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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诊所式教育强调导师与学员分别扮演医生及实习医生的角色,通过“师父带徒弟”的方式实现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的传承。对于定位于培养应用型的地方新升本院校而言,诊所式教育不仅能够有效补救师资力量的相对不足,而且能够实质性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及就业竞争力。
关键词:诊所式教育 新升本院校 应用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12-361-02
1 问题与出路:新升本院校传统教学模式所存在问题的探微
新生本地方院校基于其办学定位与老牌大学的差距而应当在教学模式方式有所区别,也应当有别于高职、大专的教学模式,既要确保毕业生具备相当水平的理论素养,也要确保毕业生具备实际操作能力。然而,传统教学模式更加注重理论人才的培养而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有所忽视,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任务能否完成主要取决于新升本院校在教学模式革新方面所进行的努力。
1.1 呼吁新型教学模式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新升本地方院校鉴于自身办学条件的限制而将人才培养目标界定为高级应用型人才应该是较为客观和适宜的。以六盘水师范学院为例,作为2009年刚升本的地方性本科院校,学院确立了以服务六盘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培养地方实用型高级人才为主要任务的教学型本科大学的办学理念,从而确立了“地方性、多科性、教学型、应用型”的办学定位。为实现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对“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教学模式进行革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新升本院校仍然主要采取传统教学模式作为“生产工序”,那么,作为其产品的“毕业生”将在理论素养方面不如老牌本科院校毕业生而专业技能也没有比老牌本科院校毕业生高,在专业技能方面不如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且理论素养也与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不分上下,那么,新升本院校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将丧失竞争力,而难以实现其既定人才培养目标。事实上,新升本院校所培养的人才应当在专业技能方面胜过研究型院校毕业生,而在理论素养方面超过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为实现此目标,我们呼吁引用新型教学模式,在保留理论传承优势的同时,拓展实务经验研习之路径。
1.2 现有师资力不从心
新升本院校的原有教师队伍往往存在学历水平偏低、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滞后、教研积极欠佳等沉重“历史包袱”,而新引进的青年教师尽管学历层次较高、学缘结构较合理、知识更新也相对较及时且教研积极性较强,但绝大多数系“从校门到校门”的应届毕业生,经过老牌甚至是名牌高校学术氛围的多年熏陶,早已形成“当前法学教育重理论教学轻应用能力、重知识传授轻实务能力训练”的心理惯性。由此可见,不管是原有教师抑或新聘教师,均难以胜任实务经验传承方面的教学任务。诚然,也有部分法学专业教师在律所担任兼职律师而拥有一定的实务经验,但律师职业并不能代表全部法律职业,而尚缺乏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角色训练。更何况绝大多数兼职律师的教师是不愿带着本科生办案件的,而要求其采取模拟方式训练学生则因过于占用其办案时间而难以实现。
1.3 外聘教师面临困境
新升本院校现有师资力量难以胜任实务经验供给之任务,通过外聘具有丰富经验的实务界人士担任兼职教师的方式能否成功弥补专职教师的不足呢?邀请实务界人士走进来以及倡导本校学生走出去应该说对提高学生的实际运用技能不无裨益。然而,邀请实务界人士担任专业教师则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只注重实务训练而忽视理论传承,毕竟,大学不应当等同于技能培训学校。另一方面,分配学生到实务部门进行实习能否实现其预期目标也是存在合理怀疑,绝大多数学生在实务部门实习过程中,由于实习单位对新升本院校学生的专业素养普遍不放心而仅安排学生“端菜倒水”、“装订卷宗”等纯粹事务性工作的情形较为常见。事实上,请进来与走出去都仅仅是提升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首个步骤,其运行效果尚需要通过后续运行机制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成效,简单让实务界人士承担专业课程教师与只管派遣学生到实务部门实习而不问其实习内容、方式、效果都是不负责的做法。
1.4 诊所教育值得推荐
