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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长期以来,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本体论阐释学占据着我国阐释学研究的主导地位,而意大利哲学家埃米利奥·贝蒂的方法论阐释学较少受到重视。其实,贝蒂的方法论阐释学理论在西方阐释学史上地位重要,它与本体论阐释学共同构成当代西方阐释学全貌。在贝蒂的代表性著作《阐释的一般理论》中,他将“价值”作为其整个阐释学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由此进而将客观性区分“理念客观性”与“实在客观性”,指出阐释活动是通过“意义形式”为中介,追求“理念客观性”的辩证性与公共性过程。从“阐释逻辑”所要求建立的确定性、开放性、收敛性、可接受性等立场出发,对贝蒂阐释学理论基础部分的若干重要概念进行辨析,并借鉴其理论中的合理因素,对于丰富和发展“阐释逻辑”本身以及推动中国阐释学思想体系构建都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贝蒂;阐释逻辑;价值;理念客观性;实在客观性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0)05-0132-09
Abstract:Ontological hermeneutics represented by Hans ̄Georg Gadamer has long occupied the leading position in the hermeneutic research community of China, while the methodological hermeneutics represented by the Italian philosopher Emilio Betti has received less attention. In fact, Betti’s methodological hermeneutic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hermeneutics, which, together with ontological hermeneutics, constitutes the whole picture of contemporary western hermeneutics. In Betti’s representative work The General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 he regards “value” as the fundamental concept of his hermeneutic theoretical system, based on which he divides objectivity into “ideal objectivity” and “reality objectivity”. He points out that interpretation is a dialectical and public process of pursuing “ideal objectivity” through the intermediary of “representative forms”. To analyze some important concepts in the fundamental part of Betti’s theory from the standpoint of certainty, openness, convergence and acceptability required by “interpretive logic” together with reference to reasonable factors within it, is instructive for enriching and developing “interpretive logic” itself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system of hermeneutical studies.
Key words:Betti; interpretive logic; value; ideal objectivity; real objectivity
西方闡释学①发展至20世纪中后期,在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Daniel Ernst Schleiermacher)、狄尔泰(Wilhelm Dilthey)的一般方法论阐释学的基础上,分化出两条发展道路:一条是从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到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的本体论阐释学路线;另一条则是以意大利罗马法专家、哲学家埃米利奥·贝蒂(Emilio Betti)为代表的方法论阐释学路线。贝蒂对于西方阐释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这一点单从他的“论敌”——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本体论阐释学阵营对他的高度评价就可窥见一斑。例如,伽达默尔就认为阐释学问题的整个跨度在贝蒂这里得到了彻底的探讨和系统的清理[1]。曾受教于伽达默尔的国际知名阐释学家让·格朗丹(Jean Grondin)认为,学界将贝蒂的阐释学纳入伽达默尔之后的阐释学来讨论有失历史的公正,因为贝蒂早在伽达默尔之前的1955年就出版了著作《阐释的一般理论》[2]。伽达默尔的亲传弟子、美国著名阐释学家帕尔默(R.E.Palmer)则明确表示方法论阐释学和哲学阐释学这两种基本立场,各自的代表人物非贝蒂和伽达默尔莫属,而且认为能够与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在哲学周密性上所媲美的,唯有20世纪其他两部阐释学不朽著述,分别为瓦赫(J.Wach)的《理解》和贝蒂的《阐释的一般理论》[3]。本体论阐释学阵营之外,美国文论家赫施(E.D.Hirsch)对贝蒂也极为推崇,认为贝蒂是施莱尔马赫传统中最杰出的理论家,承认贝蒂对于自己的阐释学理论影响深刻,甚至在自己的著作中也直接引用“认知性阐释”等贝蒂创造的理论术语,作为自己理论的关键性概念之一[4]。
