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思想与行动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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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战略构想,预设了我国宪政建设的理论起点与归宿。而当今,宪政命题虽然掌握了话语霸权,却仍有隔靴挠痒之嫌,甚至变成容不得他者的压迫性话语。说到底,是因为思想和行动之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偏差,由此带来宪政建设成果的差强人意。摆脱建构理性主义的情结,为思想与行动寻求对话的平台,才是中国宪政建设的出路。
  [关键词] 保守主义;构建理性;进化理性
  [中图分类号] D60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6470(2008)05-0028-06
  
  对中国宪政现状进行平心静气的思考后会发现,在当前中国,行动不可能超过思想的进度,就拿民主构建来说也是如此。民主政体是一个保守政体和妥协政体,即便社会上产生了斑驳陆离的新思想,大部分也会在协商过程中消解。今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不可能是一日千里的急行军,原因很多,如民主的保守性、历史传统的惯性、人口问题、民族国家振兴的需要等等。与此同时,思想的突飞猛进却是不可逆的事实。在思想与行动错位的情形下,思想界应多关注一下社会行动,行动者也应倾听一下来自思想界的声音,积极寻求二者之间的对话,探寻一条适合中国的宪政渐进之路,应不失为明智之举。
  
  一、在试错中演进的宪政史
  
  宪政从来都不是单纯的规范,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历史工程。尤其是研究中国的宪政问题,不仅要有细致入微的分析,更要置诸宏观的历史背景加以考察。追溯中国宪政的历史,一般要寻到清末立宪,而宪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却要更早一些。然而近代中国的宪政思想和宪政行动每每以失败告终,林则徐被放逐,洋务运动破产,维新变法昙花一现,清末立宪骗人骗己,辛亥革命成果拱手让人,南京政府的种种骗局,均留给国人无限惆怅。
  新中国的成立带来了宪政建设的契机,然而新中国的宪政和法治建设同样不是一帆风顺的,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的作用被认识到了,但是在保障人权和自由方面更为根本性的作用却被忽视了。在毛泽东看来,法律就是一种专政工具,虽然他认识到法律要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权利,给公民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还要保卫人民进行和平劳动。[1]虽然人民的权利被提到,但很快被淹没于各种带有专政性质的社会运动中。反右斗争,“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阶级斗争扩大化,文化大革命,一系列的社会运动带来的结果是法律虚无主义,人治主张更是大行其道,中国的宪政建设一次又一次被中断。
  改革开放开创了宪政建设的新局面,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十六字”方针,全面系统地阐明了中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立法、执法和守法都作了明确规定。1982年的十二大报告专门论述了民主法制建设问题,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我国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并进一步强调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以及加强普法教育等。进入90年代,宪政建设的目标进一步明确,十五大更是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十六大报告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活动和政治文化进步的成果,涵盖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理性等理念,包括政治观念、政治制度、政治程序、政治行为、政治文化等内容。建设政治文明,关键就是要进行宪政建设和宪法变革。现代意义的政治文明包括政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政治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政治的公开化和理性化等等,这些都可以在宪法里面找到起点,都可以而且必须通过宪政得以实现。因此,加强宪政建设和宪法变革已经成为新时代的历史使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战略构想,更是充满着理论创新的气息,闪耀着宪政哲学的光芒。这一战略构想实际上预设了我国宪政建设的理论起点与归宿。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把民主、法治、宪政的制度性因素有机地融会在一起,互相促进、协调配合,既要进一步扩大政治民主,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又要积极地推进法治进程,用新的法治理想、宪政理念去宣布社会转型的意义和必要性并籍此凝聚社会多数成员的共识,致力于培育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政治法律秩序,以推动社会向更为民主文明的方向发展。
  
