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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的对象化理论要义
马克思关于对象化理论表明实践活动中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双向互规定的关系。实践的主体即从事着现实活动的人。手段、物质资料、环境及其结果则是主体实践创造活动依次深化的客体对象,实践活动的主体和客体只能在实践活动的相互创造、相互规定的关系中获得其自身的规定性。或者说,它们各自只有在与对方的关系中方能获得自身的规定性。人与对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对象性活动的关系。在这种对象化的关系中,不仅人(主体)规定着对象(客体),同时对象(客体)也客观地规定着人。“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
黑格尔在论及人的对象化时指出,每一主体或多或少的都是“自己的他者”。人是在自己与他者,包括社会的和自然事物的对象化的他者那里获得规定的。人在规定和作用于他者时,本身受到他者的规定与作用。这在社会关系中表现为人相互创造;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则表现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身。设定与改造他者,也就是主体被他者设定与改造。这就是说,人的对象化的活动不仅物化为对象性的存在,同时也在实践与观念的结合上将对象化了的“自己的他者”内化为人的本己。他形成实践中主、客体对象化的互规定机制。马克思要求我们要对事物、感性世界从实践的方面、主体的方面去理解,即把人们周围的世界看作人化的、实践建构的世界。将对世界的理解建立在实践基础上,辩证处理客观世界的先在性和人的实践的基础上的相互规定关系。
马克思的对象化理论是建立在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双重关系中的,在马克思看来,没有人对自身的改造和利用,人本身以及人类社会是无法形成和发展的,因而,人与人的关系是由人与自然的能动实践关系中发源的。另一方面,人与自然之所以能形成属人的能动的关系,也在于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结成社会的关系,人只是在相互交往、相互协力的条件下,而改造和利用自然,形成和发展生产力的,因此,社会物质生产过程,是生产力即人与自然的对象化关系,和社会生产关系即人与人的对象化关系的双重再生产过程,人类不断再生产物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即不断再产生人与自然的对象化世界,和人在社会交往中的对象化现实。因而,人的对象化或对象化的人,既包括人与物的对象化又包括人与人的对象化。人的“自己的他者”是在实践的物化世界和社会的人化世界双重地存在的。
马克思说:“实物是人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实物就是指人的对象,对象是为人而存在的,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同时,人的活动产品不仅是为自己,而且也是为了他人的。通过交换劳动产品的活动,为产品创造了主体,成为为他人的定在,从而发生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精准扶贫工作中的主体对象化
(1)精准扶贫主体结构
从扶贫者角度分析,精准扶贫需要政府牵头,做好各项扶贫调控和衔接工作。然而,反贫困系统目标的实现以反贫困治理结构主体的多中心化为前提,这就决定了精准扶贫的实现不能够仅仅依靠政府力量。市场组织在资源配置效率、社会组织在提高扶贫精准度、社区在优化资源衔接和缩短扶贫距离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他们的参与能够较好地弥补政府扶贫缺陷,助推更加精准地实施贫困治理。可见,精准扶贫主体至少应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社区。
从扶贫对象角度分析,贫困农户主动参与精准扶贫具有客观必要性。只有贫困农户主动参与扶贫过程,变被动扶贫为主动脱贫,才能有效解决贫困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精准扶贫方能取得好的成效。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把精准扶贫主体结构分为五个部分,即政府、市场、社会、社区、农户。
(2)精准扶贫的主体内在规定性
精准扶贫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集体行动,但是集体行动有时存在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悖论。精准扶贫主体愿意参与扶贫,有其现实考量。
①政府主体的内在规定性。我国政府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政府参与扶贫工作,主要是基于对国家稳定和人民福利的通盘考虑:一是我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唯一宗旨,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二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解决我国的贫困问题。三是贫困问题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事关国家声誉和长治久安,只有解决好我国的贫困问题,我们才能在国际上赢得良好声誉,才能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②市场主体的内在规定性。市场参与精准扶贫,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市场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驱使它这样做;二是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升企业形象,间接性提高经营业绩;三是精准扶贫作为一项市场活动,通过参与扶贫项目扩大了市场和经营范围,直接提升了市场组织利益。
③社会主体内在规定性。社会组织存在的最主要目的是服务社会,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社会有序、健康发展。贫困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社会参与精准扶贫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是社会组织本身重要职能之一,能够较好地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其二是个人、政府、企业或其他主体,借助社会组织的中介功能,弥补自身在精准扶贫中的不足,更好履行职能,树立良好形象,促进长远发展。
④社区的内在规定性。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良服务。社区参与精准扶贫,能够充分利用自身在机构协调和资源对接方面的优势,为社区居民带来更多扶贫资源,提供更好的基本服务,促进社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实现社区治理目标。
⑤扶贫农户的主客体统一。农户作为集扶贫的主体和客体于一身,是脱贫致富的关键切入点。农户参与精准扶贫,其一,融入扶贫工作,提高脱贫致富的动力,变“要我脱贫”为“我要脱贫”;其二,发挥农户的监督和反馈作用,促进精准扶贫政策調整,最终使农户获益;其三,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通过社区网络形成较好的扶贫示范,既获得自我认可,又营造积极向上的社区风气。
