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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综合性财产组织体企业——是商主体人格的核心性依托。它可以活跃市场,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它可以方便商主体实现其权利、获得利益,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开拓进取精神。企业自被发现以来,已广泛地为经济学和法学所关注,但二者关注的内容是不同的。它们各自关注的内容是什么?我国立法把企业作为主体来看待,是否恰当?这都值得我们思考、研究。
關键词:企业;商法;主体;客体
一、问题的提出
早年,法学把企业看为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把企业与其所有人分开作为转让、设质等的客体来研究。但到了20世纪中后期,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技术层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在企业所有人中,自然人以及其持有股份的比重都无法与作为机构投资者的法人相比,而法人股东的权利又是由其代表人即经营者行使的,这样,经营者支配已成为现代企业的普遍现象。这时企业与其所有人特别是自然人股东的利益就未必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所有”理论建立起来的公司组织机构,如股东大会,就往往成了经营者支配的工具或流于形式。另外,一直被“所有”理论下的公司法排斥在外的企业职工,随着产业技术化的提高,已成为企业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人们认识到,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劳动者,而劳动者又需要企业这一赖以生存的家园。这样,在商法上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并指出,企业不仅仅属于出资者,不能像商品一样随意处置而不顾劳动者的权利。那么企业的所有者是谁,企业本身能否成为权利的主体,企业是“人”还是“物”等,这成了法学上的一大课题。“法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赋予股份公司形式组成的企业以一个独立的法律资格——法人。这样一来,原来被当做资本家的所有物,处于被动状态的无生命的企业,一下子变成了具有无限生命力和主动性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作为一个完全不依赖于它的参与者而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占有和支配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发生各种联系。企业财产独立,即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这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根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二、从商法视角看企业
企业,又称商事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商事人格构成要件之一,而且是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企业一般有经济学和法学两种含义。在经济学上,企业是指一定的物力与人力相结合,有生产、经营的计划性和风险性,能够进行投入产出比例计算的财产组织体。其要义有以下四点:第一、经济学上的企业强调人力与物力的结合,并在人力的作用下,对企业进行投入,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第二、强调有计划性,企业无论是生产、经营、投入产出、规模大小等都有计划、有预期分析;第三、强调有风险性,古罗马有句名言是“要想获得最大的营利,就必须甘冒最大的风险”。这是对风险与利益同在最好的诠释。企业作为一个财产性组织体,其本质目的就是为了获益,必然地带有一定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其风险和利益成正比;第四、强调能够进行投入产出比例的计算,这是企业获利性质的本质要求。
1.商法对企业的定义
结合相关的法理和实践,我们可以把企业在商法学上的定义表述为:为实现营业的目的而为商人所管领并支配的人力、物力的综合性财产组织体。理解这个概念同样也需要我们把握几点内容:一是企业的设立或者说是立业是以实现营业为目的,这是市民社会的市民在追求幸福快乐时所采取的手段;二是强调业主对企业的领管和支配,并通过此种手段达到对企业控制,从而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三是虽也其强调人力和物力的结合,但更看重的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转换。
2.企业性质决定商法的关注点
第一、企业作为一个综合性财产组织体,受业主的领管和支配,不具有人格意蕴。在商法上企业被认为是客体,也就是说,企业是个财产概念。在德国法上,企业常被看作是物权所指向的标的物,它是一种特殊形态,但这里并非仅指企业所有人直接支配的财产,有时还表现为业主的经营权、收益权。同时,企业也可以被视为权利的对象和经营的标的,由此,企业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出售和租赁;第二、企业并非为业主所全部拥有所有权,其还含有债务的因素。比如公司通过借贷形成的负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获得的资产,这部分资产虽然可以为公司所占有、使用、收益,但该部分财产与公司本来所拥有的不同,从实质意义上看,他们不是“所有者权益”,不属于公司所有;第三、企业是一种抽象的综合体。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在整体上是不动产,但企业作为整体与其构成部分的具体财产不同,因此,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在企业担保的场合除外。有学者指出,企业所有权实际上已被包含在民事物权中,而企业则成为民事物权所指向的对象。其实,企业与传统物权法之间存在着冲突,虽然企业的整体转让可以适用权利概括继受的规则,但这却与物权法的特定原则相矛盾。
经济学学科的使命是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收益。其关注的是投入与产出的比例,更看重正在运行的企业,所以更多地把企业看作主体。而法学学科使命是定分止争,不仅要关注正在运行的企业,也要关注关停后的企业。二者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具有质的区别的。
三、结论
