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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以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查办了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玩忽职守、受贿案件八件六人,在辽宁省国税系统引起震动,其涉及人数之多、金额之大在全省国税系统尚属首例,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给社会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经研究,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内容涉及犯罪分析和预防建议。
自由裁量权过大,个别税务干部失去约束
从已查处的案件中可以看出,部分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清、以领导意见为准的“官本位”思想严重,导致他们滥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桑林国税所所长潘殿武和台安县国家税务局桑林国税所税收管理员刘金超已觉察到兴源公司的废旧物资销售剪贴发票充抵进项税数额巨大,并作出了对其停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但一两天后却又同意给兴源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为何?
潘殿武对同意开票的原因作了如下供述:一是收了兴源公司的钱,二是问过了县局潘忠璞副局长,潘同意继续发售。不难看出,兴源公司通过简单的权钱交易就腐蚀了税务干部,同时也印证了个别税务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过度倚重“领导意见”,工作毫无原则。
并且,该案还暴露了个别税务干部权责不清,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八条规定:税收管理员具有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责。
而刘金超在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表现在对兴源公司的日常监管缺失,也没能及时发现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异常,更未履行实地调查的职责。而在发现兴源公司税收抵扣异常后,也没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致使兴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得逞。
此外,潘忠璞作為调查兴源公司税负问题的负责人,置局长办公会议中提出的“兴源废旧物资抵扣额大,市局流转税处要求加强严管”的要求于不顾,在2006年6至7月停售兴源公司增值税发票,还没有查清兴源公司废旧物资发票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就又决定为其继续批售发票。而在2006年9月省局到兴源公司检查时,也没有按照省局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就向省局出具了袒护兴源公司的情况说明,工作严重失职。
潘忠璞、刘金超玩忽职守行为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他们手中的税收征管权力行使界限模糊,横向间缺乏制约,管与不管,如何去管都由他们“自由裁量”。税收监管的这种方式,无疑给违法犯罪分子造成了可钻的漏洞,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必将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伤害。
国税系统近年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保证税务干部权力的正确行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暴露了国税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还存在失效的盲区。现就以下四例予以说明。
例一,鞍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执行科副科长周建宁,为了达到包庇兴源公司犯罪行为的目的,在与鞍山市国税局两名稽查员一同前往葫芦岛进行取证的过程中,违反税务稽查办理程序,在另两位稽查员没有见到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参与税务稽查结论讨论的情况下,就做出了“未发现该企业存在增值税、所得税及发票使用情况违法”的结论。这份既不符合程序,又与客观事实相悖的税务稽查结论,使兴源公司骗税问题被延迟发现三个月,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税款损失。
例二,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组长任德君,违反税收检查相关规定,滥用手中权力与税收稽查员“打招呼”,使葫芦岛市连山金属回收中心违规开废旧物资发票的行为躲过了查处。然后又用同样手段,跟连山区国家税务局主管流转税的局长“打招呼”,使葫芦岛市连山金属回收中心得以违规开办回收中心分站。由于有任德君的庇护,葫芦岛市连山金属回收中心及其分站逃避查处,为兴源公司的骗税行为提供了大量废旧物资发票。
例三,葫芦岛市南票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周宗礼收受贿赂,为犯罪嫌疑人毕丽君(另案处理)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行为提供庇护。2005年9月至2006年11月,周宗礼应毕丽君的要求,对其开办多家废旧物资回收中心及办理废业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毕丽君为兴源公司虚开的发票达3亿多元,周宗礼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他人的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例四,犯罪嫌疑人任德君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案发后曾以上交企业给予的礼金为借口,分三次将其受贿所得部分赃款总计4万元,分别交给了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内勤和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科长,并指使二人在上交礼金收据上将日期提前。
犯罪嫌疑人周建宁、周宗礼、任德君,一个是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副科长,另一个是葫芦岛市南票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还有一个是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组长,他们本应该带头遵守税收征管的各项法律法规,但他们却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贿赂,为骗税行为创造条件,提供土壤。
正所谓“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他们知法犯法的行为损害了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效应。周建宁、周宗礼、任德君越权、滥用职权的行为,暴露了辽宁省个别市、县国税系统的内部监督制度还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审批不严、监督不力的现象,潘忠璞、潘殿武、刘金超的犯罪行为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税务工作关系着国家利益,税务工作的疏漏将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行政权力的滥用会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从而破坏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在实际工作中,市、县级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具有一定的弹性,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权力行使制约机制,加之个别税务干部不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就很容易给行政执法随意性和行政权力滥用留下发挥的空间。作为税务干部,一定要对“权力”及“责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其位,谋其政。 重在稅、检联系,探索科学有效的预防机制
针对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建议:
在辽宁省国税系统开展一次针对可能存在隐患的相关行业、部门、岗位税收征管工作的大检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八件职务犯罪案件,暴露了省国税系统内部还存在部分税务干部越权、滥用职权、不履行工作职责及藏于背后的经济犯罪问题,因此建议在全省国税系统内部开展一次全面的税收征管工作大检查。