综上所述,不管是实务界人士请进来抑或在校生走出去,提高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的效果均取决于高校教师、实务界人士以及在校生三方主体之间的传承关系是否通畅。笔者认为,起源于医学院、发展于法学院与商学院的诊所教育模式值得推荐。诊所教育模式,是指导师像诊所医生带实习生那样带学员,让学员观察导师如何实际操作甚至让学员在导师的指导下联系操作,最终实现实务经验的传承。在教育界,少数人将诊所教育理解为导师像医生诊断病人一样诊断学员在学习中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应当采取哪些方式予以解决,即“把教师与学生关系视为‘医师’与‘患者’关系的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这是对诊所教育模式的误解。诊所教育模式的核心精神强调导师毫不保留地将学员视为弟子向其传授实务经验,相对于走过场式的实习而言,更能确保实务经验传授的效果。诊所教育模式并不排除传统教育模式,恰恰相反,诊所教育模式系对传统模式的有益补充,对于新升本院校而言,恰如其分地解决了其固有师资力量不足、外聘教师遭遇困扰问题,兼有现代导师制与古代师徒制的双重优势,值得推荐。
2 发展与延伸:诊所式教育模式在新升本院校中的运用空间
2.1 诊所式教育模式在法学中的运用
法律诊所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借鉴了医学院为学生提供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的诊所教育的模式,沿用了诊所的称谓。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宗旨在于把学生引入到实践活动的事实的、程序的、伦理的和人性的复杂状态之中,包括会见当事人、同其他代理人打交道、参与社会制度的谈判,以及从复杂的和不完全的事实中发现法律问题。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国于2000年9月在人大、北大、武大、华东政法、复旦等七所大学法学院系引入了诊所教育,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2002年7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CCCLE)这一全国诊所法律教育的非盈利性学术团体。截至2013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已达159个,所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农民工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各个领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各高校法律院系都根据自身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不断创新,取得了新的发展。以六盘水师范学院2011年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所实施的教学改革为例,课题组虽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未能创立法律诊所且尚未招收法学本科生,但全体教职工一直将本系的法律文秘专科生当做本科生加以培养,为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课题组动员全系法学教师无偿担任10名左右学生的导师,由导师带领学生研习司法判例、旁听法庭审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换言之,课题组虽然没有法律诊所之名,但却行诊所式法律教育之实,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改革成效。 2.2 诊所式教育模式向其他学科延伸
尽管诊所式教育模式系法学教育界率先从美国介绍到我国,但诊所式教育模式发挥作用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法学专业,社会工作、法务会计等领域的部分学者已经敏锐地感受到诊所式教育模式的魅力而予以大力倡导。尽管如此,诊所式教育模式在其他学科中的运用尚没有形成气候。中国知网检索结果表明,将诊所式教育模式与法学以外其他学科结合的教改论文真可谓凤毛麟角。由此可见,诊所式教育模式整体上仍然仅适用于法学专业。然而,如果从实质精神层面理解诊所式教育模式,则可能发现别有洞天,尽管其他学科的教学改革并没有意识到“诊所式教育模式”的存在,但其教学改革实践中则彰显了诊所式教育模式的基本精神。以六盘水师范学院2012年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贵州省新升本科院校大学英语听力课程教学改革研究”所实施的课堂改革为例,在充分认识到新升本院校所面临特殊困难的情形下,课题组试图采取分类别教学,即根据在英语听力学习中存在的不同问题而将学生分成若干学习小组,采取因材施教式针对性辅导,在分组学习过程中,师生共同交流英语听力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教师采取换位思考的方法与学生一起做练习,而不再是看着录音材料与参考答案照本宣科,使得学生学习积极性有了大幅度提升,实现预期教改目标。从表面上来看,这种英语听力教学改革无关诊所式教育模式,但从“师父带徒弟”与“师徒共攻难关”的角度来思考,则不难发现课题组的改革基本精神与诊所式教育模式相吻合。在笔者看来,无论是英语听力教学抑或法学专业教学,两者之间均存在提升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共通之处,因而,诊所式教育模式在理论上不应受专业限制,需要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其他学科同样存在利用诊所式教育模式的必要性。
3 试点与推广:诊所式教育模式的试验性改革及其发展蓝图
