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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结婚、生育、祝寿、升学、乔迁之类的喜事,人们总爱设宴邀请亲朋好友、同学、同事等前来庆贺。由于当前许多庆贺已经变味乃至泛滥成灾,以至于此类请柬常被戏称为“红色罚单”,甚至让人厌恶。然而,其烦人之处远不如此,乐极生悲也是其中之一。
秩序混乱,财物被盗
【案例】2011年4月1日中午,戴琳因参加好友的乔迁喜宴而来到一家大酒店。一进门,戴琳虽发现餐厅张贴了醒目告示——“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谨防偷盗”!“贵重物品请交服务台保存”。但戴琳并未在意。酒宴中,由于人太多,吵杂、拥挤致使现场一片混乱。戴琳吃完饭准备离开时,发现自己挂在凳子靠背上的包不见了。经调看酒店监控录像,虽发现确实有人乘乱实施了盗窃,但因人头攒动、烟雾弥漫而无法辨认。鉴于公安机关侦查未果,戴琳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已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为由,要求酒店赔偿包内的5万元现金等物,但被拒绝。
【点评】法院驳回了戴琳的诉讼请求。一方面,酒店已尽提示义务,而戴琳不仅未将包交服务台保管,甚至明知混乱却随意挂放;另一方面,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其提供服务的本身不应具有危险性。而戴琳的财物被盗,并非来自酒店提供的服务,而是来自于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所致,酒店的服务行为与被盗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再一方面,就包内的财物及其数量,只有戴琳一人清楚,但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提示】“无规矩,不成方圆”揭示了一个重要的道理: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没有规章、制度、流程,容易产生混乱;有令不行、有章不循、各行其是,同样会造成危害后果。在酒店已有明确警示的情况下,戴琳作为婚宴的消费者,面对明知会出现的混乱场面,自然应当从其要求,至少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醉酒驾车,身陷牢狱
【案例】2011年6月8日中午,“剩女”鲍雯终于和心中的白马王子步入了婚姻殿堂。作为密友的回琼自然在宴请之列。与其他嘉宾不同的时,鉴于鲍雯平时酒量不错,甚至许多男性也望尘莫及,担心敬酒不到位或被醉倒的鲍雯,特意安排回琼帮其敬酒和挡酒,回琼也觉得应为好友两肋插刀。于是乎,酒宴过程中回琼不仅主动出击,而且“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把一些嘉宾喝得服服帖帖,出尽风头。宴毕,见回琼已经吐字不清、走路摇晃,鲍雯坚决要求其留下休息。但回琼担心失态惹人耻笑,加之觉得应该没事,心存侥幸,乘鲍雯不备还是驾车而去。后经交警检测,其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0毫克,属于醉酒状态,被刑拘。
【点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就“追逐竞驶”尚以“情节恶劣”为要件,而就醉酒却无任何条件限制,即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应受到处罚。醉驾标准为体内酒精含量为80mg/100ml,而回琼体内酒精含量竟然高达310mg/100ml,超出法律标准近4倍。故虽未造成他人损害,但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提示】饮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驶时,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会使人视力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过高地估计自己却又反应迟钝、力不从心,且容易困倦,以至于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故应当坚持“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实在无奈,也应等至酒醒或请人代驾。
鸣放喜爆,导致伤残
【案例】从网上得知并经电话求证自己儿子已被北京一所全国著名大学作为首批学生提前录取后,年娆夫妻高兴得手舞足蹈、逢人便夸,因为儿子给他们长脸了,争气了。这不,录取通知书还没拿到,夫妻俩便于2011年8月3日中午,张罗着办起了升学宴,且出于进一步炫耀,不管关系是否密切的亲戚、朋友、同学、同事,一律在被请之列。为造声势,夫妻俩还弄来了大量的爆竹在酒宴中燃放。可惜乐极生悲,一颗爆炸后的碎片击中了坐在门边的客人陈某右眼。经诊断为挫伤、创伤性晶状体脱位等。虽已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但陈某最终还因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2而落下8级伤残。陈某因与年娆夫妻就赔偿协商未果而反目并引发诉讼。
【点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鉴于爆竹是一种易燃、易爆物品,燃放更会危及人身安全,而置之人满为患的升学宴中,则将进一步增加危险,但年娆夫妻却出于造势,放任危害发生,而陈某并无过错,故自然难辞其咎。
【提示】尽管喜庆时燃放爆竹,是一种惯例,一种习俗,但其危害也不容置疑。据新华社报道,仅2010年除夕零时至大年初一14时,北京市就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223人,死亡2人。为此,我们更需考虑为了营造气氛而付出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等诸多代价,值与不值?故陋习务必革除,庆贺方式不仅应适当、有度,更应确保安全。ma-ch-ch@163.com
