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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职务犯罪,其性质不同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从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涵义出发,归纳出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特征,并且通过分析实践中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进而提出避免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策略。
【关键词】消防执法 职务犯罪 消防执法职务犯罪
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概述
职务犯罪是随着阶级社会的形成、国家的产生、官制的出现而产生,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由于职务上的疏忽而构成的犯罪。职务的本质特征是“公务性”,即代表统治者从事国家管理职责。从公务的主体上讲,有一定职务的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公务;从公务的目的讲,有一定职务的人员从事的公务是为了全社会或大多数的成员。①这种严格意义上的“职务”,只能是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职务。“职务”的这种特殊属性使得职务犯罪不同于职业犯罪,职业犯罪中的“职业”并不特指公职,它还包括一般行业领域中的职业,比如说律师、工程师等非国家公职的职业。因此,刑法意义上“职务犯罪”一词所指的“职务”,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理解为公职即国家公共职务更为妥当。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消防行政执法或消防刑事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放弃职责或者玩忽职守而危害公安消防机构正常的执法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犯罪主体的特定性。公安消防机构是国家公安机关的重要执法部门,消防执法是公安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和消防执法的主体地位,因此,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
消防执法职务犯罪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消防执法职务犯罪不但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且由于消防事业具有服务性质,消防执法作为一项社会性、综合性较强的全方位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的各个部门、各行各业及千家万户,一旦发生消防执法中的职务犯罪,必然导致消防执法不严,引起严重的消防事故。
消防执法职务犯罪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一定是利用了消防职务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只是该职务是特定的——消防监督执法的职务。
消防执法职务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消防执法行为基本上都是以权力为依托的单方执法行为,不管是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还是消防刑事执法行为,都不存在地位相等的相对人的约束。因此,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非常隐蔽,不容易被发现。
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
贪利型的消防执法职务犯罪。消防执法中的贪利型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索贿受贿犯罪。一些消防执法人员可能就会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这种具体的监督管理权,作为个人影响权力客体行为的资本和手段,从而使权力也成为一种“资源”。另外,对于消防执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不当影响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然后收受后面受益单位的财物,也是一种变相的受贿犯罪。
滥用职权型的消防执法职务犯罪。消防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是其在消防执法过程中,违背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且在其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作出的严重损害其职务廉洁性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是,部分执掌权力的公安机关消防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责型的消防执法职务犯罪。在我国的消防执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以严重不负责任为特征的失职型职务犯罪,可以说是一种最常见的消防执法职务犯罪,它在客观上主要有两种类型:不履行消防执法职务,即消防执法人员该履行并能够履行,但不履行其职务,如在救火、救灾中擅自离开现场;不正确履行职务,即消防执法人员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务。结合我国《消防法》,这些不作为职务犯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应该审核、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没有审核、验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二是对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方可开业的歌厅、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举办的群众性活动不进行安全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三是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构成犯罪的;四是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预防和控制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策略
完善教育是避免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基础。重视教育,注重道德教化,自古以来一直被视为避免职务犯罪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启蒙时代可能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刑法思想家贝卡利亚认为:“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②由此可见,教育是预防各类犯罪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因此,完善教育必然也是避免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基础。教育在预防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过程中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它通过感情的捷径,把消防执法人员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消防执法廉洁性的需要和消防执法职务犯罪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依靠捉摸不定的命令。