  二、历史远未终结
  
  国人常说,辛亥革命以后,民主、共和观念已深入人心,如今法治、宪政理念同样深入人心,这种深入人心究竟又是怎样一种状况,似有必要透过蔚为壮观的幄幔来一番审视。改革后的三十年可以说是中国宪政史上最为明媚的春天。在这一背景下,宪政建设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然而现实中的种种困顿引起了学人无限的思考。有一个很明显的例证:“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官方话语,可是这一主张被提出后,一些类似的口号便时常见诸报端,大到一省一县,小到一村一镇,更甚者竟提出“依法治家”、“依法治山”、“依法治水”、“依法治校”等口号,让人啼笑皆非。当形形色色“法治”不断闪现于国人眼前时,人们刚刚建立起来的对法治的信念也被消解殆尽了。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偏差,恰恰说明了国人法治观念的淡漠和对法治认识的浅薄,更重要的则在于脱离宪政来谈法治。宪政的应有之意是“遵守”而非“治理”,要求治者和被治者都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就是宪法。可是近二十年来,中国法学家所目睹怪现状之一便是:高高的被推崇为根本法、母法的宪法竟无法跨进司法殿堂的大门。恰如有人所言,在当今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如宪法之重要,也未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如宪法之无足轻重。这是因为,宪法的权威性没有树立起来,也从来没有被真正的信仰,更多的是被赋予了口号性、工具性和政治性。在极左的年代,随着“四大”、“备荒、备战为人民”等口号被写进宪法,宪法流为口号。而当今,宪政命题虽然掌握了话语霸权,却仍有隔靴挠痒之嫌,甚至变成容不得他者的压迫性话语。正如梁治平先生在为“宪政译丛”所作的序中说的,“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如果说此类问题存在于认识方面的话,在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恐怕数不胜数。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司法化及宪法法院设立、司法独立、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城乡二元结构与户籍制度、资源配置与制度公平等,都是学者们关心的问题。
  在中国宪政史上,有一个人物是不能被忘记的,就是孙志刚。孙志刚案堪称“违宪审查第一悬案”,其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多方面的,在人权保障方面,再一次引发人们对于包括迁徙自由在内的诸多重要权利的讨论;在制度方面,促使国人对现实中存在的诸多不合理因素加以反思,这里面包括违宪审查制度、警察制度、身份及身份证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等。对于孙志刚一案所引发的问题,人们关注最多的还是户籍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户籍制度已经被反复证明为阻碍中国社会发展的巨大绊脚石,并从这一制度导出的相关的不合理制度也都随着孙志刚案的披露而浮出水面。收容审查制度虽然被废除了,但它引发的思考却刚刚开始;《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了,但是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仍然步履维艰,户籍制度所牵涉到的像孙志刚一类流动人口的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仍然悬而未决。
  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在经济方面效果卓著,在减少贫困方面也是成绩斐然,世界贫困指数的下降与中国贫困率的下降密切相关。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如收入分配方面,却出现了明显的倒退。世界银行报告认为,1981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288,1998年为0.42。这一系数低于大多数拉美国家、非洲国家和俄罗斯,与美国接近,但高于东欧大多数转轨国家和西欧许多高收入国家,也高于印度和韩国。该报告还注明:对城镇住户进行的调查不包括住房、医疗和教育等收入,并且调查主要记录的是劳动者收入,许多新贵被忽略。中国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基尼系数也大致相同,认为到20世纪末,全国基尼系数接近0.40-0.42。但是这一数据仍然没有考虑住房、医疗、教育等因素。如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话,相信中国的基尼系数会远远高于上述数字。有学者认为,在世纪之交,中国城乡综合基尼系数接近0.5。[2]果真如此的话,中国的贫富分化程度已经相当严重。此外,中国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之大,在世界上也无出其右者。除了贫富分化之外,在卫生、教育、就业、性别等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和社会排斥。
  宪政之曲在中国不间断地演奏了170年,回顾这段历史,其间的画面依然生动、鲜活。然而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中国的宪政建设仍旧未能突破那段灰暗的评语,并在日益高涨的民主诉求面前微显苍白,一方面造成民众心底的不安与躁动,并对政治合法性带来不小的压力。可以说中国的宪政建设刚刚拉开序幕,历史远未终结。
  
