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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土地兼并的迅速发展,均田制最终瓦解。在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土地买卖频繁,出现“前年田,八百主”的现象。宋代客户与前代部曲相比,他们与地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减弱,在政治上他们享有编户齐民的资格,有部分通过勤奋劳动从客户上升为主户,从以前地主的私属桎梏下解放出来了;在租佃契约制下的客户拥有迁徙和退佃的自由,定额租的实行,地主不再直接干预客户的经营,他们有了更多的自由时间,可以经营其他职业,使客户的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北宋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地主随意不经官府同意“私设公堂”处置客户,客户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
关键词: 宋代 客户地位 租佃契约 人身依附
唐宋之际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进入后期的重要阶段,中国传统社会发生了重要变化,唐中期以后,尤其是宋代呈现出与唐前期迥然不同的态势,客户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都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这些变化在客户地位的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宋代客户的政治地位
客户随着生产资料占有形态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改变着自己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魏晋至唐宋前期的佃客与客户是国家赐给公卿俸禄的一部分,属于国家农奴分配制下的一种分配制度。
1.客户的政治地位。
随着土地的兼并,均田制的瓦解,土地私有制迅猛发展,兼并的浪潮无情地吞并了大批自耕农的生产资料,迫使其离乡背井,成为寄人篱下的“浮客”或“客户”。按唐代的户籍管理法,“客户”住经一年以上,自购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为百姓。客户的分配制度暂告结束。客户开始自己去谋求生存的条件和场所,法律上承认其独立的地位。后晋天福八年(公元943年)三月的敕令:“其浮寄人户有桑田者,仍收为主户。”可见浮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主户。
随着土地的高度兼并,均田制的破坏,客户和地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日益松驰,客户的政治地位较前代有了显著的提高。
(1)宋代客户取得了与地主阶级同为国家编户的权利。
唐代的客户最先只是客籍户,贫困破产的小农冲破封建国家禁止脱户的罗网,逃往他乡,借以摆脱国家对他们的直接控制。由于长期坚持逃亡之斗争,至武周、玄宗之世,唐廷被迫允许他们可以就地落籍,公开承认其合法的存在。两税法实行后,只以资产多少定税,而不问地域上的主客之分,遂在原则上消除过去以地域户籍为标准而区分的主客差异,有产的客户原则上成了两税户,身为佃农、雇农的客户不是税户,也没有列入国家的正式户籍。
赵宋立国后,把客户登录簿籍,从而成了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的户籍权得到了承认,同别的编户有了平等的关系。宋代客户已被正式编入国家的户籍之中。
(2)宋代客户可以转化为主户。
由于客户独立的户籍,因此宋代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朝廷统计户口数字常将主客户分别统计。这两大类户籍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有无财产、要不要交纳两税而定的。所谓税户者就是有产之人,所谓客户者就是无产侨居者。但是如果主户破产丧失了土地,就降为客户。相反,如果客户购买几亩田地勤奋耕作,节衣缩食,家有盈余,或开垦几亩田地之后,就可以转化为主户。
二、宋代客户的经济地位
1.宋代客户与地主是一种契约关系,享有迁徙和退佃的自由。
随着均田制的瓦解,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把客户锁死在某一家或某一姓的土地上的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减弱,主客户之间以租佃契约为纽带,拥有迁徙和退佃的自由。佃客的被剥削和被奴役,限制于契约范围之内。田主超过契约范围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或不合理的。客户租佃土地时,需要订立租佃契约。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下诏,令:“各路州的民户,其中有想耕种而缺乏子种和土地者,……分给大片土地,但须订立明确的契约,举借种粮,及耕种的时间,等到秋收时按契约来分配收成。如果收后佃户不愿继续承佃,需求退佃和迁徙,地主不得无理拦阻。”
通过以上诏书就很容易看出宋代客户有迁徙和退佃的自由。
为了缓和主客户之间的矛盾,宋政府和地主阶级都调整了他们的剥削策略,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客户提高经济地位。主户便使用小恩小惠来笼络客户,他们还适当地“爱护客户”、“存恤客户”。南宋初年乐清知县的袁采这样说:“大家依靠客户之力来耕田,怎能不以他们为重?遇其有生育、婚姻、建造房屋、死亡等当酬之。耕耘之际,不惜一切地向他们借贷,少收其息。亲之爱之,待之如骨肉,他们可是我们的衣食之源啊。”
2.宋代私属客户负担国家赋役。
北宋客户不像前代部曲那样“随主属贯”、“别无户籍”,而是称作客户,与主户一样登记在政府的户口簿上,并与主户一并合称编户,他们不像前代部曲只是地主的私属,不仅和地主发生关系,而且和封建国家发生关系。前代部曲系“不课之口”、“附者皆无役”,北宋客户向封建政府纳赋应役,体现他们确实进入了编户的行列。
由于宋代“田制不立”土地兼并异军突起,大批自耕农破产导致佃农数量锐增,为了保证国家赋税收入,强化中央集权,迫切需要他们为国家承担赋役,而契约关系下的客户依附关系的松动恰恰为封建国家变需要为可能和现实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回想前文“税户”的含义,便是有产者——主户,客户与主户履行同等义务,能说他们的经济地位没有提高?
