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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发展牺牲了巨大的环境代价,环境保护被各级政府提上日程。我过西部农村地区一直遭受着环境恶化带来的影响,也是我过环境保护意识较薄弱的地区。本文以西部农村为例,并结合实际调查结果,分析了该地区环境保护存在的法律为题并提出了简单对策。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现状;对策
一、西部农村生态环境现状
西部农村地区的水土流失量呈现出逐年递增的现象,截至2013年年底,达到了17.8万平方千米,荒漠化程度达到45%。西部农村的水土流失面积也突破了历史记录,达到了400平方千米。土壤侵蚀面积达到一百多平方千米,其中风力侵蚀面积占60%左右。水污染程度也在加剧,某地区几乎所有的河流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部分地区居民饮水都面临着安全隐患。固体废弃物污染突出,农业固废已经远远超过工业固废,农村生活垃圾、人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废弃物以及乡村工业生产排放的固体废弃物等,严重污染了广大西部农村。西部环境状况日益令人堪忧的局面在包括青海、新疆等均有体现,在调查中发现,农村地区的多少群众还没有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
二、西部农村地区环境问题严重的法制原因
1.对西部农村地区环保方面重视不足
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现实和理论依据,环境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刚刚建立,还不够成熟。由于受我国发展水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地理位置等原因影响,很多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中,都没有明确包含农村地区,这给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带来了较大隐患。
2.农村环境监管机构人员不足
(1)执法机构力量薄弱。目前,农村乡镇政府几乎没有设立环保机构,村民自治组织更无环保人员,环境执法监督往往出现空白。虽然某些地方镇一级政府也建立了环保机构,但是多属空架子,没有相应的人员和资源,环保职能基本没有履行。在走访调查中,某地区多个地方政府都没有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3)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执法不够规范,有的以费代罚,甚至权钱交易。在现实中,常常发生执法不严、弹性执法、差别执法的现象。
三、西部农村地区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对策
1.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1)加强基本法的建设。完善的基本法律是实现依法治理环境污染的有效方法,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使得治理污染有法可依,实现治污的可靠保障,同我国依法治国有效的结合起来。
(2)进一步加强农业环保法制建设。尽快制定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方针、基本制度等,并根据农村环境的区域性特点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3)立法机关设立自己的专家团队。由环保官员、环保专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企业家等各方人士所组成,来自各方面的成员有利于全面地对环境政策进行评价,以协调经济、社会、环境的关系。团队应不定时召开公众评议会,吸收更多公众参与评价,从而使法律、法规、政策更适合社会和民众。
2.严格环境执法与监督检查,实行综合治理
(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改革环境执法体制,对超标排污企业实行追究司法责任为主、罚款收费为辅,并重点解决好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环保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
(2)加强环境执法的稽查工作。通过环境执法稽查来管理和监督环境执法工作,维护法律秩序,促使环境执法机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威作用。
(3)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管理,实施统一的环境准入制,保证在农村地区和城市有同样严格的环境法律的约束和监管的力度,使那些想到农村去找庇护所的污染企业无机可乘,自觉地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减少或消除污染,而不是转移污染。
3.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农村环保责任制
(1)建立各级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加大农村环保投入,搞好农村规划。世界银行提出的“经济靠市场,环境靠政府”的观点,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特别要强化各级领导的法制意识和环保意识,注重加强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改变只注重经济政绩、不注重环境效益的干部考核任免机制,把环保工作与领导干部的全面政绩考核联系起来,建立各级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制度。
(2)健全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责任制要落实到农村基层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考核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政绩,不仅要有经济指标,而且要有环境指标。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必须建立相配套的激励机制和追究机制,对环境质量好的乡村给予表彰奖励,对环境质量差、发生污染事故及纠纷的乡村,追究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对西部农村的环保投入
在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村的环保投入。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是主要被关注对象,国家绝大部分环保资源都投入城市,农村环保投入则严重不足,而且渠道也不畅通,这造成了我国农村环保设施的缺失以及人力的匮乏,表现在:“我国大多数农村中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基本上处于缺失与空白状态;我国大多数农村缺乏环境监测,农民的生产生活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无法得到预防预警;我国大多数农村缺乏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
我国最基层的环保机构是县一级环保机构,只有少数乡镇设有环保组织。环保人力资源奇缺,即使是兼职人员也较少。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情况好一些,但环保人员也基本上仅限于管理农村工业。农村环保工作被分散在林业、农业、交通以及水利等部门,部门分割,工作效率较低,且造成较大浪费。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实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础比较雄厚。
参考文献:
[1]张梓太.环境与资源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2]于晓光,温都日木拉,代晓,苏日图.水土保持发展的战略目标及建议[J].内蒙古水利报,2006(1):32-34
[3]魏军花,朱迎松,徐海辉.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及其对策[J].江苏环境科技,2005(S1):138-139
[4]郭少华,张梅龙.中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对策研究[N].商场现代化,2006(5).第7页
