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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结合现行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和要求,剖析了企业年金政策的影响和不足,阐述了企业实施年金面临的管理风险和效果,提出了推进和实施企业年金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
中图分类号:DF47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2.024
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为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前身)。后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和管理。国家颁布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企业年金监管,促进企业年金健康规范发展。但当前国家相关企业年金政策仍不尽完善,如何用好这项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仍是个重要管理命题。必须结合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才能作出科学决策。
一、年金制度及作用
(一)主要政策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部令[2004]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部令[2004]第23号)分别就企业年金的建立和管理等基本方面作出了规定[1],各级地方政府相应出台了实施意见,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管理制度體系。一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自愿建立,依照国家规定审核或报备后方可实施。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二是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委托管理和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企业法定财产独立。三是职工退休、出境定居或死亡可领取,变动工作单位可随同转移。
2005年和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从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等角度出发,先后出台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一是要求中央企业量力而行,必须盈利并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要统筹考虑建立企业年金与调整薪酬福利结构的关系,要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二是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和经济效益状况实施动态调整。规范列支渠道,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低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比例)。三是企业年金方案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并要规范企业年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自2008年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总局2009年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2]: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属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企业按季、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征管规定来看,个人扣缴和分配所得企业年金均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对实施企业年金没有给予优惠政策,且征收税率较高。
(二)企业年金制的作用
1.允许企业缴费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兼顾了企业和员工利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及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企业实施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后续政策调整增加1%,达到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 第512号),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3]。也就是说,若企业在年度盈利情况下每100万元的企业年金缴费,按税法规定可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25%);不实施的情况下,企业就增加25万元企业所得税支出。有条件执行的企业,可以降低企业年度所得税税金支出,转而用于企业员工福利,对企业和员工都是有利的。
2.为企业员工退休生活保障增加新来源,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增添了新措施。
企业年金政策要求必须坚持普惠的基本原则,企业年金计划要基本覆盖到所有企业员工。中央企业还需要解决“中人”补偿问题,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因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在退休时除获得基本养老保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企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在确定企业缴费分配比例时,应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各个因素综合考虑,适当地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因此,企业科学设计年金方案,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发挥企业年金的“金手铐”作用。
3.有利于强化企业对资金和成本费用的控制。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角度,根据当地财政负担能力出台政策,给予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的生活补贴,但将中央企业退休员工排除在外,造成中央企业退休员工待遇不平衡,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中央企业被迫跟进补贴,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不规范,企业的社会负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并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起来。凡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统筹解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问题。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的离退休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减少企业不合理负担,规范企业统筹外的费用支出,强化企业管理。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政出多门,实施空间受限制
尽管国家建立了企业年金的基本制度体系,但具体政策并不完全统一,实施空间仍受到限制,表现在政策制定部门的导向不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张把企业年金作为调节企业员工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渠道,希望加大比例,做大蛋糕,搞好普惠,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养老补充作用。国资委则想利用企业年金,理顺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兼顾发挥激励作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则将其作为一项企业福利加以严格限制,对个人所得实惠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导致以下问题。
1.实际提取比例过低,增加了实施的难度。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可以按照8.33%的比例提取,但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国资委规定,企业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形成的工资总额结余资金用于企业年金缴费的,需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说明并经国资委同意,并强调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使得年金方案设计变得复杂,关键在于企业提取总额不足,难以兼顾各方要求。一方面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企业统筹外费用较高的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过渡期必然较长,很难较好地实施。另一方面,如果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会使得大部分工龄较短的员工在年金方案执行的初期获得的企业缴费分配水平较低,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实施企业年金整体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如果还想加大对企业管理骨干激励的力度,就更显得捉襟见肘,企业方案无法实施。
