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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纵观世界高等教育史,“教授”在大学决策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章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及其他公开渠道获得美英德日新八所大学权力机构的组成方式、职责、权力、人员构成等信息,并以此为基础考察其治理结构,从制度层面分析各大学决策权的归属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八所大学的教授权力主要集中在学术权力上,教授对几乎所有学术事务拥有决策权,但在行政事务上,教授几乎没有决策权,尤其是在学校财政、人事、规划发展方面。因此,文章提出要尊重和保障教授群体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支持和鼓励非教授群体行使对行政事务的决策权;打造和形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独立、相辅相成的格局。
关键词:治理结构;现代大学;决策权力;教授
一、引言
在世界高等教育史中,教授在大学决策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成立于中世纪早期的巴黎大学,为了抵抗政府和教会的干扰,维护自身权益,自建校起就明确教师在学校的管理中拥有对招生、考试、教学、学生管理等事务的决策权。正是由于教师享有这些权力,巴黎大学又有“教师大学”之称[1],继而发展出了“教授治校”的传统,主要表現为:巴黎大学的校长必须由资深教授担任,校长由教授选举产生等[2]。德国大学至今仍延续这种“教授治校”的制度,每个学科的教授团设讲座,由资深教授担任,享有学术及行政上的重要权力[3],被称为“讲座教授制度”。[4]
清朝末期,在西学东渐的历史背景下,西方大学教授治校的模式被引进中国,代表学校是蔡元培主政下的北京大学,以及梅贻琦主持下的西南联大[5]。近年来,“教授参与大学决策”的问题又频繁地被学者提起,教授拥有的权力在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回归和实现也似乎显得越来越迫切。[6]
在研究大学决策权问题的文献中,多数以理论研究为主,集中在对概念的解释,优点、局限性,以及可行性的探讨,少有实证研究;关于决策权的运行和实现的文献则更为鲜见。本研究主要探讨大学的各项主要决策权归属,而在这其中,教授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大学的治理。此外,本研究还比较分析了英美德日新大学治理结构中决策权。
本研究使用目的性抽样中的关键个案抽样,对美国的密歇根大学、耶鲁大学和加州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和华威大学,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日本东京大学,以及新加坡国立大学,共计八所大学进行案例研究。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及其他公开渠道获得各校权力机构的组成方式、职责、权力、人员构成等信息,并以此为基础考察其治理结构,从制度层面分析各个大学决策权的归属问题。
二、概念界定
(一)教授
普遍而言,教授多指在大学或社区学院中执教的资深教师与研究员。在本研究中,“教授”是一个集合概念,表示的是教师群体而非个别。“教授”包括在校级部门、院部或系级部门、教研室(组)或研究所(室)工作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包括合同制与非终身制教职)在内从事教学和科研的所有人员。[7]
(二)大学决策权
基于已有文献,结合对各大学的大学章程的解读与整合,研究者将本研究中“大学决策权”分为12项权力,其中6项学术权力,即招生、学位授予、制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教师职务的晋升、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制定学术政策和学术规划;6项行政权力,即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管理制度、非教师人员岗位的设置与聘任、学校资源分配及校长的选聘。
(三)大学治理结构
“大学治理结构”是众多“治理结构”的一个分支,是联系大学利益相关者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旨在制衡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实现大学效率和公平的统一[8]。具体来说,“大学治理结构”可分为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结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大学运用自主权力以外的法律层面或非正式制度的监督机制,是大学与社会的关系[9];内部治理结构是指代表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力机构在大学内部的配置和运行机制,讨论的是大学内部各权力机构间的关系。本研究中所讨论的治理结构是指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10]