一是开展一次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经营、销售、纳税情况的工作大检查,特别重点对“四小票”的情况检查,即:废旧物资回收发票;海关进口增殖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含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开展税收征管制度落实的全面检查,堵塞目前在税收征管中还存在的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三是开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大检查,加强税务干部的监督制约意识,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是以查办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为契机,开展税务系统法纪、法规教育大检查,彻底清查工作死角、清除工作隐患,在思想根源上消灭犯罪产生的根源,以此预防此类案件的重复发生。
此外,建议国税系统以案为鉴,在内部开展一次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暴露了个别税务干部在思想上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拜金思想严重、工作态度不端正等问题。
针对这种现象,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辽宁省国税系统以此次查办的案件为例,开展一次全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通过开展“法制讲座”、“案例分析”、“警示教育”等形式的法制教育,从思想上根除“决策失误不犯法”、“不入腰包不算腐败”等错误思想,从而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法律意识。
同时组织税务干部进一步开展职业道德建设,认真分析此次案件的教训,通过开展职业道德建设大讨论来发现存在的工作作风问题,在思想上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明确职业道德建设在税务工作中的重要性,从而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其法律意识。
针对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暴露出的国税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运行不畅,造成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税款流失的问题,省国税系统应进一步强化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从几方面入手:
首先,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度,明确各部门及重点岗位税务干部的权和责,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坚决克服个别部门、个别人员存在的“重服务、轻管理”的观念,强化两个职能作用,即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和税务机关的稽查职能,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消灭越权以及滥用职权的根源。
其次,加强税务系统横向部门间的监督制约,严禁违规操作,杜绝以上交礼金的形式逃避追究。
再次,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狠抓落实,特别是加强主要业务环节和要害部门的制度落实,对已经发现的职务犯罪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不可徇私枉法。
最后,进一步明确税务干部的权和责,为其设定明确界限,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税收征管工作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得到有效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税、检多年来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础上,应继续利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优势,不断分析、预测税务系统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趋势,建立国税系统内部预防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
通过认真研究税收征管各个环节中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和盲区,注意发现因监督管理失效、用人失察导致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以权力的控制为方向,以用人的监督为基点,积极探索具有遏制性、控制性、预警性的预防途径和方法,不断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及实效性。通过税、检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联系,进而达到预防税务干部堕入职务犯罪深渊的目的。
本栏目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2007年4月以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查办了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玩忽职守、受贿案件八件六人,在辽宁省国税系统引起震动,其涉及人数之多、金额之大在全省国税系统尚属首例,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给社会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经研究,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内容涉及犯罪分析和预防建议。
自由裁量权过大,个别税务干部失去约束
从已查处的案件中可以看出,部分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清、以领导意见为准的“官本位”思想严重,导致他们滥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桑林国税所所长潘殿武和台安县国家税务局桑林国税所税收管理员刘金超已觉察到兴源公司的废旧物资销售剪贴发票充抵进项税数额巨大,并作出了对其停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但一两天后却又同意给兴源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为何?
潘殿武对同意开票的原因作了如下供述:一是收了兴源公司的钱,二是问过了县局潘忠璞副局长,潘同意继续发售。不难看出,兴源公司通过简单的权钱交易就腐蚀了税务干部,同时也印证了个别税务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过度倚重“领导意见”,工作毫无原则。
并且,该案还暴露了个别税务干部权责不清,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八条规定:税收管理员具有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责。
而刘金超在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表现在对兴源公司的日常监管缺失,也没能及时发现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异常,更未履行实地调查的职责。而在发现兴源公司税收抵扣异常后,也没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致使兴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得逞。
此外,潘忠璞作為调查兴源公司税负问题的负责人,置局长办公会议中提出的“兴源废旧物资抵扣额大,市局流转税处要求加强严管”的要求于不顾,在2006年6至7月停售兴源公司增值税发票,还没有查清兴源公司废旧物资发票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就又决定为其继续批售发票。而在2006年9月省局到兴源公司检查时,也没有按照省局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就向省局出具了袒护兴源公司的情况说明,工作严重失职。
潘忠璞、刘金超玩忽职守行为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他们手中的税收征管权力行使界限模糊,横向间缺乏制约,管与不管,如何去管都由他们“自由裁量”。税收监管的这种方式,无疑给违法犯罪分子造成了可钻的漏洞,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必将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伤害。
国税系统近年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保证税务干部权力的正确行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暴露了国税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还存在失效的盲区。现就以下四例予以说明。
例一,鞍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执行科副科长周建宁,为了达到包庇兴源公司犯罪行为的目的,在与鞍山市国税局两名稽查员一同前往葫芦岛进行取证的过程中,违反税务稽查办理程序,在另两位稽查员没有见到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参与税务稽查结论讨论的情况下,就做出了“未发现该企业存在增值税、所得税及发票使用情况违法”的结论。这份既不符合程序,又与客观事实相悖的税务稽查结论,使兴源公司骗税问题被延迟发现三个月,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税款损失。
