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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持《民法典》的灵活性和开放性,“民事权利”章的部分条文没有列举权利客体,而是规定权利主体享有何种民事权利。这回避了权利客体研究中可能存在的理论分歧,增加了民法学者理解“民事权利”章的难度。为了充分理解已经被列举的权利客体,以及合理推导出未被列举的权利客体,权利客体的概念构造旨在阐释内涵清晰、逻辑统一的权利客体概念,形成类型多样、层次分明的权利客体体系;为了解决权利客体学说相互对立、分歧不断的问题,权利客体的认定构造旨在阐释方法合理、条理清晰的权利客体认定,在界定权利客体形态的同时,关注权利客体认定中的法律价值判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