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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达一个世纪的岁月中,荣氏家族在中国经济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起起伏伏无不带着深深的时代烙印,折射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种种复杂关联。1935年,荣氏企业所属的申新公司第七纺织厂被英国银行拍卖在上海引起了很大轰动。回顾这个近代社会经济史上的重大事件,笔者意在逐步揭开在历史云烟中抱着实业救国理想企业家们的命运转承。
拍卖案轰动上海滩
1935年2月,英商鲁意师摩拍卖行在《申报》登出一则拍卖公告:1935年2月26日下午3时半,在北京路该行前间拍卖申新公司第七纺织厂所属“坐落本埠东区贵重地产六十八亩,兼该地上所建房屋以及屋内机器”,“限价银洋二百廿五万元,若出价不到此数者,则不予考虑……凡出价最高者即为买主”。拍卖如期举行,由日本律师冈本、村上代表匿名委托人以最低价二百廿五万元拍得。这起拍卖事件在上海商界引起轩然大波。
拍卖案中的申新公司第七纺织厂(以下简称申七)为申新纺织公司下属企业。申新纺织公司由荣宗敬、荣德生兄弟于1915年创办,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民族企业,到1932年底,申新纺织公司已扩建为9个纺织厂,成为旧中国规模最大的纺织企业。截止1935年初,申新纺织公司拥有纱锭552681枚,线锭49988枚,布机5383台,资产总额约为5880余万元,与1934年全国华商纱锭270余万枚、布机2万余台相比,荣氏企业分别占到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实为当时中国纺织工业中的巨擘,也是民族经济希望所寄。
被拍卖的申七原为德国商人1896年在香港所创办的瑞记纱厂,一战后由英国商号安利洋行接手经管,迁到上海,改称东方纱厂。1928年夏,该厂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定价175万两标售,荣氏兄弟买下该厂,于1929年1月开工生产。在被拍卖前夕,申七有56000余纱锭,7100余线锭,4600余工人依此为生。在当时,纱厂业是我国新兴的民族工业,而全国华商纱厂中,申新纺织能力规模之大、地位之重要可以想见。因此,申七被拍卖并非一厂之事。拍卖事发后,国人颇为震惊。
拍卖事件的起因为申七欠汇丰银行200万抵押贷款,1934年底押款到期,是时申七还不出本利,向南京国民政府请求援助无效,于是向汇丰银行请求转期,并愿先交付全部利息及押款的一部分。荣氏无力还贷,申七的第二大债权人——中国银行和上海银行也不敢继续放贷,国民政府内部整理与救济两派对是否援手荣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申七濒临破产倒闭。此时,对申新觊觎已久的日商纱厂见有机可乘,怂恿汇丰银行强行拍卖申七,“私拟归其接受”。汇丰银行于是置荣氏请求于不顾,委托律师通知中国、上海两行,要根据契约实行拍卖。
荣氏兄弟闻此恶讯,立即请律师在《申报》连续三日发表紧急通告,反对汇丰银行拍卖申七房屋、地基及机器,并称“无论何人买受该产,当不能取得合法所有权。请各界幸勿受愚,致启纠纷”。
原来,1933年荣氏兄弟在和汇丰抵押借贷时被约定:借款人须将申七的土地及土地上的纱厂机器、仓库、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以及蒸汽引擎锅炉、机械工具等等的支配权,移交与汇丰银行。待期满时,如借款人不能支付本银200万银元或利息,贷款人有权暂时占有上述产业,不需于事先请示法院。贷款人可以不经过法院手续,出卖该产业,或经拍卖方式,或经私人契约方式出卖。所有出卖所得,应先付出卖所需手续费,再付所欠款项,余款则交还抵押借款人。最后还特别强调,“所有关于本抵押借款所发生的问题,均应照大英帝国法律解决”。
然而,根据旧中国民法规定,凡抵押借款(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质和权利质)到期不取赎,债权人必须经过起诉手续,由法院判决后,才能处分抵押物。“是为防止债权人乘债务人处境因难,乘机侵占对方权益,使债务人不能获得应有的保障”。
在中国法律与英国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汇丰无视中国法律执意要根据英国法律解决纠纷。在汇丰发布公告之时,国民党政府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也发表第14090号布告,裁定假扣押申七厂财产,除派员前往实施假扣押外,嗣后无论何人,对于上开假扣押之财产,非经本院核准,不得有任何私擅行为。汇丰银行在申七厂门后面贴封条,但法院在汇丰银行的封条上再加封条,表明汇丰银行的封条是不合法的。