比较遗憾的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学界专门围绕贝蒂阐释学理论开展的译介和研究还相对薄弱。上文指出帕尔默列举的三部阐释学著作中,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早有译文,且国内已有关于此书的大量研究成果;包括贝蒂的《阐释的一般理论》在内的其他两部作品至今无中译本问世,有关的研究也比较少。总之,“我国新时期以来在介绍和借鉴西方阐释学理论时,基本上忽视了贝蒂这一脉。但现在看来,这种介绍和借鉴存在片面性。事实上,贝蒂的阐释学思想以其独到、深刻、辩证而闻名于世,在某些方面可与伽达默尔并驾齐驱”[5]。出现这种局面,与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偏重西方阐释学中的本体论阐释学的研究、轻视方法论阐释学有关。实际情况是,在西方理论界,与本体论阐释学相比,方法论阐释学的研究反而更受重视[6]。
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本体论阐释学毫无疑问具有划时代的理论意义。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本体论阐释学在整体上是反对方法的,或者至少是“非方法”的[7],缺乏明确的阐释标准。尽管为了避免滑向相对主义,伽达默尔也强调“面向事情本身”,注重“传统”“权威”等概念,但由于其在客观性问题上存在理论的内在矛盾,所以终究难以避免要滑向“什么都行”的相对主义。阐释学的方法论是可以不断发展改进的,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丢弃。贝蒂的方法论阐释学在现代西方阐释学中独树一帜,理论贡献很大,值得我们去更为具体深入地研究,以为中国阐释学建设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贝蒂的著作《阐释的一般理论》(Teoria Generale della Interpretazione)比较完整地反映了其博大精深的阐释学理论全貌。正如任何学说在起始阶段都要进行理论奠基一样,该书的“导言”部分也从宏观上作了极为重要的理论铺陈,提出若干核心概念,并试图直接回答阐释学的关键性原点问题。可以说,“导言”部分是了解贝蒂整个方法论阐释学理论的钥匙;对这部分的重要概念进行探究,可以加深对贝蒂阐释学思想的认识。
我们研究西方阐释学,其动力与落脚点并不仅仅在于獲取这些理论本身的知识,而是最终将这些资源“为我所用”,启发我们当前构建中国阐释学理论体系的工作,以解决我们面对的学理上或实践中的问题。张江近年来提出构建“阐释逻辑”的重要观点,旨在解决阐释学理论构建中的核心矛盾与重要关切,生成完备的公理规则系统[8]1。笔者认为,“阐释逻辑”实质上是要在一个更高的层面建立阐释学的“工作语言”,设定阐释学的“方法的方法”“规则之规则”,目的在于从元理论层面明确阐释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基本设定。采用“阐释逻辑”中的确定性、开放性、收敛性、融惯性的理论进路来审视前人理论,也有助于为“阐释逻辑”本身的构建吸收有益理论资源。本文旨在从丰富和构建“阐释逻辑”的角度来分析贝蒂阐释学的核心概念,以期得到具有启发性的收获。
一、贝蒂阐释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价值
总体上看,贝蒂的阐释学理论受到西方近代哲学思潮的重要影响,包括黑格尔(G. W. F. Hegel)、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以及新康德主义思想等,特别是新康德主义哲学家尼古拉·哈特曼(Nicolai Hartmann)的价值哲学理论[9]。贝蒂承袭了哈特曼的价值概念,作为自己理论的核心与奠基性概念,但在价值特征的论述上又有自己的发展和创新。价值既是贝蒂理论基础的相关问题延展的逻辑起点,也是他所认为的阐释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贝蒂认为,正如哈特曼所说,价值具有先验性、普遍性、绝对性和理念性,或者说价值本身是一种先验的客观存在,它不是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来的,而是本身就独立于人的主体性而存在。价值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发明,也不能被改变、消除、颠倒和削减[10]26。
贝蒂认为,价值是人的评价力与判断力的来源。对精神科学来说,人本身的评价判断能力发挥着决定性的关键作用,因而价值问题也是一切精神科学的核心问题。贝蒂指出,价值并非像康德伦理学所认为的那样,只是一种没有质料的纯粹形式,而是一种具有质料的层级结构。价值不是靠思维构建起来的逻辑范畴概念,而是一种“直觉”,人只能以“内心直觉”的方式感受到价值(这一点类似柏拉图的“理念”说)。当我们在一个具体的实际情形中做出每一次评价和判断行为的时候,就能“直觉”到价值的存在[10]27 。
贝蒂还借用了哈特曼的一个术语“价值王国”。所谓“价值王国”就是理想的、绝对的、独立存在的价值本体域,这个价值本体域存在于现象界和主体之外。承上文所述,贝蒂认为我们只能通过“内心直觉”才能感知到“价值王国”。那么,这个绝对独立的价值本体域是如何与主体发生关联的呢?贝蒂认为,这中间有一种被法国哲学家巴斯卡尔(Blaise Pascal)称之为“心的逻辑”(Logique du coeur)的东西在起着中介作用。对于每个在精神上足够成熟的人来说,在内心都存在“心的逻辑”,这是一种情感性的、直觉性的秩序。它确保了主体与“价值王国”相连,进而让价值支配着作为个体的人进行思维和行动。贝蒂认为,如果说“价值王国”构成了实际伦理经验得以可能的抽象先决条件,那么“心的逻辑”则在作为个体的人的层面充当着价值得以现实化、具体化的实在基础[10]28。
从以上理解可以看出,在贝蒂这里,价值的客观性应该放在价值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中去认识,而不能在这种关系之外去认识。换句话说,应该在每一次特定语境下的、具体的、相对的评判事件中来认识价值的客观性、超越性与永恒性。
二、从理念客观性到实在客观性
如上文所述,价值是人的认识、评价、判断活动得以可能的先决条件,在贝蒂的理论体系中,他把价值又称为“理念客观性”(Ideal objectivism)。这就涉及贝蒂对于客观性的看法。贝蒂把客观性分为两个维度:一个维度称为“实在客观性”(Real objectivism);另一个维度就称为“理念客观性”。实在客观性是指现象界的具体经验材料;理念客观性(价值)是人得以认识实在客观性的先决条件,也就是康德哲学意义上的“一切经验对象得以可能的先天条件”之意[10]23。 贝蒂认为,在实在客观性维度里,主体与其所处的具体情境之间,存在着双向联系。一方面,主体依靠自己的思维活动对情境做出反应,也就是对情境中的经验材料进行同化和综合。通过同化和综合过程,主体转化了自己的感性经验,并获得了经验对象的真实性。主体精神对于实在经验进行同化与综合,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实践活动,旨在通过特定手段对实在情境进行改造。通过实践介入,主体将自己所处的情境转化为实在客观性。主体的实践介入活动,尽管在外在形式上各不相同,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对经验材料进行筛选、解释、赋形的构建与综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需要用一定的形式秩序将经验材料联系起来,否则经验材料将永远与思维是异质的,经验材料也就不能被思维所认识[10]23-24。
