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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事业单位改革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实践,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成为高等院校面临的重大课题。在分析大学章程承载的功能基础上,力图厘清大学章程的内容,并结合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特点,针对当前大学章程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大学章程的内容提出了探索性建议。
关键词:大学章程;内容;应用型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158-03
大学章程是大学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大学特性制定出来的大学的基本法。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现代大学建设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国家通过一系列法规政策明确了制定章程并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法定权利,并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事业单位改革等不同角度要求加强学校章程建设。2012年1月1 日正式施行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首次全面规范了我国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章程的核准、监督与执行机制,对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本科院校中,地方本科院校约占 90%[1],其中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已接近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 1/4。一些地方院校经过多年实践,确定了“差异”竞争“、错位”发展的应用型办学的科学定位[2],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如何因应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变革,制定符合自身特色的大学章程,成为事关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大学章程承载的功能与大学章程的内容
因应依法治校、事业单位改革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任务,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我国大学章程承载了以下功能:
1.确立、彰显大学独立法人地位,奠定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基础
大学首先是一个学术组织,追求真理、发展学术研究是大学的本质属性。因而,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必须新遵循大学的内在逻辑,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等传统价值观[3]。
学术自由是大学追求真理的前提条件,只有拥有学术自由和更多的自主权,大学才能进行大跨度多功能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创造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术成果。而大学自治则是学术自由的保障,是永葆大学传播真理、发展真理活力的保障。
在我国,大学自治集中地表现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政府的附属机构,几乎没有办学自主权。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逐渐深入,虽然相关法规已明确了大学作为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缺乏制度支撑,很多高校自主性不明显。
法人地位需要法人制度支撑,大学章程中关于大学的办学理念、办学目的等重要事项的规定,以及针对一些重要事务做出的长期性和规范性安排,都是大学独立法人地位的体现。通过制定大学章程,界定政府、社会和高校的权利和义务,是落实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彰显大学独立法人地位的需要。
2.大学章程是界定相关主体法律关系的依据
大学既是一个顶学术组织,又是一个资源依赖型组织。二战以来历次高等教育大变革的推动者都是来自于大学外部,而产业界往往拥有较大的话语权[3]。这说明大学变革的根本动力在于获取外部资源、实现组织持续生存,这也是大学治理结构变革的主要原因。我国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也必须重视社会环境、重视与社会的互动。为更好地与外界进行人才、物质、信息的交换,我国大学必须建立既符合大学自身发展逻辑又能适应环境要求的制度结构。
在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政府宏观管理、社会积极参与、高校自主办学的制度,因而政府、社会及高校自身是办学的三大主体。作为大学自治制度的载体,大学章程要明确三大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挥大学外部制度与自治制度纽带的作用,引导社会参与大学事务管理。
一方面,大学章程要明确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明确明确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既可以保证大学不被政府过度干预又能获得政府有效支持。另一方面,大学章程要明确大学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大学章程还必须具有回应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的需求的作用。因而,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应为社会参与大学事务提供制度依据,对社会团体或个人参与大学事务的途径和方式予以明确,使大学在维持自身运作秩序的同时开展与社会的正常交流与沟通,使大学成为国家的大学、社会的大学。
3.大学章程承载了建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
我国公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是“党委领导、校长管理、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这一治理结构只是提供了一个制度框架而缺乏运作机制的规定,各大学可以结合各自的特点,通过制定大学章程对大学决策、行政、学术权力的分配和运行作出制度安排,形成大学利益相关群体及各决策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游戏规则。
二、现有部分大学章程内容存在的问题
随着对于大学章程实践的深入,一些问题开始显现。从从内容方面来看,我国很多高校制定大学章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毫无自身特色,与相关法律规章机械结合
目前,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基本上都是在学校运行多年后以补办的方式制定的,目的是满足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从内容上看,很多大学章程的内容基本是参照,甚至是照搬相关法规的内容,没有对自身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以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适当阐述,更没有体现出学校自身优良的办学传统和特色,内容表述空泛,运行机制缺位,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就使得很多大学章程成为一纸空文,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内部管理职、权、责界定模糊
