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中小企业增值税转型税负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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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以长春昆仑装饰有限公司为样本,通过案例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就建筑装饰行业在“营改增”后可能的税收负担变化做了相关研究,并归纳具体影响以及政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装饰业;税负;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6-0022-03
  1 我国建筑装饰业的基本概况
  1.1 建筑装饰行业的特点
  一是建筑装饰行业相比较于土建、房地产等行业规模较小。二是装饰行业缺乏高技术含量,不需要大规模投资及大型机具设备,入门门槛比较低。三是装饰工程生产周期短,生产要素简单,需要的管理人员较少。四是建筑装饰行业所提供的服务大多是劳务服务,所以人力资本占总资本的份额大,这区别于制造业等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所占总资本的比重大。这种资本构成结构对企业的税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1.2 建筑业实施增值税的必要性
  一是重复征税问题。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者多次征税。就建筑业来说,指的是在征收营业税时不能将其上一环节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中所含进项扣除,而对这部分投入物在不同环节重复征税的现象。
  二是税收征管问题。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给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①人为中断增值税抵扣链条;②导致国税地税征管权限划分不清;③材料采购环节的发票管理形成税收征管漏洞。
  2 企业税负研究——案例分析
  2.1 政策分析和研究的基本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该文件的出台,将延续多年的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改按增值税进行征收的重大改革提上议事日程。
  核心部分是企业的进项税测算,分为理论测算和据实统计两种方法填写。最后的测算结果,以销项税额分别减去按理论测算的进项税额、按据实统计的进项税额,得出两个不等的应交税额,然后分别计算比较两种不同状态下的企业税负。
  理论上按以下公式计算:
  ①当期销项税额=建筑业税销售额(含税工程结算价款)×11%
  ②当期进项税额=建筑业同期外购项目(材料费与直接费)已纳税额
  ③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本次试验通过“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内细分的两个不同行业的税负变化对比突出“营改增”对于建筑装饰业的税负影响。
  根据《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得到关于建筑安装业的数据如下,用以比较建筑安装业与建筑装饰业由于人工费、材料费等占总销售额比重的不同造成的“营改增”之后不同行业的税负变化的不同。
  建筑安装业(包工包料前提下)的成本分布情况如下:
  (1)A.材料占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比:60%~65%;B.人工费用占建筑安装成本比:15%~20%;C.机械费用、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占建筑安装成本比:20%~25%;D.应税劳务收入与混合销售收入比:4%~8%;E.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用于企业厂房建设等:5%~8%。
  (2)关于应税劳务收入与混合销售收入,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原有的有关混合销售收入的重复征税现象被消除,一部分纳入原材料等可抵扣进项税里面,一部分应税劳务由原来的缴3%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所以现在建筑安装业和建筑装饰业有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负变化对比为:
  建筑安装业:材料费65%,人工费 20%,固定资产(可抵扣部分)费用10%,其他不可抵扣费用5%。
  建筑装饰业:材料费45%,人工费 50%,固定资产(可抵扣部分)费用0,其他不可抵扣费用5%。
  (3)为方便之后的数据分析,现进行假设如下:
  A.把材料费以及能够抵扣的机械设备费用等直接工程成本两项金额视为取得增值专用发票的项目,换算出进项税额(进项税率分别取11%与17%,两档分别计算,用11%出于统一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的考虑,而17%为货物增值税流转标准);
  B.工程结算价款收入视为含税收入(计算出缴纳的增值税,只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两项附加税费);
  C.由于样本企业无进出口贸易活动,不考虑关税等问题。
  2.2 企业的样本分析
  (1)样本分析
  综合国内建筑安装业的平均水平与建筑装饰业(样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材料费、机械设备等可抵扣进项税相关的成本支出占总销售额的比重(a)分别为:75%和45%;与人工费等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相关的成本支出占总销售额的比重分别为:25%和55%。两者均使用昆仑装饰的营业税税基(即该企业的销售额X)。
  样本企业近三年来的关于营业税的数据如下(按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依次排列,单位:元):①主营业务收入:10575894.48,13888410.58,41724402.1;②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54317.4,366439.52,1350093.8;③主营业务成本:7629749.6,10775945.51,34123749.71。
  分别按照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行业的计税方法,计算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相关税收负担的变动。
  实验一:计可抵扣进项税率为11%,按照以下公式:
  ①增值税销项税额=[X/(1+11%)]×12.1%(12.1%包含教育税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费)
  ②增值税进项税额=[(X×a)/(1+11%)]×12.1%
  ③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得到以下数据(数据按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依次排列,单位:元):   建筑安装:
  ①应缴增值税:288210.19,378490.47,1137083.93
  ②税费增(+)减(-)情况:-66107.21,+12050.95,-213009.87
  ③增(+)减(-)比例:-0.1866,+0.0329,-0.1578
  建筑装饰(样本公司):
  ①应缴增值税:634077.28,832679.03,2501584.65
  ②税费增(+)减(-)情况:+279759.88,+466239.51,+1151490.85
  ③增(+)减(-)比例:+0.7896,+1.2724,+0.8529
  实验二:当可抵扣进项税为17%,按照以下公式:
  ①增值税销项税额=[X/(1+11%)]×12.1%
  ②增值税进项税额=[(X×a)/(1+17%)]×18.7%
  ③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④最终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考虑到城建费,教育附加费等费用,企业负担的税负增加额(S):S=[X/(1+11%)]×12.1%-[(X×a)/(1+17%)]×18.7%-X3.3%
