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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鉴于学生伤害事故在全国屡见不鲜且愈演愈烈,本文从学生伤害事故定义入手,确定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上内涵与外延,总结归纳现有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继而从立法和学校等两个方面提出预防及完善建议,如制定《教学场所安全法》以及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上杜绝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以达到公平、效率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目的。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教学场所安全法
一、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作为教育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办法》并未也不可能对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侵权责任法》在其第38条规定,在学校有过错的前提下,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第40条规定,伤害来源第三方的,学校如有过错,也要承担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体现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主体的侧重保护;第40条对第三方致害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再一味坚持过错原则,突破了《办法》沉珂,体现了实质公平原则,是法律的进步,值得肯定。
二、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立法现状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人数在不断增多,一定程度上使得学生受伤害的事故愈演愈烈。
目前,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面临的老大难是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规定相对落后,针对性弱,且操作性不强;并且这两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地规定规范学生这一类主体,致使司法实践中无法可循,无法可依,因而操作难度较大。
此外,现行法律上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细节问题,如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等等问题,均规定模糊甚至没有涉及。然而学术界亦对此类问题未达成一致,众说纷纭,导致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辖区内的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件中采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最后赔偿数额各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造成“同伤不同价”的不平等的现象,难以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信服,造成上诉率往往高居不下,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同时给学生本人及其代理人寻求法律救济带来很大困难与困扰。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索要高额赔偿而假造户口的现象。
以上诸多问题极大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给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是我们在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都亟需解决的。
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建议
首先,在立法上笔者建议尽快制定《教学场所安全法》。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教学场所”定义尚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教学场所安全法》中的教学场所,应当定义为“在特定时间内固定用于特定教学考试用途的特定公共场所”。教学场所与其他场所的区别有三:
其一,时间的特定性,即只有在特定的教学考试的活动所进行的时间内。若不在此特定时间内,学生人身及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由其他法律调整,不在本法保护范围之内;
其二,用途的特定性,即只有特定的教学考试用途。这里的用途既包括用于学校教学考试,也包括用于社会教辅机构的教学考试,还包括用于私人开设的教学辅导等等。否则,不在本法保护范围之内。
其三,场所的特定性,即必须是的固定的公开场所。若是老师办家教,“开小灶”等学生较少的情况,因其人数不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不在本法保护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以上三点特征,通过特定性限定式表述,将法律所特指的教学场所清楚展示,也将法律所保护的学生给出明确定义。
伴随着我国社会教育事业的日渐蓬勃发展,考试作为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方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而社会上各种辅导机构大量涌现,然而辅导机构一般资金不强,或因安全意识淡薄,以至于事故频发,给社会带来极其不良的影响。制定《教学场所安全法》的积极意义在于,将本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包围之内的社会辅导机构中学员的人身安全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笔者相信,《教学场所安全法》的制定将给社会上的教学场所安全负责人敲响安全的警钟,促进其树立安全意识,督促其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其次,学校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学校全体成员均应当树立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意识,做到防患未然。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防范管理机制,从学生伤害事故事先预防到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上增强学校的应对能力。
最后,由于学校性质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资金主要来源依靠财政拨款,因此建议国家对学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除此之外,建议建立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以及学生伤害事故风险基金等,应充分利用社会上资金资源,以增强学校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等风险应对和赔偿能力,达到法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的良好局面。
四、小结
近年来全国各地学生伤害事故的不断发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笔者认为,针对学生伤害事故,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立法,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方向指引和法律保障。学校应该树立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抵御学生伤害事故风险的能力。学生应该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政府应当重视学生伤害事故,加强对学校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如此多方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向心力、凝聚力,最大程度保护学生利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伟大中国梦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侯建峰.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3.27.
[2]贺定科.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思考[J].神州,2013.15.
[3]杨健民.论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J].人民论坛,2013.5.
[4]余均政.浅析侵权责任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响[J].试题与研究·新课程论坛,2013.20.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教学场所安全法
一、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作为教育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办法》并未也不可能对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侵权责任法》在其第38条规定,在学校有过错的前提下,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第40条规定,伤害来源第三方的,学校如有过错,也要承担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体现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主体的侧重保护;第40条对第三方致害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再一味坚持过错原则,突破了《办法》沉珂,体现了实质公平原则,是法律的进步,值得肯定。
二、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立法现状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人数在不断增多,一定程度上使得学生受伤害的事故愈演愈烈。
目前,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面临的老大难是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规定相对落后,针对性弱,且操作性不强;并且这两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地规定规范学生这一类主体,致使司法实践中无法可循,无法可依,因而操作难度较大。
此外,现行法律上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细节问题,如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等等问题,均规定模糊甚至没有涉及。然而学术界亦对此类问题未达成一致,众说纷纭,导致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辖区内的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件中采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最后赔偿数额各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造成“同伤不同价”的不平等的现象,难以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信服,造成上诉率往往高居不下,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同时给学生本人及其代理人寻求法律救济带来很大困难与困扰。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索要高额赔偿而假造户口的现象。
以上诸多问题极大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给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是我们在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都亟需解决的。
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建议
首先,在立法上笔者建议尽快制定《教学场所安全法》。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教学场所”定义尚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教学场所安全法》中的教学场所,应当定义为“在特定时间内固定用于特定教学考试用途的特定公共场所”。教学场所与其他场所的区别有三:
其一,时间的特定性,即只有在特定的教学考试的活动所进行的时间内。若不在此特定时间内,学生人身及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由其他法律调整,不在本法保护范围之内;
其二,用途的特定性,即只有特定的教学考试用途。这里的用途既包括用于学校教学考试,也包括用于社会教辅机构的教学考试,还包括用于私人开设的教学辅导等等。否则,不在本法保护范围之内。
其三,场所的特定性,即必须是的固定的公开场所。若是老师办家教,“开小灶”等学生较少的情况,因其人数不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不在本法保护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以上三点特征,通过特定性限定式表述,将法律所特指的教学场所清楚展示,也将法律所保护的学生给出明确定义。
伴随着我国社会教育事业的日渐蓬勃发展,考试作为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方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而社会上各种辅导机构大量涌现,然而辅导机构一般资金不强,或因安全意识淡薄,以至于事故频发,给社会带来极其不良的影响。制定《教学场所安全法》的积极意义在于,将本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包围之内的社会辅导机构中学员的人身安全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笔者相信,《教学场所安全法》的制定将给社会上的教学场所安全负责人敲响安全的警钟,促进其树立安全意识,督促其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其次,学校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学校全体成员均应当树立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意识,做到防患未然。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防范管理机制,从学生伤害事故事先预防到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上增强学校的应对能力。
最后,由于学校性质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资金主要来源依靠财政拨款,因此建议国家对学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除此之外,建议建立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以及学生伤害事故风险基金等,应充分利用社会上资金资源,以增强学校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等风险应对和赔偿能力,达到法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的良好局面。
四、小结
近年来全国各地学生伤害事故的不断发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笔者认为,针对学生伤害事故,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立法,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方向指引和法律保障。学校应该树立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抵御学生伤害事故风险的能力。学生应该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政府应当重视学生伤害事故,加强对学校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如此多方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向心力、凝聚力,最大程度保护学生利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伟大中国梦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侯建峰.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3.27.
[2]贺定科.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思考[J].神州,2013.15.
[3]杨健民.论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J].人民论坛,2013.5.
[4]余均政.浅析侵权责任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响[J].试题与研究·新课程论坛,2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