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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影《蝙蝠侠:黑暗骑士》讲述了小丑制造犯罪事实,蝙蝠侠拯救哥谭人民于危难的故事。该电影讲述人性善恶的同时,也展现了刑法上的若干问题,如犯罪意图、程序正义、对精神病人犯罪的惩罚等。本文主要从以上三方面展开讨论该电影所蕴含的刑法观。
关键词:犯罪意图;程序正义;精神病人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91-01
作者简介:陈苗英(1987-),女,汉族,浙江绍兴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2016级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
影片《蝙蝠侠:黑暗骑士》,情节大致如下:小丑不断在哥谭市制造犯罪事实,蝙蝠侠每次在紧要关头通过自己的私力拯救哥谭市人民。被认为是哥谭市正义之光的哈维在失去瑞切尔后报复社会,小丑想以此证明人性可以被颠覆。虽然导演诺兰想通过《黑暗骑士》表达一些人性方面的思想,但我们可以用法律思维去分析影片中的一些情节。
一、小丑的犯罪意图
犯罪意图又称为犯罪心理,是英美法系的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这是英美刑法的一条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犯罪意图在构成犯罪中的重要意义。犯罪意图的内容指在被指控的犯罪定义中有明显或默示规定所要求的那种心理状态。
影片中小丑的犯罪意图就是制造混乱,让哥谭市按照的他的逻辑去运转。他要证明好人的底线是可以突破的,人都是自私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牺牲别人。他抢劫银行、大闹晚宴、绑架哈维和瑞切儿、闯进哈维病房怂恿哈维报复社会、在两艘船上安装炸弹,都是为了证明他的逻辑。而且小丑的犯罪状态都是蓄意谋划好的,主观恶性较大,如果按照英美法系的定罪原则,小丑的这些行为都可以定重罪。
二、程序正義
影片中戈登多次和蝙蝠侠合作抓捕犯人、蝙蝠侠甚至可以在监狱里对小丑以暴力进行盘问,蝙蝠侠为了找到小丑所在的位置,利用声纳技术监听了哥谭市3000万市民的手机,以上这些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都是不合法的,有碍司法秩序。虽然蝙蝠侠是为了哥谭人民的利益,是正义的象征,从道德层面上来讲是好的,但是法律有他既定的程序,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抓捕犯罪嫌疑人、审问犯人、调查取证应该是公安机关或者是检查机关的责任,而不应该是公民个人的权力。就算要实行技术侦察也要经过特定程序的批准,而不能由个人随意决定类似监听市民手机的行为,这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决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更应经过法院的审判。如果允许公民个人有公、检、法的权力,那么司法秩序将会混乱不堪,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
判断程序是否公正,不能拿法律程序的运行结果作为参考标准,因为从结果去判断往往就会忽略过程的正当性,滋生权力的任意妄为,破坏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影片中,警察和蝙蝠侠一起携手抓捕犯罪嫌疑人,显然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虽然我们都知道小丑有罪,应当被抓捕归案,但是要经过合理的程序,而且在影片中由蝙蝠侠对小丑刑讯逼供说出哈维和瑞切尔的下落是不可取的,虽然哈维和瑞切尔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程序正义与西方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密不可分的,是基于自然法的理念而产生的。“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这种思想是法律至上、法律程序公平正义的思想基石。《黑暗骑士》中,蝙蝠侠拯救哥谭人民的同时也在破坏法律,把自己凌驾在了法律之上,当然他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并曾想去自首,把守护哥谭市安宁的责任交给“光明骑士”哈维。早在1971年,美国就在宪法修正案中规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一项基本的原则。
三、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首先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第二,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第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从《黑暗骑士》的多处情节可看出小丑曾经进过精神病院。小丑在电影中三次提到自己脸上的伤疤的来源。第一次是对黑帮老大,说他亲眼目睹自己的父亲将自己的母亲杀死,并将他的脸划成那样;第二次是对瑞切尔,说他妻子因为好赌,脸被追债的划花了,他妻子无法接受自己的模样,于是小丑也把自己的脸划成了那样,但他妻子还是离开了他;第三次是想对蝙蝠侠说自己伤疤的来源,但由于剧情设置,最终没有说明白。蝙蝠侠还曾提到他的同伙是从精神病院出来的,种种迹象可以表明小丑的精神是有问题的。从小丑犯罪手段和布局的缜密性来看,小丑犯罪时能够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如果法院宣判,那么他要对他所犯的所有罪行负刑事责任。
当然,这部电影的情节还可以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绑架罪、洗钱罪等金融犯罪的角度去分析。总之,这是一部锻炼法律思维、运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的好电影。
[ 参 考 文 献 ]
[1]叶俊南.犯罪结果概念研究[J].中国法学,1996(01):10-21.
[2]马克昌.责任能力比较研究[J].现代法学,2001(03):25.