法制建设是避免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保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尤其是有关消防执法的多层次、多功能的法制建设,是避免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重要保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员的预防立法,从制度上预防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发生。目前,我国关于消防執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制非常欠缺,亟待完善。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惩罚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体系,并把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包含在内。通过制定惩罚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特别法,明确各种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将激励机制和惩治机制引进廉政法律监督体系,把权、责、利有机结合起来,并加以管理、监督、控制、制约权力滥用,惩治贪污贿赂、渎职性职务犯罪行为,将各种权力运行纳入法制正常轨道。对于消防执法人员的权力也不例外,只有通过明确具体的法律,才能够有效地防止消防执法人员钻空子。其次,严格制定消防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消防执法职务犯罪中,经常出现的便是滥用职权和不负责任的职务犯罪,这些都是因为没有良好的行为准则提供给消防执法人员执行所造成的结果,所以我们应制定出详细的消防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供他们遵守,从而减少消防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所造成的职务犯罪。最后,完善消防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没有一个好的队伍,消防执法工作是很难做好的,而且低素质的消防执法人员也会引诱一些优秀的消防执法人员跟他们一起进行职务犯罪。因此,要严格把守进人关,消防部门进人应限定条件,实行公开招考,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坚决及时清理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下决心清除害群之马,只有每个执法人员都具备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才能保证公正的执法。③
强化监督是避免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关键。滥用权力、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消防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监督的失控。由于消防部门功能的特殊性以及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我们对于消防执法的权力的监督往往存在“盲区”,即对于消防执法领域监督不到位。强化消防执法职权监督的具体做法:第一,搞好内部监督,即加强上级消防执法主体对其下级的监督,建立健全自查与抽查、全面与专项检查等整套检查体系。④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建立消防工作质量检查监督机制,并且成立消防工作质量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个负责人实施的消防工作进行定量或抽样检查。第二,完善外部监督,消防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行使消防执法职权的过程中,除了严格落实告知、听证等制度外,还要进一步增强消防执法的透明度,积极发挥社会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加强刑事追究是避免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手段。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⑤他认为,只有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才能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关系。⑥因此,对于预防和控制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方法也应如此考虑,即避免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的策略不是如社会公众或一般学者一致反复要求的那样通过增加刑罚威胁的严厉程度,而是通过加强对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刑事追究,才能有效地避免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作者单位分别为: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酉阳县法院)
注释
①周洲,滕志强:《职务犯罪预防》,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页。
②⑤⑥[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31、72、70页。
③林喆,马长生,蔡雪冰:《腐败犯罪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74页。
④陈雅娟,姜新平:“浅谈消防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2期。
【关键词】消防执法 职务犯罪 消防执法职务犯罪
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概述
职务犯罪是随着阶级社会的形成、国家的产生、官制的出现而产生,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由于职务上的疏忽而构成的犯罪。职务的本质特征是“公务性”,即代表统治者从事国家管理职责。从公务的主体上讲,有一定职务的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公务;从公务的目的讲,有一定职务的人员从事的公务是为了全社会或大多数的成员。①这种严格意义上的“职务”,只能是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职务。“职务”的这种特殊属性使得职务犯罪不同于职业犯罪,职业犯罪中的“职业”并不特指公职,它还包括一般行业领域中的职业,比如说律师、工程师等非国家公职的职业。因此,刑法意义上“职务犯罪”一词所指的“职务”,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理解为公职即国家公共职务更为妥当。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消防行政执法或消防刑事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放弃职责或者玩忽职守而危害公安消防机构正常的执法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犯罪主体的特定性。公安消防机构是国家公安机关的重要执法部门,消防执法是公安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和消防执法的主体地位,因此,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
消防执法职务犯罪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消防执法职务犯罪不但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且由于消防事业具有服务性质,消防执法作为一项社会性、综合性较强的全方位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的各个部门、各行各业及千家万户,一旦发生消防执法中的职务犯罪,必然导致消防执法不严,引起严重的消防事故。
消防执法职务犯罪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一定是利用了消防职务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只是该职务是特定的——消防监督执法的职务。
消防执法职务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消防执法行为基本上都是以权力为依托的单方执法行为,不管是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还是消防刑事执法行为,都不存在地位相等的相对人的约束。因此,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非常隐蔽,不容易被发现。
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
贪利型的消防执法职务犯罪。消防执法中的贪利型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索贿受贿犯罪。一些消防执法人员可能就会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这种具体的监督管理权,作为个人影响权力客体行为的资本和手段,从而使权力也成为一种“资源”。另外,对于消防执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不当影响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然后收受后面受益单位的财物,也是一种变相的受贿犯罪。
