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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5889/j.issn.1002-1302.2017.13.078[HT9.]
摘要: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了“流转慢”和“流转难”以及“非粮化”和“非农化”等现象,这对我国种粮模式的演进造成了严重阻碍。农户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因此,从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调整和土地流转途径等方面的认知情况来探讨农村土地流转的社区困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研究希望能够确立农户的权利主体地位意识,尊重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和充分考虑他们的生计问题,基于此,探索和创新适合各地区农村人口结构特征的新型种粮模式,为种粮模式的演进构建稳固的物质基础和主体结构,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种粮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认知
中图分类号: F321.1文献标志码: A[HK]
文章编号:1002-1302(2017)13-0303-03[HS)][HT9.SS]
收稿日期:2016-07-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编号:15CSH050);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基金(编号:2013BS016)。
作者简介:徐晓鹏(1984—),男,河南郑州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发展社会学研究。E-mail:xxp949@126.com。
[ZK)]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在村社内部通过自发流转集中在了部分农户手中,他们拥有中等规模的土地和收入水平,成为了农村的“中间阶层”,对农村社会起到了的稳定剂作用[1]。然而,近年来,激进的大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却导致农村“中间阶层”逐渐瓦解,农户土地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虽然合作社曾被认为将会对农村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农业公司及其他商业公司等却给其带来了较大的竞争和生存压力[2]。目前,我国很多合作社已经变成了“空壳子”,甚至出现了“异化”现象[3],对农户利益造成了一定的侵蚀。此外,我国绝大多数农民都属于高度社会化的小农,承受着巨大的货币支出压力[4]。与此同时,土地对他们还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5]。因此,如果农村土地流转不能缓解他们的货币支出压力,那么,他们必然会抵制和减缓土地流转。这些现象不仅导致出现了土地“流转慢”和“流转难”问题,还导致出现了“非粮化”和“非农化”冲动,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笔者认为农户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中应尊重不同类型农户的生计情况和流转意愿,并从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的认知视角来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流转的社区困境。基于此,本研究探索和研究适合我国各地区农村人口结构特征的新型种粮模式,为农村土地流转构建稳固的物质基础和主体结构,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BT1#]1研究介绍
通过查阅文献,设计了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等工具,并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预调查,对调查工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选取了位于我国东北地区的黑龙江和吉林、中部地区的河南、西南地区的云南和贵州等5个省份的11个具有代表性的农村社区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实地调查,所选取的研究社区均是课题组成员比较熟悉的农村社区,能够有效保证调查的顺利实施和所获取的资料的可靠性。调查过程中,首先采取简单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样本350个,其中,有效问卷333份,有效率为95.1%。针对所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访谈,以确保所获取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调查发现,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户均分得了土地。然而,受区位情况、人口数量和种植结构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农户所分得的土地情况差异较大:(1)东北地区农户所分得的土地较多,平均为0.893 hm2,而中西部地区农户所分得的土地则仅为0.280 hm2;(2)土地类型方面也有较大差别,其中,水田主要分布在贵州和云南两省,其他省份较少;(3)土地细碎化程度较高。农户平均分得土地0.487 hm2,数量为5块,平均地块面积仅为0.097 hm2。其中,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相比则更为严重。
虽然第二轮土地承包延长了承包年限,且政府也允许农户按政策规定进行土地流转。但是,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并不顺利,农户的土地权益也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1)农业低效益导致农户生计模式发生改变,目前,农村人口结构已经难以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但是,很多农户并不愿意放弃土地,導致出现了土地“流转慢”和“流转难”现象;(2)外资下乡导致农民被动离开土地,农户的土地权益也遭到严重侵蚀,导致出现了严重的“非粮化”和“非农化”现象。
2权利的获取意识、主动性与感知