首先是关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通过在对国内大学章程的研究,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大学章程只是照搬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对大学党委的主要职权和职责以及校长,各副校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及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机制做出详细的条款规定[4]。 其次是关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大学内部除决策权力外最主要的权力。大多数学校在制定大学章程时却没有明确学术权力的地位,也缺乏使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相互协调、充分发挥作用的制度性规定。
再次是关于校、院两级管理的关系。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在我国高等院校比较普遍,部分大学章程对于校、院两级管理的关系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划分学校与院系之间行政、学术、财政以及人事权力范围和职责等,学院一级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发挥。
最后是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大学章程没有根据相关国家法律结合本校实际在章程中对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高校在处理与高校教师和学生的纠纷时无法可依。
3.程序内容匮乏
作为大学的最高组织性规范,部分大学章程在程序方面的规定非常粗略,如缺乏对权力的行使规则的规范,对章程的修改程序仅在附则条款中进行简要说明。大学章程中程序性条款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章程的权威性和其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这些问题是包括应用型本科院校在内的公办本科院校所面临的问题。以下笔者拟结合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特点和大学章程内容存在的问题,对如何确定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章程内容提出来应的对策。
三、应用型公办本科大学章程的基本内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法人的必备条件做了规定,基于合法性原则,并结合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下内容在应用型本科院校大学章程中作出规范。
1.确立大学的目标,阐明大学奋斗的方向
笔者认为,国外许多著名大学之所以能成为延续几百年的常青树,与其学校章程中对目标与愿景的规定有密切关系。因而,无论大学章程的第一部分是通则还是前言抑或导言,在第一部分中都应表明该大学的奋斗目标。如《吉林大学章程》规定,学校“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己任,致力于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将学校建成国家高质量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5]。
应用型公办本科大学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应积极借鉴国外著名大学章程在办学宗旨规范方面的经验。章程中关于办学宗旨的规定,既要结合实际,又要彰显特色;既反映国家要求,又显示学校内涵。
具体而言,公办应用型大学应从目标、类型、层次、学科专业、服务五个方面进行科学定位,突出自己的办学特点,突出应用性,形成有别于其他类型院校的特色。
2.大学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大学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是学校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总称,包括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置以及有关的人事安排。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事关学校的权力划分与运作的重大问题,是大学章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应用型公办本科大学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对此要引起重视。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我国应用型公办本科大学大学章程在内部管理体制方面应规定如下内容:
(1)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我国应用型公办本科大学章程应明确规定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书记、校长在学校发展与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及权力运行的规范。
(2)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对于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和实践教学体系,是构建应用型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由之路。因而,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应通过章程明确界定校、院的职权范围,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方面要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明确其职责、权限,充分发挥学院积极性。
(3)学术机构的职责与权限。教授治学、学术自由是大学的内在需求,教授治学是通过各种学术组织的建立和运行来实现的。因此,学校章程应规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各种学术组织的组成、职责、权限及权力行使规范,充分发挥各种学术组织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4)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学校行政职能部门承担着学校繁重的日常行政工作,在学校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章程规范,要保证行政职能部门工作到位而不越位,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此外,这部分还应包括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方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限、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限等。
3.大学的财务、经费管理
大学的运行离不开经费的支持,学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是设立及取得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因而,大学章程中首先应明确学校日常办学经费的来源及筹集方式,其次要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做出规定;尤为重要是,章程中应载明学校经费特别是大额资金的审批程序和开支范围,既要保证经费使用的公开、合理,又要保证效率。
