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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两国同属发展中国家,竞争力的相似性往往造成双方产品的相互排斥。近年来,印度对华反倾销指控有增多趋势,就在春节假期前夕,印度传来消息,始于2008年11月3日的印度对华青霉素反倾销立案调查,终于在2010年2月11日作出初裁,中方企业被征以高额反倾销税。
中印青霉素之战由来已久
中印“青霉素之战”由来已久,早在几年前,中国企业界就已经对印度将向中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有所警惕。“这是印度在近两年内第3次对我国青霉素工业盐提起反倾销调查。”华药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介绍说,前两次因为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奋力抗争,致使印度中途撤销了调查,而此次的结果仿佛并不乐观。
本次印度裁定,中国青霉素G钾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被分别认定为:张家口吉斯特一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2.89%,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25.24%,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57.42%中国6氨基青霉烷酸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被分别认定为:张家口吉斯特一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38.87%,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74.41%,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62.50%,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82.17%。
虽然印度继欧盟、美国之后已经成为对华提起反倾销数量较多的国家,并且此次反倾销涉案金额较大,还首次对同产业链上多个商品进行反倾销立案,但国内应诉的企业却不多,只有9家企业提交了问卷。对于被抽中的企业来说,有很大的机会取得一个较低的税率。应诉的企业如果能获得低税率或者零税率,不但能够保住既有的出口市场,还会因为竞争对手的减少,获得扩大市场份额的良机。对于不应诉的涉案企业,其结果将适用印度调查机关根据印度国内申诉企业提供的现有资料计算出来的反倾销税率,这一税率往往高得令人难以想象。此次裁定中,印度当局向中国相关企业征收最高为82.17%的进口关税,对这些中国企业来说,这将是毁灭性打击,很多企业可能会因此不得不放弃印度市场。
应诉需注意印度的特殊性
想印度的反倾销法规与欧盟类似,对于中国市场地位是可申请的,但是印度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十分笼统,印度政府经常不按法律依据办事,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特殊性。在这次的初裁中,印度反倾销局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果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待遇”,那么就意味着企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能采用其内销价格核算,应诉企业失去了举证说明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较低的机会和权利,而掌握控制的因素越少,应诉就越被动。
最终初裁对所有中国企业均没有给予市场经济地位,而根据结构价格计算正常价格。所谓结构价格,是指被指控倾销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所计算出的价格。众所周知。中国是青霉素生产和出口大国,成本优势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采取第三国成本价格来计算正常价格对中国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此外,印度在法规执行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印度的反倾销初裁和终裁往往不遵守时间限制,无正当理由也可随便拖延应诉的时间,尤其是在初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后迟迟不出终裁结果,往往给企业的出口造成极大的损失。印度对外国倾销产品的起诉和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不及时,有时候要求被调查企业在立案后40日内完成调查问卷,但企业得知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消息时一般都是立案公告发布20日之后,留给企业研究立案公告、公开申请书、选聘律师、研讨策略和完成问卷的时间所剩无几。
长期以来,我国青霉素工业盐的出口市场过于单一和集中,当印度一有动静,企业便难以招架这突如其来的变化。从长远来看,企业只有调整战略思路,积极开拓其他海外市场,在全球做好战略布局,才能真正避免被印度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局面。
中印青霉素之战由来已久
中印“青霉素之战”由来已久,早在几年前,中国企业界就已经对印度将向中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有所警惕。“这是印度在近两年内第3次对我国青霉素工业盐提起反倾销调查。”华药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介绍说,前两次因为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奋力抗争,致使印度中途撤销了调查,而此次的结果仿佛并不乐观。
本次印度裁定,中国青霉素G钾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被分别认定为:张家口吉斯特一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2.89%,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25.24%,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57.42%中国6氨基青霉烷酸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被分别认定为:张家口吉斯特一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38.87%,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74.41%,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62.50%,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82.17%。
虽然印度继欧盟、美国之后已经成为对华提起反倾销数量较多的国家,并且此次反倾销涉案金额较大,还首次对同产业链上多个商品进行反倾销立案,但国内应诉的企业却不多,只有9家企业提交了问卷。对于被抽中的企业来说,有很大的机会取得一个较低的税率。应诉的企业如果能获得低税率或者零税率,不但能够保住既有的出口市场,还会因为竞争对手的减少,获得扩大市场份额的良机。对于不应诉的涉案企业,其结果将适用印度调查机关根据印度国内申诉企业提供的现有资料计算出来的反倾销税率,这一税率往往高得令人难以想象。此次裁定中,印度当局向中国相关企业征收最高为82.17%的进口关税,对这些中国企业来说,这将是毁灭性打击,很多企业可能会因此不得不放弃印度市场。
应诉需注意印度的特殊性
想印度的反倾销法规与欧盟类似,对于中国市场地位是可申请的,但是印度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十分笼统,印度政府经常不按法律依据办事,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特殊性。在这次的初裁中,印度反倾销局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果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待遇”,那么就意味着企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能采用其内销价格核算,应诉企业失去了举证说明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较低的机会和权利,而掌握控制的因素越少,应诉就越被动。
最终初裁对所有中国企业均没有给予市场经济地位,而根据结构价格计算正常价格。所谓结构价格,是指被指控倾销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所计算出的价格。众所周知。中国是青霉素生产和出口大国,成本优势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采取第三国成本价格来计算正常价格对中国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此外,印度在法规执行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印度的反倾销初裁和终裁往往不遵守时间限制,无正当理由也可随便拖延应诉的时间,尤其是在初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后迟迟不出终裁结果,往往给企业的出口造成极大的损失。印度对外国倾销产品的起诉和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不及时,有时候要求被调查企业在立案后40日内完成调查问卷,但企业得知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消息时一般都是立案公告发布20日之后,留给企业研究立案公告、公开申请书、选聘律师、研讨策略和完成问卷的时间所剩无几。
长期以来,我国青霉素工业盐的出口市场过于单一和集中,当印度一有动静,企业便难以招架这突如其来的变化。从长远来看,企业只有调整战略思路,积极开拓其他海外市场,在全球做好战略布局,才能真正避免被印度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