权利意识是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对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6]。任何意识都可以从行为主体对观念和行为的评价上表现出来。因此,搜集和分析人们对权利问题的看法、有关的行为及结果能够获得关于人们权利意识的一般性认识。通过以下3个层面逐步深入地来研究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问题:(1)权利获取意识。选取农户是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和是否签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来进行研究。统计发现,94.6%的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89.5%的农户签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此可见,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意识较好,这也充分说明土地依然是农户的重要财产之一。(2)权利获取的主动性。统计发现,88.9%的农户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政策,其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村干部得知的农户分别有31.2%、517%、39.9%。由此可见,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的获取方面主动性较强,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农户对土地的重视程度。(3)权利的公平性和满意度感知。选取农户对土地承包情况的评价来进行研究。统计发现,认为目前的土地承包情况比较公平、基本公平和不公平的农户分别占 43.5%、48%、51.7%。另外,农户对目前土地承包情况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分别占75.7%、12.3%和、12%。由此可见,虽然绝大多数农户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权利获取的主动性也较强,但是,很多农户对该项权利的公平性和满意度并不高,他们认为自身并没有充分获得权利。 由此可见,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意识和主动性较强并不能代表他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程度比较满意,他们对权利的主张存在严重的缺位和失语现象,因而导致他们对权利的认知不全面,甚至存在严重误区。因此,要想真正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要提升他们的权利获取意识之外,关键是要让他们确立自身的权利主体地位意识,此外,还要通过宣传和教育不断提升他们对权利的认知,减少认知误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相关政策的顺利执行,进而提高他们对土地承包的满意度和公平感。基于此,他们才能积极主动地进行土地流转,进而为种粮模式演进构建良好的物质基础。
3土地承包期限和流转期限的认知差异与影响
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是为了稳定承包关系和保障农户权益。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同时,应赋予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抵押和担保等权能[7]。由此可见,“不变”涉及的是土地承包关系;“变”则是在“不变”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因此,要想提升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知,就需要让他们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有正确的认知。通过以下2个层面来研究农户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认知:(1)农户对土地承包期限长久不变的认知情况。统计发现,认为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意味着承包期限比30年要长、承包地块长久不变、承包制度不变但地块可以变的农户分别占45.4%、24.9%、29.7%。由此可见,农户对土地承包年限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很多农户认为地块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2)农户对土地流转期限的认知情况。统计发现,认为对土地流转期限不应该规定、应该规定长些和应该规定短些的农户分别占23.5%、33.6%、42.9%。由此可见,农户对土地流转年限的认知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中,较多的农户认为流转年限应该规定短些,因为这是对地块进行调整的前提。
由此可见,农户依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适时进行调整,以谋求分配的公平性。另外,土地依然是农户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因为土地不仅对他们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而且,能够吸纳农村留守人口。与此同时,面对未来的升值潜力,为避免权益纠纷,他们并不愿意把土地进行长期流转。然而,这将对土地流转造成阻碍,影响种粮模式的创新与发展。因此,要想推动土地流转的正常运行,就要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减弱农户对土地的依赖,与此同时,还要探索和创新适合各地区农村人口结构特征的新型种粮模式,把传统小农解放出来,让他们真正认识到新型农业生产模式的潜力。
4承包地调整的原因、现状与认知差异
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所规定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按此政策推行,将会导致出现严重的不公平现象,甚至会导致出现很多失地农民。因此,不同地区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地进行调整。上述研究也证明,绝大多数农户都希望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适时进行调整。通过以下3个方面来深入研究农户对承包地调整情况的认知:(1)第二轮土地承包后的调整情况及原因。统计发现,回答“至今没有调整过”、“刚开始调整过,后来就稳定下来了”、“仍然定期调整”的农户分别占40.5%、25.8%、33.7%。另外,认为承包地块比较稳定、基本稳定和不稳定的农户分别占30.3%、6.3%、63.4%。由此可见,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很多农户的地块并没有稳定下来,各地区依然在根据不同情况调整土地。统计发现,回答“因人口变化调整承包地”、“因征占土地调整承包地”、“因多数农户想调整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是多年习惯”的农户分别占70.8%、14.4%、12.2%、2.6%。由此可见,农户希望进行土地调整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变动,他们希望根据人口情况做到公平分配。(2)农户希望根据人口变动如何调整土地。统计发现,承包期限内出现有的户人少地多和有的户人多地少的情况时,认为应该和不应该调整承包地的农户分别占712%、28.8%。另外,认为去世人口、外嫁妇女、农转非但不迁户口的人口、外出上大学的人口的承包地以及抛荒2年以上的承包地应该被收回的分别有36%、31.8%、20.7%、111%、13.5%。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农户认为土地应该以村子为边界进行平均分配,离开村子的人的土地应该被收回。这也说明很多农户,尤其是农村留守人口对土地依然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3)农户对土地占用和征用情况如何解决的认知。统计发现,对于因村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占用农户承包地的情况,认为应该给钱作为赔偿、应该从其他农户那里调地和不应该给补偿也不应该调地的农户分别占565%、27.6%、15.9%。另外,对于承包期内国家征收农户承包地的情况,认为钱应该平分地应该重调、应该征谁补谁不调地的农户分别占39.3%、60.7%。由此可见,对于承包地被占用和征用的情况,多数农户认为应该给予补偿,而不愿意进行调地。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农户认为平均分得的土地应该长久属于他们,因为土地在他们眼中已经具有了可以与货币进行交换的特征。
