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共和党的在任总统布什和民主党的克里进行“巅峰对决”。
布什发表演说,煽动性地鼓吹同性恋如何如何的坏,说自己坚决反对同性结婚,并敦请国会通过禁止同性结婚的宪法修正案。而克里作为总统宝座的竞争对手,则表示虽然不支持同性结婚,但也不同意修改宪法对它进行禁止。
布什和克里在这个问题上交手的背景是:2004年同性结婚风潮在美国掀起轩然大波,马塞诸塞州和新墨西哥州先后将同性结婚合法化。加利福尼亚州的旧金山市更是为大批同性恋情侣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政客虽然喜欢演戏,但布什和克里在同性恋问题上的立场都出自于他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共和党信奉的保守主义和民主党信奉的自由主义。在同性恋问题上,这两个党,这两种主义在美国你死我活地交手已经几十年了。
那么,在同性恋问题上,到底有什么好争的?
我们都知道同性恋。无论你是不是骂他们(或她们)变态,你必须承认,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都有这样的人。那么,如果你承认他们还是人,并且他们拥有和你一样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权利的话,也就有了一个这样的问题:和同性恋爱并结婚是不是像异性恋结婚那样应该受到尊重,至少不干涉?
在20世纪60年代前,同性恋当然是不受到尊重的。人们将他们视为心理变态者,视为社会的垃圾,对他们只有唾沫、白眼和拳头,纳粹还对同性恋者进行了大屠杀,像消灭病菌一样消灭他们。可以说,在那些岁月里,同性恋者只有躲躲闪闪,像见不得阳光的鬼魂一样。不要说结婚了,就是公开自己的同性恋者身份都是一种“自绝于人民”的事情。
可是,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后,一时间人们似乎发现,其实反对同性恋的理由,远不如表象上看去那么充足;而歧视同性恋的各种行为、法律,也不如初看上去那么正当。人们基于一种认为同性恋“变态”、“反常”的心理,也许觉得骂他们、干涉他们、歧视他们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细想一下,这可能是一种偏见,而人们对此并未作出足够的反思。有很多人想到,认为同性恋者没有和异性恋者那样的权利,这一点可能错了。
正是在民权运动的推动下,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删除。1982年,威斯康星州第一个宣布基于性倾向方面的歧视为不合法。在美国以外,丹麦在1989年第一个将同性同居合法化,在此后的两年里,挪威、瑞典、冰岛和法国相继做出相同裁决。2001年,荷兰成为第一个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国家。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北美和欧洲,特别是在美国,同性恋就一定被认为是有权利结婚的。事实上,一些州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而另一些州则不准同性恋结婚。关于同性是否有权利结婚,一直是美国政治的一个敏感话题,到现在,争论的双方仍然难以分出高下。
关键的是,在政治上,认为同性恋没有权利结婚和有权利结婚的理由各是什么?
如我们上面所说的,在美国,反对同性恋,认为同性恋没有结婚的权利的主要是持保守主义这一立场的人。这些人多是虔诚的基督教徒,他们反对同性恋是因为同性恋有违他们的道德观,而他们的道德观又来自于《圣经》。《圣经》是明确反对同性恋的,不要说结婚了,同性恋对于上帝就是一种亵渎。而且,在他们看来,同性恋还破坏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搞乱伦理道德,像通奸、乱伦一样,是不能被容忍的。
而认为同性恋有结婚权利的人主要持自由主义立场。有必要指出的是,这些人不一定支持同性恋,但他们认为不能限制它。也就是说,他可能觉得同性恋变态,但是,他知道,那只是从他的角度去看问题,他还是必须尊重同性恋者的权利,因为,没有一个人有权利把自己的趣味天然就认为是正确的,就去限制别人满足他的趣味。自由主义认为,两个人只要不伤害到他人,不伤害到他们自己,那么,他们的选择都没有问题。各种生活方式的高下是不能比较的,否则,很多人就可以认为他们的生活方式“正常”、“正确”,而别人的“变态”、“错误”去限制别人,这就构成了对自由的侵犯。
在这种逻辑下,情况好像不利于反对同性恋的那些人。自由主义者这样问保守主义者:既然你反对同性恋是因为同性恋触犯了《圣经》的某些条款,那么,你只是在用你的道德观点去反对另一种道德观点而已。对于不信上帝的人,你的道德观点又怎么可以命令别人?
但保守主义者这样辩解:同性恋的真正危害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在这一点上,自由主义者确实难以招架,因为自“性解放运动”后,美国以家庭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观遭受着威胁,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正因如此,自20世纪80年代后,出现了一股回归传统美德的潮流。不过,对于自由主义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很难反驳的问题——认为同性恋会破坏一夫一妻制,难道独身就不会破坏吗,怎么没看到立一个法去禁止一个人独身?