在贝蒂看来,价值(理念客观性)赋予主体以评价判断能力,并驱动着主体在现实情境中去塑造可以体现价值自身(理念客观性)的实在客观性。一方面,价值是绝对的、完整的、自足的,因此,在现象界中是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形式,对于价值来说并不重要;另一方面,具体的形式对于价值来说又很重要,因为作为理念客观性而存在的价值,只能通过现象界的特定形式才能实现具体化。这个特点在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但它恰恰就是价值的重要性质。价值与现实不是决然的对立关系,价值本就是一种“必然要存在之物”(un dover essere)。价值始终依赖于中介事件,中介事件被赋予了为某个特定目的而进行中介的任务。或者说,这个事件就是主体自身的当下性。主体为了将价值(理念客观性)转变为实在客观性,投入很多精力并付出很多思考与行动,本质上是对价值的崇高客观性的承诺,是一种信念(Fides and bona fides)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具有风险的行为,因为在力图实现理念客观性的历程中,无法实现的失败遭遇是在所难免的。即便如此,我们追求理念客观性的努力是自觉的行为,并非由于某种外力所迫[10]40。
三、追求理念客观性的四重辩证过程
根据上文,“价值王国”作为理念客观性的独立和绝对存在,只能通过主体精神、“心的邏辑”得到直觉式的体验,同时只能反映在经过主体改造的、特殊的、个别的实在客观性之中。通过梳理贝蒂对于追求理念客观性的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其中的四重辩证关系。
第一重辩证关系是价值(理念客观性)的绝对性与具体主体的价值视角相对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价值王国”体系是绝对的、独立的、客观的,但是作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存在的具体的主体,其视角是有局限性的,只能以一个特定的、有限的角度,关注到价值体系的某一个侧面。这就是认识和思维的视角性。人的理解只能触及自己特定观察视角内的那部分内容,以及与之相关的对于生活与世界的基本态度。无论我们认为自己的观察立足点有多么高、视域有多么宽广,我们的视角总是在广度和强度上存在界限。主体在特定历史境遇中,总是需要对境遇做出反应,也就是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做出有偏好的选择。选择范围一定是进入了主体有限视角内的、可被认识到的价值。这些价值具有一个层级性标准,历史的具体情况与个人偏好共同塑造了该标准,因而是一个随着历史具体环境而变化的变量。比如,在某一个具体视角和一套标准之下,那些被视为处于最高层级的价值,如果将其置于一个更宽广的视野和不同的标准之下,就可能变动到一个较低的从属位置上[10]30。
据此,贝蒂引证当时的心理学研究成果并指出,那种所谓纯粹的、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一般性意志”是不存在的。所有的思维活动都是朝着某个既定方向开展的。存在于思维中的东西,并不是纯然的客观材料,而是受到我们的立场与判断制约的主观反应。换句话说,从认识活动的最高层面看,最重要的“元冲动”就是人的“旨趣”,它意味着人在思维中所面对的不是那种没有方向、没有侧重的“一般性知识”。这种“一般性知识”不可能被人所认识。其实,我们对于现象界的很多对象都无“旨趣”,致使这些对象在我们的价值体系之外。对于它们的孤立认识,就我们的生存、发展与创新来说毫无意义。进而,这些对象就不可能被人的逻辑理性转化为自己的思维[10]31。
作为个体的主体视角所具有的界限,其价值观念与判断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由多个主体构成的精神共同体也同样如此。在精神共同体的生活中,同样存在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的视角。共同体的集体认识也具有偏好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共同体面临的生存关切问题之变化,共同体的认识偏好会不断地从一个对象转移到另一个对象上。这样,无论是个体,还是共同体的认识视角,都在横向(视角广度)和纵向(时间维度)保持着开放性。贝蒂把这种有限性的视角称为我们“内心的眼睛”。通过“内心的眼睛”,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我们只能窥见整个庞大“价值王国”之中的一部分。随着视角的变化与扩大,我们就能不断“看”到“价值王国”的各个侧面和更大的范围。
第二重辩证关系是主体与客体的辩证统一关系。贝蒂指出,虽然价值是一种理念客观性,但是我们不能将其视为固定的、超验的、不可被主体把握的体系来认识,不可将其置于与历史的关系之外来认识。精神科学中,在讨论价值问题的时候,不能以自然科学的研究范式为模板,抽象地、静止地看待主体以及被主体所评价的客体。自然科学的认识方式是将客体置于与主体决然对立的位置上,主客体之间不存在内在中介关系,主体可以“偶然地”遇到并认识客体。客体自为自在地存在着,主客认识关系完全是一种偶然性关系。贝蒂认为在精神科学中看待主客关系,应该跟随黑格尔的观点,也就是当客体是人的精神时,认识、评价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持续的建构过程。随着主体的不断发现、揭示客体(价值),主体也在同步构造着自身。主体本身与客体(价值)之间有一种共享之中介,一种始终能够克服二者分裂的能力,通过这种共享中介,主体才不会与理念客观性相隔绝。因此,主客体的关系不是孤立、静止的关系。此外,主体之间也具有充分有效的交流,在主体逐渐发现和揭示“价值王国”的过程中,通过与其他主体在伦理、美学等各领域的评价交流,主体参与着、拓展着我们对于客体(价值)的认识范围。认识与评价是同步发展的两个过程,二者中每一方的发展,都为对方开辟了新的前进领域。主体所处其中的并由历史条件决定的实在客观性,以及对主体自身形成所起到推动作用的理念客观性,与主体的主观性具有辩证的关联[10]33。 第三重辩证关系是个体与共同体认识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贝蒂认为,共同体的精神可以外化并分为语言、文学、科学、宗教、法律、经济等具体形式。个体无法脱离共同体存在,共同体的公共精神对个体来说,就如同空气对于生存一样重要。共同体成员之间也紧密依赖、不可分离。同时,个体的实践活动对于共同体来说也十分重要。历史经验表明,那些具有生命力的历史流传之精神,无论它是一种文化、态度还是倾向,抑或是已经具体化在社会制度、社会结构之中,其所以能保持延续性,是依赖于个体的积极参与和传承。在稳定的参与传承中,流传的精神不断发生着变化与更新。共同体的精神即是以这样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么,在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共同体依靠什么来协调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主体性关系?为解决这个问题,贝蒂又提出了“心理结构”(Mental structure)这个概念。心理结构可以超越经验性的、偶然性的个体,而在共同体中的主体间共享。实质上,经验性的个体主观性本身无法在自身和理念客观性之间进行中介,而必须由超经验个体的“心理结构”来完成这个任务。由于“心理结构”的作用,主观性的主体意识与客观性的价值得到了统一,实现了“特殊性—个体主观性”与“普遍性—价值客观性”的不断融合[10]34。