三、分析结果
(一)各大学权力机构人员身份分析
国外大学有三个主要的权力机构,分别是董事会、行政职能部门和学术评议会。通过在美、英、德、日、新五个国家的八所大学官网中资料的收集,本研究首先考察了各个权力机构的人员构成(见表1),了解教授在各权力机构成员中所占的比例。需要说明的是,若该成员为外校教授在本校从事非教学与科研工作,则视其为非教授人员。不难看出,八所大学的权力机构在人数以及人员构成方面有很大差异。
从董事会成员人数来看,人数最少的是东京大学和密歇根大学,均只有8人;华威大学董事会人数最多,为33人。八所大学董事会成员中均包含教授,其中东京大学(88%)与牛津大学(84%)是八所大学中教授占比最高的两所大学。相比之下,三所美国的大学的教授人数所占比例却非常低,均不足10%,分别为0%、5%、7%。这也正是美国大学治理结构长期以来被称为“外行治校”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校行政领导中,最少的是柏林洪堡大学,只有4位校行政领导,最多的为新加坡国立大学,有15人。其余六所大学的校行政领导人数在8~13位之间。八所学校的校行政领导人员构成中都有教授,教授在校行政领导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柏林洪堡大学和东京大学,而美国的三所大学校行政领导中的教授人数所占比例依次是31%、20%、18%,其比例为八所大学排名中的末三位。
从学术评议会成员安排来看,各校在规模上有很大差距。人数最多的为牛津大学的教职员全体大会,包含全校所有学术人员、学院领导、权力机构中的其他成员、高级研究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图书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内的共计5000余人。人数最少的是耶鲁大学文理科教授会执行委员会,只有4人。牛津大学教职员全体大会人数最多,同时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与之相反,耶鲁大学文理科教授会执行委员会是耶鲁大学官方学术组织——文理科教授会的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全权处理其所有日常事务。与耶鲁大学情况相同的还有密歇根大学、加州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的学术评议会代表大会。 学术评议会中教授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在董事会和行政领导中的比例。密歇根大学、耶鲁大学、加州大学、华威大学、东京大学这五所大学的学术评议会全部由教授组成,牛津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柏林洪堡大学这三所大学的学术评议会中教授占比均超过75%,足以见教授在学术评议会中的超然地位。
(二)各大学权力职责分布分析
通过此前对各学校权力机构职责的研究,结合对“大学决策权”的定义,本研究纵向考察各校的权力所属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以权力为基准的横向比较,探讨大学决策权力的归属问题(见表2、表3)。
1.各大学在学术、行政权力中的具体表现
在探讨不同大学的各个权力机构分别拥有哪些决策权过程中,表2使用“▲”代表董事会拥有决策权,“△”代表董事会拥有建议权;“●”代表校行政领导拥有决策权,“○”代表校行政领导拥有建议权;“★”代表学术评议会拥有决策权,“☆”代表学术评议会拥有建议权;灰色单元格代表该项权力中教授拥有决策权(表3同)。
就教授是否在学术权力职责中拥有决策权而言,除了牛津大学的学位授予,耶鲁大学和加州大學的教师职务晋升,以及密歇根大学、耶鲁大学和加州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的权力不属于“教授”,此外的其他权力均掌握在各校不同机构的“教授”手中,可以从两个部分分析“教授”拥有的权力。
第一,“教授”在招生、制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制定学术政策和学术规划三项权力中拥有完全的决策权,虽然密歇根大学和耶鲁大学招生的决策权掌握在校行政领导手中、东京大学的招生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牛津大学制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的权力以及新加坡国立大学制定学术政策和学术规划的权力均掌握在校行政领导手中,但是分管该项事宜的人均为教授,换言之,该项权力虽属于不同的权力机构,但实际上仍由“教授”控制。类似地,掌握学位授予权力的华威大学的校行政领导,掌握教师职务晋升权力的牛津大学的董事会、新加坡国立大学和柏林洪堡大学的校行政领导,掌握设置与聘任教师岗位与人员权力的牛津大学的董事会和柏林洪堡大学的校行政领导,这部分人员也属于“教授”。