2.税收政策支持不够,抵减了部分实施效果。
国家财税部门规定企业按规定比例计提的企业年金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个人缴纳的部分和企业缴费分配至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全额征收个人所得,没有税收减免。如此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抵减了实施企业年金期望达到的效果,企业给员工的越多,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多。
(二)企业负担增加,管理风险加大
1.企业负担增加,对企业效益影响需认真权衡。
实施企业年金制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压力还是非常明显的,直接造成企业人工成本增长,降低企业的盈利水平。从部分企业率先试行的经验来看,一旦企业实施企业年金,一般情况下就很难停止,企业负担是长期的。当企业工资总额增长较快的情况下,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将进一步加大,盈利能力不强的单位在实施企业年金时应重视这个问题。当企业处于亏盈边界时,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将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直接影响。
2.管理投入和资产风险不容忽视。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分别都对企业实施企业年金采取监管措施,以保障年金基金管理规范、安全。实施企业必须积极有效地进行各方面的管理对接,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年金管理工作。如果是集团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从多级法人现状来看,既不能使企业年金实施过程的风险和业务过于集中,又不能過于分散而得不到有效控制,这必然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因此,必须投入一定的管理力量,保证庞大的企业年金制规范安全地运营,以应对企业年金制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采取市场化运营管理[4],在国际国内投资环境变化较大的情况下,基金投资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失误,并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年金基金收益难以保证,而最终承担运营风险的是参与员工。企业年金制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管理问题及规范管理问题,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受托管理机构,都还处于摸索和完善时期,既然按照市场化操作,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一旦出现了亏损就会影响到员工的权益。
(三)认识不统一,实施效果仍难确定
当前,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设计和实施要达到的效果尚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实施企业年金不一定必然会实现提高员工退休时点的收入,实施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并不是十分明显。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搞企业年金制比不搞好,早搞比晚搞好,既然是发达国家普遍实施,必然有其科学性。
本文根据一定的假设条件计算后得出的结论是:在企业员工工资增长较快的情形下,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分配积累并不可能达到理想中的高额积累。员工年收入增长较低的情况下,实施企业年金对职工在退休时点的收入有一定的提升作用。如果仅考虑企业缴费的分配部分,按照一定的员工收入增长率,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一定的工作年限,分析计算结果见表1。
其中:g表示工资年增长率;i表示投资收益率;r表示企业缴纳提取比例;P(g,I,r)表示企业缴费分配形成的个人账户年金累计余额占当年年收入的比例[5]。
三、建 议
(一)认真开展利弊分析
第一,保障和激励作用分析。企业年金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主要通过三类指标进行衡量。
一是绝对指标,即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达到的绝对金额。个人账户积累金额越高,保障和激励作用越明显。个人账户积累金额绝对值达到或超过行业其他企业平均水平时,企业年金的激励效果越明显。
二是相对指标,即企业年金保障系数。若企业年金保障系数越大,则说明企业年金积累的保障效用越高。超过一定水平,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开始发挥作用。计算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未来取值法。当个人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时,个人账户预测积累金额占个人在退休年份的预测年收入的比例,或者个人账户预测积累金额占个人退休年份预测养老金发放水平(月标准)的比例。第二种方式是折现当期法。当个人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时,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金额按预测投资回报率折现至预测年度,再将折现值与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前一年收入相比较取值。
三是月工资当量,即进一步对企业年金保障系数按月份折算,以了解企业年金积累相当于预测可领取年度当年几个月的工资水平,或相当于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前一年几个月的工资水平。若月工资当量值越大,则说明企业年金保障和激励效用越大;若月工资当量值越小,则说明企业年金保障和激励效用越小。其计算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未来取值法月工资当量=企业年金保障系数×12月。第二种方式是折现当期法月工资当量=企业年金保障系数×12月。
企业应根据这三项指标来权衡实施企业年金的保障和激励作用。
第二,企业经济负担分析。实施企业年金制将直接增加企业成本费用,加大企业资金支出,减少企业年度利润。当企业工资总额增长较快的情况下,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将进一步加大,盈利能力不强的单位在实施企业年金时应对这个问题引起重视。当企业处于亏盈边界时,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将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直接影响。
第三,税收负担影响分析。要从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根据税收法规的上述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提取企业年金,可以发挥“税收挡板”作用。即当公司年度实现的财务利润水平较好,实施企业年金可减少当年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实施,则企业放弃减税机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年金一方面可以将企业实现的利润惠及企业职工,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对企业和员工均有利。尤其是企业当年实现的盈利水平大幅度超过年度预算利润目标,企业按规定支付所得税金较大时,实施企业年金计划是一个较好的税收筹划手段,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税金支出,转而惠及企业职工。对个人而言,实施企业年金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略低于不实施企业年金而直接增加当期工资收入方式的税负。
第四,对工资总额管理的影响分析。目前国有企业按国资委的要求实施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由国资委对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年度结算和审批。国有企业超过国资委批复工资总额的部分,也将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部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存在缺口的,利用企业年金这一单行政策,既可以提高员工收入水平,同时并不增加工资总额。
(二)研究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
企业在推动实施企业年金时,要科学设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控制条件,只有达到规定条件时,企业才能启动实施。国有企业制定年金方案还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与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相结合,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的发放。大型集团企业对所属单位要针对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有选择性地实施,先进行部分企业的试点,再进行大面积的实施。
企业要将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过程与企业年度经营状况密切挂钩,形成联动机制。在实施过程中要从严监控,不具备条件时,必须暂停执行年金计划。一旦企业在实施过程中,经审核其运营状况发生了较大的不利变化,不具备继续实施的情形时,企业就必须停止实施年金制,以降低企业的风险。