实质意义上的诊所式教育模式早已贯彻于新升本院校的教学改革之中,而形式意义上的诊所式教育模式的运行则需要相当的硬件与软件条件。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治教育与法学系曾经在提交院领导的请示报告中载明,建设法律诊所最低限度的硬件应当包括圆桌会议室一间、法律咨询室一间、办公电话一部、办公电脑两部、打印/复印一体机两部、打印纸张若干、办公桌椅3套以及首期启动经费2万元。然而,鉴于法学本科专业申报失败,法律诊所建设也就不了了之。尽管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诊所,部分法学教师仍然坚持对其指导的学生践行诊所式教育,但面临着场所、设备、经费等重重现实问题而难以取得显著效果。如前所述,如果说诊所式教育模式并非局限适用于法学专业,那么,在法律文秘专业无法升格为法学本科专业甚至停招法律文秘专业的情形下,仍然有必要探讨形式意义上的诊所式教育模式。鉴于政治教育与法学系已在这方面有所探索,且思想政治教育本科专业开设大量法学课程,也有相当部分学生对法学专业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因而,在思想政治教育本科专业中实行形式意义上的诊所教育模式并非不妥。在思想政治教育本科专业实行形式意义上诊所式教育探索的同时,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课程应当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践行实质意义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力争为全面推广形式意义上诊所教育模式积累必要经验,最终实现预定人才培养目标。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手段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并不局限于法学专业,更不应当因为法学专业升本失败而停止诊所式教育模式的探索。诚然,对于刚升本不久的院校而言,本科办学经验较为匮乏,而诊所建设需要消耗相当成本,为防止运行中出现问题而造成大面积损失,宜先在法学、会计等专业中现行试点,在其积极足够经验和形成合理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才予以推广适用。可以预见,即使形式意义上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可能受限于认识片面或者物质条件有限而难以全面铺开,但其隐涵的人才培养路径无疑将是新升本院校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必经之路,也是地方高校分类管理的必然结果。
(本文系六盘水师范学院2011年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LPSSYJG201107)以及六盘水师范学院2012年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贵州省新升本科院校大学英语听力课程教学改革研究”(LPSSYJG2012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宋大成.新升本地方院校办学定位的理性选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8):147-149.
[2] 彭望书.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恰当定位与可持续发展——六盘水师范学院办学定位与特色的思考[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2.
关键词:诊所式教育 新升本院校 应用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12-361-02
1 问题与出路:新升本院校传统教学模式所存在问题的探微
新生本地方院校基于其办学定位与老牌大学的差距而应当在教学模式方式有所区别,也应当有别于高职、大专的教学模式,既要确保毕业生具备相当水平的理论素养,也要确保毕业生具备实际操作能力。然而,传统教学模式更加注重理论人才的培养而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有所忽视,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任务能否完成主要取决于新升本院校在教学模式革新方面所进行的努力。
1.1 呼吁新型教学模式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新升本地方院校鉴于自身办学条件的限制而将人才培养目标界定为高级应用型人才应该是较为客观和适宜的。以六盘水师范学院为例,作为2009年刚升本的地方性本科院校,学院确立了以服务六盘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培养地方实用型高级人才为主要任务的教学型本科大学的办学理念,从而确立了“地方性、多科性、教学型、应用型”的办学定位。为实现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对“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教学模式进行革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新升本院校仍然主要采取传统教学模式作为“生产工序”,那么,作为其产品的“毕业生”将在理论素养方面不如老牌本科院校毕业生而专业技能也没有比老牌本科院校毕业生高,在专业技能方面不如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且理论素养也与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不分上下,那么,新升本院校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将丧失竞争力,而难以实现其既定人才培养目标。事实上,新升本院校所培养的人才应当在专业技能方面胜过研究型院校毕业生,而在理论素养方面超过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为实现此目标,我们呼吁引用新型教学模式,在保留理论传承优势的同时,拓展实务经验研习之路径。
1.2 现有师资力不从心