第二,虽然并非每个学校的“教授”都在学位授予、教师职务的晋升、设置与聘任教师岗位与人员三项权力中拥有决策权,但从拥有的决策权数目上而言,八所大学中仍然有七所大学的“教授”拥有学位授予的决策权、六所大学的“教授”拥有教师职务晋升的决策权、五所大学的“教授”拥有设置与聘任教师岗位的决策权,故而教授拥有该项权力的仍占绝大部分。
就教授是否在行政权力职责中拥有决策权而言,由表3可见教授的影响力非常小。从横向上来看,在牛津大学、东京大学、柏林洪堡大学三所大学中“教授”拥有部分决策权,其中,牛津大学中掌握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管理制度、聘任校长的人员均为“教授”,因此这四项权力均属于教授群体。同样,东京大学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管理制度的三项权力属于教授群体,柏林洪堡大学制定学校管理制定、设置与聘任非教师岗位与人员、学校资源分配三项权力属于教授群体。其余五所院校的教授群体在行政权力中几乎没有决策权。
从纵向上来看,在设置与聘任非教师岗位与人员、学校资源分配、聘任校长这三项权力上,教授群体几乎没有发言权;在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这两项权力上,教授群体表现虽略好于之前两项,但从整体上来看,其话语权仍然十分有限。
2.各权力机构所拥有的学术、行政权力数目
通过表1、表2对各校学术、行政权力决策权分布的分析和汇总可以得到以下三个图,分别显示了决策权力在三个权力机构的分布图(见图1、图2、图3)。
从图1对各校职责的分析中可知,在董事会中,除加州大学和东京大学董事会,其余六校董事会拥有的决策权力均集中在行政权力上。其中,加州大学董事会拥有5项行政权力、2项学术权力,是八所大学中董事会拥有最多决策权力的高校。
如图2所示,除牛津大学学术评议会拥有聘任校长以及制定学校管理制度两项行政权力外,其余七校的学术评议会的决策权力均集中在学术权力上。华威大学与东京大学的学术评议会拥有5项学术权力。
如图3所示,校行政领导中,除东京大学校行政权力集中于行政领导以外,其余七校的行政领导所拥有的决策权力的分布基本上属于二元结构,既包含学术权力,也包含行政权力。
总体而言,八所大学的教授权力主要集中在学术权力上,教授几乎对所有学术事务拥有决策权,但在行政事务上,教授几乎没有决策权,尤其是在学校财政、人事、规划发展方面。但值得注意的是,牛津大学、柏林洪堡大学和东京大学三所院校的教授在行政权力中也有着超过非教授人员的话语权和存在感,从历史上溯其根源,其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建于11世纪末12世纪初的牛津大学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之一,而且牛津大学最早是由一批从巴黎游学回来的师生聚集起来而形成的一个学者行会,自创建之日起,其所有权就不属于创立人和捐助人,而属于全体教职员,这为牛津大学的学者自治提供了充分的条件,牛津大学教授治校的传统也自此延续下来。第二,被誉为现代大学之母的洪堡大学是在当时依据创校者洪堡“研究教学合一”的精神创立的新式学校,每个学科教授团设讲座,由资深教授担任,享有学术及行政上的重要权力。柏林洪堡大学继承衣钵,至今保留着教授治校的传统。第三,相比与其他两所底蕴深厚的高等院校而言,创建于19世纪的东京大学历史不长,教授之所以在东京大学中享有重要的权力,是源于日本国立大学的法人化改革,使得东京大学成为役员会(董事会)、教育研究评议会(学术评议会),以及校行政领导队伍的当然成员及会长,同时校长必须由在其领域获得突出贡献的成员担任,校长集权的不可撼动性成就了东京大学在制度层面上教授治校的现象。
四、启示
2010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要“将完善大学治理结构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通过对以上八所院校治理结构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如下启示。 第一,尊重和保障教授群体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大学作为文化组织,学术性是其存在的价值,大学的教学和科研功能决定着教授群体在大学中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充分尊重教授群体的学术权力是高等教育机构发展的基本动力。要保障教授所拥有的决策权,就应该建立和完善教授委员会制度。例如,大学内所有的专门委员会都应该是民主产生的,全体教授都应该具有成为委员的资格,还要明确其治学决策地位、厘清其决策范围、完善其运行机制,从根本上保障教授的学术权力。
第二,支持和鼓励非教授群体行使其对行政事务的决策权。高等教育机构已不再是远离社会的象牙塔,而是在逐渐融入社会发展。就学校事务决策而言,相比于课程调整、经费分配以及教师安排等传统问题,如今大学面临着更多高风险的问题,相应地也就需要更为谨慎的决策。高校要考虑到社会环境的变化,与盈利机构的竞争,寻找新的机会并且重新分配战略基金,将这部分工作交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即非教授人员来完成将更有利于提高大学的决策效率。
