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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侵权的行政保护应当加强还是削弱,应因不同类型的客体而区别对待。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侵权判定较难,行政执法的错误成本较高,会加大侵权认定的不确定性,应当弱化行政保护;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易于判定,应当加强行政保护。建议扩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查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权限,与商标侵权行政处理权限看齐,同时缩减甚至取消其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