最后,从主客体的辩证关系又进一步导出第四重辩证关系,即人类知识的获得过程,贝蒂认为这也是辩证式的发展过程。贝蒂强调,应摈弃那种认为知识就是对“现实”的被动“镜像”反映的观点,认为只有当我们把现象界的现象事实转化为我们能用以表征、判断和进行概念思维的语言时,才可以说我们已经掌握并能运用这个事实。而语言本身也在不断丰富中。这里有两条平行线:一条是现象界的事实形成过程,与之平行的另一条线就是现象界事实不断转化为我们思想的过程。因此,事实的面貌是逐渐向主体呈现出来的,并只有在与我们相关的情况下才存在。我们认识到的事实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总会发展变化的。因为,事实一定是在主体自己的表征模式中被建立、被认识的,随着主体语言、思维的逐渐丰富,事实之显现也随之逐渐丰富[10]41-42。
四、阐释的对象与起点:作为理念客观性与实在客观性统一体的“意义形式”
贝蒂把人类精神的客观化形式称为“意义形式”(Representative forms)。“意义形式”是理念客观性(价值)与实在客观性的特殊结合体。实在客观性本身就意味着对感性世界的改造,它产生感性形式,让抽象的价值具有了具体的存在形式。主体所面对的是一种特殊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既不是纯粹理念的,也不是纯粹实在的,而是两者兼具,且相互不可分割。作为理念客观性的价值本身不需要符号或其他物质形式来保存它、呈现它,对价值的获取依靠的是一种纯粹的当下性直观。与此相反,被客观化在“意义形式”中的价值,则必须与它所被赋予的具体形式相关。但是,当价值“沉浸”在具体形式中后,就不能通过直觉的方式被再次激活,而必须经过阐释行为对“意义形式”进行中介后才能被提取。
在这里,“意义形式”可以是一种物理性的存在,也可以是记忆的形式存在。这种情况下,价值就形成了一种流传物,比如,文本、档案、纪念物、文物,等等。它以物质性符号的持续存在为基础,价值就寄予其中。在代际之间传递精神价值(理念客观性),是与人类自身生存密切相关的基本实践活动。贝蒂认为认识的发展就是一个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意义形式”来进行自我教育的过程,而人的精神价值就在自我教育过程中传递。下一代人总是接续着前人的价值传承,并继续着向后代传递的任务。人通过改造感性世界,把价值(理念客观性)转化为实在客观性。这样,阐释学问题的追问起点就诞生了。所谓阐释,就是要把实在客观性——“意义形式”——再转化为主体自己所把握的理念客观性(价值)[10]46-47。
为说明意义形式对精神的传递与转化的作用,贝蒂以艺术创造与接受活动为例,认为无论是从艺术家还是艺术作品鉴赏者的角度看,艺术过程都是一个理念客观性通过感性世界的实在客观性得以实现的过程。艺术家内心的灵感,被转化和塑造为具有表现力的形式,这种形式的价值就是“美学价值”。比如,在绘画中,画家通过新颖的造型、色彩、光线等要素,表达自己对于自然“本质”的理解(相当于小说家和诗人表达自己对于“人性”的不断深入理解)。画家创作出的这些新形式,也让艺术作品的观赏者通过鉴赏活动在自己原先的理解基础上进一步加深了自己对于“本质”的感受与理解,让自己“看”到了此前未曾看到过的东西。艺术鉴赏和艺术教育的过程,就是使个体不断加深对于“本质”越来越完整认识的过程。我们对于美的本质的认识与把握,就是通过不断接触、同化和学习感性世界中的“意义形式”而不断得到深化的,这是一个随着时间而积累的过程。贝蒂指出,除绘画外,在文学、音乐等领域莫不如此。人們通过各种“意义形式”,从作家的文字中学习到如何理解直觉、意向和理念的统一,从音乐家的谱曲中丰富扩展了自己的听觉世界,让自己在理解、领悟音乐的本质方面具备更强的能力。作家、音乐家、画家等艺术工作者通过特定的“意义形式”,将对于艺术本质的认识、将自己的精神价值传递给其他人,不断地丰富和深化他人的艺术认识视野[10]40-41。
从“意义形式”这一概念的内涵可以看出:一方面,“意义形式”是作家、画家、音乐家等作者通过主观意图、主观精神出发而创造的产物,本身具有客观存在性。它先在于阐释者而存在,其客观性不是由阐释者随意改变的。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阐释者通过阐释活动作为中介以及对“意义形式”中所蕴含的他人精神进行提取,那么这种精神则永远不可能被激活,“意义形式”也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换句话说,“意义形式”的客观性并不抹杀阐释者的重要作用与地位,没有阐释者的主观能动性,就不会有任何阐释活动存在。在阐释活动中,“意义形式”就如同一座桥梁,联通着不同的主体。它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它在主体之间传递精神的功能。离开了两端的作者、阐释者,“意义形式”就只是一种单纯物质形态而已。“意义形式”既是阐释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它的对象,只有理解了作者的精神,才能真正理解“意义形式”的客观实在。另外,“意义形式”的内涵也说明,所谓的“客观阐释”并不是指阐释者从“意义形式”中原封不动地把握作者精神,而一定参入了自身主体性的重构,是两个主体精神的互动。“意义形式”概念的提出,是贝蒂对于阐释学浪漫主义传统的革新与推进。正如伽达默尔所评价的那样:“他(贝蒂)终归摆脱了幼稚的历史客观主义的危险,……贝蒂在整个理解过程中的主客观因素之间寻觅一条中道,他系统地阐述了解释学原则的一个完整的规范,在这个规范中居于首位的是本文意义的自律,根据这种自律,意义,即作者意指的东西,必须从本文自身获得。但是,他同样也明确地强调理解的现实性原则,即它对对象的适合。这表明贝蒂看到了这样一个事实:解释者受立足点的束缚是解释学真理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1]395 五、从“阐释逻辑”视角考察贝蒂阐释学理论基础的合理因素