秩序混乱,财物被盗
【案例】2011年4月1日中午,戴琳因参加好友的乔迁喜宴而来到一家大酒店。一进门,戴琳虽发现餐厅张贴了醒目告示——“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谨防偷盗”!“贵重物品请交服务台保存”。但戴琳并未在意。酒宴中,由于人太多,吵杂、拥挤致使现场一片混乱。戴琳吃完饭准备离开时,发现自己挂在凳子靠背上的包不见了。经调看酒店监控录像,虽发现确实有人乘乱实施了盗窃,但因人头攒动、烟雾弥漫而无法辨认。鉴于公安机关侦查未果,戴琳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已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为由,要求酒店赔偿包内的5万元现金等物,但被拒绝。
【点评】法院驳回了戴琳的诉讼请求。一方面,酒店已尽提示义务,而戴琳不仅未将包交服务台保管,甚至明知混乱却随意挂放;另一方面,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其提供服务的本身不应具有危险性。而戴琳的财物被盗,并非来自酒店提供的服务,而是来自于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所致,酒店的服务行为与被盗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再一方面,就包内的财物及其数量,只有戴琳一人清楚,但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提示】“无规矩,不成方圆”揭示了一个重要的道理: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没有规章、制度、流程,容易产生混乱;有令不行、有章不循、各行其是,同样会造成危害后果。在酒店已有明确警示的情况下,戴琳作为婚宴的消费者,面对明知会出现的混乱场面,自然应当从其要求,至少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醉酒驾车,身陷牢狱
【案例】2011年6月8日中午,“剩女”鲍雯终于和心中的白马王子步入了婚姻殿堂。作为密友的回琼自然在宴请之列。与其他嘉宾不同的时,鉴于鲍雯平时酒量不错,甚至许多男性也望尘莫及,担心敬酒不到位或被醉倒的鲍雯,特意安排回琼帮其敬酒和挡酒,回琼也觉得应为好友两肋插刀。于是乎,酒宴过程中回琼不仅主动出击,而且“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把一些嘉宾喝得服服帖帖,出尽风头。宴毕,见回琼已经吐字不清、走路摇晃,鲍雯坚决要求其留下休息。但回琼担心失态惹人耻笑,加之觉得应该没事,心存侥幸,乘鲍雯不备还是驾车而去。后经交警检测,其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0毫克,属于醉酒状态,被刑拘。
【点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就“追逐竞驶”尚以“情节恶劣”为要件,而就醉酒却无任何条件限制,即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应受到处罚。醉驾标准为体内酒精含量为80mg/100ml,而回琼体内酒精含量竟然高达310mg/100ml,超出法律标准近4倍。故虽未造成他人损害,但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提示】饮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驶时,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会使人视力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过高地估计自己却又反应迟钝、力不从心,且容易困倦,以至于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故应当坚持“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实在无奈,也应等至酒醒或请人代驾。
鸣放喜爆,导致伤残
【案例】从网上得知并经电话求证自己儿子已被北京一所全国著名大学作为首批学生提前录取后,年娆夫妻高兴得手舞足蹈、逢人便夸,因为儿子给他们长脸了,争气了。这不,录取通知书还没拿到,夫妻俩便于2011年8月3日中午,张罗着办起了升学宴,且出于进一步炫耀,不管关系是否密切的亲戚、朋友、同学、同事,一律在被请之列。为造声势,夫妻俩还弄来了大量的爆竹在酒宴中燃放。可惜乐极生悲,一颗爆炸后的碎片击中了坐在门边的客人陈某右眼。经诊断为挫伤、创伤性晶状体脱位等。虽已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但陈某最终还因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2而落下8级伤残。陈某因与年娆夫妻就赔偿协商未果而反目并引发诉讼。
【点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鉴于爆竹是一种易燃、易爆物品,燃放更会危及人身安全,而置之人满为患的升学宴中,则将进一步增加危险,但年娆夫妻却出于造势,放任危害发生,而陈某并无过错,故自然难辞其咎。
【提示】尽管喜庆时燃放爆竹,是一种惯例,一种习俗,但其危害也不容置疑。据新华社报道,仅2010年除夕零时至大年初一14时,北京市就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223人,死亡2人。为此,我们更需考虑为了营造气氛而付出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等诸多代价,值与不值?故陋习务必革除,庆贺方式不仅应适当、有度,更应确保安全。ma-ch-c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