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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7日至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河北承德召开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调查经验交流现场会,就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和再推动。本期《预防职务犯罪专刊》特将理论板块扩至32页,通过“规范设计”、“调查选粹”、“各地经验”三个栏目,各有侧重地对大会的书面交流材料进行了分类、摘编和选登。
预防调查是指检察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通过特定的方法,查找被调查单位或行业的职务犯罪隐患,筛选出滋生隐患的主要原因,并建议被调查单位改进管理的过程。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发现、识别职务犯罪隐患的主要途径,是实现检察预防工作专业化的突破口。作为一个探求未知的过程,预防调查必须要有科学的逻辑和方法来保证调查结果的科学性。
一、预防调查的逻辑
防范职务犯罪,一般来说有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思想教育(教育预防),第二道防线是制度约束(制度预防),第三道防线是查处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惩治预防)。科学完善的惩防体系,是指三道防线的综合体。通过这三道防线的共同作用,将职务犯罪风险降低到现实条件所能实现的最低水平,这便是科学的惩防体系。
笔者以为,在预防调查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逻辑。第一,被调查对象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不可直接推导出它存在值得防范的职务犯罪风险。首先,该职务犯罪案件,既可能是值得防范的职务犯罪隐患所致,也可能是惩防腐败体系正常的漏洞所致,还可能反映了第三道防线的积极作用。其次,有了职务犯罪案件,并不必然表明滋生职务犯罪的因素就在发案单位内部。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外部因素也可能是发案原因。如贿赂犯罪的诱因就非常复杂,绝非是仅仅通过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就可以实现有效遏制的目的。第二,被调查对象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不可直接推导出它的内控制度存在值得防范的职务犯罪风险。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不能仅仅依靠制度约束,思想教育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都是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必要手段,且任何单一手段都不可能单独实现杜绝职务犯罪的目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可能是其中第一道防线不牢固,也可能是其中第二道、第三道防线都不牢固。第三,被调查对象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不可直接推导出该单位不存在值得防范的职务犯罪风险。短期内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不能充分证明它的惩防体系健全性。惩防体系是否健全,要看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怎样,要通过详细地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
从宏观角度看,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三道防线中,制度预防为主,教育预防和惩治预防为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恒定的规律。在不同的单位、不同的行业,因为特殊的单位文化,也可能使教育预防占主导地位,而制度预防则退居次要地位。因此,预防调查的逻辑不是去发现被调查对象某个防范措施是否存在缺陷,而是去发现被调查对象内部惩防体系作用效果的大小。通过调查,如果发现职务犯罪风险过了正常的限度,就要在惩防体系内查找导致高风险的因素,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二、预防调查的方法
预防调查是社会调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社会调查没有本质区别。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来看,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调查应当综合运用以下两类方法。
第一,客观测量法。就是通过调取被调查对象中客观存在的事实,去测量惩防体系存在职务犯罪风险的大小。客观测量法需要调查的事实主要有:职务犯罪的发案数、发案环节,违法违纪数、违纪环节;申诉数、控告数;违法违纪人员的身份、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等。通过分析较长一段时间内客观事实和数据,可以发现职务犯罪的一些规律,如发案的态势,关键环节等等。客观测量法的优点是客观性,没有掺入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的主观倾向。但是客观测量法也有缺点,那就是客观数据有时并非随机分布,这样统计分析的前提就会引起争议。如一个专项行动必然会导致某个行业的职务犯罪数量上升,但这不能说这个行业的发案率就真的比其他行业高。
第二,主观测量法。主观测量法是指收集相关人群对被调查惩防体系的主观感受的过程。即通过调取合理范围内的样本人群,收集他们对惩防体系的意见和建议来测量惩防体系中职务犯罪风险的大小。样本人群提出的观点当然都是他们的主观感受,都是从个人较为局限的经验出发提出对整个行业或单位惩防体系的感受和建议,因而都是主观的。但如果样本人群足够大且具有代表性,则大量的局部主观感受也可以反映出客观性的规律。主观测量法有多种形式,如面向社会特定或不特定人群的问卷调查、座谈会、个案分析等等。主观测量法的优点是排除了案件范围分布的选择性,吸收了较大范围内人群的主观感受,反而进一步增强了客观性。但是主观测量法的缺点也显而易见:一是问卷设计要求非常苛刻,否则将难以实现调查目的;二是检察机关开展社会调查有时会引起被调查对象心理上的非正常反应,使得其真实意图反映不出来,导致调查结果不真实。