4.大学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教职员工是学校组织中的重要主体,如何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权利,是大学章程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在章程中应明确教职工、特别是教师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如明确规定教师获得公平评价与发展机会的权利,对学校改革、建设及关涉自身利益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等。
5.学生和校友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如何保障学生的权利,让学生充分享有学习知识、自我发展的空间,同时又能够为学校的发展献言献策,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使学生能够建立起对大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是每所大学在进行学生管理时都必然会面临的问题。
从法律地位来看,学生是在依法成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依法享有权利,学校在保障学生权利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我国应用型公办本科大学大学章程中应保障和落实《教育法》等法律赋予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章程中应重视关于学生在产业实习、实践中权益救济制度的规定。同时,大学章程应重视对校友权益的规定,鼓励和吸引校友参与学校的发展与建设。
6.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社会服务是现代大学的重要职能。现阶段,作为一个日益开放的组织,大学与外部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如何促进大学与外部组织之间形成和谐、良性、互动的关系,成为应用型本科大学章程承载的一项主要任务。为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校与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关系的处理,国外有些大学的章程规定有关政府官员为学校的当然委员,并任命一名官员专门负责处理学区和州政府的关系。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公办应用型本科大学大学章程应重视学校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的规定,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方式与渠道,构建校外合作教育体系,积极为社会及社区的发展贡献力量。同时,积极利用外部组织的优势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别是重视关于政府与学校关系的规定,保证高校成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实体。
7.章程修改程序
大学章程是是学校的“基本法”,这决定了其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因而,基于程序正义原则,在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章程中应对它的修改程序做出规范。另外,在大学章程中,学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规定一些有鲜明个性和特色的内容,如学校的标识、校训、校旗、校歌、成立纪念日等。
参考文献:
[1] 何万国,孙泽平.对新建地方性本科院校办学定位的再认识[J].中国高教研究,2008,(7).
[2] 魏兆胜,杨辉.以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试点推动应用型人才培养[J].中国冶金教育,2010,(5).
[3] 周光礼.完善中国现代大学制度[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1).
[4] 王茜.大学治理视域下的大学章程研究[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1.
[5] 方文辉.我国大学章程制定路径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1.
[责任编辑 杜 娟]
关键词:大学章程;内容;应用型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158-03
大学章程是大学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大学特性制定出来的大学的基本法。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现代大学建设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国家通过一系列法规政策明确了制定章程并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法定权利,并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事业单位改革等不同角度要求加强学校章程建设。2012年1月1 日正式施行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首次全面规范了我国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章程的核准、监督与执行机制,对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本科院校中,地方本科院校约占 90%[1],其中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已接近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 1/4。一些地方院校经过多年实践,确定了“差异”竞争“、错位”发展的应用型办学的科学定位[2],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如何因应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变革,制定符合自身特色的大学章程,成为事关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大学章程承载的功能与大学章程的内容
因应依法治校、事业单位改革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任务,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我国大学章程承载了以下功能:
1.确立、彰显大学独立法人地位,奠定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基础
大学首先是一个学术组织,追求真理、发展学术研究是大学的本质属性。因而,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必须新遵循大学的内在逻辑,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等传统价值观[3]。
学术自由是大学追求真理的前提条件,只有拥有学术自由和更多的自主权,大学才能进行大跨度多功能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创造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术成果。而大学自治则是学术自由的保障,是永葆大学传播真理、发展真理活力的保障。
在我国,大学自治集中地表现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政府的附属机构,几乎没有办学自主权。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逐渐深入,虽然相关法规已明确了大学作为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缺乏制度支撑,很多高校自主性不明显。
