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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权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是农民的两项重要财产权利。在城市化拆迁的过程中,面临“一户多宅”的情况,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归属,成为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博弈的中心。本文从如何解决“一户多宅”的房权地权冲突问题为出发点,努力寻求拆迁中如何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以及平衡家庭财产利益归属的途径,为小家庭的生活增添幸福因子。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土地发展权益;一户多宅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65-01
作者简介:王晶(1989-),女,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和城市规模的广度,也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难题。实践中,大量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展权益适度让位于城市发展的例子不胜枚举。权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是农民的两项重要财产权利。在城市化拆迁的过程中,面临“一户多宅”的情况,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归属,成为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博弈的中心。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的家庭纠纷主要是关于如何分配动迁安置利益。如果宅基地占用的土地已经被征收,补偿利益已经分配到各家庭,家庭成员之间仅仅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均,而诉之法院,此类案件处理方法,只要厘清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归属和房屋产权补偿归属即可。
二、“一户多宅”的现实组合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管发)第六十二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该基地在面积上,不能够超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住房标准。农村在住宅的建设方面,应当遵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在基地的选择方面,应当尽可能的选择已经使用过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的空闲地。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反而“一户多宅”的情况比较常见。其可以归属的类型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新宅加老宅。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新建住宅逐年增多,建新房不拆旧房的现象比较普遍。存在异地建房后仍保留原有住房;在原住宅拆旧建新后,老房未完全拆除;为响应政策,以发展养殖业为由,未对老房进行拆除等历史遗留情况。
(二)宅基地私下流转,房屋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并非同一人。由于建宅需办理宅基地的审批手续,加之审批手续繁琐,部分村民选择私下购买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空闲宅基地,私自建房。当前对于宅基地的利用已经不仅仅停留在自住功能上,在部分发展速度较快的村落还出现了基于发展工商业的宅基地转让的情况,出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分离。
(三)继承祖辈遗产。由于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上是无常且无限期的,宅基地可以作为遗产被子代所继承,父辈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也被子代所继承。如果说子代的户籍也是父辈所在的集体组织的,那么子代在分户的时候,向集体提出宅基地申请,通过集体的审批后可以划的另外的一块宅基地独立出去,这样子代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拥有了两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祖辈的遗产保留做法,也会造就“一户多宅”的情况。
三、拆迁过程中,针对“一户多宅”的处理办法
第一、针对已经确认权属的处理办法。根据土管法的规定,就宅基地数量而言,农村村民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目前对于土地和房屋是实行分别管理。已经确认权属的,根据当地的拆迁计划,对照权利归属,遵照执行即可。
第二、针对未确认权属的处理办法。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属于福利性质,一般不能继承。在实际当中,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方面的文章可以分为以下情况:一、假如继承人是本集团的成员,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通过审核批准可以获取被继承者的房屋使用权和宅基地所有权。二、假如不符合当前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对于已有的房屋,可以将房屋卖给当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村民。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应对应不同产权性质,实行不同补偿标准。
四、结语
此外,在执行中拆除农民宅基地的现象严重,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归属于组织内成员自取自用的财产。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须符合相关规定,所以隐性流转比较盛行,在这一过程中,属于违法行为的“一宅多占”和出售是最常见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之所以长期得不到遏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建设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制度模糊、产权不一致,监管缺失。宅基地隐性流转的可行途径在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懂法用法意识以及调整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1]长子中.当前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宅基地问题[J].中国经贸导刊,2011(11).
[2]杨璐璐.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诱因与实态:闽省个案[J].改革,2016(1).
[3]周荣春.农民超面积建房原因及对策[J].探索研究,2011(10).
[4]蔡卫华.一户多宅如何确权发证?[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9.1(7).
[5]孟宪平.当前农村宅基地现行管理制度存在的矛盾与问题[J].工作研究,2014(9).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土地发展权益;一户多宅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65-01
作者简介:王晶(1989-),女,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和城市规模的广度,也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难题。实践中,大量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展权益适度让位于城市发展的例子不胜枚举。权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是农民的两项重要财产权利。在城市化拆迁的过程中,面临“一户多宅”的情况,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归属,成为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博弈的中心。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的家庭纠纷主要是关于如何分配动迁安置利益。如果宅基地占用的土地已经被征收,补偿利益已经分配到各家庭,家庭成员之间仅仅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均,而诉之法院,此类案件处理方法,只要厘清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归属和房屋产权补偿归属即可。
二、“一户多宅”的现实组合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管发)第六十二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该基地在面积上,不能够超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住房标准。农村在住宅的建设方面,应当遵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在基地的选择方面,应当尽可能的选择已经使用过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的空闲地。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反而“一户多宅”的情况比较常见。其可以归属的类型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新宅加老宅。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新建住宅逐年增多,建新房不拆旧房的现象比较普遍。存在异地建房后仍保留原有住房;在原住宅拆旧建新后,老房未完全拆除;为响应政策,以发展养殖业为由,未对老房进行拆除等历史遗留情况。
(二)宅基地私下流转,房屋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并非同一人。由于建宅需办理宅基地的审批手续,加之审批手续繁琐,部分村民选择私下购买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空闲宅基地,私自建房。当前对于宅基地的利用已经不仅仅停留在自住功能上,在部分发展速度较快的村落还出现了基于发展工商业的宅基地转让的情况,出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分离。
(三)继承祖辈遗产。由于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上是无常且无限期的,宅基地可以作为遗产被子代所继承,父辈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也被子代所继承。如果说子代的户籍也是父辈所在的集体组织的,那么子代在分户的时候,向集体提出宅基地申请,通过集体的审批后可以划的另外的一块宅基地独立出去,这样子代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拥有了两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祖辈的遗产保留做法,也会造就“一户多宅”的情况。
三、拆迁过程中,针对“一户多宅”的处理办法
第一、针对已经确认权属的处理办法。根据土管法的规定,就宅基地数量而言,农村村民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目前对于土地和房屋是实行分别管理。已经确认权属的,根据当地的拆迁计划,对照权利归属,遵照执行即可。
第二、针对未确认权属的处理办法。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属于福利性质,一般不能继承。在实际当中,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方面的文章可以分为以下情况:一、假如继承人是本集团的成员,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通过审核批准可以获取被继承者的房屋使用权和宅基地所有权。二、假如不符合当前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对于已有的房屋,可以将房屋卖给当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村民。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应对应不同产权性质,实行不同补偿标准。
四、结语
此外,在执行中拆除农民宅基地的现象严重,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归属于组织内成员自取自用的财产。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须符合相关规定,所以隐性流转比较盛行,在这一过程中,属于违法行为的“一宅多占”和出售是最常见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之所以长期得不到遏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建设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制度模糊、产权不一致,监管缺失。宅基地隐性流转的可行途径在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懂法用法意识以及调整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1]长子中.当前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宅基地问题[J].中国经贸导刊,2011(11).
[2]杨璐璐.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诱因与实态:闽省个案[J].改革,2016(1).
[3]周荣春.农民超面积建房原因及对策[J].探索研究,2011(10).
[4]蔡卫华.一户多宅如何确权发证?[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9.1(7).
[5]孟宪平.当前农村宅基地现行管理制度存在的矛盾与问题[J].工作研究,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