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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对中小学辅导教师的培育与任用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过程后,迄今已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对师资的培训内容与要求、培训机构、课程设置、学分要求、任用资格与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台湾心理辅导能够被社会认同并得以不断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台湾中小学辅导教师的培育
1.台湾中小学辅导师资培训机构概况
和大陆相比,台湾地区学校心理辅导人员的培养和进修开展得比较早,并深受美国的影响。早在20世纪50年代学校心理辅导创始之初,台湾地区就开始选送教育行政人员赴美国进修辅导理论与实务,大批的台湾心理辅导工作者拥有美国的学历。1966年,台湾师大教育系(1988年改名为教育心理与辅导学系)首先设置辅导组培养正规辅导人员;1967年台北市在师大和政治大学训练首批正式的“指导教师”,推动了指导活动的发展;1968年,台湾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台湾师大教育,b理系和台湾省立教育学院(1989年改为“国立”彰化师范大学)辅导学系分别成立辅导研究所,使台湾对辅导专业人才的培育迈进一个新的里程;1979年,台湾师大和省立教育学院分别设立辅导研究所硕士班;1987年和1989年,师大教育心理与辅导研究所和“国立”台湾教育学院辅导研究所分别成立博土班培养高层辅导专业人才,加快了台湾地区学校辅导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步伐。
目前,关于台湾心理辅导人员的培育工作,主要是由一些大学及独立学院的心理系、辅导系及研究所承担。在台湾大约有近30所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育学校辅导人员,如台湾大学心理学系、台湾师范大学教育心理与辅导学系、政治大学心理学系暨心理学研究所、中正大学心理学系、辅仁大学临床心理学系、彰化师范大学辅导与咨商学系所、高雄师范大学辅导研究所、政治作战学校心理学系、高雄医学大学心理学系等。在所有的培养辅导人员的专门机构中,以台湾师范大学力量最为雄厚。另外,台湾、彰化和高雄三所师大辅导相关科系极力培育“国中”或高中阶段辅导师资,“国小”阶段的辅导师资培育还没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国小”阶段辅导师资的培育,以9所师院初等教育系的辅导组为主要机构。
2.台湾中小学辅导教师的培训内容与要求
培训机构根据学历的高低设有大学部(学士班)、硕士班和博士班,用以培养不同层次的专业辅导人员。不同的学历有不同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以2003年学年度彰化师范大学的辅导与咨商学系为例,大学部必须修完专业学分128分,其中开设了必修课16门,学程选修课程(学校辅导学程7门和社区辅导学课程8门)15门,选修课53门;硕士班最低专业学分为32分,其中开设了必修课8门,学程选修课程(学校咨商学课程5门和社区咨商学课程6门)u门,选修课43门;博士班的最低专业学分为48分,其中开设了9门必修课,学程选修课程(专业心理咨商学课程4门和家庭与婚姻咨商学课程4门)8门,选修课44门。还有一些学校开设在职进修硕士班,招收现职中等学校的专任合格教师,给在职的教师提供进修机会,以提高所有现职辅导人员的素质。
另外,在课程设置上,经常开设的课程有以下几类:
基础类课程:心理类有普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人格心理学、青年心理学、学习心理学、变态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实验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等;教育学基础类课程有教育概论、教育哲学、教育思潮、特殊教育导沦、教育与学校行政等;社会类有社会文化发展史、人类学、社会学等。
核心类课程:辅导研究法、咨商理论研究、学校辅导工作研究、咨商理论与技术、辅导原理、个案专题研究等。
技术与实务类课程:辅导活动方案设计与实施、咨商实务、会谈的方法与技术、辅导资料的收集与应用、行为改变技术等。
研究方法类课程:心理与教育统计学、质的研究、行动研究法等。