(三)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及运营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一是委托代理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建立在信托和委托代理关系之上,同时委托人之间协作难度大,客观上存在较大的管理控制风险,这就造成企业年金基金可能产生财产损失。二是投资风险。如果企业年金投资项目组合发生一定的投资失误,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目标将很难实现。尽管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规定,投资管理人应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投资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投资亏损。但这一部分款项提取比率不高,积累缓慢,在一定年限内也不足于弥补可能出现的亏损,难以发挥较大作用。因此,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力强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实施中应加强对“四类人”管理和运营行为的规范性监督,确保信息完整,资产安全,收益稳定,资产保值增值,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从根本上讲,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的潜在风险无法消除,无论是实施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都应加强对企业年金的安全监督管理,企业还应深入研究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举措,采取风险应对措施,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四)加大國家政策支持力度
国家应加大对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政策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企业可计提比例,扩大企业年金的可实施规模。尤其是国家税收政策要转变对企业年金的认识,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从而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企业年金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开辟企业养老保险的第二通道,减轻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压力。
总之,实施企业年金制度是对企业管理工作的一个挑战,需要结合企业的发展运营状况进行全面深入地论证,充分辩识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对企业产生的各方面影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要求慎重地作出决策,并应稳妥组织实施,规范管理操作,积极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这样才能实现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 杨燕绥.企业年金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3:106-118.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J].中国劳动,2010(1):62.
[3] 陈 诚.关于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2):67-71.
[4] 陆解芬.企业年金投资风险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0(6):170-173.
[5] 游 春,谢 杰.中国新企业年金替代率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8-83.
(责任编辑 易 民)
Sugges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terprise Annuity
YANG Shu-hua
(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China Railway Group Limited,Beijing 100039,China)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enterprise annuity policies and requirements in implementing in China,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mpact of the enterprise annuity policies and the deficiencies,explains management risks and effectiveness of enterprise implement annuity,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promote and implement the annuity.
Key words:enterprise annuity;pensions;enterprise annuity policies
关键词:企业年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
中图分类号:DF47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2.024
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为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前身)。后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和管理。国家颁布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企业年金监管,促进企业年金健康规范发展。但当前国家相关企业年金政策仍不尽完善,如何用好这项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仍是个重要管理命题。必须结合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才能作出科学决策。
一、年金制度及作用
(一)主要政策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部令[2004]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部令[2004]第23号)分别就企业年金的建立和管理等基本方面作出了规定[1],各级地方政府相应出台了实施意见,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管理制度體系。一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自愿建立,依照国家规定审核或报备后方可实施。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二是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委托管理和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企业法定财产独立。三是职工退休、出境定居或死亡可领取,变动工作单位可随同转移。
2005年和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从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等角度出发,先后出台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一是要求中央企业量力而行,必须盈利并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要统筹考虑建立企业年金与调整薪酬福利结构的关系,要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二是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和经济效益状况实施动态调整。规范列支渠道,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低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比例)。三是企业年金方案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并要规范企业年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自2008年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总局2009年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2]: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属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企业按季、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征管规定来看,个人扣缴和分配所得企业年金均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对实施企业年金没有给予优惠政策,且征收税率较高。
(二)企业年金制的作用
1.允许企业缴费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兼顾了企业和员工利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及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企业实施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后续政策调整增加1%,达到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 第512号),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3]。也就是说,若企业在年度盈利情况下每100万元的企业年金缴费,按税法规定可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25%);不实施的情况下,企业就增加25万元企业所得税支出。有条件执行的企业,可以降低企业年度所得税税金支出,转而用于企业员工福利,对企业和员工都是有利的。