同性恋之争现在还在继续,但是,有一点要提醒人们:如果你的生活方式有可能影响到持有与你相差很大甚至对立的生活方式的人的生活,那么,请尽量不要在公共场所表现出来。这就是不能在公共场所传教的理由,也是同性恋者最好不要在街上搂搂抱抱的依据。
编辑/姚晟
布什发表演说,煽动性地鼓吹同性恋如何如何的坏,说自己坚决反对同性结婚,并敦请国会通过禁止同性结婚的宪法修正案。而克里作为总统宝座的竞争对手,则表示虽然不支持同性结婚,但也不同意修改宪法对它进行禁止。
布什和克里在这个问题上交手的背景是:2004年同性结婚风潮在美国掀起轩然大波,马塞诸塞州和新墨西哥州先后将同性结婚合法化。加利福尼亚州的旧金山市更是为大批同性恋情侣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政客虽然喜欢演戏,但布什和克里在同性恋问题上的立场都出自于他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共和党信奉的保守主义和民主党信奉的自由主义。在同性恋问题上,这两个党,这两种主义在美国你死我活地交手已经几十年了。
那么,在同性恋问题上,到底有什么好争的?
我们都知道同性恋。无论你是不是骂他们(或她们)变态,你必须承认,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都有这样的人。那么,如果你承认他们还是人,并且他们拥有和你一样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权利的话,也就有了一个这样的问题:和同性恋爱并结婚是不是像异性恋结婚那样应该受到尊重,至少不干涉?
在20世纪60年代前,同性恋当然是不受到尊重的。人们将他们视为心理变态者,视为社会的垃圾,对他们只有唾沫、白眼和拳头,纳粹还对同性恋者进行了大屠杀,像消灭病菌一样消灭他们。可以说,在那些岁月里,同性恋者只有躲躲闪闪,像见不得阳光的鬼魂一样。不要说结婚了,就是公开自己的同性恋者身份都是一种“自绝于人民”的事情。
可是,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后,一时间人们似乎发现,其实反对同性恋的理由,远不如表象上看去那么充足;而歧视同性恋的各种行为、法律,也不如初看上去那么正当。人们基于一种认为同性恋“变态”、“反常”的心理,也许觉得骂他们、干涉他们、歧视他们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细想一下,这可能是一种偏见,而人们对此并未作出足够的反思。有很多人想到,认为同性恋者没有和异性恋者那样的权利,这一点可能错了。
正是在民权运动的推动下,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删除。1982年,威斯康星州第一个宣布基于性倾向方面的歧视为不合法。在美国以外,丹麦在1989年第一个将同性同居合法化,在此后的两年里,挪威、瑞典、冰岛和法国相继做出相同裁决。2001年,荷兰成为第一个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国家。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北美和欧洲,特别是在美国,同性恋就一定被认为是有权利结婚的。事实上,一些州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而另一些州则不准同性恋结婚。关于同性是否有权利结婚,一直是美国政治的一个敏感话题,到现在,争论的双方仍然难以分出高下。
关键的是,在政治上,认为同性恋没有权利结婚和有权利结婚的理由各是什么?
如我们上面所说的,在美国,反对同性恋,认为同性恋没有结婚的权利的主要是持保守主义这一立场的人。这些人多是虔诚的基督教徒,他们反对同性恋是因为同性恋有违他们的道德观,而他们的道德观又来自于《圣经》。《圣经》是明确反对同性恋的,不要说结婚了,同性恋对于上帝就是一种亵渎。而且,在他们看来,同性恋还破坏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搞乱伦理道德,像通奸、乱伦一样,是不能被容忍的。
而认为同性恋有结婚权利的人主要持自由主义立场。有必要指出的是,这些人不一定支持同性恋,但他们认为不能限制它。也就是说,他可能觉得同性恋变态,但是,他知道,那只是从他的角度去看问题,他还是必须尊重同性恋者的权利,因为,没有一个人有权利把自己的趣味天然就认为是正确的,就去限制别人满足他的趣味。自由主义认为,两个人只要不伤害到他人,不伤害到他们自己,那么,他们的选择都没有问题。各种生活方式的高下是不能比较的,否则,很多人就可以认为他们的生活方式“正常”、“正确”,而别人的“变态”、“错误”去限制别人,这就构成了对自由的侵犯。
在这种逻辑下,情况好像不利于反对同性恋的那些人。自由主义者这样问保守主义者:既然你反对同性恋是因为同性恋触犯了《圣经》的某些条款,那么,你只是在用你的道德观点去反对另一种道德观点而已。对于不信上帝的人,你的道德观点又怎么可以命令别人?
但保守主义者这样辩解:同性恋的真正危害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在这一点上,自由主义者确实难以招架,因为自“性解放运动”后,美国以家庭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观遭受着威胁,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正因如此,自20世纪80年代后,出现了一股回归传统美德的潮流。不过,对于自由主义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很难反驳的问题——认为同性恋会破坏一夫一妻制,难道独身就不会破坏吗,怎么没看到立一个法去禁止一个人独身?
同性恋之争现在还在继续,但是,有一点要提醒人们:如果你的生活方式有可能影响到持有与你相差很大甚至对立的生活方式的人的生活,那么,请尽量不要在公共场所表现出来。这就是不能在公共场所传教的理由,也是同性恋者最好不要在街上搂搂抱抱的依据。
编辑/姚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