不以确定性为追求的阐释活动是难以想象的。正如张江在《阐释逻辑的正当意义》一文中指出,阐释是理性和协商行为,不是直觉、体验或梦呓[8]1。面对现象,就个人来讲,从自己的审美角度对对象进行感悟、欣赏、领略,甚至作天马行空的发散性思维,这些都无可厚非。但阐释本质上是公共行为,是个体与生存共同体中的其他个体间的理性交流行为,若要将自己的理解通过理性方式呈现给他人,只要阐释者的态度是严肃、理性的,则必定首先以确定性为目标,以共同体中的阐释规则、阐释逻辑为进路,力求自己的阐释被他人接受,尽可能地实现最大有效性。贝蒂开宗明义地将“价值”作为理念客观性来铆定其整个阐释学理论,以“意义形式”作为价值的实在客观性载体。从阐释逻辑视角来梳理贝蒂的阐释学理论:首先,贝蒂坚持对象的确定性,即阐释的对象是“意义形式”。其次,目标的确定性,即阐释的目标就是从作为实在客观性的“意义形式”中再次转化出作为理念客观性的价值。我们周围充满着由不同时代人类创造的“意义形式”,用贝蒂的话来说,就如同“遍布在青铜器表面光滑的锈层”(Aerugo nobilis)那样遍布整个世界,改变了世界的原始自然状态。这些精神价值的客观化物,无不呼唤着现时代的人理解、发现、认识它们之中蕴含的精神价值,并用自己的生命维度让它们复活。最后,语境的确定性。价值是人的阐释活动的最终客观目的,但它也是动态的且受历史条件限制的,对于价值的认识,受到个体及共同体具有界限的“视角”的限制,而“视角”本身受到具体历史语境的限制。
在这里,我们可将贝蒂的“视角”概念与伽达默尔的“视域”概念稍作比较。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首先,“视角”和“视域”都是涉及主体的概念,都受到具体历史条件、个人情况、具体语境等因素的限制与影响,而且两个概念都体现出主体认识与理解范围的局限性;其次,无论是“视角”还是“视域”,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不断扩展的。二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贝蒂由于设定了一个独立存在的“价值王国”(理念客观性),因而“视角”无论怎样变化,都是朝向着这个理念客观性的,随着视角的扩展,人能“观察”到的 “价值王国”越来越完整,人的认识也就越来越逼近于对完整理念客观性的把握,这体现出一种迈向绝对的超越性;而在本体论阐释学背景下,伽达默尔的“视域”概念强调的是理解的前提条件,每个个体的“视域”来源于所处的传统,体现着一种“前见”和“前理解”。在理解过程中,自己的视域必须与他人的视域发生“视域融合”,产生一个新的视域。所以,“理解总是这样一些被误认为是独自存在的视域的融合过程”[11]。总体上看,“视域融合”所揭示的是阐释活动中的存在论事实,缺乏在方法论维度上的思考,忽略了阐释活动总是围绕一个特定对象而展开的事实[12],因而表现出缺少一定的方向性、对象性。从“阐释逻辑”所要求的阐释开放性与收敛性来看,贝蒂也强调阐释结果是发展的、多元的,主张人的“视角”是受具体历史条件制约的,对于“事实”的认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语言和思维的丰富性增强而不断发展的。我们的阐释是一个连续性的深化过程,每个阐释过程看似都是业已完成的结果,但每一个判断又具有开放性、可延伸性,因此永远不能说已经大功告成了。每个个体的判断,都是在总结和综合先前判断基础上得来的,超越着、确证着、丰富着、整合着并重新定义着先前的判断,以现在的确定性来消除过去判断的不确定性。真理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限定清晰、可以一劳永逸的占有之物。新的地平线时时刻刻都向我们新的阐释敞开着,正是因为主体对于明证性和确定性的不断追求。正如张江的概括:“公共理性的期望是变化的。为当下公共理性接受的阐释,未必是真理。随着公共理性的进步或退化,若干曾经边缘化的阐释,可能移进入中心,并生产更多的同质性阐释,集中于新的公共理性接受的有效面积之内。”[13]
但是,从贝蒂的理论看,阐释开放性与收敛性是一体两面,开放性的目的不是让阐释结果越来越离散。贝蒂坚信阐释开放性的发展是具有方向性和进步性的,随着阐释结果的丰富,我们对于真理的认识反而是越来越收敛,越来越向理念客观性的终极目标靠近。这是贝蒂与伽达默尔的一个主要理论差异。总体上看,伽达默尔的阐释开放性是一种无关标准的阐释结果多元化,因为他认为所有理解终究都是自我理解,对于某作品的阐释只有“不同的阐释”,而不能说“更好的阐释”,不认为某一种阐释比另外一种阐释更好[14],单就这点来说,伽达默尔已表现出相对主义倾向。贝蒂则坚守进步论的思想,他虽然同样承认阐释的开放性,但是他用“心理结構”这个概念来试图克服相对主义倾向。他认为,因为心理结构的存在,使得一个共同体能超越个别的、经验性的个体阐释,在共同体中个体之间可以进行讨论、共同推理并能合作、管控个体阐释结果。例如,在科学研究中,科研共同体所共享的“心理结构”保证了概念与概念之间、科学发现与科学发现之间具有的内在连贯性,每一个环节都是下一个环节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各个环节就像一串台阶一样通向确定性、客观性的目标。
从“阐释逻辑”所要求的可接受性来说,阐释对于客观性追求的上升过程必须在主体间进行持续性的讨论以及在先前立场经常作出的批判和修正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也就是张江所指出的“阐释的可接受性,实现于多种阐释的相互博弈”[8]4。在贝蒂那里,个人之间的阐释博弈也是一个发生在共同体的大背景之中的辩证过程。共同体的精神价值是绝对统一的、持续的、整体性的,它超越了每个个体短暂的生命与认识,在生命代际之间薪火相传。这种传递着的价值传统不是一成不变地对过去传统的简单复活和召唤。共同体公共阐释所要求的客观性不是与主体决然对立的客观性,而是已经内化于主体的主观性之中。共同体的价值客观性追求不再是与主体主观性完全异质的东西。贝蒂强调,不能用一种二元论的、非辩证的二分对立思维来看待共同体与个体,而是应该采取一种动态的模式,把二者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交融的、相互促进的循环,在这个循环中,主体与共同体的阐释追求实现了辩证的统一。任何个体的有效阐释,无论多么富有新意,都离不开共同体的历史经验与精神价值传承。正如贝蒂的一句诗意性表述:“我们所有人都背负着从历史深处像海浪般涌来的精神遗产,我们随着这股海浪而起伏。我们的内心世界充满着过去的人也同样思考过、直觉过或阐释过的观念。”[10]37 贝蒂一方面“鲜明表达了意义的客观性,以及理解应该努力‘接近’这一客观意义的主张;同时,也肯定了解释者主体性、个体性在理解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肯定历史文本的意义随着解释的重生之链而不断变化、永不完成”[15]。 贝蒂提出的共同体代代传承的精神价值,应该说与伽达默尔的“传统”概念非常相似,二者都是以一种客观形式进入人的主体主观性之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决定着个体作出的选择、判断、阐释,个体无法脱离传承的价值或者传统而存在。虽然贝蒂没有像伽达默尔那样提出像“前见”这样的概念,但是他所要表达的这层意思还是很清楚的。与伽达默尔一样,贝蒂也指出了个体与集体传统之间的互动与辩证关系:个人的阐释活动一方面受到阐释的影响,一方面自己的阐释又将成为新的传统,二者始终处于一种相互交融、相互发展的状态之中。当然,贝蒂的论点是基于方法论立场上的,认为精神价值的传承发展之目的最终还是追求对于理念客观性、绝对存在、确定性的全面认识,而发展中的每个相对性的阶段都是这一过程中不可缺失的一环。