最终,汇丰方面对于中国法院的制止,全然不顾,仍命英商鲁意师摩拍卖行如期拍卖。开拍仅半小时,即由日本的村上律师拍得。有人询问他是代表何家竞拍,村上答曰:“受人委托办理,但殊未便宣布,惟日后君等当能知之。”但华东社记者调查得知,竞标得主是日商大连汽船会社,由丰田纺织厂株式会社出面购得。
社会舆论挽救申七
汇丰为了收回放款,减少经济损失,无视中国法律自行拍卖的行为引起了国内大众的愤慨。荣宗敬向社会各界表示,“申新七厂现仍照常工作,以待法院之处置”,并呼吁“本人势必反抗到底,惟望政府当局、以及关心及爱护我国实业界人士,共同予以实力之援助、及公平之舆论,以免被汇丰一手抹煞”。荣氏的呼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事件刚一发生,当时发行量较大的《申报》就公开发表社论,指责汇丰银行方面,本亦承认由中国、上海及13家钱庄组成的银团为第二债权人,“今忽改变态度,仅顾利已,不顾法律人情,以甚低标价交拍卖行拍卖,实深遗憾”,“目下正由双方律师负责交换意见,以谋转圜。设仍无法解决,惟有诉求法律保障,而我国各界人士,亦必起而为后盾也”。
随着事态的发展,社会各界群起响应。南京市商会电呈行政院、全国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实业部、司法行政部,对申七拍卖事请求“迅予依法制止,并拨款救济,以维实业”。中华工业总联合会在三马路益友社召集全体紧急会议,议决“一致反对汇丰银行违法拍卖,并发出急电呈请政府迅速救济。……应请钧院府部采用紧急步骤,请由英国上海审判署立即颁发制止状,停止汇丰行使产权”。
事情越闹越大,几乎形成一次全国规模的“排英运动”,已绝不仅仅是单独一家纱厂的拍卖问题,也不仅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而发展成有关政治外交、民族利益的国家大事了。有人认为,外国银行摧残我国生产机关之手段太辣,给我国经济金融界造成很多不利影响“到期不赎,在停滞中者,亦决不止申新七厂一家,自此次申新七厂拍卖后,上海生产界必将大受震动,而金融状况,愈益不安。”更有人将汇丰此举联系到英国的对华政策,认为“含有严重之意义”,“实为贯彻其最近对华策略之必经阶段。其目的所在,或非仅申新七厂一户而己,而不幸之申七竟牺牲于彼辈牛刀初试之下”。 一些社会团体挺身而出,采取直接行动以作奥援。如华商纱厂联合会致函国民党政府棉统会:“事关整个棉业前途,群情惶骇,恳请钩座迅筹善策,以保主权,毋任屏营待命之至”。为此,纱联会特地组成专门委员会声援,同时并派代表谒上海市长吴铁城及英国商会会长马锡尔等。一面并电请中央党部、行政院、外交部、财政部及实业部等,制止汇丰银行非法行为。
拍卖事件在社会舆论的声讨声中不断发酵,无论是英国还是日本方面,都感受到了来自中国社会各界的巨大压力,而不得不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据事件亲历者、荣氏女婿李国伟回忆说,“各报社论一致谴责汇丰非法行为,各社会团体激起公愤,热烈声援。……国民党政府迫于群众的坚强意志,派实业部长到上海去向汇丰磋商,拖延了很长的时期。……申七拍卖,未予执行”。
1936年12月,荣宗敬与汇丰银行订立申七抵押合同,汇丰同意申新偿延长贷款期限到1940年12月3日,1936年9月30日起,利息改以年息七厘计算(原为八厘),以全部土地房屋建筑及机器作为抵押品,至此拍卖事件告一段落。
艰难的实业报国梦
在全面抗战爆发前,对于中国的民族企业家来说,实业报国理想面对的最大威胁是享有治外法权庇护、生产效率较高的外资企业,尤其是日资企业。
近代中国人自办之工业,“首推纱业,而中日工业竞争最烈者,亦莫如纱业”。中国棉纺织业由1920年代中、英、日三足鼎立的局面逐渐演变为1930年代中、日间的对抗。据统计,1931-1936年间,在日商蓄意倾轧下的中国棉纺织业,能始终维持营业而不经失败异动的华厂不到10家。荣宗敬曾说,“多买一只锭子,就像多得一支枪”,他发展工业的目的,乃为“杜侵略”、“抵外货”,即便财力不及,也设法为之。
然而,当时经济环境并不乐观。就在申新七厂肇建这一年,世界爆发大范围的经济危机,并逐渐波及中国,中国经济堕入严重危机中。日本在华纱厂也趁机进一步加紧扩张,给华商造成严重威胁。1931年,因九一八事变和大水灾的影响,中国棉纺织业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中国国内市场的购买力进一步下降,纱价剧跌。至1934年,全国92家纱厂中,“每日亏本约6万元之巨,全年合计当在2500万元之巨”。进入1935年后,“一方面因棉花供给不足,同时美棉又告涨价,而一方面,纱价因现纱销路呆滞而大减,棉花与棉纱之间二者形成剪形之差率,致纱业濒于一蹶不振之境”。
