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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的主体责任如下:一、生鲜乳收购者对其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条例第三条)二、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三、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