六、结语
贝蒂的阐释学理论不只局限于对于阐释的一般技术规则的描述,更有对方法论之基础的、深刻的辩证思索。在他的方法论阐释学理论的基础部分,虽然尚未涉及其理论中具体的阐释方法学说,但是却展示了其整个理论大厦的重要基石和出发点,毫无疑问具有关键性的理论价值。《阐释的一般理论》的“导论”部分作为一个“元理论”而开端,实则为贝蒂的整个理论体系奠定了宏观分析框架与论述规则。虽然贝蒂没有明确提出要设立“阐释逻辑”或者“阐释学的公理”,但是他的思想却体现着对于“阐释逻辑”基本要求的恪守,其理论的推进在符合 “阐释逻辑”的要求条件下展开,力图建立一个完备自洽的公理体系,避免相对主义倾向,避免陷入方法论体系构建的困境。经过从“阐释逻辑”的视角对贝蒂的阐释学理论的核心概念进行分析,梳理其理论中的合理因素,可以看出,贝蒂总体上坚持阐释的理念客观性目标,同时强调阐释中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主体与客体、共同体与个体、认识与事实的四重辩证统一,遵循了“阐释逻辑”所要求的阐释的确定性、阐释的开放性与收敛性、阐释的可接受性等条件。批判并借鉴贝蒂阐释学理论基础的合理因素,对我们继续开拓和丰富“阐释逻辑”的体系构建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并有助于为中国阐释学创新与推进提供理论参照和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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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娅)
关键词:贝蒂;阐释逻辑;价值;理念客观性;实在客观性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0)05-0132-09
Abstract:Ontological hermeneutics represented by Hans ̄Georg Gadamer has long occupied the leading position in the hermeneutic research community of China, while the methodological hermeneutics represented by the Italian philosopher Emilio Betti has received less attention. In fact, Betti’s methodological hermeneutic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hermeneutics, which, together with ontological hermeneutics, constitutes the whole picture of contemporary western hermeneutics. In Betti’s representative work The General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 he regards “value” as the fundamental concept of his hermeneutic theoretical system, based on which he divides objectivity into “ideal objectivity” and “reality objectivity”. He points out that interpretation is a dialectical and public process of pursuing “ideal objectivity” through the intermediary of “representative forms”. To analyze some important concepts in the fundamental part of Betti’s theory from the standpoint of certainty, openness, convergence and acceptability required by “interpretive logic” together with reference to reasonable factors within it, is instructive for enriching and developing “interpretive logic” itself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system of hermeneutical studies.
Key words:Betti; interpretive logic; value; ideal objectivity; real objectivity
西方闡释学①发展至20世纪中后期,在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Daniel Ernst Schleiermacher)、狄尔泰(Wilhelm Dilthey)的一般方法论阐释学的基础上,分化出两条发展道路:一条是从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到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的本体论阐释学路线;另一条则是以意大利罗马法专家、哲学家埃米利奥·贝蒂(Emilio Betti)为代表的方法论阐释学路线。贝蒂对于西方阐释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这一点单从他的“论敌”——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本体论阐释学阵营对他的高度评价就可窥见一斑。例如,伽达默尔就认为阐释学问题的整个跨度在贝蒂这里得到了彻底的探讨和系统的清理[1]。曾受教于伽达默尔的国际知名阐释学家让·格朗丹(Jean Grondin)认为,学界将贝蒂的阐释学纳入伽达默尔之后的阐释学来讨论有失历史的公正,因为贝蒂早在伽达默尔之前的1955年就出版了著作《阐释的一般理论》[2]。伽达默尔的亲传弟子、美国著名阐释学家帕尔默(R.E.Palmer)则明确表示方法论阐释学和哲学阐释学这两种基本立场,各自的代表人物非贝蒂和伽达默尔莫属,而且认为能够与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在哲学周密性上所媲美的,唯有20世纪其他两部阐释学不朽著述,分别为瓦赫(J.Wach)的《理解》和贝蒂的《阐释的一般理论》[3]。本体论阐释学阵营之外,美国文论家赫施(E.D.Hirsch)对贝蒂也极为推崇,认为贝蒂是施莱尔马赫传统中最杰出的理论家,承认贝蒂对于自己的阐释学理论影响深刻,甚至在自己的著作中也直接引用“认知性阐释”等贝蒂创造的理论术语,作为自己理论的关键性概念之一[4]。