  三、宪政命运反思
  
  宪政历史本身便是思想和行动的历史。按照一般的理解,思想指引行动、理论指导实践是一种理想状态。然而在中国的宪政征途上,思想和行动之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偏差,由此带来宪政建设成果的差强人意。中国近现代史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宪政思想与社会行动之间表现出不同的错位形式,并带来了相应的社会效果。
  鸦片战争到国民大革命,是这段历史的第一个时期,这一时期总的特点是社会行动先于社会思想。洋务运动历时三十余年,真正实践了魏源所提出的“师夷”主张,但却未能产生“制夷”的效果,最终随着甲午战争的炮火宣告破产。不过在洋务运动推动下,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得到进一步传播。但是这些人的思想一般还是停留在知识分子阶层中间,而真正引起社会震动、朝野震惊,起开启民智之功效的,还是戊戌变法运动及后期改良派的思想。维新变法运动虽然最终失败了,但维新人士的思想和主张并未就此湮灭,维新人士带着他们的思想,在以后多风雨的中国,一直为着民族强盛这个梦想在苦苦挣扎。
  从国民大革命到新中国成立,是第二个阶段。这一段时间,思想和行动基本是吻合的,各种革命和运动大都受到某种思想的指引,不论对错,包括大革命本身也是国民党在采纳了共产党的新思想之后发动的。这期间,陈独秀等人代表了一种方向,王明、瞿秋白等人代表了一种方向,毛泽东则代表了另外一种方向。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共产党发动了一系列的革命和运动,并取得胜利。当然,其中仍有极左的时期,但极左时期的革命和运动仍然受某种思想的指引。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是第三个阶段。在这一时期,中国社会上刮起了一股又一股旋风,然而无论是反右、还是文化大革命,都是极左思想支配下的木偶。乍看上去,这一时期的思想和行动基本吻合,然而无论是思想还是行动,都严重的与社会脱节了,这是一种最为严重的错位。
  上述三个阶段都已成为历史,我们可以在茶余饭后,心平气和地加以讨论。然而对于当前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的宪政建设,我们是否仍然能以超然的心态去面对,能否在各种狂热的思想后面保持一份冷静呢?
  改革开放至今,是第四阶段,这一阶段仍然存在思想与行动错位的问题。改革开放初期,思想和行动基本上还是一致的,但没过几年,思想的发展进入快车道,而改革则在试错中进行,思想超前,行动滞后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就拿人权问题来说,分别在1979-1980年间、1988年前后和1989年下半年,中国出现了人权讨论的三次热潮,尤其是第三次讨论,一直持续至今。这次理论讨论的一个重要成果便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991年11月1日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从此,人权问题不再是一个禁区,学者们也积极地参与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大大促进了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直到这时,人权思想并没有比人权行动走得更远。然而随着知识界热烈的讨论以及人权思想的传播,社会上关于权利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行动上则明显的滞后了,以至于十多年后的2004才在宪法中对人权概念加以确认,而现实中的人权状况仍受到诸多的批评。不可否认的是,人权观念的变化推动着宪政实践的发展,这在宪法文本上有着直接的反映。对现行宪法所做的几次修改,都在不断丰富着我国宪法上的人权保障内容。
  平心静气地对过去30年、尤其是近几年的变化加以思考会发现不少对现实的批评(认为不民主、没有法治)是多少带有点情绪的。之所以如此,就在于现实与理想的差距。不单单是人权问题,随着改革的一步步推进,民主法治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宪政建设却在逆境中进行,困难重重,步履缓慢。社会理想要求实现社会公正,要求缩小收入差距,要求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要求权利受到制约,然而这一理想的立脚点却是一个传统厚重、缺乏民主意识的社会。这正是我国宪政困顿的核心所在,就这一问题而言,宪政步伐的迟缓是一方面,思想的高歌猛进是一方面,能否促成思想与行动之间的对话则是另一方面。
  