选修类课程:青少年问题研究、辅导员的专业自我觉察与专业成长、危机处理、生涯辅导研究、生命教育、婚姻与家庭、成人心理学、幽默心理学、休闲教育与辅导、人际沟通与冲突处理、特殊儿童教育诊断等。
学员除了必须进行亡述的理论学习外,还必须到专门机构接受一定时间的实习研修,并接受具有督导资格的督导人员的专业督导。这些机构如社区服务机构、大专院校咨商(辅导)中心、医疗慈善机构、政府委托或设置立案有咨商心理业务的机构等。实习的时候,每周至少有一小时,由实习机构的督导进行直接督导,且每周两小时,由任课教师主持团体督导。只有完成实习研修的教师才可正式被聘为中小学辅导人员。
二、台湾中小学辅导教师的任用
“国民”中学指导活动课程标准实施要点第六项规定:“各校应聘请受过辅导专业训练的人员担任辅导教师,其他有关各科的教师,亦应了解辅导活动的理论与实施技术。”另外,台湾“教育部”1969年第一五八七五号令规定,指导教师进修的专门科目及学分为:辅导原理(4学分)、咨商理论与技术(4学分)、教育与职业资料分析(2学分)、心理与教育测验(4学分),以上14学分是必修科目;团体活动指导(2~3学分)、心理卫生(2~3学分)、青年心理学(2-3学分),以上6~9学分为选修科目,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合计须修满20学分,才有资格担任辅导教师。这是一般情况,各院校可有区别。
另外,台湾中小学在聘请辅导教师时一般会考虑下列因素:
教育程度:任何辅导人员必须具备学士学位,以具有硕士学位为佳。
工作经验:在从事辅导工作之前,最少有两年的教学经验,最好还具有一年以上的教学外的工作经验,如社会工作、行政工作、公众服务等经验;另外还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处理辅导业务的实际经验与实习。
专业知识与技能:从事辅导所需的专门的知识与技能包括咨询、调查,问卷、测验、个案研究、心理治疗、资料收集;联络服务等技能,并具备教育心理学、社会学、职业教育与辅导的技能等专门训练。此外,辅导人员还必须有一定的人格特质,如对辅导工作感兴趣、身心成熟、对人真诚、对事敏感、活动力及持续力强,等等。
在台湾,对各级学校辅导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是不一样的,除了必须具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中的资格外,还必须按照不同层次具备辅导专业训练资格。以高中、高职主任辅导教师资格为例,高级中学及高级职业学校辅导工作委员会主任辅导教师选用资格标准,依据台湾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自1984年起用,除了应符合高级中学学校辅导工作专任教师规定资格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辅导、教育或心理研究所毕业,有硕士学位,曾任辅导教师、导师、学校行政主管或合格教育行政 人员一年以上,成绩优良;师范院校辅导学系、教育心理学系毕业。曾任辅导教师、导师、学校行政主管或合格教育行政人虽2年以上,成绩优良;师范院校或大学教育学系、心理学系、特殊教育学系、应用心理学系毕业,曾任辅导教师、导师、学校行政主管或合格教育行政人员3年以上,成绩优良;师范院校、大学或研究生毕业,除应修满教育学分外,并应修满登记辅导教师专门科目20学分以上,曾任辅导教师,导师、学校行政主管或合格教育行政人员4年以上,成绩优良;现任高中、职业学校合格教师4年以上,曾在师范院校辅导研究所或教育所在职业进修修满40学分,服务成绩优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多种原因,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后期出台的规定又取消了对辅导主任的专业要求,此举在辅导学界颇遭非议。其他辅导专业人员资格,只要符合辅导科教师本学系及专门学分规定,即可由学校校长聘任为辅导专业人员。
三、台湾中小学辅导教师培育与任用趋势
可以看出,在台湾;对受任用的中小学辅导教师的学历、经验、专门技能、专业训练背景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台湾中小学辅导教师培育机构的师资力量雄厚,师资培养方案详尽,培训过程正规且严格,培训的时间较长,课程设置涉及面广,既重视理论学习又重视辅导技能的训练,既有专业的研习又有专门的督导,呈现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特点。今后台湾对中小学辅导教师培育将关注以下的问题:
1.重视研究教师要有效地实施辅导工作必须具备的能力组成,以及相关能力内涵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培育模式,这是未来台湾中小学辅导师资培训需要努力的重点。通过分析辅导人员应具有的素质,编写训练课程,并以科学化的程序加以训练,从而使培训更加具有针对性。如,传统的辅导师资的培育模式重视对辅导教师个案辅导能力、团体辅导能力等能力的培养,而今后要加强对辅导人员咨询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随着社会变迁,辅导人员的角色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传统的个别咨商、团体咨商等辅导工作能力的内涵需要重新定义,拓展工作范围,比如,如何组织班级辅导活动与班级经营是团体咨商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对过去无论是专业训练或相关研究都非常薄弱的辅导人员咨询能力,有必要对其内涵进行澄清,进一步开发出关于咨询能力的培育模式。
2.台湾地区的学校辅导人员在逐渐提升其专业性之后,终将走向建立证照制度的方向。在台湾,一些助人丁作领域里,如,社工师的证照制度已经建立,临床心理师法也已经颁布。因此,为了提升学校教育各层级辅导咨商专业人员的素质,也为了提供学生、家长及社区居民专业上的咨商服务,辅导专业人员有必要建立其专业证照制度,这也是未来台湾在辅导教师任用上的趋势。
3.此外,台湾还将加强对培训的评估(培训有效性)研究;将完善辅导教师的课程训练计划,使专业训练达到更为理想的效果;将越来越重视辅导教师的个人成长,如,把辅导人员的自知训练列为必修课程,进一步提升教师的咨商自我效能,在督导人员的督导下,通过测验、会谈、团体咨商、录影录音、自我评估等方式,以了解自己的优缺点及咨商风格,促进个人专业成长;将越来越重视对辅导人员的气质陶冶,以提高辅导人员的人格魅力;将逐步取消对辅导人员的短期培训,取代之以长期规划的辅导人员教育及辅导人员在职进修,使辅导人员养成系统一元化等。
总之,台湾对中小学辅导教师的师资培育模式、课程设置体系、实习督导制度、任用的资格与条件等都为大陆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育与任用提供了有益的启示。通过借鉴台湾的心理辅导教师培育与任用模式,探索—种行之有效又适合大陆地区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方式,努力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实践能力和辅导水平,无疑是当前大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发展的新课题。
(下期预计刊登:台湾学校辅导专业人员的道德与伦理守则。准确内容以出版时为准。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科院)
编辑/陈 虹 于 洪
一、台湾中小学辅导教师的培育
1.台湾中小学辅导师资培训机构概况
和大陆相比,台湾地区学校心理辅导人员的培养和进修开展得比较早,并深受美国的影响。早在20世纪50年代学校心理辅导创始之初,台湾地区就开始选送教育行政人员赴美国进修辅导理论与实务,大批的台湾心理辅导工作者拥有美国的学历。1966年,台湾师大教育系(1988年改名为教育心理与辅导学系)首先设置辅导组培养正规辅导人员;1967年台北市在师大和政治大学训练首批正式的“指导教师”,推动了指导活动的发展;1968年,台湾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台湾师大教育,b理系和台湾省立教育学院(1989年改为“国立”彰化师范大学)辅导学系分别成立辅导研究所,使台湾对辅导专业人才的培育迈进一个新的里程;1979年,台湾师大和省立教育学院分别设立辅导研究所硕士班;1987年和1989年,师大教育心理与辅导研究所和“国立”台湾教育学院辅导研究所分别成立博土班培养高层辅导专业人才,加快了台湾地区学校辅导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步伐。
目前,关于台湾心理辅导人员的培育工作,主要是由一些大学及独立学院的心理系、辅导系及研究所承担。在台湾大约有近30所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育学校辅导人员,如台湾大学心理学系、台湾师范大学教育心理与辅导学系、政治大学心理学系暨心理学研究所、中正大学心理学系、辅仁大学临床心理学系、彰化师范大学辅导与咨商学系所、高雄师范大学辅导研究所、政治作战学校心理学系、高雄医学大学心理学系等。在所有的培养辅导人员的专门机构中,以台湾师范大学力量最为雄厚。另外,台湾、彰化和高雄三所师大辅导相关科系极力培育“国中”或高中阶段辅导师资,“国小”阶段的辅导师资培育还没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国小”阶段辅导师资的培育,以9所师院初等教育系的辅导组为主要机构。