荣氏纺织企业的情况也不例外。1931年及其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申新品牌人钟42支纱“每包从325两跌到206两”,估计每个开工的纱厂平均“每年要赔蚀资本的四分之一”,并且产品质量越好,赔累愈多。荣氏纺织企业从极盛时期的高峰走向低谷。1932年申新九厂因迁建厂房,向英商麦加利银行押借巨款,申新三厂也将全部厂产抵押于中国银行。1933年中国纺织业突发恐慌,纱布市价继续下跌,而申新四厂不幸毁于火灾,加上荣宗敬父子投机失败,申新的财务危机愈发严峻,至次年,申新各厂几乎已抵押殆尽。
更糟糕的是,1934年3月,一向与申新公司来往密切的银行业声言不再对其放款。至6月底,荣氏申新公司资产共值6800万余元,而负债逾6300万元,已是举步维艰。到期“应付500万元,银行方面已无物可押;十六家往来钱庄,谨防自己危险,不肯再放,危急存亡”, 7月4日宣布停业清理。到申七拍卖前夕,申新公司九个厂已停其四。
荣氏兄弟实业报国之困,不仅在于经济危机,更在于当时国民党政府对发展经济的漠视。当时中国棉纺织业之不振的最大外因“是国家无上轨道之政治、没有政府的保护”。如法国学者白吉尔所言,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创立一种更加有利于私人企业发展的体制格局”,“对于发展私人企业的态度是相当冷漠的”。
南京国民政府在工商业萧条的最初几年里,不愿为濒临绝境的中国资产阶级提供任何支持,以帮助有关企业克服和渡过危机。有时为了追逐眼前利益,甚至“不惜政府为之付出高昂代价,并常常叫外国人占了便宜”。当时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政策,对于中国棉纺业的保护效果本就“十分有限”,1934年7月实行新关税政策,对原料棉花和纺织机器的税率提高,对进口的棉产品反而减税,以致日货在中国大量倾销,国产纱价更加低落。10月,南京国民政府又开始加征棉纱统税,中资企业被逼入更为困苦的境地。1934年全年,上海工商业“改组1290家,闭歇366家”,经济之惨淡几乎无可复加。
当申新纺织总公司终因资金周转失灵而被迫搁浅时,荣宗敬迫于无奈,向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呈文求救。实业部认为,该厂“不予救济,恐有倒闭之虞。惟该厂现有纱线各锭60万枚,职工11余万,一旦停工,全国骤增十余万失业工人,即其债额亦足牵动金融,紊乱市面,事态严重,政府亟应设法维持”。时任实业部长陈公博遂提出整理申新、改为国营的办法,企图统制运作。然而,南京国民政府内财政部、实业部未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实业部内工业司和商业司之间意见也不一致”。
负债经营危机重重
荣氏企业陷入困境不仅是当时经济环境与国民党政府的态度使然,更来自于荣氏企业的负债经营方式,以及它与金融系统千丝万缕的联系。
对银行业而言,一战后兴起的棉纺织业曾是很好的业务对象,因为“中国纱厂比较发达,资金周转快,借款期限很短,容易收回”,银行业很乐意向纺织业投放贷款。就资力最大的中国银行来说,1933年末,全国共有纱厂89家,其中“与中行有关系的就有43家”。随着经济形势逆转,企业经营步入低谷,银行也将贷款方针由信用放款为主,变为抵押贷款为主,对纱厂的放款更加小心谨慎。
荣氏企业一直通过负债经营的方式扩张企业,维持经营。申新与中国银行建立借贷关系始于1923年,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关系尤为密切,申新贷款经常占到上海银行对纱厂贷款总额的一半以上。荣氏与政府和银行之间非同寻常的关系,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方便和实惠,使它能够比一般的民族企业发展得更快,但其前提是工厂必须运转顺利,否则就会陷入难以为继的窘境。 在经济萧条期间,以中行为首的银行团对申新经营状况愈益不满,急图加强监督与控制。而荣氏极不情愿银行团插手公司的财务和生产。1935年2月,申新一、二、五、八厂与银行团所订补充营运借款合同到期,中国银行等借机拒绝荣氏继续维持的请求,提出由银行团作为主体管理工厂的条件,荣宗敬不肯答应,认为银行团只能监督财务,不能过问厂方的生产。双方僵持不下。后来折衷,申新公司被迫接受由债权人组成的银行团的监督,“实际上丧失了一部分企业经营管理权”。当时申新各厂的财务都在银行团监督之下,总公司也无法调动资金和原料来使申新二、五厂开工,而两厂停工造成5000余工人失业,生活无着。