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农户认为人口变动是进行土地调整的主要原因,村子则是分配土地的边界,离开村子的人的土地都应该被收回重新分配。另外,他们也希望平均分得的土地能够得到稳定,对于被占用和征用的土地,他们希望征谁补谁,而不愿进行调地。但是,這却可能会导致出现很多失地农民。要想防止这些不良现象的发生,首先,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充分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尤其是村庄贫弱阶层和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其次,对于土地被占用和征用的情况则要严格依法执行,在给予农户合理补偿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他们的生计问题。总之,只有让农户平等地拥有土地,并具有相对稳定的生计模式,基于此,他们才会积极主动地进行土地流转,进而推动种粮模式的顺利演进。
5土地流转的现状、途径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政策规定在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同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流转,发展规模化经营[7]。基于此,将深入探讨土地流转的现状、途径和存在问题:(1)土地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统计发现,94.3%的农户认为将承包地入股办合作社是对的。由此可见,农户对土地合作社抱有很大期望。但是,如何确保其所代表的集体公共性与个体私利性相互兼容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是难题。与此同时,很多农户对合作社的认知也存在误区。因此,我国很多合作社陷入了发展困境,出现了严重的“异化”现象。(2)农户对其他外部资本形式的接受情况。统计发现,认为将承包地集中起来招商引资、将承包地入股给农业公司经营、将承包地向金融机构抵押申请贷款是对的农户分别有70.9%、59.2%、42.9%。由此可见,外部资本引入已经对农户的传统思想造成了严重冲击,如果土地流转能够让他们获得想要的利益,那么,他们是能够接受任何外资形式的。因为不仅可以缓解他们的货币支出压力,而且,可以节省劳动力外出打工,增加收入。(3)农户对“非粮化”和“非农户”的态度。统计发现,认为将承包地用于建设房屋或工厂、将承包地挖鱼塘或种树是不对的分别有85%、76.9%。因为这将导致土地丧失种植功能,而很多农户依然要通过农业生产获得口粮,所以,他们对此的反对程度较高。总之,大多数农户并不愿意失去土地,“非粮化”和“非农化”问题也往往被归咎于农业低效益。
摘要: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了“流转慢”和“流转难”以及“非粮化”和“非农化”等现象,这对我国种粮模式的演进造成了严重阻碍。农户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因此,从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调整和土地流转途径等方面的认知情况来探讨农村土地流转的社区困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研究希望能够确立农户的权利主体地位意识,尊重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和充分考虑他们的生计问题,基于此,探索和创新适合各地区农村人口结构特征的新型种粮模式,为种粮模式的演进构建稳固的物质基础和主体结构,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种粮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认知
中图分类号: F321.1文献标志码: A[HK]
文章编号:1002-1302(2017)13-0303-03[HS)][HT9.SS]
收稿日期:2016-07-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编号:15CSH050);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基金(编号:2013BS016)。
作者简介:徐晓鹏(1984—),男,河南郑州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发展社会学研究。E-mail:xxp949@126.com。
[ZK)]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在村社内部通过自发流转集中在了部分农户手中,他们拥有中等规模的土地和收入水平,成为了农村的“中间阶层”,对农村社会起到了的稳定剂作用[1]。然而,近年来,激进的大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却导致农村“中间阶层”逐渐瓦解,农户土地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虽然合作社曾被认为将会对农村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农业公司及其他商业公司等却给其带来了较大的竞争和生存压力[2]。目前,我国很多合作社已经变成了“空壳子”,甚至出现了“异化”现象[3],对农户利益造成了一定的侵蚀。此外,我国绝大多数农民都属于高度社会化的小农,承受着巨大的货币支出压力[4]。与此同时,土地对他们还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5]。因此,如果农村土地流转不能缓解他们的货币支出压力,那么,他们必然会抵制和减缓土地流转。这些现象不仅导致出现了土地“流转慢”和“流转难”问题,还导致出现了“非粮化”和“非农化”冲动,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笔者认为农户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中应尊重不同类型农户的生计情况和流转意愿,并从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的认知视角来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流转的社区困境。基于此,本研究探索和研究适合我国各地区农村人口结构特征的新型种粮模式,为农村土地流转构建稳固的物质基础和主体结构,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BT1#]1研究介绍