2.台湾中小学辅导教师的培训内容与要求
培训机构根据学历的高低设有大学部(学士班)、硕士班和博士班,用以培养不同层次的专业辅导人员。不同的学历有不同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以2003年学年度彰化师范大学的辅导与咨商学系为例,大学部必须修完专业学分128分,其中开设了必修课16门,学程选修课程(学校辅导学程7门和社区辅导学课程8门)15门,选修课53门;硕士班最低专业学分为32分,其中开设了必修课8门,学程选修课程(学校咨商学课程5门和社区咨商学课程6门)u门,选修课43门;博士班的最低专业学分为48分,其中开设了9门必修课,学程选修课程(专业心理咨商学课程4门和家庭与婚姻咨商学课程4门)8门,选修课44门。还有一些学校开设在职进修硕士班,招收现职中等学校的专任合格教师,给在职的教师提供进修机会,以提高所有现职辅导人员的素质。
另外,在课程设置上,经常开设的课程有以下几类:
基础类课程:心理类有普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人格心理学、青年心理学、学习心理学、变态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实验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等;教育学基础类课程有教育概论、教育哲学、教育思潮、特殊教育导沦、教育与学校行政等;社会类有社会文化发展史、人类学、社会学等。
核心类课程:辅导研究法、咨商理论研究、学校辅导工作研究、咨商理论与技术、辅导原理、个案专题研究等。
技术与实务类课程:辅导活动方案设计与实施、咨商实务、会谈的方法与技术、辅导资料的收集与应用、行为改变技术等。
研究方法类课程:心理与教育统计学、质的研究、行动研究法等。
选修类课程:青少年问题研究、辅导员的专业自我觉察与专业成长、危机处理、生涯辅导研究、生命教育、婚姻与家庭、成人心理学、幽默心理学、休闲教育与辅导、人际沟通与冲突处理、特殊儿童教育诊断等。
学员除了必须进行亡述的理论学习外,还必须到专门机构接受一定时间的实习研修,并接受具有督导资格的督导人员的专业督导。这些机构如社区服务机构、大专院校咨商(辅导)中心、医疗慈善机构、政府委托或设置立案有咨商心理业务的机构等。实习的时候,每周至少有一小时,由实习机构的督导进行直接督导,且每周两小时,由任课教师主持团体督导。只有完成实习研修的教师才可正式被聘为中小学辅导人员。
二、台湾中小学辅导教师的任用
“国民”中学指导活动课程标准实施要点第六项规定:“各校应聘请受过辅导专业训练的人员担任辅导教师,其他有关各科的教师,亦应了解辅导活动的理论与实施技术。”另外,台湾“教育部”1969年第一五八七五号令规定,指导教师进修的专门科目及学分为:辅导原理(4学分)、咨商理论与技术(4学分)、教育与职业资料分析(2学分)、心理与教育测验(4学分),以上14学分是必修科目;团体活动指导(2~3学分)、心理卫生(2~3学分)、青年心理学(2-3学分),以上6~9学分为选修科目,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合计须修满20学分,才有资格担任辅导教师。这是一般情况,各院校可有区别。
另外,台湾中小学在聘请辅导教师时一般会考虑下列因素:
教育程度:任何辅导人员必须具备学士学位,以具有硕士学位为佳。
工作经验:在从事辅导工作之前,最少有两年的教学经验,最好还具有一年以上的教学外的工作经验,如社会工作、行政工作、公众服务等经验;另外还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处理辅导业务的实际经验与实习。
专业知识与技能:从事辅导所需的专门的知识与技能包括咨询、调查,问卷、测验、个案研究、心理治疗、资料收集;联络服务等技能,并具备教育心理学、社会学、职业教育与辅导的技能等专门训练。此外,辅导人员还必须有一定的人格特质,如对辅导工作感兴趣、身心成熟、对人真诚、对事敏感、活动力及持续力强,等等。
在台湾,对各级学校辅导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是不一样的,除了必须具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中的资格外,还必须按照不同层次具备辅导专业训练资格。以高中、高职主任辅导教师资格为例,高级中学及高级职业学校辅导工作委员会主任辅导教师选用资格标准,依据台湾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自1984年起用,除了应符合高级中学学校辅导工作专任教师规定资格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辅导、教育或心理研究所毕业,有硕士学位,曾任辅导教师、导师、学校行政主管或合格教育行政 人员一年以上,成绩优良;师范院校辅导学系、教育心理学系毕业。