  四、为保守主义辩护
  
  笔者从不认为自己是一个保守主义者,并且对法治、民主和宪政是极力赞赏的。但也从不认为保守主义是什么十恶不赦的。保守主义的核心精神是:通过对历史和社会的反思,找到正确的政治安排。这些安排中有一些已经被证明是有助于良善生活的,另一些则是有害的。保守主义旨在保守前者,改进后者。因此,保守的态度并不是不加甄别的偏见,而是对经受住了时间考验的传统安排的一种合理的和反思性辩护。[3]激进、狂热时代的保守主义者是最可钦佩的,在中国沸腾的民主构建情绪中,保持一份冷静也不失为积极的态度。然而长期以来,保守这个概念被打上了落后、退步的烙印,是应当被打入另册的。这一点贯穿了整个中国宪政史。
  反对保守,往往走向激进,至少中国如此。例如谈到启蒙运动时,人们所讨论的往往局限于法国知识分子领导的启蒙运动,而忽略了苏格兰的启蒙运动,但事实上二者产生了犹如“阳光”与“闪电”一样截然不同的效果。“闪电”的形象使法国革命的激进色彩更加鲜明,它要重构和重组国家的政治、法律及社会结构,彻底推翻国家的原有制度,要与数千年的历史决裂。[4]当这种思想与中国特殊的历史遭遇相碰撞时,中国人很快就被这种痛快淋漓的革命情怀所深深吸引。于是,从近代到当代,中国主要受到了源于法、德思想的影响,知识分子更偏爱法国启蒙运动、卢梭、歌德等。[5]显然,把眼光过多地投向欧陆思想,致使中国的“西学”运动怀有浓浓的建构理性主义的情结;当人们感受法国革命运动的豪情之时,却忘却了英美国家所开辟的另一条道路。
  然而要在中国实现宪政,没有胡适的所谓“造因工程”是不行的,从这点可以说,胡适悟出了宪政真义,也认识到了宪政有着其他任何东西不可替代的价值。可惜的是,尽管高调的政治口号在实践上存有困难,但却比稳健的宪政主张更吸引人,尤其是年轻人。如果把胡适的主张同陈独秀、瞿秋白的慷慨激昂放在容易激动的学生面前,则不难想象他们的好恶去从。从这一点来看看,我们也可以明白,二十年代以后的胡适为什么会一步步地失去年轻人。[6]“问题与主义”之争的结果表明,革命压倒了改良,自此以后革命成为进步的方向,而改良则是保守、落后的代名词。随后,新文化运动提出的“德先生”和“赛先生”也被五四之后的民族主义浪潮裹挟而去。此时救亡已经压倒了启蒙,在挽救民族危亡大旗的指引下,人们无不以革命派的马首是瞻,而从严复和胡适那里开辟出来的渐进思想因与时事相违而无人问津了。
  历史的回顾让我们不得不对国人骨子里的建构论理性主义加以反思,并对宪政建设中的革命与改良问题进行思考,以形成宪政建设路径选择的共识。理性的一时狂妄并不能铸就长久、稳定的秩序。长期以来,我们过于迷恋欧陆建构论的魅力而忽视了英美民族尊重传统、注意秩序、主张社会渐进改良的性格。立基于苏格兰启蒙思想的进化论理性主义把对理性的理解置于社会和文化的演进过程中,主张一切进步皆必须以传统为基础,它发现了一个真正能够导向进步的基本原则:在文明演进的过程中不应当指望在砸烂传统的基础上重起炉灶,与其期望一次性地建构一个美好世界,不如循序渐进地实现理想。与传统一刀两断固然来的痛快,但在修修补补中前进则更是一门极为艰难、也更为稳妥的艺术。因此,中国的宪政建设不能再次落入建构论的历史窠臼中,而应从进化论理性主义传统中获取更多的启示和动力。
  新世纪伊始,实行宪政、建设法治国家已被纳入现代化的轨道,和谐社会理想的提出,又为宪政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一场轰轰烈烈的民主构建运动已然兴起。然如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所揭示的,人们一旦置身于一场运动之中,难免为情感所驱使,而不论其本意如何。一旦情感战胜理性,人便盲目起来。不可否认,中国的学者在民主构建的模式选择问题上,已由过去偏重欧陆转向钟情英美。对中国这样一个传统厚重的国家来说,英美的渐进模式或许是最优的选择。然而,当今对英美的钟情主要是对其表层制度运作和良好的民主事实的钟情,却忽视了这种民主事实得以形成的历史过程。于是,中国的学者大多期望中国能够尽快地向英美模式靠拢,“造因”工程依然少有问津,即便在不经意间被提起,也不过是应景之作。建构理性仍然深入骨髓,革命情结依旧故我,从而造成思想远远超前于现实、超前于行动。
  思想与行动的错位是造成中国宪政困顿的重要原因。思想的超前和行动的滞后均不可怕,可怕的是超前的思想带来狂热的情绪从而将社会行动烧成灰烬;或者是滞后的行动无法冲破围墙而原地踏步,以致严重动摇政治的合法性基础,甚至造成社会动荡。然而更严重的是行动超前。思想超前直接带来不满的情绪,行动超前则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拉美现代化模式的崩溃以及苏联改革的挫折多少给我们一些启示。因此,在积极推进中国宪政建设的同时,采取一种审慎而务实的态度是有必要的,庸俗主义、保守主义也有其伟大的一面。
  