新升本院校的原有教师队伍往往存在学历水平偏低、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滞后、教研积极欠佳等沉重“历史包袱”,而新引进的青年教师尽管学历层次较高、学缘结构较合理、知识更新也相对较及时且教研积极性较强,但绝大多数系“从校门到校门”的应届毕业生,经过老牌甚至是名牌高校学术氛围的多年熏陶,早已形成“当前法学教育重理论教学轻应用能力、重知识传授轻实务能力训练”的心理惯性。由此可见,不管是原有教师抑或新聘教师,均难以胜任实务经验传承方面的教学任务。诚然,也有部分法学专业教师在律所担任兼职律师而拥有一定的实务经验,但律师职业并不能代表全部法律职业,而尚缺乏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角色训练。更何况绝大多数兼职律师的教师是不愿带着本科生办案件的,而要求其采取模拟方式训练学生则因过于占用其办案时间而难以实现。
1.3 外聘教师面临困境
新升本院校现有师资力量难以胜任实务经验供给之任务,通过外聘具有丰富经验的实务界人士担任兼职教师的方式能否成功弥补专职教师的不足呢?邀请实务界人士走进来以及倡导本校学生走出去应该说对提高学生的实际运用技能不无裨益。然而,邀请实务界人士担任专业教师则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只注重实务训练而忽视理论传承,毕竟,大学不应当等同于技能培训学校。另一方面,分配学生到实务部门进行实习能否实现其预期目标也是存在合理怀疑,绝大多数学生在实务部门实习过程中,由于实习单位对新升本院校学生的专业素养普遍不放心而仅安排学生“端菜倒水”、“装订卷宗”等纯粹事务性工作的情形较为常见。事实上,请进来与走出去都仅仅是提升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首个步骤,其运行效果尚需要通过后续运行机制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成效,简单让实务界人士承担专业课程教师与只管派遣学生到实务部门实习而不问其实习内容、方式、效果都是不负责的做法。
1.4 诊所教育值得推荐
综上所述,不管是实务界人士请进来抑或在校生走出去,提高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的效果均取决于高校教师、实务界人士以及在校生三方主体之间的传承关系是否通畅。笔者认为,起源于医学院、发展于法学院与商学院的诊所教育模式值得推荐。诊所教育模式,是指导师像诊所医生带实习生那样带学员,让学员观察导师如何实际操作甚至让学员在导师的指导下联系操作,最终实现实务经验的传承。在教育界,少数人将诊所教育理解为导师像医生诊断病人一样诊断学员在学习中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应当采取哪些方式予以解决,即“把教师与学生关系视为‘医师’与‘患者’关系的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这是对诊所教育模式的误解。诊所教育模式的核心精神强调导师毫不保留地将学员视为弟子向其传授实务经验,相对于走过场式的实习而言,更能确保实务经验传授的效果。诊所教育模式并不排除传统教育模式,恰恰相反,诊所教育模式系对传统模式的有益补充,对于新升本院校而言,恰如其分地解决了其固有师资力量不足、外聘教师遭遇困扰问题,兼有现代导师制与古代师徒制的双重优势,值得推荐。
2 发展与延伸:诊所式教育模式在新升本院校中的运用空间
2.1 诊所式教育模式在法学中的运用
法律诊所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借鉴了医学院为学生提供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的诊所教育的模式,沿用了诊所的称谓。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宗旨在于把学生引入到实践活动的事实的、程序的、伦理的和人性的复杂状态之中,包括会见当事人、同其他代理人打交道、参与社会制度的谈判,以及从复杂的和不完全的事实中发现法律问题。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国于2000年9月在人大、北大、武大、华东政法、复旦等七所大学法学院系引入了诊所教育,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2002年7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CCCLE)这一全国诊所法律教育的非盈利性学术团体。截至2013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已达159个,所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农民工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各个领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各高校法律院系都根据自身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不断创新,取得了新的发展。以六盘水师范学院2011年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所实施的教学改革为例,课题组虽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未能创立法律诊所且尚未招收法学本科生,但全体教职工一直将本系的法律文秘专科生当做本科生加以培养,为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课题组动员全系法学教师无偿担任10名左右学生的导师,由导师带领学生研习司法判例、旁听法庭审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换言之,课题组虽然没有法律诊所之名,但却行诊所式法律教育之实,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改革成效。 2.2 诊所式教育模式向其他学科延伸