通过查阅文献,设计了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等工具,并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预调查,对调查工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选取了位于我国东北地区的黑龙江和吉林、中部地区的河南、西南地区的云南和贵州等5个省份的11个具有代表性的农村社区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实地调查,所选取的研究社区均是课题组成员比较熟悉的农村社区,能够有效保证调查的顺利实施和所获取的资料的可靠性。调查过程中,首先采取简单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样本350个,其中,有效问卷333份,有效率为95.1%。针对所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访谈,以确保所获取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调查发现,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户均分得了土地。然而,受区位情况、人口数量和种植结构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农户所分得的土地情况差异较大:(1)东北地区农户所分得的土地较多,平均为0.893 hm2,而中西部地区农户所分得的土地则仅为0.280 hm2;(2)土地类型方面也有较大差别,其中,水田主要分布在贵州和云南两省,其他省份较少;(3)土地细碎化程度较高。农户平均分得土地0.487 hm2,数量为5块,平均地块面积仅为0.097 hm2。其中,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相比则更为严重。
虽然第二轮土地承包延长了承包年限,且政府也允许农户按政策规定进行土地流转。但是,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并不顺利,农户的土地权益也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1)农业低效益导致农户生计模式发生改变,目前,农村人口结构已经难以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但是,很多农户并不愿意放弃土地,導致出现了土地“流转慢”和“流转难”现象;(2)外资下乡导致农民被动离开土地,农户的土地权益也遭到严重侵蚀,导致出现了严重的“非粮化”和“非农化”现象。
2权利的获取意识、主动性与感知
权利意识是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对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6]。任何意识都可以从行为主体对观念和行为的评价上表现出来。因此,搜集和分析人们对权利问题的看法、有关的行为及结果能够获得关于人们权利意识的一般性认识。通过以下3个层面逐步深入地来研究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问题:(1)权利获取意识。选取农户是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和是否签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来进行研究。统计发现,94.6%的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89.5%的农户签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此可见,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意识较好,这也充分说明土地依然是农户的重要财产之一。(2)权利获取的主动性。统计发现,88.9%的农户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政策,其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村干部得知的农户分别有31.2%、517%、39.9%。由此可见,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的获取方面主动性较强,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农户对土地的重视程度。(3)权利的公平性和满意度感知。选取农户对土地承包情况的评价来进行研究。统计发现,认为目前的土地承包情况比较公平、基本公平和不公平的农户分别占 43.5%、48%、51.7%。另外,农户对目前土地承包情况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分别占75.7%、12.3%和、12%。由此可见,虽然绝大多数农户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权利获取的主动性也较强,但是,很多农户对该项权利的公平性和满意度并不高,他们认为自身并没有充分获得权利。 由此可见,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意识和主动性较强并不能代表他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程度比较满意,他们对权利的主张存在严重的缺位和失语现象,因而导致他们对权利的认知不全面,甚至存在严重误区。因此,要想真正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要提升他们的权利获取意识之外,关键是要让他们确立自身的权利主体地位意识,此外,还要通过宣传和教育不断提升他们对权利的认知,减少认知误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相关政策的顺利执行,进而提高他们对土地承包的满意度和公平感。基于此,他们才能积极主动地进行土地流转,进而为种粮模式演进构建良好的物质基础。
3土地承包期限和流转期限的认知差异与影响
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是为了稳定承包关系和保障农户权益。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同时,应赋予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抵押和担保等权能[7]。由此可见,“不变”涉及的是土地承包关系;“变”则是在“不变”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因此,要想提升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知,就需要让他们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有正确的认知。通过以下2个层面来研究农户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认知:(1)农户对土地承包期限长久不变的认知情况。统计发现,认为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意味着承包期限比30年要长、承包地块长久不变、承包制度不变但地块可以变的农户分别占45.4%、24.9%、29.7%。由此可见,农户对土地承包年限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很多农户认为地块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2)农户对土地流转期限的认知情况。统计发现,认为对土地流转期限不应该规定、应该规定长些和应该规定短些的农户分别占23.5%、33.6%、42.9%。由此可见,农户对土地流转年限的认知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中,较多的农户认为流转年限应该规定短些,因为这是对地块进行调整的前提。