这两类方法的运用都应当服务于一个目的,即测量被调查对象的惩防体系中职务犯罪风险的大小,并且找出滋生风险的环节和部位。以上仅仅是对两种调查方法的宏观分析,如何具体运用这两种方法以及判断风险大小的适用什么样的标准,非常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三、对当前预防调查逻辑和方法的反思
我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自成立以来,已走过了十六个年头。十六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曾开展了大量的预防调查,形成了涉及众多领域的预防调查报告,积极推动了我国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笔者通过研判其中一些报告,发现了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预防调查的逻辑上和方法上。
第一,在调查方法上,重客观测量、轻主观测量。不少预防调查报告系对检察机关所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如对领域、环节、身份、年龄等客观因子的分析,但是缺乏对惩防体系成效的主观测量。客观测量法是检察机关最擅长的方法,但这种缺乏主观测量结果的预防调查报告基本等同于犯罪分析报告,调查结论的说服力不够。
第二,在预防调查范围上,重单位内部因素,轻社会外部因素。滋生职务犯罪的因素非常复杂,既有单位内部管理的因素,也有外部社会的因素,还有个人因素等等。现在不少预防调查过分注重对单位内部管理缺陷的梳理和分析,对社会因素的分析研究远远不够。作为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贿赂犯罪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很难说单位内部管理就是主因。
第三,在预防调查方向上,重视制度预防调查,轻视教育、惩戒预防的调查。惩防体系是作为一个整体在发挥作用,一个单位内部惩防体系健全与否要看整体效果,而不能仅看其中某一道防线的效果。有些个性鲜明的管理者可能主要依靠个人魅力,也就是教育的力量来实现对单位的有效管理。这样如果仅仅从制度预防的角度去调查,可能会得出错误结论。同样,有些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也可能系查处工作不足、不规范等原因诱发。对这些问题,我们都缺乏应有的注意和研究。
第四,在调查结论上,重主观推断,轻客观分析。现在开展预防调查,一般是在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后,通过座谈会、个别交流等途径,查找案件暴露出来的惩防体系缺陷。再科学的惩防体系都难以避免一定的缺陷或漏洞,问题在于判断该惩防体系职务犯罪隐患较大、值得去防范的标准是什么?事实上,我们缺乏判断这个问题的基本标准,所以不少预防调查报告的结论比较主观、武断。有了科学的预防调查方法之后,还得要有科学的判断标准:哪些情况属于单位或行业惩防体系的缺陷所致,哪些是社会上其他惩防体系缺陷所致,哪些属于教育预防不足所致,哪些属于制度预防不足所致,哪些属于惩戒预防不足所致等等。显然,检察机关预防调查科学体系尚未建立起来,需要我们加快努力的步伐。
预防调查是指检察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通过特定的方法,查找被调查单位或行业的职务犯罪隐患,筛选出滋生隐患的主要原因,并建议被调查单位改进管理的过程。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发现、识别职务犯罪隐患的主要途径,是实现检察预防工作专业化的突破口。作为一个探求未知的过程,预防调查必须要有科学的逻辑和方法来保证调查结果的科学性。
一、预防调查的逻辑
防范职务犯罪,一般来说有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思想教育(教育预防),第二道防线是制度约束(制度预防),第三道防线是查处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惩治预防)。科学完善的惩防体系,是指三道防线的综合体。通过这三道防线的共同作用,将职务犯罪风险降低到现实条件所能实现的最低水平,这便是科学的惩防体系。
笔者以为,在预防调查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逻辑。第一,被调查对象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不可直接推导出它存在值得防范的职务犯罪风险。首先,该职务犯罪案件,既可能是值得防范的职务犯罪隐患所致,也可能是惩防腐败体系正常的漏洞所致,还可能反映了第三道防线的积极作用。其次,有了职务犯罪案件,并不必然表明滋生职务犯罪的因素就在发案单位内部。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外部因素也可能是发案原因。如贿赂犯罪的诱因就非常复杂,绝非是仅仅通过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就可以实现有效遏制的目的。第二,被调查对象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不可直接推导出它的内控制度存在值得防范的职务犯罪风险。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不能仅仅依靠制度约束,思想教育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都是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必要手段,且任何单一手段都不可能单独实现杜绝职务犯罪的目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可能是其中第一道防线不牢固,也可能是其中第二道、第三道防线都不牢固。第三,被调查对象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不可直接推导出该单位不存在值得防范的职务犯罪风险。短期内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不能充分证明它的惩防体系健全性。惩防体系是否健全,要看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怎样,要通过详细地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