第三,打造和形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独立、相辅相成的格局。大学既是学术组织又是行政组织,其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在大学内部,非学术性事务主要采用科层组织的管理模式,学术性事务则主要采用社团组织的管理模式[11]。保障教授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有利于从学科发展的角度出发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大学按照学术发展的内在规律办学。支持非教授群体行政权力的实施,有利于协调大学内部及大学与外界的联系,使大学可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并且有利于提高行政事务的决策效率。由此可见,忽视任何一方,都不能保证具有双重组织属性的大学正常运转。作为大学内部的治理机构,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学校的整体目标。
参考文献:
[1][4]Carnegie Found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eaching. The Control of the Campus: A Report on the Governance of Higher Education[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2.
[2]De Ridder-Symoens H. 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in Europe: Volume 1, Universities in the Middle Age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3]菲利普·阿特巴赫主編.变革中的学术职业——比较的视角[M]. 别敦荣译. 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6.
[5]赵蒙成. “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辨[J]. 江苏高教, 2011, 6: 002.
[6]杨国兴, 迟景明. 教授分享大学决策权的理论探析[J]. 教育探索, 2013(6):20-21.
[7][8]许为民, 张国昌. 学术与行政: 中外大学治理结构案例研究[M].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3.
[9]李福华. 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8.
[10]BIRNBAUM R. The End of Shared Governance: Looking Ahead or Looking Back[J]. New Directions for Higher Education, 2004(127): 5-22.
[11]张意忠. 论教授治学与校长治校[J]. 理工高教研究, 2007, 26(2):10-12.
编辑 吕伊雯 校对 潘雅
关键词:治理结构;现代大学;决策权力;教授
一、引言
在世界高等教育史中,教授在大学决策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成立于中世纪早期的巴黎大学,为了抵抗政府和教会的干扰,维护自身权益,自建校起就明确教师在学校的管理中拥有对招生、考试、教学、学生管理等事务的决策权。正是由于教师享有这些权力,巴黎大学又有“教师大学”之称[1],继而发展出了“教授治校”的传统,主要表現为:巴黎大学的校长必须由资深教授担任,校长由教授选举产生等[2]。德国大学至今仍延续这种“教授治校”的制度,每个学科的教授团设讲座,由资深教授担任,享有学术及行政上的重要权力[3],被称为“讲座教授制度”。[4]
清朝末期,在西学东渐的历史背景下,西方大学教授治校的模式被引进中国,代表学校是蔡元培主政下的北京大学,以及梅贻琦主持下的西南联大[5]。近年来,“教授参与大学决策”的问题又频繁地被学者提起,教授拥有的权力在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回归和实现也似乎显得越来越迫切。[6]
在研究大学决策权问题的文献中,多数以理论研究为主,集中在对概念的解释,优点、局限性,以及可行性的探讨,少有实证研究;关于决策权的运行和实现的文献则更为鲜见。本研究主要探讨大学的各项主要决策权归属,而在这其中,教授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大学的治理。此外,本研究还比较分析了英美德日新大学治理结构中决策权。