荣氏企业“在资金、技术、原料等方面离不开对政府和银行的依赖”,在发展过程中“又始终摆脱不掉被压迫被束缚的地位;而企业本身的盲目扩充,又加深了这种恶性循环的处境”。严中平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纱厂与银行之间的尖锐矛盾在于,纱厂必须背负过高的利息,忍受苛刻的条件,以厂基向银行抵押借贷,银行却正好藉此对纱厂实行高利盘剥,由逐渐侵蚀到全部鲸吞。
当时也有人分析说,“有许多纱厂在这一年中从企业家的手里移到了银行家的手里,而且这现象还有继续展开的趋势。从前银行家和企业家只是债权者和债务者的关系,银行家对于纱厂的经济关系,只是‘放款’而已,现在银行家自身做了纱厂的‘东家’,同时他们对于纱厂的经济上的关系也由放款而变为投资”。申新七厂被汇丰银行拍卖事件,即是这种种矛盾的集中爆发。
事件之外
申新七厂的被拍卖事件,原本只是荣氏企业与汇丰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在汇丰方面来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力还贷就拍卖抵押品,这种想法并无大错;在荣氏方面,认为借贷好商量,做生意也要讲人情,不能置人于死地。然而,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之下,决定企业命运的往往是更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申七事件凸显出企业、政府、银行三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关系。
在被朴素民族感情所激发出的强烈抗议浪潮下,银行和政府被迫介入。南京国民政府尽管畏于社会压力表态挽救申七,却只是雷声大雨点小,且内部蒋、汪两派一直暗中角力、态度分歧,蒋系对凡是属于汪系的做法多不买账,而并非以申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根本考虑,这种迁延不决的行为将申七推向了危险的边缘。财政部孔祥熙还以金融界袖手旁观作为光明正大的借口,发动了对银行业的再次改组,成为这一事件的最大赢家。
国民政府建立后,取得金融界的合作可谓一大关键,华资银行业一度被要求提供资金支持,但它们在业务经营上仍试图走独立发展道路,这点逐渐为官方所不悦,而荣氏对银行的不满和舆论对银行的问责,给国民政府提供难得的行动契机。事实上,在1934至1935年经济衰落、金融恐慌时,身为财政部长兼中央银行总裁的孔氏,不仅未向工商企业多拨一分贷款予以救济,反而操纵实业家和商人们,成功地把他们的不满转向银行家发泄。
在申七事件的冲击下,南京国民政府开始从金融领域实施统制经济政策。1935年 3、4月份,南京国民政府改组中、交两行,接着成立了农民银行,6月份控股“小三行”,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垄断金融体系完成建立,政府与银行逐渐融为一体。而南京国民政府在1932年就萌生统制全国经济之意,申七拍卖事件无意中成为事实上的导火索,“虽然未及全面实施,但却为抗战爆发后国家迅速进入战时状态并进而实施全面统制经济做出了必要的准备”。
荣氏兄弟等民族企业家的实业救国之梦,也因此而被国家和社会所理解和接受,抗战全面爆发前后,东南沿海的大量工业纷纷内迁,为抗战胜利和国家民族的复兴保存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申新七厂的遭遇,在中国近现代史上不是特例,不少民族企业都遭遇了类似的命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该事件不可小视而应有所深思。
荣氏兄弟
荣宗敬与其胞弟荣德生为江苏无锡荣巷人,二人毕生致力于实业救国,是中国近代史上很有影响力的两位商人,著名慈善家、实业家。荣氏兄弟早年经营钱庄业,从1901年起,兄弟二人先后在无锡、上海、汉口、济南等地创办保兴面粉厂,福兴面粉公司(一、二、三厂),申新纺织厂(一至九厂),被誉为中国的“面粉大王”、“棉纱大王”。
荣氏企业之所以能不断发展,正如荣德生所说:“非恃有充实之资本,乃有充实之精神,精神为立业之本。”采取“非扩大不能立足”的方针,即使借债,也不放过任何一个扩展规模的机会,并注重开拓创新,在引进先进设备和更新旧设备的同时,还十分重视原料的改良和技术人才的开发,这对他们在中国民族工业的艰难时期立于不败之地并不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八年抗战,荣氏企业遭到空前的浩劫,荣宗敬于1938年移居香港,由于精神受创伤,1938年2月,在香港病逝,终年65岁。荣德生留居大陆,新中国成立后,荣氏企业得以发展,是少数几个在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后继续留在大陆的民族资本家。1952年7月荣德生病逝于无锡,终年78岁。