[3]陈兴良.故意责任论[J].政法论坛,1999(05):45.
[4]张明楷.故意伤害罪探疑.中国法学,2001(03):32.
关键词:犯罪意图;程序正义;精神病人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91-01
作者简介:陈苗英(1987-),女,汉族,浙江绍兴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2016级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
影片《蝙蝠侠:黑暗骑士》,情节大致如下:小丑不断在哥谭市制造犯罪事实,蝙蝠侠每次在紧要关头通过自己的私力拯救哥谭市人民。被认为是哥谭市正义之光的哈维在失去瑞切尔后报复社会,小丑想以此证明人性可以被颠覆。虽然导演诺兰想通过《黑暗骑士》表达一些人性方面的思想,但我们可以用法律思维去分析影片中的一些情节。
一、小丑的犯罪意图
犯罪意图又称为犯罪心理,是英美法系的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这是英美刑法的一条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犯罪意图在构成犯罪中的重要意义。犯罪意图的内容指在被指控的犯罪定义中有明显或默示规定所要求的那种心理状态。
影片中小丑的犯罪意图就是制造混乱,让哥谭市按照的他的逻辑去运转。他要证明好人的底线是可以突破的,人都是自私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牺牲别人。他抢劫银行、大闹晚宴、绑架哈维和瑞切儿、闯进哈维病房怂恿哈维报复社会、在两艘船上安装炸弹,都是为了证明他的逻辑。而且小丑的犯罪状态都是蓄意谋划好的,主观恶性较大,如果按照英美法系的定罪原则,小丑的这些行为都可以定重罪。
二、程序正義
影片中戈登多次和蝙蝠侠合作抓捕犯人、蝙蝠侠甚至可以在监狱里对小丑以暴力进行盘问,蝙蝠侠为了找到小丑所在的位置,利用声纳技术监听了哥谭市3000万市民的手机,以上这些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都是不合法的,有碍司法秩序。虽然蝙蝠侠是为了哥谭人民的利益,是正义的象征,从道德层面上来讲是好的,但是法律有他既定的程序,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抓捕犯罪嫌疑人、审问犯人、调查取证应该是公安机关或者是检查机关的责任,而不应该是公民个人的权力。就算要实行技术侦察也要经过特定程序的批准,而不能由个人随意决定类似监听市民手机的行为,这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决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更应经过法院的审判。如果允许公民个人有公、检、法的权力,那么司法秩序将会混乱不堪,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
判断程序是否公正,不能拿法律程序的运行结果作为参考标准,因为从结果去判断往往就会忽略过程的正当性,滋生权力的任意妄为,破坏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影片中,警察和蝙蝠侠一起携手抓捕犯罪嫌疑人,显然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虽然我们都知道小丑有罪,应当被抓捕归案,但是要经过合理的程序,而且在影片中由蝙蝠侠对小丑刑讯逼供说出哈维和瑞切尔的下落是不可取的,虽然哈维和瑞切尔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程序正义与西方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密不可分的,是基于自然法的理念而产生的。“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这种思想是法律至上、法律程序公平正义的思想基石。《黑暗骑士》中,蝙蝠侠拯救哥谭人民的同时也在破坏法律,把自己凌驾在了法律之上,当然他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并曾想去自首,把守护哥谭市安宁的责任交给“光明骑士”哈维。早在1971年,美国就在宪法修正案中规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一项基本的原则。
三、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首先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第二,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第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从《黑暗骑士》的多处情节可看出小丑曾经进过精神病院。小丑在电影中三次提到自己脸上的伤疤的来源。第一次是对黑帮老大,说他亲眼目睹自己的父亲将自己的母亲杀死,并将他的脸划成那样;第二次是对瑞切尔,说他妻子因为好赌,脸被追债的划花了,他妻子无法接受自己的模样,于是小丑也把自己的脸划成了那样,但他妻子还是离开了他;第三次是想对蝙蝠侠说自己伤疤的来源,但由于剧情设置,最终没有说明白。蝙蝠侠还曾提到他的同伙是从精神病院出来的,种种迹象可以表明小丑的精神是有问题的。从小丑犯罪手段和布局的缜密性来看,小丑犯罪时能够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如果法院宣判,那么他要对他所犯的所有罪行负刑事责任。
当然,这部电影的情节还可以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绑架罪、洗钱罪等金融犯罪的角度去分析。总之,这是一部锻炼法律思维、运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的好电影。
[ 参 考 文 献 ]
[1]叶俊南.犯罪结果概念研究[J].中国法学,1996(01):10-21.
[2]马克昌.责任能力比较研究[J].现代法学,2001(03):25.
[3]陈兴良.故意责任论[J].政法论坛,1999(05):45.
[4]张明楷.故意伤害罪探疑.中国法学,2001(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