本研究使用目的性抽样中的关键个案抽样,对美国的密歇根大学、耶鲁大学和加州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和华威大学,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日本东京大学,以及新加坡国立大学,共计八所大学进行案例研究。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及其他公开渠道获得各校权力机构的组成方式、职责、权力、人员构成等信息,并以此为基础考察其治理结构,从制度层面分析各个大学决策权的归属问题。
二、概念界定
(一)教授
普遍而言,教授多指在大学或社区学院中执教的资深教师与研究员。在本研究中,“教授”是一个集合概念,表示的是教师群体而非个别。“教授”包括在校级部门、院部或系级部门、教研室(组)或研究所(室)工作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包括合同制与非终身制教职)在内从事教学和科研的所有人员。[7]
(二)大学决策权
基于已有文献,结合对各大学的大学章程的解读与整合,研究者将本研究中“大学决策权”分为12项权力,其中6项学术权力,即招生、学位授予、制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教师职务的晋升、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制定学术政策和学术规划;6项行政权力,即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管理制度、非教师人员岗位的设置与聘任、学校资源分配及校长的选聘。
(三)大学治理结构
“大学治理结构”是众多“治理结构”的一个分支,是联系大学利益相关者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旨在制衡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实现大学效率和公平的统一[8]。具体来说,“大学治理结构”可分为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结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大学运用自主权力以外的法律层面或非正式制度的监督机制,是大学与社会的关系[9];内部治理结构是指代表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力机构在大学内部的配置和运行机制,讨论的是大学内部各权力机构间的关系。本研究中所讨论的治理结构是指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10]
三、分析结果
(一)各大学权力机构人员身份分析
国外大学有三个主要的权力机构,分别是董事会、行政职能部门和学术评议会。通过在美、英、德、日、新五个国家的八所大学官网中资料的收集,本研究首先考察了各个权力机构的人员构成(见表1),了解教授在各权力机构成员中所占的比例。需要说明的是,若该成员为外校教授在本校从事非教学与科研工作,则视其为非教授人员。不难看出,八所大学的权力机构在人数以及人员构成方面有很大差异。
从董事会成员人数来看,人数最少的是东京大学和密歇根大学,均只有8人;华威大学董事会人数最多,为33人。八所大学董事会成员中均包含教授,其中东京大学(88%)与牛津大学(84%)是八所大学中教授占比最高的两所大学。相比之下,三所美国的大学的教授人数所占比例却非常低,均不足10%,分别为0%、5%、7%。这也正是美国大学治理结构长期以来被称为“外行治校”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校行政领导中,最少的是柏林洪堡大学,只有4位校行政领导,最多的为新加坡国立大学,有15人。其余六所大学的校行政领导人数在8~13位之间。八所学校的校行政领导人员构成中都有教授,教授在校行政领导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柏林洪堡大学和东京大学,而美国的三所大学校行政领导中的教授人数所占比例依次是31%、20%、18%,其比例为八所大学排名中的末三位。
从学术评议会成员安排来看,各校在规模上有很大差距。人数最多的为牛津大学的教职员全体大会,包含全校所有学术人员、学院领导、权力机构中的其他成员、高级研究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图书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内的共计5000余人。人数最少的是耶鲁大学文理科教授会执行委员会,只有4人。牛津大学教职员全体大会人数最多,同时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与之相反,耶鲁大学文理科教授会执行委员会是耶鲁大学官方学术组织——文理科教授会的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全权处理其所有日常事务。与耶鲁大学情况相同的还有密歇根大学、加州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的学术评议会代表大会。 学术评议会中教授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在董事会和行政领导中的比例。密歇根大学、耶鲁大学、加州大学、华威大学、东京大学这五所大学的学术评议会全部由教授组成,牛津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柏林洪堡大学这三所大学的学术评议会中教授占比均超过75%,足以见教授在学术评议会中的超然地位。