拍卖案轰动上海滩
1935年2月,英商鲁意师摩拍卖行在《申报》登出一则拍卖公告:1935年2月26日下午3时半,在北京路该行前间拍卖申新公司第七纺织厂所属“坐落本埠东区贵重地产六十八亩,兼该地上所建房屋以及屋内机器”,“限价银洋二百廿五万元,若出价不到此数者,则不予考虑……凡出价最高者即为买主”。拍卖如期举行,由日本律师冈本、村上代表匿名委托人以最低价二百廿五万元拍得。这起拍卖事件在上海商界引起轩然大波。
拍卖案中的申新公司第七纺织厂(以下简称申七)为申新纺织公司下属企业。申新纺织公司由荣宗敬、荣德生兄弟于1915年创办,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民族企业,到1932年底,申新纺织公司已扩建为9个纺织厂,成为旧中国规模最大的纺织企业。截止1935年初,申新纺织公司拥有纱锭552681枚,线锭49988枚,布机5383台,资产总额约为5880余万元,与1934年全国华商纱锭270余万枚、布机2万余台相比,荣氏企业分别占到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实为当时中国纺织工业中的巨擘,也是民族经济希望所寄。
被拍卖的申七原为德国商人1896年在香港所创办的瑞记纱厂,一战后由英国商号安利洋行接手经管,迁到上海,改称东方纱厂。1928年夏,该厂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定价175万两标售,荣氏兄弟买下该厂,于1929年1月开工生产。在被拍卖前夕,申七有56000余纱锭,7100余线锭,4600余工人依此为生。在当时,纱厂业是我国新兴的民族工业,而全国华商纱厂中,申新纺织能力规模之大、地位之重要可以想见。因此,申七被拍卖并非一厂之事。拍卖事发后,国人颇为震惊。
拍卖事件的起因为申七欠汇丰银行200万抵押贷款,1934年底押款到期,是时申七还不出本利,向南京国民政府请求援助无效,于是向汇丰银行请求转期,并愿先交付全部利息及押款的一部分。荣氏无力还贷,申七的第二大债权人——中国银行和上海银行也不敢继续放贷,国民政府内部整理与救济两派对是否援手荣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申七濒临破产倒闭。此时,对申新觊觎已久的日商纱厂见有机可乘,怂恿汇丰银行强行拍卖申七,“私拟归其接受”。汇丰银行于是置荣氏请求于不顾,委托律师通知中国、上海两行,要根据契约实行拍卖。
荣氏兄弟闻此恶讯,立即请律师在《申报》连续三日发表紧急通告,反对汇丰银行拍卖申七房屋、地基及机器,并称“无论何人买受该产,当不能取得合法所有权。请各界幸勿受愚,致启纠纷”。
原来,1933年荣氏兄弟在和汇丰抵押借贷时被约定:借款人须将申七的土地及土地上的纱厂机器、仓库、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以及蒸汽引擎锅炉、机械工具等等的支配权,移交与汇丰银行。待期满时,如借款人不能支付本银200万银元或利息,贷款人有权暂时占有上述产业,不需于事先请示法院。贷款人可以不经过法院手续,出卖该产业,或经拍卖方式,或经私人契约方式出卖。所有出卖所得,应先付出卖所需手续费,再付所欠款项,余款则交还抵押借款人。最后还特别强调,“所有关于本抵押借款所发生的问题,均应照大英帝国法律解决”。
然而,根据旧中国民法规定,凡抵押借款(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质和权利质)到期不取赎,债权人必须经过起诉手续,由法院判决后,才能处分抵押物。“是为防止债权人乘债务人处境因难,乘机侵占对方权益,使债务人不能获得应有的保障”。
在中国法律与英国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汇丰无视中国法律执意要根据英国法律解决纠纷。在汇丰发布公告之时,国民党政府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也发表第14090号布告,裁定假扣押申七厂财产,除派员前往实施假扣押外,嗣后无论何人,对于上开假扣押之财产,非经本院核准,不得有任何私擅行为。汇丰银行在申七厂门后面贴封条,但法院在汇丰银行的封条上再加封条,表明汇丰银行的封条是不合法的。
