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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保护消费者居住权"的政策目的制定了《批复》第2条。然而,该条文在实践中遇到很多解释适用问题,保护消费者居住权的目的论解释并不能对纷繁多样的实践问题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解答,必须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思考民事权益冲突的本质及解决方法。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人之间的顺位关系,以及消费者其他债权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之间的顺位问题等权利顺位问题应在利益衡量的视角下重新审视。跨越十余载的《批复》第2条及其相关法规《查扣冻规定》第17条和《执行复议异议规定》第29条本质上也是对利益主体间利益的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