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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开始施行教师聘任制改革以来,高校教师与学校聘任合同纠纷不断出现,其中不乏严重损害教师权益的现象,而高校工会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博弈中的缺位,更加剧了教师与所在高校的矛盾。
2005年4月,湖北武汉市某重点高校一纸诉状将跳槽教师周某告上法庭。原因是该教师于2001年考取博士研究生时,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乙方(教师周某)在学习期间,甲方负责乙方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乙方学成后按期回甲方服务至少五年,五年内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调离甲方,除按文件规定偿还学习期间校方支付的一切费用之外,还须赔偿甲方违约金10000元。
![](https://www.soolun.com/img/pic.php?url=http://img.resource.qikan.cn/qkimages/evcn/evcn200812/evcn20081221-1-l.jpg)
2004年6月,周某学成归来后便立即提出要到江苏南京一所高校工作,在要求未被学校接受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学校经多方争取无效后,遂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周某赔偿学校各种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做出裁决:要么庭外和解,要么驳回起诉。原因是周某是学校教师,两者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做出裁决。而校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学校与教师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财产、人身法律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因此产生的纠纷应为民事纠纷,当然属于民事案件范畴。但法院却不予认可,学校只得将纠纷提交到劳动仲裁法委员会。出人意料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此纠纷属于教师系列的员工纠纷,不予受理。
其实,这是一桩非常典型的侵害教师劳动自由权的案件。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自由权。这就意味着每一个教师都可以自由参加各种工作,当然也可以在不同地区和行业工作。因此,学校之前与该教师签订的合同属于违法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教师周某本可以通过教师工会这个组织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然而该校工会的领导自始至终也没有过问这件事情,这让他差点坐上了被告席。从这个案例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我国高校工会维权功能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体制、机制、组织机构以及工作方式等诸多方面。
维权功能的缺失
出现上述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高校工会组织制度对维权职能的规定不够明确和突出。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从职业团体的角度出发,高校工会的作用在现实中主要体现在教育、参与和建设这三项职能,而其最基本的职能——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项却远未得到充分发挥。高校工会职能的偏离和维权职能的弱化,使其难以很好地扮演教师合法权益维护者的角色。
另外,我国高校工会组织制度不健全也是影响其维权功能发挥的一个主要原因。从形式上看,我国高校工会自上而下开始组织,从纵向上分为五个层次,各级各类学校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也相应建立了基层高校工会。然而,基层高校工会由于制度层面的缺陷和不足,难以形成对学校有关部门的约束和监督,往往形同虚设,起不到维权的作用;有些工会组织自身维权意识淡薄,工作不到位,也使得很多教师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还有就是由于我国高校工会组织工作依赖性较强,工会维权功能往往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高校工会依附于学校党政部门,从干部配备、选拔、管理、待遇,到组织活动场地、设施、经费等一系列运作程序无一自主,而且越到基层其行政性因素的制约力越强。此外,部分高校工会主要领导均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兼任,还有一些高校因为工会主要领导职位空缺而由党政领导分管。据相关媒体报道,教师周某所在学校的工会主席一直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的部长兼任。可想而知,该校工会由一个代表学校利益的部门领导兼任,在学校与教师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这样的工会怎能够反过来帮助教职员工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这个案例中可以发现,正是由于该校工会组织职能上的不健全,以及工会领导人对高校行政权力的畏惧,才使得学校教师周某与校方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只能作壁上观,而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应该说,这种现象就是高校工会的“维权功能失位”,而这种状况在我国高校中十分普遍。
走出维权失位的泥潭
如果再进一步审视上述教师周某被诉一案,我们就会发现工作自由权被侵犯只是诸多合同侵权案的冰山一角。随
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人事政策的解冻,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的案件越来越呈多发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探究这一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进一步找出破解的办法。
在当前形势下,要想推动我国的高校工会走出维权失位的泥潭,必须从明确政府、大学和高校教育工会三个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入手。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高校教育工会作为社团法人,具有独立的利益和地位。教育工会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即在法律地位上双方是平等的。因此,只有三方都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高校教育工会的这种尴尬地位。
从政府这方面来说,高校工会维权功能的真正发挥需要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只有当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教育工会由直接管理转变为依法监管,并从各个方面加强对高校教育工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的情况下,我们的高校教育工会才能有合法身份发挥其维权功能。从大学这方面来说,我们的高校应该想方设法理顺教育工会与党政部门的关系,为教育工会的建设和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对教育工会予以重视和支持,尊重教育工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尊重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支持和保障教育工会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举凡学校里重大的问题和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听取工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要从财力、物力和人力上予以必要的支持。从高校教育工会自身来说,应该抓住各种有利条件,加强工会组织、制度和领导班子建设。要尽可能地争取广大教职工的信任和参与,要以崭新的面貌争取成为学校参政议政的一支重要力量。只有这样,我们的高校工会才有可能确立自身的地位,在未来走上正确发展的轨道。
令人欣慰的是,自2001年重新修订的《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高校工会工作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当前,有很多国内高校已经逐渐开始重视工会在高校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比如,以锐意改革而著称的浙江大学已经出台政策,内容包括: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制,进一步推进教育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等等;扬州大学也于最近修订了自己的《工会管理章程》,这其中也包括诸如工会领导的选配条件和制度,工会职权范围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另据媒体报道,在最近一次全国高校工会工作改革论坛上,国内一所重点大学高校代表就提出了“一把手从思想上重视工会工作;按照《工会法》章程安排工会工作;积极发动全体教职工参与工会工作的工会管理制度改革‘三部曲’”。