最终,汇丰方面对于中国法院的制止,全然不顾,仍命英商鲁意师摩拍卖行如期拍卖。开拍仅半小时,即由日本的村上律师拍得。有人询问他是代表何家竞拍,村上答曰:“受人委托办理,但殊未便宣布,惟日后君等当能知之。”但华东社记者调查得知,竞标得主是日商大连汽船会社,由丰田纺织厂株式会社出面购得。
社会舆论挽救申七
汇丰为了收回放款,减少经济损失,无视中国法律自行拍卖的行为引起了国内大众的愤慨。荣宗敬向社会各界表示,“申新七厂现仍照常工作,以待法院之处置”,并呼吁“本人势必反抗到底,惟望政府当局、以及关心及爱护我国实业界人士,共同予以实力之援助、及公平之舆论,以免被汇丰一手抹煞”。荣氏的呼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事件刚一发生,当时发行量较大的《申报》就公开发表社论,指责汇丰银行方面,本亦承认由中国、上海及13家钱庄组成的银团为第二债权人,“今忽改变态度,仅顾利已,不顾法律人情,以甚低标价交拍卖行拍卖,实深遗憾”,“目下正由双方律师负责交换意见,以谋转圜。设仍无法解决,惟有诉求法律保障,而我国各界人士,亦必起而为后盾也”。
随着事态的发展,社会各界群起响应。南京市商会电呈行政院、全国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实业部、司法行政部,对申七拍卖事请求“迅予依法制止,并拨款救济,以维实业”。中华工业总联合会在三马路益友社召集全体紧急会议,议决“一致反对汇丰银行违法拍卖,并发出急电呈请政府迅速救济。……应请钧院府部采用紧急步骤,请由英国上海审判署立即颁发制止状,停止汇丰行使产权”。
事情越闹越大,几乎形成一次全国规模的“排英运动”,已绝不仅仅是单独一家纱厂的拍卖问题,也不仅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而发展成有关政治外交、民族利益的国家大事了。有人认为,外国银行摧残我国生产机关之手段太辣,给我国经济金融界造成很多不利影响“到期不赎,在停滞中者,亦决不止申新七厂一家,自此次申新七厂拍卖后,上海生产界必将大受震动,而金融状况,愈益不安。”更有人将汇丰此举联系到英国的对华政策,认为“含有严重之意义”,“实为贯彻其最近对华策略之必经阶段。其目的所在,或非仅申新七厂一户而己,而不幸之申七竟牺牲于彼辈牛刀初试之下”。 一些社会团体挺身而出,采取直接行动以作奥援。如华商纱厂联合会致函国民党政府棉统会:“事关整个棉业前途,群情惶骇,恳请钩座迅筹善策,以保主权,毋任屏营待命之至”。为此,纱联会特地组成专门委员会声援,同时并派代表谒上海市长吴铁城及英国商会会长马锡尔等。一面并电请中央党部、行政院、外交部、财政部及实业部等,制止汇丰银行非法行为。
拍卖事件在社会舆论的声讨声中不断发酵,无论是英国还是日本方面,都感受到了来自中国社会各界的巨大压力,而不得不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据事件亲历者、荣氏女婿李国伟回忆说,“各报社论一致谴责汇丰非法行为,各社会团体激起公愤,热烈声援。……国民党政府迫于群众的坚强意志,派实业部长到上海去向汇丰磋商,拖延了很长的时期。……申七拍卖,未予执行”。
1936年12月,荣宗敬与汇丰银行订立申七抵押合同,汇丰同意申新偿延长贷款期限到1940年12月3日,1936年9月30日起,利息改以年息七厘计算(原为八厘),以全部土地房屋建筑及机器作为抵押品,至此拍卖事件告一段落。
艰难的实业报国梦
在全面抗战爆发前,对于中国的民族企业家来说,实业报国理想面对的最大威胁是享有治外法权庇护、生产效率较高的外资企业,尤其是日资企业。
近代中国人自办之工业,“首推纱业,而中日工业竞争最烈者,亦莫如纱业”。中国棉纺织业由1920年代中、英、日三足鼎立的局面逐渐演变为1930年代中、日间的对抗。据统计,1931-1936年间,在日商蓄意倾轧下的中国棉纺织业,能始终维持营业而不经失败异动的华厂不到10家。荣宗敬曾说,“多买一只锭子,就像多得一支枪”,他发展工业的目的,乃为“杜侵略”、“抵外货”,即便财力不及,也设法为之。
然而,当时经济环境并不乐观。就在申新七厂肇建这一年,世界爆发大范围的经济危机,并逐渐波及中国,中国经济堕入严重危机中。日本在华纱厂也趁机进一步加紧扩张,给华商造成严重威胁。1931年,因九一八事变和大水灾的影响,中国棉纺织业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中国国内市场的购买力进一步下降,纱价剧跌。至1934年,全国92家纱厂中,“每日亏本约6万元之巨,全年合计当在2500万元之巨”。进入1935年后,“一方面因棉花供给不足,同时美棉又告涨价,而一方面,纱价因现纱销路呆滞而大减,棉花与棉纱之间二者形成剪形之差率,致纱业濒于一蹶不振之境”。
