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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维稳”政策的重要实施手段,运动式犯罪治理在维稳实践中的作用愈发突显且备受争议。在治理特性上,周期性运作的运动式治理治标不治本;在治理绩效上,国家专属的运动式治理仅能实现“刚性稳定”;在治理倾向上,运动式治理偏好治理犯罪而忽视治理社会;在治理方式上,运动式治理过于依赖控制和管理而忽视维权;在治理主体上,运动式治理中权力失范现象突出。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反思,提高治理活动的科学性、促进治理活动的法治化转型、推动运动式治理与日常性治理的有机整合构成了运动式治理的改进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