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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对于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规定自颁布以来,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除了对于”携带凶器抢夺”本身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以外,更多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凶器”和”携带”的概念及界定.法条设计的局限性使得其不可能详尽解释每一个争议性概念,这两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日常化用语却在进入了刑法领域之后,变得笼统、模糊,鉴于此,通过对各家学说加以整合分析,论述”携带凶器抢夺”中存在的热点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