  ⑤现在令X=1(取单位1营业额),S=0(增值税等于营业税),设Y为当应缴增值税等于营业税时的税率(均衡税率),对于建筑装饰业建立方程:
  [1/(1+Y)]×(1+10%)Y-1/(1+17%)×18.7%×45%=1×(1+3.3%)
  计算结果如下:
  建筑安装:
  ①应缴增值税:-114883.677,-150866.83,-453243.245
  ②税费增(+)减(-)情况:-463888.1949,-609184.3792,-1830148.515
  ③增(+)减(-)比例:-1.329175329,-1.329175329,-1.329175329
  建筑装饰(样本公司):
  ①应缴增值税:392216.9044,515064.6516,1547388.343
  ②税费增(+)减(-)情况:+43212.38659,+56747.10241,+170483.0733
  ③增(+)减(-)比例:+0.123816124,+0.123816124,+0.123816124
  依据公式(5),得出均衡税率为:Y=0.105442
  实验三:当可抵扣进项税为17%,按照70%修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照以下公式:
  ①增值税销项税额=[X/(1+11%)]×12.1%
  ②增值税进项税额=[X×a /(1+17%)]×18.7% ×70%
  ③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④最终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考虑到城建费,教育附加费等费用,企业负担的税负增加额(S)
  S=X/(1+11%)×12.1%-[(X×a)/(1+17%)]×18.7%×70%-X3.3%,
  ⑤现在令X=1(取单位1营业额),S=0(增值税等于营业税),设Y为当应缴增值税等于营业税时的税率(均衡税率),对于建筑装饰业建立方程:
  [1/(1+Y)]×(1+10%)Y-1/(1+17%)×18.7%×45%×70%=1×(1+3.3%)
  计算结果如下:
  建筑安装:
  ①应缴增值税:265441.7591,348581.7811,1047230.446
  ②税费增(+)减(-)情况:-83562.75878,-109735.768,-329674.8237
  ③增(+)减(-)比例:-0.239431739,-0.239431739,-0.239431739
  建筑装饰(样本公司):
  ①应缴增值税:620412.1661,814733.8183,2447672.558
  ②税费增(+)减(-)情况:+271407.6483,+356416.2692,+1070767.288
  ③增(+)减(-)比例:+0.777662278,+0.777662278,+0.777662278
  依照实验三的公式(5)可得,此种情况下均衡税率为:Y=0.081981
  (2)实验数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修正
  ①样本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每年所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由于其他因素没有固定在3.3%,而是上下波动,导致实验一的税收增减有波动,所以在实验二、实验三数据处理中统一按照销售额的3.3%来计算。
  ②实际中,实行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据调查现实情况下很多企业对于材料的购买无法拿到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材料费用中,尤其是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其砂、石及运费在材料费的比重较大,而这部分材料全部是按6%征收增值税。那么,企业税负将会更重。尤其是建筑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以个体户居多,大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鉴于此乐观估计按照70%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修正实验三。
  ③按《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1》中有关建筑行业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来看,2010年在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3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这是指建筑业的平均水平,按此比例计算“营改增”之后的税负就在建筑装饰和建筑安装业之间。本次实验目的是通过建筑业内细分行业的税负对比突出样本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动情况,分析“营改增”对于建筑装饰行业的影响。
  2.3 结论
  (1)基本结论   一是如果“营改增”后,对建筑装饰行业征收11%的增值税,装饰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增加,增加的多少依据其材料费以及设备型固定资产抵扣等费用在工程总成本中的比例而定。
  二是建筑装饰业“营改增”后,企业所承担的人工费以及不动产等不可抵扣进项税等费用在企业工程项目成本中所占比例与应缴增值税占工程项目成本的比例两者之间呈正方向的变动。
  (2) 税负均衡问题:税率的设定
  建筑装饰业税负均衡条件下税率的设计。其基本原则是:基本维持现有的行业税负水平不变。建筑装饰业实施增值税制度设计中税率设计目标是该行业总体税负水平保持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负基本不变。
  ①依据实验二的方程(5)[1/(1+Y)]×(1+10%)Y-1/(1+17%)×18.7%×45%=1×(1+3.3%)
  解得Y=0.105442,说明在理论上所有材料等费用都能以17%可抵扣进项税,在获得足额进项税专用发票前提下,均衡税率约为10.5%,与“营改增”的11%差别不大。
  ②依据实验三的方程(5)[1/(1+Y)]×(1+10%)Y-1/(1+17%)×18.7%×45%×70%=1×(1+3.3%)
  解得Y=0.081981说明在对进项税现实矫正中,建筑装饰业实际均衡税率应在8.2%左右,这样企业在纳税时才能达到税负在增值税改革前后的大体一致。
  3 建筑装饰业“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3.1 对政府部门的建议
  一是政府对增值税改革初衷是减少对企业重复征税环节减轻企业负担。本实验结果却是建筑装饰业企业的税负会在“营改增”后增加,这违背政府税改的初衷。所以政府要对该行业的税率进行充分全面的研究,另外则是完善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可抵扣的项目上有足够的抵扣能力。
  二是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税率尽可能地保持一致,可采取一些辅助措施。如对税负增加的企业在一段时间内以不同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作为企业的适应期和调整期。
  3.2 对装饰业企业的建议
  一是企业可通过原材料的选择购买进行税务筹划,选择能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一方面提高材料产品质量,又避免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二是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施工水平。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从根本上节约人工成本的途径和方法,同时发展机械化施工增加进项税额抵扣。
  三是细化行业的内部结构,专一经营业务,使企业的业务更加精细化,在专业化基础上扩大企业的规模,以规模降低成本。
  四是开发新业务,保证新业务的可抵扣成本在总成本的比重较高,如时机成熟,可将企业主要方向转移到新业务方面。
  参考文献:
  [1]张卫军.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负担探讨[J].西部会计,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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