从宏观角度看,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三道防线中,制度预防为主,教育预防和惩治预防为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恒定的规律。在不同的单位、不同的行业,因为特殊的单位文化,也可能使教育预防占主导地位,而制度预防则退居次要地位。因此,预防调查的逻辑不是去发现被调查对象某个防范措施是否存在缺陷,而是去发现被调查对象内部惩防体系作用效果的大小。通过调查,如果发现职务犯罪风险过了正常的限度,就要在惩防体系内查找导致高风险的因素,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二、预防调查的方法
预防调查是社会调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社会调查没有本质区别。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来看,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调查应当综合运用以下两类方法。
第一,客观测量法。就是通过调取被调查对象中客观存在的事实,去测量惩防体系存在职务犯罪风险的大小。客观测量法需要调查的事实主要有:职务犯罪的发案数、发案环节,违法违纪数、违纪环节;申诉数、控告数;违法违纪人员的身份、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等。通过分析较长一段时间内客观事实和数据,可以发现职务犯罪的一些规律,如发案的态势,关键环节等等。客观测量法的优点是客观性,没有掺入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的主观倾向。但是客观测量法也有缺点,那就是客观数据有时并非随机分布,这样统计分析的前提就会引起争议。如一个专项行动必然会导致某个行业的职务犯罪数量上升,但这不能说这个行业的发案率就真的比其他行业高。
第二,主观测量法。主观测量法是指收集相关人群对被调查惩防体系的主观感受的过程。即通过调取合理范围内的样本人群,收集他们对惩防体系的意见和建议来测量惩防体系中职务犯罪风险的大小。样本人群提出的观点当然都是他们的主观感受,都是从个人较为局限的经验出发提出对整个行业或单位惩防体系的感受和建议,因而都是主观的。但如果样本人群足够大且具有代表性,则大量的局部主观感受也可以反映出客观性的规律。主观测量法有多种形式,如面向社会特定或不特定人群的问卷调查、座谈会、个案分析等等。主观测量法的优点是排除了案件范围分布的选择性,吸收了较大范围内人群的主观感受,反而进一步增强了客观性。但是主观测量法的缺点也显而易见:一是问卷设计要求非常苛刻,否则将难以实现调查目的;二是检察机关开展社会调查有时会引起被调查对象心理上的非正常反应,使得其真实意图反映不出来,导致调查结果不真实。
这两类方法的运用都应当服务于一个目的,即测量被调查对象的惩防体系中职务犯罪风险的大小,并且找出滋生风险的环节和部位。以上仅仅是对两种调查方法的宏观分析,如何具体运用这两种方法以及判断风险大小的适用什么样的标准,非常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三、对当前预防调查逻辑和方法的反思
我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自成立以来,已走过了十六个年头。十六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曾开展了大量的预防调查,形成了涉及众多领域的预防调查报告,积极推动了我国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笔者通过研判其中一些报告,发现了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预防调查的逻辑上和方法上。
第一,在调查方法上,重客观测量、轻主观测量。不少预防调查报告系对检察机关所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如对领域、环节、身份、年龄等客观因子的分析,但是缺乏对惩防体系成效的主观测量。客观测量法是检察机关最擅长的方法,但这种缺乏主观测量结果的预防调查报告基本等同于犯罪分析报告,调查结论的说服力不够。
第二,在预防调查范围上,重单位内部因素,轻社会外部因素。滋生职务犯罪的因素非常复杂,既有单位内部管理的因素,也有外部社会的因素,还有个人因素等等。现在不少预防调查过分注重对单位内部管理缺陷的梳理和分析,对社会因素的分析研究远远不够。作为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贿赂犯罪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很难说单位内部管理就是主因。
第三,在预防调查方向上,重视制度预防调查,轻视教育、惩戒预防的调查。惩防体系是作为一个整体在发挥作用,一个单位内部惩防体系健全与否要看整体效果,而不能仅看其中某一道防线的效果。有些个性鲜明的管理者可能主要依靠个人魅力,也就是教育的力量来实现对单位的有效管理。这样如果仅仅从制度预防的角度去调查,可能会得出错误结论。同样,有些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也可能系查处工作不足、不规范等原因诱发。对这些问题,我们都缺乏应有的注意和研究。
第四,在调查结论上,重主观推断,轻客观分析。现在开展预防调查,一般是在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后,通过座谈会、个别交流等途径,查找案件暴露出来的惩防体系缺陷。再科学的惩防体系都难以避免一定的缺陷或漏洞,问题在于判断该惩防体系职务犯罪隐患较大、值得去防范的标准是什么?事实上,我们缺乏判断这个问题的基本标准,所以不少预防调查报告的结论比较主观、武断。有了科学的预防调查方法之后,还得要有科学的判断标准:哪些情况属于单位或行业惩防体系的缺陷所致,哪些是社会上其他惩防体系缺陷所致,哪些属于教育预防不足所致,哪些属于制度预防不足所致,哪些属于惩戒预防不足所致等等。显然,检察机关预防调查科学体系尚未建立起来,需要我们加快努力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