尽管诊所式教育模式系法学教育界率先从美国介绍到我国,但诊所式教育模式发挥作用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法学专业,社会工作、法务会计等领域的部分学者已经敏锐地感受到诊所式教育模式的魅力而予以大力倡导。尽管如此,诊所式教育模式在其他学科中的运用尚没有形成气候。中国知网检索结果表明,将诊所式教育模式与法学以外其他学科结合的教改论文真可谓凤毛麟角。由此可见,诊所式教育模式整体上仍然仅适用于法学专业。然而,如果从实质精神层面理解诊所式教育模式,则可能发现别有洞天,尽管其他学科的教学改革并没有意识到“诊所式教育模式”的存在,但其教学改革实践中则彰显了诊所式教育模式的基本精神。以六盘水师范学院2012年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贵州省新升本科院校大学英语听力课程教学改革研究”所实施的课堂改革为例,在充分认识到新升本院校所面临特殊困难的情形下,课题组试图采取分类别教学,即根据在英语听力学习中存在的不同问题而将学生分成若干学习小组,采取因材施教式针对性辅导,在分组学习过程中,师生共同交流英语听力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教师采取换位思考的方法与学生一起做练习,而不再是看着录音材料与参考答案照本宣科,使得学生学习积极性有了大幅度提升,实现预期教改目标。从表面上来看,这种英语听力教学改革无关诊所式教育模式,但从“师父带徒弟”与“师徒共攻难关”的角度来思考,则不难发现课题组的改革基本精神与诊所式教育模式相吻合。在笔者看来,无论是英语听力教学抑或法学专业教学,两者之间均存在提升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共通之处,因而,诊所式教育模式在理论上不应受专业限制,需要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其他学科同样存在利用诊所式教育模式的必要性。
3 试点与推广:诊所式教育模式的试验性改革及其发展蓝图
实质意义上的诊所式教育模式早已贯彻于新升本院校的教学改革之中,而形式意义上的诊所式教育模式的运行则需要相当的硬件与软件条件。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治教育与法学系曾经在提交院领导的请示报告中载明,建设法律诊所最低限度的硬件应当包括圆桌会议室一间、法律咨询室一间、办公电话一部、办公电脑两部、打印/复印一体机两部、打印纸张若干、办公桌椅3套以及首期启动经费2万元。然而,鉴于法学本科专业申报失败,法律诊所建设也就不了了之。尽管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诊所,部分法学教师仍然坚持对其指导的学生践行诊所式教育,但面临着场所、设备、经费等重重现实问题而难以取得显著效果。如前所述,如果说诊所式教育模式并非局限适用于法学专业,那么,在法律文秘专业无法升格为法学本科专业甚至停招法律文秘专业的情形下,仍然有必要探讨形式意义上的诊所式教育模式。鉴于政治教育与法学系已在这方面有所探索,且思想政治教育本科专业开设大量法学课程,也有相当部分学生对法学专业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因而,在思想政治教育本科专业中实行形式意义上的诊所教育模式并非不妥。在思想政治教育本科专业实行形式意义上诊所式教育探索的同时,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课程应当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践行实质意义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力争为全面推广形式意义上诊所教育模式积累必要经验,最终实现预定人才培养目标。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手段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并不局限于法学专业,更不应当因为法学专业升本失败而停止诊所式教育模式的探索。诚然,对于刚升本不久的院校而言,本科办学经验较为匮乏,而诊所建设需要消耗相当成本,为防止运行中出现问题而造成大面积损失,宜先在法学、会计等专业中现行试点,在其积极足够经验和形成合理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才予以推广适用。可以预见,即使形式意义上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可能受限于认识片面或者物质条件有限而难以全面铺开,但其隐涵的人才培养路径无疑将是新升本院校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必经之路,也是地方高校分类管理的必然结果。
(本文系六盘水师范学院2011年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LPSSYJG201107)以及六盘水师范学院2012年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贵州省新升本科院校大学英语听力课程教学改革研究”(LPSSYJG2012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宋大成.新升本地方院校办学定位的理性选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8):147-149.
[2] 彭望书.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恰当定位与可持续发展——六盘水师范学院办学定位与特色的思考[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