2.为企业员工退休生活保障增加新来源,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增添了新措施。
企业年金政策要求必须坚持普惠的基本原则,企业年金计划要基本覆盖到所有企业员工。中央企业还需要解决“中人”补偿问题,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因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在退休时除获得基本养老保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企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在确定企业缴费分配比例时,应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各个因素综合考虑,适当地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因此,企业科学设计年金方案,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发挥企业年金的“金手铐”作用。
3.有利于强化企业对资金和成本费用的控制。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角度,根据当地财政负担能力出台政策,给予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的生活补贴,但将中央企业退休员工排除在外,造成中央企业退休员工待遇不平衡,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中央企业被迫跟进补贴,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不规范,企业的社会负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并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起来。凡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统筹解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问题。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的离退休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减少企业不合理负担,规范企业统筹外的费用支出,强化企业管理。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政出多门,实施空间受限制
尽管国家建立了企业年金的基本制度体系,但具体政策并不完全统一,实施空间仍受到限制,表现在政策制定部门的导向不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张把企业年金作为调节企业员工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渠道,希望加大比例,做大蛋糕,搞好普惠,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养老补充作用。国资委则想利用企业年金,理顺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兼顾发挥激励作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则将其作为一项企业福利加以严格限制,对个人所得实惠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导致以下问题。
1.实际提取比例过低,增加了实施的难度。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可以按照8.33%的比例提取,但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国资委规定,企业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形成的工资总额结余资金用于企业年金缴费的,需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说明并经国资委同意,并强调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使得年金方案设计变得复杂,关键在于企业提取总额不足,难以兼顾各方要求。一方面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企业统筹外费用较高的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过渡期必然较长,很难较好地实施。另一方面,如果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会使得大部分工龄较短的员工在年金方案执行的初期获得的企业缴费分配水平较低,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实施企业年金整体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如果还想加大对企业管理骨干激励的力度,就更显得捉襟见肘,企业方案无法实施。
2.税收政策支持不够,抵减了部分实施效果。
国家财税部门规定企业按规定比例计提的企业年金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个人缴纳的部分和企业缴费分配至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全额征收个人所得,没有税收减免。如此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抵减了实施企业年金期望达到的效果,企业给员工的越多,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多。
(二)企业负担增加,管理风险加大
1.企业负担增加,对企业效益影响需认真权衡。
实施企业年金制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压力还是非常明显的,直接造成企业人工成本增长,降低企业的盈利水平。从部分企业率先试行的经验来看,一旦企业实施企业年金,一般情况下就很难停止,企业负担是长期的。当企业工资总额增长较快的情况下,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将进一步加大,盈利能力不强的单位在实施企业年金时应重视这个问题。当企业处于亏盈边界时,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将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直接影响。
2.管理投入和资产风险不容忽视。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分别都对企业实施企业年金采取监管措施,以保障年金基金管理规范、安全。实施企业必须积极有效地进行各方面的管理对接,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年金管理工作。如果是集团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从多级法人现状来看,既不能使企业年金实施过程的风险和业务过于集中,又不能過于分散而得不到有效控制,这必然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因此,必须投入一定的管理力量,保证庞大的企业年金制规范安全地运营,以应对企业年金制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采取市场化运营管理[4],在国际国内投资环境变化较大的情况下,基金投资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失误,并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年金基金收益难以保证,而最终承担运营风险的是参与员工。企业年金制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管理问题及规范管理问题,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受托管理机构,都还处于摸索和完善时期,既然按照市场化操作,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一旦出现了亏损就会影响到员工的权益。
(三)认识不统一,实施效果仍难确定
当前,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设计和实施要达到的效果尚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实施企业年金不一定必然会实现提高员工退休时点的收入,实施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并不是十分明显。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搞企业年金制比不搞好,早搞比晚搞好,既然是发达国家普遍实施,必然有其科学性。
本文根据一定的假设条件计算后得出的结论是:在企业员工工资增长较快的情形下,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分配积累并不可能达到理想中的高额积累。员工年收入增长较低的情况下,实施企业年金对职工在退休时点的收入有一定的提升作用。如果仅考虑企业缴费的分配部分,按照一定的员工收入增长率,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一定的工作年限,分析计算结果见表1。
其中:g表示工资年增长率;i表示投资收益率;r表示企业缴纳提取比例;P(g,I,r)表示企业缴费分配形成的个人账户年金累计余额占当年年收入的比例[5]。
三、建 议
(一)认真开展利弊分析
第一,保障和激励作用分析。企业年金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主要通过三类指标进行衡量。
一是绝对指标,即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达到的绝对金额。个人账户积累金额越高,保障和激励作用越明显。个人账户积累金额绝对值达到或超过行业其他企业平均水平时,企业年金的激励效果越明显。
