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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物权法》第106条和《合同法》第51条在实践和理论上都面临着冲突,既想从根本上解决前后立法衔接的矛盾,又要在理论上避免逻辑断裂,就必须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笔者认为,应该在肯定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础之上,找出立法缺陷。而要圆满解决问题,就必须摒弃《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