法人地位需要法人制度支撑,大学章程中关于大学的办学理念、办学目的等重要事项的规定,以及针对一些重要事务做出的长期性和规范性安排,都是大学独立法人地位的体现。通过制定大学章程,界定政府、社会和高校的权利和义务,是落实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彰显大学独立法人地位的需要。
2.大学章程是界定相关主体法律关系的依据
大学既是一个顶学术组织,又是一个资源依赖型组织。二战以来历次高等教育大变革的推动者都是来自于大学外部,而产业界往往拥有较大的话语权[3]。这说明大学变革的根本动力在于获取外部资源、实现组织持续生存,这也是大学治理结构变革的主要原因。我国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也必须重视社会环境、重视与社会的互动。为更好地与外界进行人才、物质、信息的交换,我国大学必须建立既符合大学自身发展逻辑又能适应环境要求的制度结构。
在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政府宏观管理、社会积极参与、高校自主办学的制度,因而政府、社会及高校自身是办学的三大主体。作为大学自治制度的载体,大学章程要明确三大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挥大学外部制度与自治制度纽带的作用,引导社会参与大学事务管理。
一方面,大学章程要明确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明确明确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既可以保证大学不被政府过度干预又能获得政府有效支持。另一方面,大学章程要明确大学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大学章程还必须具有回应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的需求的作用。因而,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应为社会参与大学事务提供制度依据,对社会团体或个人参与大学事务的途径和方式予以明确,使大学在维持自身运作秩序的同时开展与社会的正常交流与沟通,使大学成为国家的大学、社会的大学。
3.大学章程承载了建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
我国公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是“党委领导、校长管理、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这一治理结构只是提供了一个制度框架而缺乏运作机制的规定,各大学可以结合各自的特点,通过制定大学章程对大学决策、行政、学术权力的分配和运行作出制度安排,形成大学利益相关群体及各决策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游戏规则。
二、现有部分大学章程内容存在的问题
随着对于大学章程实践的深入,一些问题开始显现。从从内容方面来看,我国很多高校制定大学章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毫无自身特色,与相关法律规章机械结合
目前,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基本上都是在学校运行多年后以补办的方式制定的,目的是满足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从内容上看,很多大学章程的内容基本是参照,甚至是照搬相关法规的内容,没有对自身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以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适当阐述,更没有体现出学校自身优良的办学传统和特色,内容表述空泛,运行机制缺位,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就使得很多大学章程成为一纸空文,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内部管理职、权、责界定模糊
首先是关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通过在对国内大学章程的研究,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大学章程只是照搬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对大学党委的主要职权和职责以及校长,各副校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及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机制做出详细的条款规定[4]。 其次是关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大学内部除决策权力外最主要的权力。大多数学校在制定大学章程时却没有明确学术权力的地位,也缺乏使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相互协调、充分发挥作用的制度性规定。
再次是关于校、院两级管理的关系。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在我国高等院校比较普遍,部分大学章程对于校、院两级管理的关系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划分学校与院系之间行政、学术、财政以及人事权力范围和职责等,学院一级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发挥。
最后是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大学章程没有根据相关国家法律结合本校实际在章程中对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高校在处理与高校教师和学生的纠纷时无法可依。
3.程序内容匮乏
作为大学的最高组织性规范,部分大学章程在程序方面的规定非常粗略,如缺乏对权力的行使规则的规范,对章程的修改程序仅在附则条款中进行简要说明。大学章程中程序性条款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章程的权威性和其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这些问题是包括应用型本科院校在内的公办本科院校所面临的问题。以下笔者拟结合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特点和大学章程内容存在的问题,对如何确定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章程内容提出来应的对策。
三、应用型公办本科大学章程的基本内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法人的必备条件做了规定,基于合法性原则,并结合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下内容在应用型本科院校大学章程中作出规范。
1.确立大学的目标,阐明大学奋斗的方向
笔者认为,国外许多著名大学之所以能成为延续几百年的常青树,与其学校章程中对目标与愿景的规定有密切关系。因而,无论大学章程的第一部分是通则还是前言抑或导言,在第一部分中都应表明该大学的奋斗目标。如《吉林大学章程》规定,学校“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己任,致力于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将学校建成国家高质量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5]。
应用型公办本科大学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应积极借鉴国外著名大学章程在办学宗旨规范方面的经验。章程中关于办学宗旨的规定,既要结合实际,又要彰显特色;既反映国家要求,又显示学校内涵。
具体而言,公办应用型大学应从目标、类型、层次、学科专业、服务五个方面进行科学定位,突出自己的办学特点,突出应用性,形成有别于其他类型院校的特色。