二是相对指标,即企业年金保障系数。若企业年金保障系数越大,则说明企业年金积累的保障效用越高。超过一定水平,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开始发挥作用。计算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未来取值法。当个人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时,个人账户预测积累金额占个人在退休年份的预测年收入的比例,或者个人账户预测积累金额占个人退休年份预测养老金发放水平(月标准)的比例。第二种方式是折现当期法。当个人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时,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金额按预测投资回报率折现至预测年度,再将折现值与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前一年收入相比较取值。
三是月工资当量,即进一步对企业年金保障系数按月份折算,以了解企业年金积累相当于预测可领取年度当年几个月的工资水平,或相当于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前一年几个月的工资水平。若月工资当量值越大,则说明企业年金保障和激励效用越大;若月工资当量值越小,则说明企业年金保障和激励效用越小。其计算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未来取值法月工资当量=企业年金保障系数×12月。第二种方式是折现当期法月工资当量=企业年金保障系数×12月。
企业应根据这三项指标来权衡实施企业年金的保障和激励作用。
第二,企业经济负担分析。实施企业年金制将直接增加企业成本费用,加大企业资金支出,减少企业年度利润。当企业工资总额增长较快的情况下,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将进一步加大,盈利能力不强的单位在实施企业年金时应对这个问题引起重视。当企业处于亏盈边界时,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将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直接影响。
第三,税收负担影响分析。要从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根据税收法规的上述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提取企业年金,可以发挥“税收挡板”作用。即当公司年度实现的财务利润水平较好,实施企业年金可减少当年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实施,则企业放弃减税机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年金一方面可以将企业实现的利润惠及企业职工,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对企业和员工均有利。尤其是企业当年实现的盈利水平大幅度超过年度预算利润目标,企业按规定支付所得税金较大时,实施企业年金计划是一个较好的税收筹划手段,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税金支出,转而惠及企业职工。对个人而言,实施企业年金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略低于不实施企业年金而直接增加当期工资收入方式的税负。
第四,对工资总额管理的影响分析。目前国有企业按国资委的要求实施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由国资委对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年度结算和审批。国有企业超过国资委批复工资总额的部分,也将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部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存在缺口的,利用企业年金这一单行政策,既可以提高员工收入水平,同时并不增加工资总额。
(二)研究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
企业在推动实施企业年金时,要科学设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控制条件,只有达到规定条件时,企业才能启动实施。国有企业制定年金方案还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与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相结合,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的发放。大型集团企业对所属单位要针对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有选择性地实施,先进行部分企业的试点,再进行大面积的实施。
企业要将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过程与企业年度经营状况密切挂钩,形成联动机制。在实施过程中要从严监控,不具备条件时,必须暂停执行年金计划。一旦企业在实施过程中,经审核其运营状况发生了较大的不利变化,不具备继续实施的情形时,企业就必须停止实施年金制,以降低企业的风险。
(三)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及运营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一是委托代理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建立在信托和委托代理关系之上,同时委托人之间协作难度大,客观上存在较大的管理控制风险,这就造成企业年金基金可能产生财产损失。二是投资风险。如果企业年金投资项目组合发生一定的投资失误,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目标将很难实现。尽管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规定,投资管理人应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投资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投资亏损。但这一部分款项提取比率不高,积累缓慢,在一定年限内也不足于弥补可能出现的亏损,难以发挥较大作用。因此,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力强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实施中应加强对“四类人”管理和运营行为的规范性监督,确保信息完整,资产安全,收益稳定,资产保值增值,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从根本上讲,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的潜在风险无法消除,无论是实施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都应加强对企业年金的安全监督管理,企业还应深入研究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举措,采取风险应对措施,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四)加大國家政策支持力度
国家应加大对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政策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企业可计提比例,扩大企业年金的可实施规模。尤其是国家税收政策要转变对企业年金的认识,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从而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企业年金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开辟企业养老保险的第二通道,减轻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压力。
总之,实施企业年金制度是对企业管理工作的一个挑战,需要结合企业的发展运营状况进行全面深入地论证,充分辩识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对企业产生的各方面影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要求慎重地作出决策,并应稳妥组织实施,规范管理操作,积极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这样才能实现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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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易 民)
Sugges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terprise Annuity
YANG Shu-hua
(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China Railway Group Limited,Beijing 100039,China)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enterprise annuity policies and requirements in implementing in China,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mpact of the enterprise annuity policies and the deficiencies,explains management risks and effectiveness of enterprise implement annuity,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promote and implement the annuity.
Key words:enterprise annuity;pensions;enterprise annuity polic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