例二,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组长任德君,违反税收检查相关规定,滥用手中权力与税收稽查员“打招呼”,使葫芦岛市连山金属回收中心违规开废旧物资发票的行为躲过了查处。然后又用同样手段,跟连山区国家税务局主管流转税的局长“打招呼”,使葫芦岛市连山金属回收中心得以违规开办回收中心分站。由于有任德君的庇护,葫芦岛市连山金属回收中心及其分站逃避查处,为兴源公司的骗税行为提供了大量废旧物资发票。
例三,葫芦岛市南票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周宗礼收受贿赂,为犯罪嫌疑人毕丽君(另案处理)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行为提供庇护。2005年9月至2006年11月,周宗礼应毕丽君的要求,对其开办多家废旧物资回收中心及办理废业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毕丽君为兴源公司虚开的发票达3亿多元,周宗礼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他人的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例四,犯罪嫌疑人任德君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案发后曾以上交企业给予的礼金为借口,分三次将其受贿所得部分赃款总计4万元,分别交给了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内勤和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科长,并指使二人在上交礼金收据上将日期提前。
犯罪嫌疑人周建宁、周宗礼、任德君,一个是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副科长,另一个是葫芦岛市南票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还有一个是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组长,他们本应该带头遵守税收征管的各项法律法规,但他们却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贿赂,为骗税行为创造条件,提供土壤。
正所谓“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他们知法犯法的行为损害了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效应。周建宁、周宗礼、任德君越权、滥用职权的行为,暴露了辽宁省个别市、县国税系统的内部监督制度还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审批不严、监督不力的现象,潘忠璞、潘殿武、刘金超的犯罪行为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税务工作关系着国家利益,税务工作的疏漏将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行政权力的滥用会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从而破坏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在实际工作中,市、县级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具有一定的弹性,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权力行使制约机制,加之个别税务干部不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就很容易给行政执法随意性和行政权力滥用留下发挥的空间。作为税务干部,一定要对“权力”及“责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其位,谋其政。 重在稅、检联系,探索科学有效的预防机制
针对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建议:
在辽宁省国税系统开展一次针对可能存在隐患的相关行业、部门、岗位税收征管工作的大检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八件职务犯罪案件,暴露了省国税系统内部还存在部分税务干部越权、滥用职权、不履行工作职责及藏于背后的经济犯罪问题,因此建议在全省国税系统内部开展一次全面的税收征管工作大检查。
一是开展一次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经营、销售、纳税情况的工作大检查,特别重点对“四小票”的情况检查,即:废旧物资回收发票;海关进口增殖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含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开展税收征管制度落实的全面检查,堵塞目前在税收征管中还存在的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三是开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大检查,加强税务干部的监督制约意识,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是以查办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为契机,开展税务系统法纪、法规教育大检查,彻底清查工作死角、清除工作隐患,在思想根源上消灭犯罪产生的根源,以此预防此类案件的重复发生。
此外,建议国税系统以案为鉴,在内部开展一次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暴露了个别税务干部在思想上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拜金思想严重、工作态度不端正等问题。
针对这种现象,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辽宁省国税系统以此次查办的案件为例,开展一次全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通过开展“法制讲座”、“案例分析”、“警示教育”等形式的法制教育,从思想上根除“决策失误不犯法”、“不入腰包不算腐败”等错误思想,从而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法律意识。
同时组织税务干部进一步开展职业道德建设,认真分析此次案件的教训,通过开展职业道德建设大讨论来发现存在的工作作风问题,在思想上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明确职业道德建设在税务工作中的重要性,从而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其法律意识。
针对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暴露出的国税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运行不畅,造成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税款流失的问题,省国税系统应进一步强化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从几方面入手:
首先,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度,明确各部门及重点岗位税务干部的权和责,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坚决克服个别部门、个别人员存在的“重服务、轻管理”的观念,强化两个职能作用,即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和税务机关的稽查职能,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消灭越权以及滥用职权的根源。
其次,加强税务系统横向部门间的监督制约,严禁违规操作,杜绝以上交礼金的形式逃避追究。
再次,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狠抓落实,特别是加强主要业务环节和要害部门的制度落实,对已经发现的职务犯罪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不可徇私枉法。
最后,进一步明确税务干部的权和责,为其设定明确界限,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税收征管工作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得到有效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税、检多年来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础上,应继续利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优势,不断分析、预测税务系统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趋势,建立国税系统内部预防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
通过认真研究税收征管各个环节中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和盲区,注意发现因监督管理失效、用人失察导致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以权力的控制为方向,以用人的监督为基点,积极探索具有遏制性、控制性、预警性的预防途径和方法,不断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及实效性。通过税、检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联系,进而达到预防税务干部堕入职务犯罪深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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