比较遗憾的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学界专门围绕贝蒂阐释学理论开展的译介和研究还相对薄弱。上文指出帕尔默列举的三部阐释学著作中,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早有译文,且国内已有关于此书的大量研究成果;包括贝蒂的《阐释的一般理论》在内的其他两部作品至今无中译本问世,有关的研究也比较少。总之,“我国新时期以来在介绍和借鉴西方阐释学理论时,基本上忽视了贝蒂这一脉。但现在看来,这种介绍和借鉴存在片面性。事实上,贝蒂的阐释学思想以其独到、深刻、辩证而闻名于世,在某些方面可与伽达默尔并驾齐驱”[5]。出现这种局面,与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偏重西方阐释学中的本体论阐释学的研究、轻视方法论阐释学有关。实际情况是,在西方理论界,与本体论阐释学相比,方法论阐释学的研究反而更受重视[6]。
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本体论阐释学毫无疑问具有划时代的理论意义。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本体论阐释学在整体上是反对方法的,或者至少是“非方法”的[7],缺乏明确的阐释标准。尽管为了避免滑向相对主义,伽达默尔也强调“面向事情本身”,注重“传统”“权威”等概念,但由于其在客观性问题上存在理论的内在矛盾,所以终究难以避免要滑向“什么都行”的相对主义。阐释学的方法论是可以不断发展改进的,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丢弃。贝蒂的方法论阐释学在现代西方阐释学中独树一帜,理论贡献很大,值得我们去更为具体深入地研究,以为中国阐释学建设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贝蒂的著作《阐释的一般理论》(Teoria Generale della Interpretazione)比较完整地反映了其博大精深的阐释学理论全貌。正如任何学说在起始阶段都要进行理论奠基一样,该书的“导言”部分也从宏观上作了极为重要的理论铺陈,提出若干核心概念,并试图直接回答阐释学的关键性原点问题。可以说,“导言”部分是了解贝蒂整个方法论阐释学理论的钥匙;对这部分的重要概念进行探究,可以加深对贝蒂阐释学思想的认识。
我们研究西方阐释学,其动力与落脚点并不仅仅在于獲取这些理论本身的知识,而是最终将这些资源“为我所用”,启发我们当前构建中国阐释学理论体系的工作,以解决我们面对的学理上或实践中的问题。张江近年来提出构建“阐释逻辑”的重要观点,旨在解决阐释学理论构建中的核心矛盾与重要关切,生成完备的公理规则系统[8]1。笔者认为,“阐释逻辑”实质上是要在一个更高的层面建立阐释学的“工作语言”,设定阐释学的“方法的方法”“规则之规则”,目的在于从元理论层面明确阐释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基本设定。采用“阐释逻辑”中的确定性、开放性、收敛性、融惯性的理论进路来审视前人理论,也有助于为“阐释逻辑”本身的构建吸收有益理论资源。本文旨在从丰富和构建“阐释逻辑”的角度来分析贝蒂阐释学的核心概念,以期得到具有启发性的收获。
一、贝蒂阐释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价值
总体上看,贝蒂的阐释学理论受到西方近代哲学思潮的重要影响,包括黑格尔(G. W. F. Hegel)、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以及新康德主义思想等,特别是新康德主义哲学家尼古拉·哈特曼(Nicolai Hartmann)的价值哲学理论[9]。贝蒂承袭了哈特曼的价值概念,作为自己理论的核心与奠基性概念,但在价值特征的论述上又有自己的发展和创新。价值既是贝蒂理论基础的相关问题延展的逻辑起点,也是他所认为的阐释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贝蒂认为,正如哈特曼所说,价值具有先验性、普遍性、绝对性和理念性,或者说价值本身是一种先验的客观存在,它不是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来的,而是本身就独立于人的主体性而存在。价值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发明,也不能被改变、消除、颠倒和削减[10]26。
贝蒂认为,价值是人的评价力与判断力的来源。对精神科学来说,人本身的评价判断能力发挥着决定性的关键作用,因而价值问题也是一切精神科学的核心问题。贝蒂指出,价值并非像康德伦理学所认为的那样,只是一种没有质料的纯粹形式,而是一种具有质料的层级结构。价值不是靠思维构建起来的逻辑范畴概念,而是一种“直觉”,人只能以“内心直觉”的方式感受到价值(这一点类似柏拉图的“理念”说)。当我们在一个具体的实际情形中做出每一次评价和判断行为的时候,就能“直觉”到价值的存在[10]27 。
贝蒂还借用了哈特曼的一个术语“价值王国”。所谓“价值王国”就是理想的、绝对的、独立存在的价值本体域,这个价值本体域存在于现象界和主体之外。承上文所述,贝蒂认为我们只能通过“内心直觉”才能感知到“价值王国”。那么,这个绝对独立的价值本体域是如何与主体发生关联的呢?贝蒂认为,这中间有一种被法国哲学家巴斯卡尔(Blaise Pascal)称之为“心的逻辑”(Logique du coeur)的东西在起着中介作用。对于每个在精神上足够成熟的人来说,在内心都存在“心的逻辑”,这是一种情感性的、直觉性的秩序。它确保了主体与“价值王国”相连,进而让价值支配着作为个体的人进行思维和行动。贝蒂认为,如果说“价值王国”构成了实际伦理经验得以可能的抽象先决条件,那么“心的逻辑”则在作为个体的人的层面充当着价值得以现实化、具体化的实在基础[10]28。
从以上理解可以看出,在贝蒂这里,价值的客观性应该放在价值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中去认识,而不能在这种关系之外去认识。换句话说,应该在每一次特定语境下的、具体的、相对的评判事件中来认识价值的客观性、超越性与永恒性。
二、从理念客观性到实在客观性
如上文所述,价值是人的认识、评价、判断活动得以可能的先决条件,在贝蒂的理论体系中,他把价值又称为“理念客观性”(Ideal objectivism)。这就涉及贝蒂对于客观性的看法。贝蒂把客观性分为两个维度:一个维度称为“实在客观性”(Real objectivism);另一个维度就称为“理念客观性”。实在客观性是指现象界的具体经验材料;理念客观性(价值)是人得以认识实在客观性的先决条件,也就是康德哲学意义上的“一切经验对象得以可能的先天条件”之意[10]23。 贝蒂认为,在实在客观性维度里,主体与其所处的具体情境之间,存在着双向联系。一方面,主体依靠自己的思维活动对情境做出反应,也就是对情境中的经验材料进行同化和综合。通过同化和综合过程,主体转化了自己的感性经验,并获得了经验对象的真实性。主体精神对于实在经验进行同化与综合,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实践活动,旨在通过特定手段对实在情境进行改造。通过实践介入,主体将自己所处的情境转化为实在客观性。主体的实践介入活动,尽管在外在形式上各不相同,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对经验材料进行筛选、解释、赋形的构建与综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需要用一定的形式秩序将经验材料联系起来,否则经验材料将永远与思维是异质的,经验材料也就不能被思维所认识[10]23-24。