荣氏纺织企业的情况也不例外。1931年及其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申新品牌人钟42支纱“每包从325两跌到206两”,估计每个开工的纱厂平均“每年要赔蚀资本的四分之一”,并且产品质量越好,赔累愈多。荣氏纺织企业从极盛时期的高峰走向低谷。1932年申新九厂因迁建厂房,向英商麦加利银行押借巨款,申新三厂也将全部厂产抵押于中国银行。1933年中国纺织业突发恐慌,纱布市价继续下跌,而申新四厂不幸毁于火灾,加上荣宗敬父子投机失败,申新的财务危机愈发严峻,至次年,申新各厂几乎已抵押殆尽。
更糟糕的是,1934年3月,一向与申新公司来往密切的银行业声言不再对其放款。至6月底,荣氏申新公司资产共值6800万余元,而负债逾6300万元,已是举步维艰。到期“应付500万元,银行方面已无物可押;十六家往来钱庄,谨防自己危险,不肯再放,危急存亡”, 7月4日宣布停业清理。到申七拍卖前夕,申新公司九个厂已停其四。
荣氏兄弟实业报国之困,不仅在于经济危机,更在于当时国民党政府对发展经济的漠视。当时中国棉纺织业之不振的最大外因“是国家无上轨道之政治、没有政府的保护”。如法国学者白吉尔所言,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创立一种更加有利于私人企业发展的体制格局”,“对于发展私人企业的态度是相当冷漠的”。
南京国民政府在工商业萧条的最初几年里,不愿为濒临绝境的中国资产阶级提供任何支持,以帮助有关企业克服和渡过危机。有时为了追逐眼前利益,甚至“不惜政府为之付出高昂代价,并常常叫外国人占了便宜”。当时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政策,对于中国棉纺业的保护效果本就“十分有限”,1934年7月实行新关税政策,对原料棉花和纺织机器的税率提高,对进口的棉产品反而减税,以致日货在中国大量倾销,国产纱价更加低落。10月,南京国民政府又开始加征棉纱统税,中资企业被逼入更为困苦的境地。1934年全年,上海工商业“改组1290家,闭歇366家”,经济之惨淡几乎无可复加。
当申新纺织总公司终因资金周转失灵而被迫搁浅时,荣宗敬迫于无奈,向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呈文求救。实业部认为,该厂“不予救济,恐有倒闭之虞。惟该厂现有纱线各锭60万枚,职工11余万,一旦停工,全国骤增十余万失业工人,即其债额亦足牵动金融,紊乱市面,事态严重,政府亟应设法维持”。时任实业部长陈公博遂提出整理申新、改为国营的办法,企图统制运作。然而,南京国民政府内财政部、实业部未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实业部内工业司和商业司之间意见也不一致”。
负债经营危机重重
荣氏企业陷入困境不仅是当时经济环境与国民党政府的态度使然,更来自于荣氏企业的负债经营方式,以及它与金融系统千丝万缕的联系。
对银行业而言,一战后兴起的棉纺织业曾是很好的业务对象,因为“中国纱厂比较发达,资金周转快,借款期限很短,容易收回”,银行业很乐意向纺织业投放贷款。就资力最大的中国银行来说,1933年末,全国共有纱厂89家,其中“与中行有关系的就有43家”。随着经济形势逆转,企业经营步入低谷,银行也将贷款方针由信用放款为主,变为抵押贷款为主,对纱厂的放款更加小心谨慎。
荣氏企业一直通过负债经营的方式扩张企业,维持经营。申新与中国银行建立借贷关系始于1923年,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关系尤为密切,申新贷款经常占到上海银行对纱厂贷款总额的一半以上。荣氏与政府和银行之间非同寻常的关系,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方便和实惠,使它能够比一般的民族企业发展得更快,但其前提是工厂必须运转顺利,否则就会陷入难以为继的窘境。 在经济萧条期间,以中行为首的银行团对申新经营状况愈益不满,急图加强监督与控制。而荣氏极不情愿银行团插手公司的财务和生产。1935年2月,申新一、二、五、八厂与银行团所订补充营运借款合同到期,中国银行等借机拒绝荣氏继续维持的请求,提出由银行团作为主体管理工厂的条件,荣宗敬不肯答应,认为银行团只能监督财务,不能过问厂方的生产。双方僵持不下。后来折衷,申新公司被迫接受由债权人组成的银行团的监督,“实际上丧失了一部分企业经营管理权”。当时申新各厂的财务都在银行团监督之下,总公司也无法调动资金和原料来使申新二、五厂开工,而两厂停工造成5000余工人失业,生活无着。
荣氏企业“在资金、技术、原料等方面离不开对政府和银行的依赖”,在发展过程中“又始终摆脱不掉被压迫被束缚的地位;而企业本身的盲目扩充,又加深了这种恶性循环的处境”。严中平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纱厂与银行之间的尖锐矛盾在于,纱厂必须背负过高的利息,忍受苛刻的条件,以厂基向银行抵押借贷,银行却正好藉此对纱厂实行高利盘剥,由逐渐侵蚀到全部鲸吞。