  五、宪政的渐进之路
  
  哈耶克所揭示的进化理性主义以及普通法国家宪政的成长历程昭示了社会秩序生成的真谛,即它是许多人的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英美宪政的建设从法治秩序的稳定着眼,强调既存宪法规则的约束力,注重经验的逐渐积淀,依靠自发的宪法变迁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这种在经验与实践中发展的宪政模式虽然不如建构理性主义那样光彩夺目、雄辩有力,但却使宪政的长成与发展稳健有序、行之有效。宪政经验累积与增长的过程,在西方历时久远,对于中国而言,这一切则刚刚开始,中国的宪政太需要经验的累积和实践的发展了。然而,实践宪政的大门似乎还未真正完全开启,只是近几年来一些涉及宪法适用的个案被学者们频频推动,开始迈出“激活”宪法的第一步。学者们也开始祛除政治的浪漫主义气息,摆脱建构理性主义的情结,为思想与行动寻求对话的平台,为中国宪政建设探索更为可行的渐进方案。
  1.从个案到制度
  近些年来,一宗宗鲜活的案例为中国宪政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从“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岺受教育权被侵犯案到“宪法平等权第一案”蒋韬身高受歧视案,再到“违宪审查第一悬案”孙志刚案,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法官、学界,都对宪法的适用抱有强烈的欲求和期望。宪法是神圣的,但谁也不愿意看到这样一部神圣的宪法远离社会大众的生存空间;宪法是根本大法,但谁也不想让它成为一部可有可无、大而无当的“闲”法。于是,有了一个又一个令人激动的、涉及到宪法的个案,虽然齐玉岺案并不是真正的宪法诉讼案件,更不是一个违宪审查案件,但是它聚集了法官们对激活宪法条款的强烈企盼,作为一种象征符号,它促使人们思考中国的宪法问题,从而引发起全社会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关注。蒋韬身高受歧视案,虽然以败诉而告终,却引发出人们对宪法使命和宪法平等权的深刻讨论。而“孙志刚悲剧”的发生则把人们对宪法的期盼推向了顶点,凝聚了人们对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期盼与实践;我国知识界、民众和官方围绕该案的思考与行动,标志着我国在宪政建设方面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在这些案件的背后,我们看到人们一直没有放弃这样的努力:让宪法“活”起来;让宪法真正被适用;让违宪责任真正被追究;让宪法真正成为像其他法律一样的“法”,而不仅仅是政治纲领和宣言。这是中国宪法学者的使命,也是中国知识分子、社会公众的共同心愿。毫无疑问,中国的宪法需要这样适当的“个案”,需要它作为一种载体去承载人们对宪法的诸多预期和寄望,需要靠一些具体的个案来点滴推进中国的法治和宪政进程。
  2.从外围到内核
  考虑到中国当前难以建立宪法专门机构和进行违宪审查的困境,不少学者开始考虑迂回的策略,注意从违宪审查制度的外围突破转而渐次深入到核心制度改造。有学者主张走从完善法律规范审查到违宪审查的道路,认为应从一个更广的视角考虑宪法实施问题,将宪法监督的对象深入到层次更低的众多法律规范,同时将考虑范围扩展到一般法律规范的审查。因此,在实行宪政之前,中国首先必须完善法治。只有充分保障众多部门立法和规范符合法律,谈论法律本身的合宪性才有意义;否则,即使建立了所谓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只是徒有虚名的表面文章,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中国宪政与法治的实际状况。所以,在实现最高意义上的宪法审查制度之前,中国还需要走一段相当长的违法审查之路。[7]
  还有的学者把眼光扩展到了宪法对私人领域的效力问题,意图探索一条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根据这一观点,宪法诉讼可分为违宪审查之诉和宪法私权诉讼两个层面。所谓宪法私权诉讼是指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以外的侵犯时,依据宪法所提起的诉讼。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宪法通过私法化能为公民基本权利受损害提供一种最终的救济手段,或许是激活中国宪法的一条近路。[8]“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尽管这些观点着眼于不同的角度,但一个共同的态度却是希望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逐渐推动宪法的实施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3.利用现有的资源,不空洞的寄希望于未来成熟的制度
  近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不自觉地形成了一种逻辑定式,即基于理性建构的变法心态,并由此导致了“制度断裂”。幸运的是,学者们也已认识到这一病症,并以自己的行动做出了回应。在“孙志刚案”中,三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认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一行政法规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建议对其进行违宪审查。他们不是不清楚违宪审查实践的虚化现状,然而,他们没有抛出激进的“革命”措施,也没有倡言在制度层面上进行改革和完善,而是选择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完成正当的诉求和意愿表达。毕竟,“尽管现行宪法有种种不足,但要把它推倒重来的宪政主义激进派的主张由于制度成本太高,会造成欲速则不达的结局。目前中国的最主要的问题基本上都是‘违宪的’问题。因而在中国推行宪政的第一步应该是护宪运动。”[9]在那份纯粹的充满了技术用语的建议书里,我们找不到一句情绪化的语言,找不到一句煽情的表达。这是一种用尊重制度的态度来进行制度建设的作法。这种关注宪政建设的方式完全迥异于此前的作法,即真正从实践和行动上推进中国的宪政与法治建设。纵观我国知识界和社会各界以一系列宪法个案为契机,在自己狭窄的言论空间里和现有制度的合法空间内,费尽辛苦,广泛呼吁,发出了不屈不挠的宪政和法治之声,并逐步提出了相应的可行性解决方案和建议。由此可以乐观地看出,今日中国的宪政运动是在以实践理性和切实可行的有说服力的改革方案和建议来回应社会事件,从而正在致力于形成某种具有实质意义的宪政秩序。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宪政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立项号: 06BFX014)
  