(二)各大学权力职责分布分析
通过此前对各学校权力机构职责的研究,结合对“大学决策权”的定义,本研究纵向考察各校的权力所属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以权力为基准的横向比较,探讨大学决策权力的归属问题(见表2、表3)。
1.各大学在学术、行政权力中的具体表现
在探讨不同大学的各个权力机构分别拥有哪些决策权过程中,表2使用“▲”代表董事会拥有决策权,“△”代表董事会拥有建议权;“●”代表校行政领导拥有决策权,“○”代表校行政领导拥有建议权;“★”代表学术评议会拥有决策权,“☆”代表学术评议会拥有建议权;灰色单元格代表该项权力中教授拥有决策权(表3同)。
就教授是否在学术权力职责中拥有决策权而言,除了牛津大学的学位授予,耶鲁大学和加州大學的教师职务晋升,以及密歇根大学、耶鲁大学和加州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的权力不属于“教授”,此外的其他权力均掌握在各校不同机构的“教授”手中,可以从两个部分分析“教授”拥有的权力。
第一,“教授”在招生、制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制定学术政策和学术规划三项权力中拥有完全的决策权,虽然密歇根大学和耶鲁大学招生的决策权掌握在校行政领导手中、东京大学的招生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牛津大学制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的权力以及新加坡国立大学制定学术政策和学术规划的权力均掌握在校行政领导手中,但是分管该项事宜的人均为教授,换言之,该项权力虽属于不同的权力机构,但实际上仍由“教授”控制。类似地,掌握学位授予权力的华威大学的校行政领导,掌握教师职务晋升权力的牛津大学的董事会、新加坡国立大学和柏林洪堡大学的校行政领导,掌握设置与聘任教师岗位与人员权力的牛津大学的董事会和柏林洪堡大学的校行政领导,这部分人员也属于“教授”。
第二,虽然并非每个学校的“教授”都在学位授予、教师职务的晋升、设置与聘任教师岗位与人员三项权力中拥有决策权,但从拥有的决策权数目上而言,八所大学中仍然有七所大学的“教授”拥有学位授予的决策权、六所大学的“教授”拥有教师职务晋升的决策权、五所大学的“教授”拥有设置与聘任教师岗位的决策权,故而教授拥有该项权力的仍占绝大部分。
就教授是否在行政权力职责中拥有决策权而言,由表3可见教授的影响力非常小。从横向上来看,在牛津大学、东京大学、柏林洪堡大学三所大学中“教授”拥有部分决策权,其中,牛津大学中掌握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管理制度、聘任校长的人员均为“教授”,因此这四项权力均属于教授群体。同样,东京大学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管理制度的三项权力属于教授群体,柏林洪堡大学制定学校管理制定、设置与聘任非教师岗位与人员、学校资源分配三项权力属于教授群体。其余五所院校的教授群体在行政权力中几乎没有决策权。
从纵向上来看,在设置与聘任非教师岗位与人员、学校资源分配、聘任校长这三项权力上,教授群体几乎没有发言权;在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这两项权力上,教授群体表现虽略好于之前两项,但从整体上来看,其话语权仍然十分有限。
2.各权力机构所拥有的学术、行政权力数目
通过表1、表2对各校学术、行政权力决策权分布的分析和汇总可以得到以下三个图,分别显示了决策权力在三个权力机构的分布图(见图1、图2、图3)。
从图1对各校职责的分析中可知,在董事会中,除加州大学和东京大学董事会,其余六校董事会拥有的决策权力均集中在行政权力上。其中,加州大学董事会拥有5项行政权力、2项学术权力,是八所大学中董事会拥有最多决策权力的高校。
如图2所示,除牛津大学学术评议会拥有聘任校长以及制定学校管理制度两项行政权力外,其余七校的学术评议会的决策权力均集中在学术权力上。华威大学与东京大学的学术评议会拥有5项学术权力。
如图3所示,校行政领导中,除东京大学校行政权力集中于行政领导以外,其余七校的行政领导所拥有的决策权力的分布基本上属于二元结构,既包含学术权力,也包含行政权力。
总体而言,八所大学的教授权力主要集中在学术权力上,教授几乎对所有学术事务拥有决策权,但在行政事务上,教授几乎没有决策权,尤其是在学校财政、人事、规划发展方面。但值得注意的是,牛津大学、柏林洪堡大学和东京大学三所院校的教授在行政权力中也有着超过非教授人员的话语权和存在感,从历史上溯其根源,其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建于11世纪末12世纪初的牛津大学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之一,而且牛津大学最早是由一批从巴黎游学回来的师生聚集起来而形成的一个学者行会,自创建之日起,其所有权就不属于创立人和捐助人,而属于全体教职员,这为牛津大学的学者自治提供了充分的条件,牛津大学教授治校的传统也自此延续下来。第二,被誉为现代大学之母的洪堡大学是在当时依据创校者洪堡“研究教学合一”的精神创立的新式学校,每个学科教授团设讲座,由资深教授担任,享有学术及行政上的重要权力。柏林洪堡大学继承衣钵,至今保留着教授治校的传统。第三,相比与其他两所底蕴深厚的高等院校而言,创建于19世纪的东京大学历史不长,教授之所以在东京大学中享有重要的权力,是源于日本国立大学的法人化改革,使得东京大学成为役员会(董事会)、教育研究评议会(学术评议会),以及校行政领导队伍的当然成员及会长,同时校长必须由在其领域获得突出贡献的成员担任,校长集权的不可撼动性成就了东京大学在制度层面上教授治校的现象。