3.客户除了耕种某个地主的田地外,还可以被别人佣耕,甚至可以流向农业部门以外的职业。
宋代是社会分工日益深化的时代,摆在客户面前可供选择的职业行业有很多种:有契约制下的佃农;有依附与地主的田客;有小手工业者;有商品流通领域的小商贩或各种艺人及一身兼并数业的“多种经营者”。
如有的客户,在农闲时还兼营商贩。如“郑四客,台州仙居人,为林通叛家佃户,在农闲时经常外出作丝织品的买卖”。
商贩虽多次遭到地主阶级思想家切断“逐末”之途的威胁和恐吓,更甚的是统治阶级的无情欺诈和刻剥,但这也是客户经济地位提高向封建政府的传统统治发出的挑战和进攻,同时也是客户经济地位提高的印证。
三、宋代客户的法律地位
在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紧密结合的魏晋南北朝,部曲作为地主的私属,地主可以自行处置;而在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相分离的北宋,佃户成了国家的编户,因其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提高其法律地位也有所提高,地主再也不能像魏晋南北朝时一样随意私设公堂任意处置客户了。他们的权利在北宋的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1.一般地主无权私自处置佃客,须交官府处理。
魏晋隋唐时期的客户和部曲可以充当赏赐品,可以受到庄园主剜眼、截肢的残害,到宋代佃客则是不能随意杀害的。
如地主不能直接制裁佃农,而应该交由作为地主阶级统治机关的封建国家去制裁。旧制,童仆有犯罪者,允许私自黥其面。帝(太宗)谓:“童仆皆是雇佣的良民也。”诏:“凡盗主财物者,杖其即可,勿私自黥面。”
童仆的政治地位较佃农又低一层,北宋政府在法律上尚且不允许地主对他们擅自用刑,至于客户那就更可想而知了。
2.官僚地主也不能“私设公堂”处置家奴,否则被看作无视国法,一律论处。
正因为有这样的法律原则,所以我们在史籍中看见了一些地主因为打死佃客而受到惩罚的记载。
至和元年(公元1054年),因“宰相陈执中之妾捶挞女奴迎儿致死”而酿成了一场规模不小、历时甚久的官场风波。其时,开封府内,“道路喧腾”:朝廷上下轩然大波,弹劾之官、谏议之官,如赵抃、欧阳修等,纷纷上书弹劾。赵抃说:“即使女奴原本有罪过,自当送官断遣,岂可随意使用匹夫之暴力,失大臣之体,违朝廷之法,立私门之威?”要求将陈执中的擘妾阿张“擒拿官府,以正典刑”;并且认为,无论如何,“执中不能无罪”要求罢其相位。有人甚至声称:“执中可斩。”在众压力之下,陈执中本人“亦自请求入狱”。直至“执中去位,言者乃至”。到执中死时,礼官还指责他。一个位在一人之下、众人之上的宰相对于一名小小女奴,尚且不能“私第决罚”、“而应送官断遣”。宰相家里打死女奴,宰相本人居然遭受了这么多的非议、责难,这般区区小事竟成了宰相去位的主要原因,何堪地主能“私设公堂”处置客户呢?这何等准确地说明了客户法律地位大大提高了。
四、结语
由上观之,宋代客户被正式编入户籍;自己若能勤于耕田,便可由客户转化为主户;租佃契约的实行使客户和地主的依附关系大大的减弱;客户除了耕种某一个地主的土地外,还可以被其他人庸耕;甚至有的客户在农闲时可兼营商贩,同时封建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客户的权利,这说明宋代客户与前代部曲相比发生了彻底的变化,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法律地位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房玄龄等撰.晋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
[2]魏征等撰.隋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73.
[3]房玄龄等撰.晋书·王恂传.中华书局,1974.
[4]邓广铭,程应馀同编.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5]《中国古代史教学参考论文》第三册(隋唐五代辽宋夏金).1980年4月版.北大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
[6]沈志华编白话.续资治通鉴(卷19)中华书局,1993.8.