  注释:
  [1]毛泽东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5):366.
  [2]杨继绳.中国当代社会各阶层分析[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6:55-57.
  [3][美]约翰·凯克斯.应奇、葛水林译.为保守主义辩护[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
  [4]朱学勤.近代革命与人性改造[EB]. http://www.freehead.com/viewthread.php?tid=6577896,2007-10-01
  [5]刘军宁等.自由与社群[M].北京:三联书店,1998,247.
  [6]邵建.“善后会议”中的胡适[J].书屋,2006(10).
  [7]张千帆.建立中国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兼对修宪理论的一点探讨[J].战略与管理,2004(2).
  [8]蔡定剑.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J].中国社会科学,2004(2).
  [9]季卫东.宪政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6.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 耿超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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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提高,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庄,农民主要是在利益驱动下参与政治,但这种利益主要是农民掩藏在“义务动机”之下的不太敢于承认、不太明确的利益。国家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供给拓宽了农民政治参与渠道,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除了民主选举之外的其他制度性正式参与方式几乎都成了摆设。要对农民进行利益维护的培养和教育,提高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水平,并正确看待非制度性政治参与。  [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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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划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符合首都城市性质与功能,是北京文化经济深度融合、组团发展和集成创新的重要标志。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是创造、生产或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规模级、开放式的文化经济功能区。就其整体面貌看,主要有科技园区、工业厂区、文化街区、规划新建四类;就其形成来源看,主要有自然形成、主导建设、改造租用、资源依托四种。北京集聚区具有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管理运行特征。本文提出,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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