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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应用,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传递越来越容易,因为个人信息极易受到恶意使用和篡改,从而引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等相关问题。文章旨在从个人信息的概念、价值,我国个人信息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模式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法律制度
一、个人信息的价值
个人信息是对本人识别的所有信息的总和,包括了生理、心理、智力、社会、经济、文化、个体、家庭等各个方面的信息。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个体,以描述个体特征的基本数据都应该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现在社会的网络发展,个人信息经过数据加工之后,利用互联网传播的特性,迅速地把加工处理之后的个人信息传递到了网上。
通过个人信息以及个人在网上活动及个人空间内的信息资料,可以识别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生理信息、消费信息、购物喜好、心理活动等。这些信息经过网络行为分析就可以被识别或者可能被识别。个人信息的外泄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不仅仅通过网络被识别或者泄露后打扰到个人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影响个人的精神,造成财产损失等后果。对于敏感及特殊人物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外泄,会影响企业或国家的利益,因此,保护好个人信息意义重大。
目前,个人信息的泄露非常普遍,并且呈现出世界范围内、各个地区多发的趋势。个人信息泄露迅猛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并且个人信息泄露的种类越来越多,通过高科技手段外泄、传播速度加快、多渠道进行传播,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依法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惩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首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款数量比较少,适用范围相对比较小。在法律条规上没有普遍的针对性,重视对违法者的刑事处罚及行政管理,忽视民事侵权及民事归责,这样往往导致个人信息的主体财产及精神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其次,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大多缺乏操作性,很多法律条款只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却没有提出未履行义务的后果。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较小。但是,随着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逐步发展到直接保护以避免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频繁受到各类威胁。
就目前来说,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立法规制为主导的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以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综合模式。其中,通过立法,有政府制定法律的立法规则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欧盟。早在1995年10月欧盟就要求其成员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并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严格对个人信息的传递及使用进行了要求,并在国际贸易中要求合作国家必须采用相同的标准,才能互通贸易数据。美国则是行业自律模式的典型代表。行业自律模式主要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各个行业制定相关的行为规章制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虽然美国没有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最低要求的国家级法律条款,但是美国的很多行业都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等自律组织,如由Truste 和OPA 组织带头执行并实施的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日本是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综合模式的代表国家,结合立法规制及行业自律两种模式的优势,日本本国制定了《个人情报保护法》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同时在相关的行业也出台了具体详细的行业规范,比如《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关于保护行政机关个人信息的法律》等。
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及制度
综上,我们必须借鉴国外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同时充分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特点,全面、有效地解决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采用法律及自律等不同的监管模式,协调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促进信息安全、自由的流动。因此,相关部门要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做好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首先,立法机关要建立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避免各种个人信息数据泄露。同时,严格规定合法的征信机构对信用数据的采集等行为使之真正用于客户信用的目的,避免出现个人信息大面积的泄露,从而损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其次,在司法方面应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突破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重刑事处罚及行政管理,轻民事侵权及民事归责”的现状,全面遏制社会生活中侵犯个人信息的各类行为。
再次,严格执法,仅仅依靠法律条文而不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进行执行,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只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因此,要捍卫公民的信息权,就要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按照相关的具体惩罚规定进行处罚。如,非法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根据具体情况处于罚金。窃取或者情节更为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基础法律问题探究[J].新余高专学报.2009(06).
[2]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2).
[作者简介]万志伟、林丹娟,江苏省南京市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江苏警官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院级立项项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项目编号1153)。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法律制度
一、个人信息的价值
个人信息是对本人识别的所有信息的总和,包括了生理、心理、智力、社会、经济、文化、个体、家庭等各个方面的信息。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个体,以描述个体特征的基本数据都应该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现在社会的网络发展,个人信息经过数据加工之后,利用互联网传播的特性,迅速地把加工处理之后的个人信息传递到了网上。
通过个人信息以及个人在网上活动及个人空间内的信息资料,可以识别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生理信息、消费信息、购物喜好、心理活动等。这些信息经过网络行为分析就可以被识别或者可能被识别。个人信息的外泄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不仅仅通过网络被识别或者泄露后打扰到个人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影响个人的精神,造成财产损失等后果。对于敏感及特殊人物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外泄,会影响企业或国家的利益,因此,保护好个人信息意义重大。
目前,个人信息的泄露非常普遍,并且呈现出世界范围内、各个地区多发的趋势。个人信息泄露迅猛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并且个人信息泄露的种类越来越多,通过高科技手段外泄、传播速度加快、多渠道进行传播,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依法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惩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首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款数量比较少,适用范围相对比较小。在法律条规上没有普遍的针对性,重视对违法者的刑事处罚及行政管理,忽视民事侵权及民事归责,这样往往导致个人信息的主体财产及精神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其次,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大多缺乏操作性,很多法律条款只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却没有提出未履行义务的后果。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较小。但是,随着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逐步发展到直接保护以避免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频繁受到各类威胁。
就目前来说,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立法规制为主导的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以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综合模式。其中,通过立法,有政府制定法律的立法规则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欧盟。早在1995年10月欧盟就要求其成员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并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严格对个人信息的传递及使用进行了要求,并在国际贸易中要求合作国家必须采用相同的标准,才能互通贸易数据。美国则是行业自律模式的典型代表。行业自律模式主要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各个行业制定相关的行为规章制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虽然美国没有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最低要求的国家级法律条款,但是美国的很多行业都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等自律组织,如由Truste 和OPA 组织带头执行并实施的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日本是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综合模式的代表国家,结合立法规制及行业自律两种模式的优势,日本本国制定了《个人情报保护法》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同时在相关的行业也出台了具体详细的行业规范,比如《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关于保护行政机关个人信息的法律》等。
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及制度
综上,我们必须借鉴国外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同时充分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特点,全面、有效地解决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采用法律及自律等不同的监管模式,协调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促进信息安全、自由的流动。因此,相关部门要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做好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首先,立法机关要建立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避免各种个人信息数据泄露。同时,严格规定合法的征信机构对信用数据的采集等行为使之真正用于客户信用的目的,避免出现个人信息大面积的泄露,从而损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其次,在司法方面应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突破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重刑事处罚及行政管理,轻民事侵权及民事归责”的现状,全面遏制社会生活中侵犯个人信息的各类行为。
再次,严格执法,仅仅依靠法律条文而不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进行执行,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只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因此,要捍卫公民的信息权,就要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按照相关的具体惩罚规定进行处罚。如,非法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根据具体情况处于罚金。窃取或者情节更为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基础法律问题探究[J].新余高专学报.2009(06).
[2]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2).
[作者简介]万志伟、林丹娟,江苏省南京市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江苏警官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院级立项项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项目编号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