[7]陈邦瞻撰.宋记事本末(第一册)中华书局,1977.
[8]顾吉辰著.宋史.考证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8]元脱脱撰.宋史·食货.中华书局,1977.
[10]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第六册)(卷六六至卷八0)北京:中华书局,1979.
关键词: 宋代 客户地位 租佃契约 人身依附
唐宋之际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进入后期的重要阶段,中国传统社会发生了重要变化,唐中期以后,尤其是宋代呈现出与唐前期迥然不同的态势,客户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都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这些变化在客户地位的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宋代客户的政治地位
客户随着生产资料占有形态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改变着自己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魏晋至唐宋前期的佃客与客户是国家赐给公卿俸禄的一部分,属于国家农奴分配制下的一种分配制度。
1.客户的政治地位。
随着土地的兼并,均田制的瓦解,土地私有制迅猛发展,兼并的浪潮无情地吞并了大批自耕农的生产资料,迫使其离乡背井,成为寄人篱下的“浮客”或“客户”。按唐代的户籍管理法,“客户”住经一年以上,自购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为百姓。客户的分配制度暂告结束。客户开始自己去谋求生存的条件和场所,法律上承认其独立的地位。后晋天福八年(公元943年)三月的敕令:“其浮寄人户有桑田者,仍收为主户。”可见浮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主户。
随着土地的高度兼并,均田制的破坏,客户和地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日益松驰,客户的政治地位较前代有了显著的提高。
(1)宋代客户取得了与地主阶级同为国家编户的权利。
唐代的客户最先只是客籍户,贫困破产的小农冲破封建国家禁止脱户的罗网,逃往他乡,借以摆脱国家对他们的直接控制。由于长期坚持逃亡之斗争,至武周、玄宗之世,唐廷被迫允许他们可以就地落籍,公开承认其合法的存在。两税法实行后,只以资产多少定税,而不问地域上的主客之分,遂在原则上消除过去以地域户籍为标准而区分的主客差异,有产的客户原则上成了两税户,身为佃农、雇农的客户不是税户,也没有列入国家的正式户籍。
赵宋立国后,把客户登录簿籍,从而成了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的户籍权得到了承认,同别的编户有了平等的关系。宋代客户已被正式编入国家的户籍之中。
(2)宋代客户可以转化为主户。
由于客户独立的户籍,因此宋代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朝廷统计户口数字常将主客户分别统计。这两大类户籍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有无财产、要不要交纳两税而定的。所谓税户者就是有产之人,所谓客户者就是无产侨居者。但是如果主户破产丧失了土地,就降为客户。相反,如果客户购买几亩田地勤奋耕作,节衣缩食,家有盈余,或开垦几亩田地之后,就可以转化为主户。
二、宋代客户的经济地位
1.宋代客户与地主是一种契约关系,享有迁徙和退佃的自由。
随着均田制的瓦解,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把客户锁死在某一家或某一姓的土地上的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减弱,主客户之间以租佃契约为纽带,拥有迁徙和退佃的自由。佃客的被剥削和被奴役,限制于契约范围之内。田主超过契约范围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或不合理的。客户租佃土地时,需要订立租佃契约。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下诏,令:“各路州的民户,其中有想耕种而缺乏子种和土地者,……分给大片土地,但须订立明确的契约,举借种粮,及耕种的时间,等到秋收时按契约来分配收成。如果收后佃户不愿继续承佃,需求退佃和迁徙,地主不得无理拦阻。”
通过以上诏书就很容易看出宋代客户有迁徙和退佃的自由。
为了缓和主客户之间的矛盾,宋政府和地主阶级都调整了他们的剥削策略,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客户提高经济地位。主户便使用小恩小惠来笼络客户,他们还适当地“爱护客户”、“存恤客户”。南宋初年乐清知县的袁采这样说:“大家依靠客户之力来耕田,怎能不以他们为重?遇其有生育、婚姻、建造房屋、死亡等当酬之。耕耘之际,不惜一切地向他们借贷,少收其息。亲之爱之,待之如骨肉,他们可是我们的衣食之源啊。”
2.宋代私属客户负担国家赋役。
北宋客户不像前代部曲那样“随主属贯”、“别无户籍”,而是称作客户,与主户一样登记在政府的户口簿上,并与主户一并合称编户,他们不像前代部曲只是地主的私属,不仅和地主发生关系,而且和封建国家发生关系。前代部曲系“不课之口”、“附者皆无役”,北宋客户向封建政府纳赋应役,体现他们确实进入了编户的行列。
由于宋代“田制不立”土地兼并异军突起,大批自耕农破产导致佃农数量锐增,为了保证国家赋税收入,强化中央集权,迫切需要他们为国家承担赋役,而契约关系下的客户依附关系的松动恰恰为封建国家变需要为可能和现实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回想前文“税户”的含义,便是有产者——主户,客户与主户履行同等义务,能说他们的经济地位没有提高?