基金项目:西北民族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310742030。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现状;对策
一、西部农村生态环境现状
西部农村地区的水土流失量呈现出逐年递增的现象,截至2013年年底,达到了17.8万平方千米,荒漠化程度达到45%。西部农村的水土流失面积也突破了历史记录,达到了400平方千米。土壤侵蚀面积达到一百多平方千米,其中风力侵蚀面积占60%左右。水污染程度也在加剧,某地区几乎所有的河流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部分地区居民饮水都面临着安全隐患。固体废弃物污染突出,农业固废已经远远超过工业固废,农村生活垃圾、人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废弃物以及乡村工业生产排放的固体废弃物等,严重污染了广大西部农村。西部环境状况日益令人堪忧的局面在包括青海、新疆等均有体现,在调查中发现,农村地区的多少群众还没有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
二、西部农村地区环境问题严重的法制原因
1.对西部农村地区环保方面重视不足
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现实和理论依据,环境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刚刚建立,还不够成熟。由于受我国发展水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地理位置等原因影响,很多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中,都没有明确包含农村地区,这给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带来了较大隐患。
2.农村环境监管机构人员不足
(1)执法机构力量薄弱。目前,农村乡镇政府几乎没有设立环保机构,村民自治组织更无环保人员,环境执法监督往往出现空白。虽然某些地方镇一级政府也建立了环保机构,但是多属空架子,没有相应的人员和资源,环保职能基本没有履行。在走访调查中,某地区多个地方政府都没有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3)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执法不够规范,有的以费代罚,甚至权钱交易。在现实中,常常发生执法不严、弹性执法、差别执法的现象。
三、西部农村地区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对策
1.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1)加强基本法的建设。完善的基本法律是实现依法治理环境污染的有效方法,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使得治理污染有法可依,实现治污的可靠保障,同我国依法治国有效的结合起来。
(2)进一步加强农业环保法制建设。尽快制定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方针、基本制度等,并根据农村环境的区域性特点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3)立法机关设立自己的专家团队。由环保官员、环保专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企业家等各方人士所组成,来自各方面的成员有利于全面地对环境政策进行评价,以协调经济、社会、环境的关系。团队应不定时召开公众评议会,吸收更多公众参与评价,从而使法律、法规、政策更适合社会和民众。
2.严格环境执法与监督检查,实行综合治理
(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改革环境执法体制,对超标排污企业实行追究司法责任为主、罚款收费为辅,并重点解决好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环保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
(2)加强环境执法的稽查工作。通过环境执法稽查来管理和监督环境执法工作,维护法律秩序,促使环境执法机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威作用。
(3)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管理,实施统一的环境准入制,保证在农村地区和城市有同样严格的环境法律的约束和监管的力度,使那些想到农村去找庇护所的污染企业无机可乘,自觉地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减少或消除污染,而不是转移污染。
3.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农村环保责任制
(1)建立各级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加大农村环保投入,搞好农村规划。世界银行提出的“经济靠市场,环境靠政府”的观点,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特别要强化各级领导的法制意识和环保意识,注重加强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改变只注重经济政绩、不注重环境效益的干部考核任免机制,把环保工作与领导干部的全面政绩考核联系起来,建立各级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制度。
(2)健全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责任制要落实到农村基层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考核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政绩,不仅要有经济指标,而且要有环境指标。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必须建立相配套的激励机制和追究机制,对环境质量好的乡村给予表彰奖励,对环境质量差、发生污染事故及纠纷的乡村,追究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对西部农村的环保投入
在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村的环保投入。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是主要被关注对象,国家绝大部分环保资源都投入城市,农村环保投入则严重不足,而且渠道也不畅通,这造成了我国农村环保设施的缺失以及人力的匮乏,表现在:“我国大多数农村中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基本上处于缺失与空白状态;我国大多数农村缺乏环境监测,农民的生产生活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无法得到预防预警;我国大多数农村缺乏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
我国最基层的环保机构是县一级环保机构,只有少数乡镇设有环保组织。环保人力资源奇缺,即使是兼职人员也较少。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情况好一些,但环保人员也基本上仅限于管理农村工业。农村环保工作被分散在林业、农业、交通以及水利等部门,部门分割,工作效率较低,且造成较大浪费。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实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础比较雄厚。
参考文献:
[1]张梓太.环境与资源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2]于晓光,温都日木拉,代晓,苏日图.水土保持发展的战略目标及建议[J].内蒙古水利报,2006(1):32-34
[3]魏军花,朱迎松,徐海辉.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及其对策[J].江苏环境科技,2005(S1):138-139
[4]郭少华,张梅龙.中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对策研究[N].商场现代化,2006(5).第7页
基金项目:西北民族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31074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