当时也有人分析说,“有许多纱厂在这一年中从企业家的手里移到了银行家的手里,而且这现象还有继续展开的趋势。从前银行家和企业家只是债权者和债务者的关系,银行家对于纱厂的经济关系,只是‘放款’而已,现在银行家自身做了纱厂的‘东家’,同时他们对于纱厂的经济上的关系也由放款而变为投资”。申新七厂被汇丰银行拍卖事件,即是这种种矛盾的集中爆发。
事件之外
申新七厂的被拍卖事件,原本只是荣氏企业与汇丰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在汇丰方面来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力还贷就拍卖抵押品,这种想法并无大错;在荣氏方面,认为借贷好商量,做生意也要讲人情,不能置人于死地。然而,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之下,决定企业命运的往往是更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申七事件凸显出企业、政府、银行三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关系。
在被朴素民族感情所激发出的强烈抗议浪潮下,银行和政府被迫介入。南京国民政府尽管畏于社会压力表态挽救申七,却只是雷声大雨点小,且内部蒋、汪两派一直暗中角力、态度分歧,蒋系对凡是属于汪系的做法多不买账,而并非以申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根本考虑,这种迁延不决的行为将申七推向了危险的边缘。财政部孔祥熙还以金融界袖手旁观作为光明正大的借口,发动了对银行业的再次改组,成为这一事件的最大赢家。
国民政府建立后,取得金融界的合作可谓一大关键,华资银行业一度被要求提供资金支持,但它们在业务经营上仍试图走独立发展道路,这点逐渐为官方所不悦,而荣氏对银行的不满和舆论对银行的问责,给国民政府提供难得的行动契机。事实上,在1934至1935年经济衰落、金融恐慌时,身为财政部长兼中央银行总裁的孔氏,不仅未向工商企业多拨一分贷款予以救济,反而操纵实业家和商人们,成功地把他们的不满转向银行家发泄。
在申七事件的冲击下,南京国民政府开始从金融领域实施统制经济政策。1935年 3、4月份,南京国民政府改组中、交两行,接着成立了农民银行,6月份控股“小三行”,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垄断金融体系完成建立,政府与银行逐渐融为一体。而南京国民政府在1932年就萌生统制全国经济之意,申七拍卖事件无意中成为事实上的导火索,“虽然未及全面实施,但却为抗战爆发后国家迅速进入战时状态并进而实施全面统制经济做出了必要的准备”。
荣氏兄弟等民族企业家的实业救国之梦,也因此而被国家和社会所理解和接受,抗战全面爆发前后,东南沿海的大量工业纷纷内迁,为抗战胜利和国家民族的复兴保存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申新七厂的遭遇,在中国近现代史上不是特例,不少民族企业都遭遇了类似的命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该事件不可小视而应有所深思。
荣氏兄弟
荣宗敬与其胞弟荣德生为江苏无锡荣巷人,二人毕生致力于实业救国,是中国近代史上很有影响力的两位商人,著名慈善家、实业家。荣氏兄弟早年经营钱庄业,从1901年起,兄弟二人先后在无锡、上海、汉口、济南等地创办保兴面粉厂,福兴面粉公司(一、二、三厂),申新纺织厂(一至九厂),被誉为中国的“面粉大王”、“棉纱大王”。
荣氏企业之所以能不断发展,正如荣德生所说:“非恃有充实之资本,乃有充实之精神,精神为立业之本。”采取“非扩大不能立足”的方针,即使借债,也不放过任何一个扩展规模的机会,并注重开拓创新,在引进先进设备和更新旧设备的同时,还十分重视原料的改良和技术人才的开发,这对他们在中国民族工业的艰难时期立于不败之地并不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八年抗战,荣氏企业遭到空前的浩劫,荣宗敬于1938年移居香港,由于精神受创伤,1938年2月,在香港病逝,终年65岁。荣德生留居大陆,新中国成立后,荣氏企业得以发展,是少数几个在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后继续留在大陆的民族资本家。1952年7月荣德生病逝于无锡,终年7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