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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航速”实际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它含糊不清,弹性太大,无论是在海实践中堇 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没有被正确和适当的应用、遵循与执行,而且很可能还会给实践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建议取消“1972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第6条,或代之以其它明确的概念,在此之前,则庆交该条款作为推荐性或建议性的条款而不应作为强制性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