四、启示
2010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要“将完善大学治理结构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通过对以上八所院校治理结构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如下启示。 第一,尊重和保障教授群体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大学作为文化组织,学术性是其存在的价值,大学的教学和科研功能决定着教授群体在大学中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充分尊重教授群体的学术权力是高等教育机构发展的基本动力。要保障教授所拥有的决策权,就应该建立和完善教授委员会制度。例如,大学内所有的专门委员会都应该是民主产生的,全体教授都应该具有成为委员的资格,还要明确其治学决策地位、厘清其决策范围、完善其运行机制,从根本上保障教授的学术权力。
第二,支持和鼓励非教授群体行使其对行政事务的决策权。高等教育机构已不再是远离社会的象牙塔,而是在逐渐融入社会发展。就学校事务决策而言,相比于课程调整、经费分配以及教师安排等传统问题,如今大学面临着更多高风险的问题,相应地也就需要更为谨慎的决策。高校要考虑到社会环境的变化,与盈利机构的竞争,寻找新的机会并且重新分配战略基金,将这部分工作交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即非教授人员来完成将更有利于提高大学的决策效率。
第三,打造和形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独立、相辅相成的格局。大学既是学术组织又是行政组织,其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在大学内部,非学术性事务主要采用科层组织的管理模式,学术性事务则主要采用社团组织的管理模式[11]。保障教授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有利于从学科发展的角度出发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大学按照学术发展的内在规律办学。支持非教授群体行政权力的实施,有利于协调大学内部及大学与外界的联系,使大学可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并且有利于提高行政事务的决策效率。由此可见,忽视任何一方,都不能保证具有双重组织属性的大学正常运转。作为大学内部的治理机构,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学校的整体目标。
参考文献:
[1][4]Carnegie Found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eaching. The Control of the Campus: A Report on the Governance of Higher Education[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2.
[2]De Ridder-Symoens H. 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in Europe: Volume 1, Universities in the Middle Age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3]菲利普·阿特巴赫主編.变革中的学术职业——比较的视角[M]. 别敦荣译. 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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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国兴, 迟景明. 教授分享大学决策权的理论探析[J]. 教育探索, 201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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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吕伊雯 校对 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