曾任辅导教师、导师、学校行政主管或合格教育行政人虽2年以上,成绩优良;师范院校或大学教育学系、心理学系、特殊教育学系、应用心理学系毕业,曾任辅导教师、导师、学校行政主管或合格教育行政人员3年以上,成绩优良;师范院校、大学或研究生毕业,除应修满教育学分外,并应修满登记辅导教师专门科目20学分以上,曾任辅导教师,导师、学校行政主管或合格教育行政人员4年以上,成绩优良;现任高中、职业学校合格教师4年以上,曾在师范院校辅导研究所或教育所在职业进修修满40学分,服务成绩优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多种原因,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后期出台的规定又取消了对辅导主任的专业要求,此举在辅导学界颇遭非议。其他辅导专业人员资格,只要符合辅导科教师本学系及专门学分规定,即可由学校校长聘任为辅导专业人员。
三、台湾中小学辅导教师培育与任用趋势
可以看出,在台湾;对受任用的中小学辅导教师的学历、经验、专门技能、专业训练背景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台湾中小学辅导教师培育机构的师资力量雄厚,师资培养方案详尽,培训过程正规且严格,培训的时间较长,课程设置涉及面广,既重视理论学习又重视辅导技能的训练,既有专业的研习又有专门的督导,呈现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特点。今后台湾对中小学辅导教师培育将关注以下的问题:
1.重视研究教师要有效地实施辅导工作必须具备的能力组成,以及相关能力内涵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培育模式,这是未来台湾中小学辅导师资培训需要努力的重点。通过分析辅导人员应具有的素质,编写训练课程,并以科学化的程序加以训练,从而使培训更加具有针对性。如,传统的辅导师资的培育模式重视对辅导教师个案辅导能力、团体辅导能力等能力的培养,而今后要加强对辅导人员咨询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随着社会变迁,辅导人员的角色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传统的个别咨商、团体咨商等辅导工作能力的内涵需要重新定义,拓展工作范围,比如,如何组织班级辅导活动与班级经营是团体咨商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对过去无论是专业训练或相关研究都非常薄弱的辅导人员咨询能力,有必要对其内涵进行澄清,进一步开发出关于咨询能力的培育模式。
2.台湾地区的学校辅导人员在逐渐提升其专业性之后,终将走向建立证照制度的方向。在台湾,一些助人丁作领域里,如,社工师的证照制度已经建立,临床心理师法也已经颁布。因此,为了提升学校教育各层级辅导咨商专业人员的素质,也为了提供学生、家长及社区居民专业上的咨商服务,辅导专业人员有必要建立其专业证照制度,这也是未来台湾在辅导教师任用上的趋势。
3.此外,台湾还将加强对培训的评估(培训有效性)研究;将完善辅导教师的课程训练计划,使专业训练达到更为理想的效果;将越来越重视辅导教师的个人成长,如,把辅导人员的自知训练列为必修课程,进一步提升教师的咨商自我效能,在督导人员的督导下,通过测验、会谈、团体咨商、录影录音、自我评估等方式,以了解自己的优缺点及咨商风格,促进个人专业成长;将越来越重视对辅导人员的气质陶冶,以提高辅导人员的人格魅力;将逐步取消对辅导人员的短期培训,取代之以长期规划的辅导人员教育及辅导人员在职进修,使辅导人员养成系统一元化等。
总之,台湾对中小学辅导教师的师资培育模式、课程设置体系、实习督导制度、任用的资格与条件等都为大陆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育与任用提供了有益的启示。通过借鉴台湾的心理辅导教师培育与任用模式,探索—种行之有效又适合大陆地区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方式,努力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实践能力和辅导水平,无疑是当前大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发展的新课题。
(下期预计刊登:台湾学校辅导专业人员的道德与伦理守则。准确内容以出版时为准。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科院)
编辑/陈 虹 于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