滥用职权型的消防执法职务犯罪。消防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是其在消防执法过程中,违背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且在其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作出的严重损害其职务廉洁性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是,部分执掌权力的公安机关消防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责型的消防执法职务犯罪。在我国的消防执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以严重不负责任为特征的失职型职务犯罪,可以说是一种最常见的消防执法职务犯罪,它在客观上主要有两种类型:不履行消防执法职务,即消防执法人员该履行并能够履行,但不履行其职务,如在救火、救灾中擅自离开现场;不正确履行职务,即消防执法人员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务。结合我国《消防法》,这些不作为职务犯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应该审核、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没有审核、验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二是对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方可开业的歌厅、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举办的群众性活动不进行安全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三是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构成犯罪的;四是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预防和控制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策略
完善教育是避免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基础。重视教育,注重道德教化,自古以来一直被视为避免职务犯罪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启蒙时代可能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刑法思想家贝卡利亚认为:“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②由此可见,教育是预防各类犯罪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因此,完善教育必然也是避免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基础。教育在预防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过程中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它通过感情的捷径,把消防执法人员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消防执法廉洁性的需要和消防执法职务犯罪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依靠捉摸不定的命令。
法制建设是避免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保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尤其是有关消防执法的多层次、多功能的法制建设,是避免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重要保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员的预防立法,从制度上预防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发生。目前,我国关于消防執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制非常欠缺,亟待完善。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惩罚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体系,并把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包含在内。通过制定惩罚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特别法,明确各种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将激励机制和惩治机制引进廉政法律监督体系,把权、责、利有机结合起来,并加以管理、监督、控制、制约权力滥用,惩治贪污贿赂、渎职性职务犯罪行为,将各种权力运行纳入法制正常轨道。对于消防执法人员的权力也不例外,只有通过明确具体的法律,才能够有效地防止消防执法人员钻空子。其次,严格制定消防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消防执法职务犯罪中,经常出现的便是滥用职权和不负责任的职务犯罪,这些都是因为没有良好的行为准则提供给消防执法人员执行所造成的结果,所以我们应制定出详细的消防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供他们遵守,从而减少消防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所造成的职务犯罪。最后,完善消防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没有一个好的队伍,消防执法工作是很难做好的,而且低素质的消防执法人员也会引诱一些优秀的消防执法人员跟他们一起进行职务犯罪。因此,要严格把守进人关,消防部门进人应限定条件,实行公开招考,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坚决及时清理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下决心清除害群之马,只有每个执法人员都具备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才能保证公正的执法。③
强化监督是避免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关键。滥用权力、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消防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监督的失控。由于消防部门功能的特殊性以及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我们对于消防执法的权力的监督往往存在“盲区”,即对于消防执法领域监督不到位。强化消防执法职权监督的具体做法:第一,搞好内部监督,即加强上级消防执法主体对其下级的监督,建立健全自查与抽查、全面与专项检查等整套检查体系。④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建立消防工作质量检查监督机制,并且成立消防工作质量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个负责人实施的消防工作进行定量或抽样检查。第二,完善外部监督,消防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行使消防执法职权的过程中,除了严格落实告知、听证等制度外,还要进一步增强消防执法的透明度,积极发挥社会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加强刑事追究是避免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手段。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⑤他认为,只有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才能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关系。⑥因此,对于预防和控制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方法也应如此考虑,即避免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的策略不是如社会公众或一般学者一致反复要求的那样通过增加刑罚威胁的严厉程度,而是通过加强对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刑事追究,才能有效地避免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作者单位分别为: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酉阳县法院)
注释
①周洲,滕志强:《职务犯罪预防》,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页。
②⑤⑥[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31、72、70页。
③林喆,马长生,蔡雪冰:《腐败犯罪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74页。
④陈雅娟,姜新平:“浅谈消防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