故中,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即合法的医疗机构和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资格和经过注册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注意,在医疗事故中,主要的责任主体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行为人只承担与其职责行为相关的责任,而不是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责任主体主观上存在过失而不是故意。所谓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和对该行为将造成的后果的认识程度。其中故意和过失是主要的组成部分。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一般说来,违法行为中的故意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有所认识,并不一定要求行为人对其违法性有明确的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医疗事故中的过失,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作为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或惯例公认必须禁止的行为,而行为人无视这些规定以积极作为的表现去实施自己的错误行为。不作为是指岗位责任制规定或公认惯例应该以积极作为的形式去履行职责义务,而行为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如对危重病人推诿拒治、擅离职守等,致使病员发生不良后果。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包括三个要点。其一,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4]这是构成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其二,必须产生损害结果。对患者造成的危害程度,是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给病人造成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失,认定为医疗事故。无明显不良后果,不认定为医疗事故。其三,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基本条件,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避免以偏概全。
  必须强调的是,医疗事故客观方面的这三个要点和上述的合法主体资格、主观方面的过失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否则,均不能以医疗事故论处。
  
  4. 结语
  
  综上所述,从医疗主体来看,非法行医的主体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者,而医疗故意、医疗事故的主体均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和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资格和经过注册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从主观方面看,非法行医是故意;医疗故意就违法性而言是故意,就行为的后果而言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而医疗事故则仅仅是过失。从客观方面看,损害事实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故意的选择性要件,是医疗事故的必要要件。发生医疗事故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对造成医疗事故情节十分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赵同刚主编.卫生法(第二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231.
  [2]艾尔肯著.医疗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9.
  [3]樊立华主编.卫生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09.
  [4]杨平,杨培民,徐凌忠主编.卫生法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48.
  [5]方龙山主编.卫生法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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