3.客户除了耕种某个地主的田地外,还可以被别人佣耕,甚至可以流向农业部门以外的职业。
宋代是社会分工日益深化的时代,摆在客户面前可供选择的职业行业有很多种:有契约制下的佃农;有依附与地主的田客;有小手工业者;有商品流通领域的小商贩或各种艺人及一身兼并数业的“多种经营者”。
如有的客户,在农闲时还兼营商贩。如“郑四客,台州仙居人,为林通叛家佃户,在农闲时经常外出作丝织品的买卖”。
商贩虽多次遭到地主阶级思想家切断“逐末”之途的威胁和恐吓,更甚的是统治阶级的无情欺诈和刻剥,但这也是客户经济地位提高向封建政府的传统统治发出的挑战和进攻,同时也是客户经济地位提高的印证。
三、宋代客户的法律地位
在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紧密结合的魏晋南北朝,部曲作为地主的私属,地主可以自行处置;而在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相分离的北宋,佃户成了国家的编户,因其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提高其法律地位也有所提高,地主再也不能像魏晋南北朝时一样随意私设公堂任意处置客户了。他们的权利在北宋的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1.一般地主无权私自处置佃客,须交官府处理。
魏晋隋唐时期的客户和部曲可以充当赏赐品,可以受到庄园主剜眼、截肢的残害,到宋代佃客则是不能随意杀害的。
如地主不能直接制裁佃农,而应该交由作为地主阶级统治机关的封建国家去制裁。旧制,童仆有犯罪者,允许私自黥其面。帝(太宗)谓:“童仆皆是雇佣的良民也。”诏:“凡盗主财物者,杖其即可,勿私自黥面。”
童仆的政治地位较佃农又低一层,北宋政府在法律上尚且不允许地主对他们擅自用刑,至于客户那就更可想而知了。
2.官僚地主也不能“私设公堂”处置家奴,否则被看作无视国法,一律论处。
正因为有这样的法律原则,所以我们在史籍中看见了一些地主因为打死佃客而受到惩罚的记载。
至和元年(公元1054年),因“宰相陈执中之妾捶挞女奴迎儿致死”而酿成了一场规模不小、历时甚久的官场风波。其时,开封府内,“道路喧腾”:朝廷上下轩然大波,弹劾之官、谏议之官,如赵抃、欧阳修等,纷纷上书弹劾。赵抃说:“即使女奴原本有罪过,自当送官断遣,岂可随意使用匹夫之暴力,失大臣之体,违朝廷之法,立私门之威?”要求将陈执中的擘妾阿张“擒拿官府,以正典刑”;并且认为,无论如何,“执中不能无罪”要求罢其相位。有人甚至声称:“执中可斩。”在众压力之下,陈执中本人“亦自请求入狱”。直至“执中去位,言者乃至”。到执中死时,礼官还指责他。一个位在一人之下、众人之上的宰相对于一名小小女奴,尚且不能“私第决罚”、“而应送官断遣”。宰相家里打死女奴,宰相本人居然遭受了这么多的非议、责难,这般区区小事竟成了宰相去位的主要原因,何堪地主能“私设公堂”处置客户呢?这何等准确地说明了客户法律地位大大提高了。
四、结语
由上观之,宋代客户被正式编入户籍;自己若能勤于耕田,便可由客户转化为主户;租佃契约的实行使客户和地主的依附关系大大的减弱;客户除了耕种某一个地主的土地外,还可以被其他人庸耕;甚至有的客户在农闲时可兼营商贩,同时封建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客户的权利,这说明宋代客户与前代部曲相比发生了彻底的变化,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法律地位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房玄龄等撰.晋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
[2]魏征等撰.隋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73.
[3]房玄龄等撰.晋书·王恂传.中华书局,1974.
[4]邓广铭,程应馀同编.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5]《中国古代史教学参考论文》第三册(隋唐五代辽宋夏金).1980年4月版.北大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
[6]沈志华编白话.续资治通鉴(卷19)中华书局,1993.8.
[7]陈邦瞻撰.宋记事本末(第一册)中华书局,1977.
[8]顾吉辰著.宋史.考证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8]元脱脱撰.宋史·食货.中华书局,1977.
[10]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第六册)(卷六六至卷八0)北京:中华书局,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