企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支柱,在业主的领管和支配下,通过物力、人力、智力等综合协调,并进行投入产出比例的计算,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它关注资本流通、关注运行关停、关注效率等等,但它只不过是业主获利的工具而已。所以,企业只能是客体,而不是主体。由此,才可以彰显出企业的本质规定性,这也是商法对企业的关注点。
關键词:企业;商法;主体;客体
一、问题的提出
早年,法学把企业看为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把企业与其所有人分开作为转让、设质等的客体来研究。但到了20世纪中后期,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技术层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在企业所有人中,自然人以及其持有股份的比重都无法与作为机构投资者的法人相比,而法人股东的权利又是由其代表人即经营者行使的,这样,经营者支配已成为现代企业的普遍现象。这时企业与其所有人特别是自然人股东的利益就未必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所有”理论建立起来的公司组织机构,如股东大会,就往往成了经营者支配的工具或流于形式。另外,一直被“所有”理论下的公司法排斥在外的企业职工,随着产业技术化的提高,已成为企业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人们认识到,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劳动者,而劳动者又需要企业这一赖以生存的家园。这样,在商法上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并指出,企业不仅仅属于出资者,不能像商品一样随意处置而不顾劳动者的权利。那么企业的所有者是谁,企业本身能否成为权利的主体,企业是“人”还是“物”等,这成了法学上的一大课题。“法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赋予股份公司形式组成的企业以一个独立的法律资格——法人。这样一来,原来被当做资本家的所有物,处于被动状态的无生命的企业,一下子变成了具有无限生命力和主动性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作为一个完全不依赖于它的参与者而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占有和支配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发生各种联系。企业财产独立,即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这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根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二、从商法视角看企业
企业,又称商事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商事人格构成要件之一,而且是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企业一般有经济学和法学两种含义。在经济学上,企业是指一定的物力与人力相结合,有生产、经营的计划性和风险性,能够进行投入产出比例计算的财产组织体。其要义有以下四点:第一、经济学上的企业强调人力与物力的结合,并在人力的作用下,对企业进行投入,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第二、强调有计划性,企业无论是生产、经营、投入产出、规模大小等都有计划、有预期分析;第三、强调有风险性,古罗马有句名言是“要想获得最大的营利,就必须甘冒最大的风险”。这是对风险与利益同在最好的诠释。企业作为一个财产性组织体,其本质目的就是为了获益,必然地带有一定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其风险和利益成正比;第四、强调能够进行投入产出比例的计算,这是企业获利性质的本质要求。
1.商法对企业的定义
结合相关的法理和实践,我们可以把企业在商法学上的定义表述为:为实现营业的目的而为商人所管领并支配的人力、物力的综合性财产组织体。理解这个概念同样也需要我们把握几点内容:一是企业的设立或者说是立业是以实现营业为目的,这是市民社会的市民在追求幸福快乐时所采取的手段;二是强调业主对企业的领管和支配,并通过此种手段达到对企业控制,从而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三是虽也其强调人力和物力的结合,但更看重的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转换。
2.企业性质决定商法的关注点
第一、企业作为一个综合性财产组织体,受业主的领管和支配,不具有人格意蕴。在商法上企业被认为是客体,也就是说,企业是个财产概念。在德国法上,企业常被看作是物权所指向的标的物,它是一种特殊形态,但这里并非仅指企业所有人直接支配的财产,有时还表现为业主的经营权、收益权。同时,企业也可以被视为权利的对象和经营的标的,由此,企业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出售和租赁;第二、企业并非为业主所全部拥有所有权,其还含有债务的因素。比如公司通过借贷形成的负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获得的资产,这部分资产虽然可以为公司所占有、使用、收益,但该部分财产与公司本来所拥有的不同,从实质意义上看,他们不是“所有者权益”,不属于公司所有;第三、企业是一种抽象的综合体。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在整体上是不动产,但企业作为整体与其构成部分的具体财产不同,因此,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在企业担保的场合除外。有学者指出,企业所有权实际上已被包含在民事物权中,而企业则成为民事物权所指向的对象。其实,企业与传统物权法之间存在着冲突,虽然企业的整体转让可以适用权利概括继受的规则,但这却与物权法的特定原则相矛盾。
经济学学科的使命是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收益。其关注的是投入与产出的比例,更看重正在运行的企业,所以更多地把企业看作主体。而法学学科使命是定分止争,不仅要关注正在运行的企业,也要关注关停后的企业。二者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具有质的区别的。
三、结论
企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支柱,在业主的领管和支配下,通过物力、人力、智力等综合协调,并进行投入产出比例的计算,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它关注资本流通、关注运行关停、关注效率等等,但它只不过是业主获利的工具而已。所以,企业只能是客体,而不是主体。由此,才可以彰显出企业的本质规定性,这也是商法对企业的关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