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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刑事诉讼法》相应进行重要调整,特别是以自行侦查权、机动侦查权、补充侦查权架构而成的检察侦查权体系被赋予全新的外延。检察侦查权的结构变动带来与公安侦查权、监察调查权间的关系变化和相互衔接,对检察侦查权的权力运行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在对侦查概念和检察侦查权的调整予以规范解读的基础上,有必要以全新的思路审视传统检察侦查权的职能定位,传统工具主义论已经不利于其未来发展。在检察侦查与公安侦查、监察调查的权力交涉中,可能会引发权力界限不清进而导致案件管辖不明晰、权力制约出现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