由此可见,农户依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适时进行调整,以谋求分配的公平性。另外,土地依然是农户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因为土地不仅对他们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而且,能够吸纳农村留守人口。与此同时,面对未来的升值潜力,为避免权益纠纷,他们并不愿意把土地进行长期流转。然而,这将对土地流转造成阻碍,影响种粮模式的创新与发展。因此,要想推动土地流转的正常运行,就要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减弱农户对土地的依赖,与此同时,还要探索和创新适合各地区农村人口结构特征的新型种粮模式,把传统小农解放出来,让他们真正认识到新型农业生产模式的潜力。
4承包地调整的原因、现状与认知差异
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所规定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按此政策推行,将会导致出现严重的不公平现象,甚至会导致出现很多失地农民。因此,不同地区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地进行调整。上述研究也证明,绝大多数农户都希望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适时进行调整。通过以下3个方面来深入研究农户对承包地调整情况的认知:(1)第二轮土地承包后的调整情况及原因。统计发现,回答“至今没有调整过”、“刚开始调整过,后来就稳定下来了”、“仍然定期调整”的农户分别占40.5%、25.8%、33.7%。另外,认为承包地块比较稳定、基本稳定和不稳定的农户分别占30.3%、6.3%、63.4%。由此可见,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很多农户的地块并没有稳定下来,各地区依然在根据不同情况调整土地。统计发现,回答“因人口变化调整承包地”、“因征占土地调整承包地”、“因多数农户想调整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是多年习惯”的农户分别占70.8%、14.4%、12.2%、2.6%。由此可见,农户希望进行土地调整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变动,他们希望根据人口情况做到公平分配。(2)农户希望根据人口变动如何调整土地。统计发现,承包期限内出现有的户人少地多和有的户人多地少的情况时,认为应该和不应该调整承包地的农户分别占712%、28.8%。另外,认为去世人口、外嫁妇女、农转非但不迁户口的人口、外出上大学的人口的承包地以及抛荒2年以上的承包地应该被收回的分别有36%、31.8%、20.7%、111%、13.5%。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农户认为土地应该以村子为边界进行平均分配,离开村子的人的土地应该被收回。这也说明很多农户,尤其是农村留守人口对土地依然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3)农户对土地占用和征用情况如何解决的认知。统计发现,对于因村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占用农户承包地的情况,认为应该给钱作为赔偿、应该从其他农户那里调地和不应该给补偿也不应该调地的农户分别占565%、27.6%、15.9%。另外,对于承包期内国家征收农户承包地的情况,认为钱应该平分地应该重调、应该征谁补谁不调地的农户分别占39.3%、60.7%。由此可见,对于承包地被占用和征用的情况,多数农户认为应该给予补偿,而不愿意进行调地。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农户认为平均分得的土地应该长久属于他们,因为土地在他们眼中已经具有了可以与货币进行交换的特征。
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农户认为人口变动是进行土地调整的主要原因,村子则是分配土地的边界,离开村子的人的土地都应该被收回重新分配。另外,他们也希望平均分得的土地能够得到稳定,对于被占用和征用的土地,他们希望征谁补谁,而不愿进行调地。但是,這却可能会导致出现很多失地农民。要想防止这些不良现象的发生,首先,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充分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尤其是村庄贫弱阶层和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其次,对于土地被占用和征用的情况则要严格依法执行,在给予农户合理补偿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他们的生计问题。总之,只有让农户平等地拥有土地,并具有相对稳定的生计模式,基于此,他们才会积极主动地进行土地流转,进而推动种粮模式的顺利演进。
5土地流转的现状、途径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政策规定在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同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流转,发展规模化经营[7]。基于此,将深入探讨土地流转的现状、途径和存在问题:(1)土地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统计发现,94.3%的农户认为将承包地入股办合作社是对的。由此可见,农户对土地合作社抱有很大期望。但是,如何确保其所代表的集体公共性与个体私利性相互兼容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是难题。与此同时,很多农户对合作社的认知也存在误区。因此,我国很多合作社陷入了发展困境,出现了严重的“异化”现象。(2)农户对其他外部资本形式的接受情况。统计发现,认为将承包地集中起来招商引资、将承包地入股给农业公司经营、将承包地向金融机构抵押申请贷款是对的农户分别有70.9%、59.2%、42.9%。由此可见,外部资本引入已经对农户的传统思想造成了严重冲击,如果土地流转能够让他们获得想要的利益,那么,他们是能够接受任何外资形式的。因为不仅可以缓解他们的货币支出压力,而且,可以节省劳动力外出打工,增加收入。(3)农户对“非粮化”和“非农户”的态度。统计发现,认为将承包地用于建设房屋或工厂、将承包地挖鱼塘或种树是不对的分别有85%、76.9%。因为这将导致土地丧失种植功能,而很多农户依然要通过农业生产获得口粮,所以,他们对此的反对程度较高。总之,大多数农户并不愿意失去土地,“非粮化”和“非农化”问题也往往被归咎于农业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