2.大学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大学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是学校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总称,包括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置以及有关的人事安排。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事关学校的权力划分与运作的重大问题,是大学章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应用型公办本科大学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对此要引起重视。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我国应用型公办本科大学大学章程在内部管理体制方面应规定如下内容:
(1)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我国应用型公办本科大学章程应明确规定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书记、校长在学校发展与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及权力运行的规范。
(2)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对于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和实践教学体系,是构建应用型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由之路。因而,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应通过章程明确界定校、院的职权范围,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方面要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明确其职责、权限,充分发挥学院积极性。
(3)学术机构的职责与权限。教授治学、学术自由是大学的内在需求,教授治学是通过各种学术组织的建立和运行来实现的。因此,学校章程应规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各种学术组织的组成、职责、权限及权力行使规范,充分发挥各种学术组织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4)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学校行政职能部门承担着学校繁重的日常行政工作,在学校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章程规范,要保证行政职能部门工作到位而不越位,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此外,这部分还应包括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方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限、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限等。
3.大学的财务、经费管理
大学的运行离不开经费的支持,学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是设立及取得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因而,大学章程中首先应明确学校日常办学经费的来源及筹集方式,其次要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做出规定;尤为重要是,章程中应载明学校经费特别是大额资金的审批程序和开支范围,既要保证经费使用的公开、合理,又要保证效率。
4.大学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教职员工是学校组织中的重要主体,如何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权利,是大学章程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在章程中应明确教职工、特别是教师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如明确规定教师获得公平评价与发展机会的权利,对学校改革、建设及关涉自身利益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等。
5.学生和校友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如何保障学生的权利,让学生充分享有学习知识、自我发展的空间,同时又能够为学校的发展献言献策,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使学生能够建立起对大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是每所大学在进行学生管理时都必然会面临的问题。
从法律地位来看,学生是在依法成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依法享有权利,学校在保障学生权利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我国应用型公办本科大学大学章程中应保障和落实《教育法》等法律赋予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章程中应重视关于学生在产业实习、实践中权益救济制度的规定。同时,大学章程应重视对校友权益的规定,鼓励和吸引校友参与学校的发展与建设。
6.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社会服务是现代大学的重要职能。现阶段,作为一个日益开放的组织,大学与外部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如何促进大学与外部组织之间形成和谐、良性、互动的关系,成为应用型本科大学章程承载的一项主要任务。为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校与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关系的处理,国外有些大学的章程规定有关政府官员为学校的当然委员,并任命一名官员专门负责处理学区和州政府的关系。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公办应用型本科大学大学章程应重视学校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的规定,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方式与渠道,构建校外合作教育体系,积极为社会及社区的发展贡献力量。同时,积极利用外部组织的优势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别是重视关于政府与学校关系的规定,保证高校成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实体。
7.章程修改程序
大学章程是是学校的“基本法”,这决定了其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因而,基于程序正义原则,在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章程中应对它的修改程序做出规范。另外,在大学章程中,学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规定一些有鲜明个性和特色的内容,如学校的标识、校训、校旗、校歌、成立纪念日等。
参考文献:
[1] 何万国,孙泽平.对新建地方性本科院校办学定位的再认识[J].中国高教研究,2008,(7).
[2] 魏兆胜,杨辉.以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试点推动应用型人才培养[J].中国冶金教育,2010,(5).
[3] 周光礼.完善中国现代大学制度[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1).
[4] 王茜.大学治理视域下的大学章程研究[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1.
[5] 方文辉.我国大学章程制定路径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1.
[责任编辑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