(作者单位:中共遂溪县委党校)
马克思关于对象化理论表明实践活动中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双向互规定的关系。实践的主体即从事着现实活动的人。手段、物质资料、环境及其结果则是主体实践创造活动依次深化的客体对象,实践活动的主体和客体只能在实践活动的相互创造、相互规定的关系中获得其自身的规定性。或者说,它们各自只有在与对方的关系中方能获得自身的规定性。人与对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对象性活动的关系。在这种对象化的关系中,不仅人(主体)规定着对象(客体),同时对象(客体)也客观地规定着人。“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
黑格尔在论及人的对象化时指出,每一主体或多或少的都是“自己的他者”。人是在自己与他者,包括社会的和自然事物的对象化的他者那里获得规定的。人在规定和作用于他者时,本身受到他者的规定与作用。这在社会关系中表现为人相互创造;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则表现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身。设定与改造他者,也就是主体被他者设定与改造。这就是说,人的对象化的活动不仅物化为对象性的存在,同时也在实践与观念的结合上将对象化了的“自己的他者”内化为人的本己。他形成实践中主、客体对象化的互规定机制。马克思要求我们要对事物、感性世界从实践的方面、主体的方面去理解,即把人们周围的世界看作人化的、实践建构的世界。将对世界的理解建立在实践基础上,辩证处理客观世界的先在性和人的实践的基础上的相互规定关系。
马克思的对象化理论是建立在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双重关系中的,在马克思看来,没有人对自身的改造和利用,人本身以及人类社会是无法形成和发展的,因而,人与人的关系是由人与自然的能动实践关系中发源的。另一方面,人与自然之所以能形成属人的能动的关系,也在于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结成社会的关系,人只是在相互交往、相互协力的条件下,而改造和利用自然,形成和发展生产力的,因此,社会物质生产过程,是生产力即人与自然的对象化关系,和社会生产关系即人与人的对象化关系的双重再生产过程,人类不断再生产物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即不断再产生人与自然的对象化世界,和人在社会交往中的对象化现实。因而,人的对象化或对象化的人,既包括人与物的对象化又包括人与人的对象化。人的“自己的他者”是在实践的物化世界和社会的人化世界双重地存在的。
马克思说:“实物是人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实物就是指人的对象,对象是为人而存在的,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同时,人的活动产品不仅是为自己,而且也是为了他人的。通过交换劳动产品的活动,为产品创造了主体,成为为他人的定在,从而发生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精准扶贫工作中的主体对象化
(1)精准扶贫主体结构
从扶贫者角度分析,精准扶贫需要政府牵头,做好各项扶贫调控和衔接工作。然而,反贫困系统目标的实现以反贫困治理结构主体的多中心化为前提,这就决定了精准扶贫的实现不能够仅仅依靠政府力量。市场组织在资源配置效率、社会组织在提高扶贫精准度、社区在优化资源衔接和缩短扶贫距离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他们的参与能够较好地弥补政府扶贫缺陷,助推更加精准地实施贫困治理。可见,精准扶贫主体至少应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社区。
从扶贫对象角度分析,贫困农户主动参与精准扶贫具有客观必要性。只有贫困农户主动参与扶贫过程,变被动扶贫为主动脱贫,才能有效解决贫困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精准扶贫方能取得好的成效。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把精准扶贫主体结构分为五个部分,即政府、市场、社会、社区、农户。
(2)精准扶贫的主体内在规定性
精准扶贫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集体行动,但是集体行动有时存在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悖论。精准扶贫主体愿意参与扶贫,有其现实考量。
①政府主体的内在规定性。我国政府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政府参与扶贫工作,主要是基于对国家稳定和人民福利的通盘考虑:一是我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唯一宗旨,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二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解决我国的贫困问题。三是贫困问题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事关国家声誉和长治久安,只有解决好我国的贫困问题,我们才能在国际上赢得良好声誉,才能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②市场主体的内在规定性。市场参与精准扶贫,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市场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驱使它这样做;二是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升企业形象,间接性提高经营业绩;三是精准扶贫作为一项市场活动,通过参与扶贫项目扩大了市场和经营范围,直接提升了市场组织利益。
③社会主体内在规定性。社会组织存在的最主要目的是服务社会,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社会有序、健康发展。贫困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社会参与精准扶贫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是社会组织本身重要职能之一,能够较好地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其二是个人、政府、企业或其他主体,借助社会组织的中介功能,弥补自身在精准扶贫中的不足,更好履行职能,树立良好形象,促进长远发展。
④社区的内在规定性。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良服务。社区参与精准扶贫,能够充分利用自身在机构协调和资源对接方面的优势,为社区居民带来更多扶贫资源,提供更好的基本服务,促进社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实现社区治理目标。
⑤扶贫农户的主客体统一。农户作为集扶贫的主体和客体于一身,是脱贫致富的关键切入点。农户参与精准扶贫,其一,融入扶贫工作,提高脱贫致富的动力,变“要我脱贫”为“我要脱贫”;其二,发挥农户的监督和反馈作用,促进精准扶贫政策調整,最终使农户获益;其三,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通过社区网络形成较好的扶贫示范,既获得自我认可,又营造积极向上的社区风气。
(作者单位:中共遂溪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