当然,推动我国高校工会走出维权失位的困境,仍然是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高校工会管理要想走出维权缺失的泥潭,重塑自身的完美形象,还须进一步从现实当中寻找解决思路。
2005年4月,湖北武汉市某重点高校一纸诉状将跳槽教师周某告上法庭。原因是该教师于2001年考取博士研究生时,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乙方(教师周某)在学习期间,甲方负责乙方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乙方学成后按期回甲方服务至少五年,五年内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调离甲方,除按文件规定偿还学习期间校方支付的一切费用之外,还须赔偿甲方违约金10000元。
![](https://www.soolun.com/img/pic.php?url=http://img.resource.qikan.cn/qkimages/evcn/evcn200812/evcn20081221-1-l.jpg)
2004年6月,周某学成归来后便立即提出要到江苏南京一所高校工作,在要求未被学校接受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学校经多方争取无效后,遂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周某赔偿学校各种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做出裁决:要么庭外和解,要么驳回起诉。原因是周某是学校教师,两者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做出裁决。而校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学校与教师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财产、人身法律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因此产生的纠纷应为民事纠纷,当然属于民事案件范畴。但法院却不予认可,学校只得将纠纷提交到劳动仲裁法委员会。出人意料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此纠纷属于教师系列的员工纠纷,不予受理。
其实,这是一桩非常典型的侵害教师劳动自由权的案件。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自由权。这就意味着每一个教师都可以自由参加各种工作,当然也可以在不同地区和行业工作。因此,学校之前与该教师签订的合同属于违法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教师周某本可以通过教师工会这个组织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然而该校工会的领导自始至终也没有过问这件事情,这让他差点坐上了被告席。从这个案例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我国高校工会维权功能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体制、机制、组织机构以及工作方式等诸多方面。
维权功能的缺失
出现上述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高校工会组织制度对维权职能的规定不够明确和突出。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从职业团体的角度出发,高校工会的作用在现实中主要体现在教育、参与和建设这三项职能,而其最基本的职能——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项却远未得到充分发挥。高校工会职能的偏离和维权职能的弱化,使其难以很好地扮演教师合法权益维护者的角色。
另外,我国高校工会组织制度不健全也是影响其维权功能发挥的一个主要原因。从形式上看,我国高校工会自上而下开始组织,从纵向上分为五个层次,各级各类学校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也相应建立了基层高校工会。然而,基层高校工会由于制度层面的缺陷和不足,难以形成对学校有关部门的约束和监督,往往形同虚设,起不到维权的作用;有些工会组织自身维权意识淡薄,工作不到位,也使得很多教师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还有就是由于我国高校工会组织工作依赖性较强,工会维权功能往往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高校工会依附于学校党政部门,从干部配备、选拔、管理、待遇,到组织活动场地、设施、经费等一系列运作程序无一自主,而且越到基层其行政性因素的制约力越强。此外,部分高校工会主要领导均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兼任,还有一些高校因为工会主要领导职位空缺而由党政领导分管。据相关媒体报道,教师周某所在学校的工会主席一直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的部长兼任。可想而知,该校工会由一个代表学校利益的部门领导兼任,在学校与教师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这样的工会怎能够反过来帮助教职员工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这个案例中可以发现,正是由于该校工会组织职能上的不健全,以及工会领导人对高校行政权力的畏惧,才使得学校教师周某与校方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只能作壁上观,而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应该说,这种现象就是高校工会的“维权功能失位”,而这种状况在我国高校中十分普遍。
走出维权失位的泥潭
如果再进一步审视上述教师周某被诉一案,我们就会发现工作自由权被侵犯只是诸多合同侵权案的冰山一角。随
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人事政策的解冻,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的案件越来越呈多发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探究这一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进一步找出破解的办法。
在当前形势下,要想推动我国的高校工会走出维权失位的泥潭,必须从明确政府、大学和高校教育工会三个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入手。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高校教育工会作为社团法人,具有独立的利益和地位。教育工会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即在法律地位上双方是平等的。因此,只有三方都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高校教育工会的这种尴尬地位。
从政府这方面来说,高校工会维权功能的真正发挥需要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只有当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教育工会由直接管理转变为依法监管,并从各个方面加强对高校教育工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的情况下,我们的高校教育工会才能有合法身份发挥其维权功能。从大学这方面来说,我们的高校应该想方设法理顺教育工会与党政部门的关系,为教育工会的建设和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对教育工会予以重视和支持,尊重教育工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尊重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支持和保障教育工会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举凡学校里重大的问题和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听取工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要从财力、物力和人力上予以必要的支持。从高校教育工会自身来说,应该抓住各种有利条件,加强工会组织、制度和领导班子建设。要尽可能地争取广大教职工的信任和参与,要以崭新的面貌争取成为学校参政议政的一支重要力量。只有这样,我们的高校工会才有可能确立自身的地位,在未来走上正确发展的轨道。
令人欣慰的是,自2001年重新修订的《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高校工会工作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当前,有很多国内高校已经逐渐开始重视工会在高校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比如,以锐意改革而著称的浙江大学已经出台政策,内容包括: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制,进一步推进教育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等等;扬州大学也于最近修订了自己的《工会管理章程》,这其中也包括诸如工会领导的选配条件和制度,工会职权范围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另据媒体报道,在最近一次全国高校工会工作改革论坛上,国内一所重点大学高校代表就提出了“一把手从思想上重视工会工作;按照《工会法》章程安排工会工作;积极发动全体教职工参与工会工作的工会管理制度改革‘三部曲’”。
当然,推动我国高校工会走出维权失位的困境,仍然是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高校工会管理要想走出维权缺失的泥潭,重塑自身的完美形象,还须进一步从现实当中寻找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