在贝蒂看来,价值(理念客观性)赋予主体以评价判断能力,并驱动着主体在现实情境中去塑造可以体现价值自身(理念客观性)的实在客观性。一方面,价值是绝对的、完整的、自足的,因此,在现象界中是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形式,对于价值来说并不重要;另一方面,具体的形式对于价值来说又很重要,因为作为理念客观性而存在的价值,只能通过现象界的特定形式才能实现具体化。这个特点在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但它恰恰就是价值的重要性质。价值与现实不是决然的对立关系,价值本就是一种“必然要存在之物”(un dover essere)。价值始终依赖于中介事件,中介事件被赋予了为某个特定目的而进行中介的任务。或者说,这个事件就是主体自身的当下性。主体为了将价值(理念客观性)转变为实在客观性,投入很多精力并付出很多思考与行动,本质上是对价值的崇高客观性的承诺,是一种信念(Fides and bona fides)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具有风险的行为,因为在力图实现理念客观性的历程中,无法实现的失败遭遇是在所难免的。即便如此,我们追求理念客观性的努力是自觉的行为,并非由于某种外力所迫[10]40。
三、追求理念客观性的四重辩证过程
根据上文,“价值王国”作为理念客观性的独立和绝对存在,只能通过主体精神、“心的邏辑”得到直觉式的体验,同时只能反映在经过主体改造的、特殊的、个别的实在客观性之中。通过梳理贝蒂对于追求理念客观性的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其中的四重辩证关系。
第一重辩证关系是价值(理念客观性)的绝对性与具体主体的价值视角相对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价值王国”体系是绝对的、独立的、客观的,但是作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存在的具体的主体,其视角是有局限性的,只能以一个特定的、有限的角度,关注到价值体系的某一个侧面。这就是认识和思维的视角性。人的理解只能触及自己特定观察视角内的那部分内容,以及与之相关的对于生活与世界的基本态度。无论我们认为自己的观察立足点有多么高、视域有多么宽广,我们的视角总是在广度和强度上存在界限。主体在特定历史境遇中,总是需要对境遇做出反应,也就是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做出有偏好的选择。选择范围一定是进入了主体有限视角内的、可被认识到的价值。这些价值具有一个层级性标准,历史的具体情况与个人偏好共同塑造了该标准,因而是一个随着历史具体环境而变化的变量。比如,在某一个具体视角和一套标准之下,那些被视为处于最高层级的价值,如果将其置于一个更宽广的视野和不同的标准之下,就可能变动到一个较低的从属位置上[10]30。
据此,贝蒂引证当时的心理学研究成果并指出,那种所谓纯粹的、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一般性意志”是不存在的。所有的思维活动都是朝着某个既定方向开展的。存在于思维中的东西,并不是纯然的客观材料,而是受到我们的立场与判断制约的主观反应。换句话说,从认识活动的最高层面看,最重要的“元冲动”就是人的“旨趣”,它意味着人在思维中所面对的不是那种没有方向、没有侧重的“一般性知识”。这种“一般性知识”不可能被人所认识。其实,我们对于现象界的很多对象都无“旨趣”,致使这些对象在我们的价值体系之外。对于它们的孤立认识,就我们的生存、发展与创新来说毫无意义。进而,这些对象就不可能被人的逻辑理性转化为自己的思维[10]31。
作为个体的主体视角所具有的界限,其价值观念与判断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由多个主体构成的精神共同体也同样如此。在精神共同体的生活中,同样存在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的视角。共同体的集体认识也具有偏好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共同体面临的生存关切问题之变化,共同体的认识偏好会不断地从一个对象转移到另一个对象上。这样,无论是个体,还是共同体的认识视角,都在横向(视角广度)和纵向(时间维度)保持着开放性。贝蒂把这种有限性的视角称为我们“内心的眼睛”。通过“内心的眼睛”,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我们只能窥见整个庞大“价值王国”之中的一部分。随着视角的变化与扩大,我们就能不断“看”到“价值王国”的各个侧面和更大的范围。
第二重辩证关系是主体与客体的辩证统一关系。贝蒂指出,虽然价值是一种理念客观性,但是我们不能将其视为固定的、超验的、不可被主体把握的体系来认识,不可将其置于与历史的关系之外来认识。精神科学中,在讨论价值问题的时候,不能以自然科学的研究范式为模板,抽象地、静止地看待主体以及被主体所评价的客体。自然科学的认识方式是将客体置于与主体决然对立的位置上,主客体之间不存在内在中介关系,主体可以“偶然地”遇到并认识客体。客体自为自在地存在着,主客认识关系完全是一种偶然性关系。贝蒂认为在精神科学中看待主客关系,应该跟随黑格尔的观点,也就是当客体是人的精神时,认识、评价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持续的建构过程。随着主体的不断发现、揭示客体(价值),主体也在同步构造着自身。主体本身与客体(价值)之间有一种共享之中介,一种始终能够克服二者分裂的能力,通过这种共享中介,主体才不会与理念客观性相隔绝。因此,主客体的关系不是孤立、静止的关系。此外,主体之间也具有充分有效的交流,在主体逐渐发现和揭示“价值王国”的过程中,通过与其他主体在伦理、美学等各领域的评价交流,主体参与着、拓展着我们对于客体(价值)的认识范围。认识与评价是同步发展的两个过程,二者中每一方的发展,都为对方开辟了新的前进领域。主体所处其中的并由历史条件决定的实在客观性,以及对主体自身形成所起到推动作用的理念客观性,与主体的主观性具有辩证的关联[10]33。 第三重辩证关系是个体与共同体认识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贝蒂认为,共同体的精神可以外化并分为语言、文学、科学、宗教、法律、经济等具体形式。个体无法脱离共同体存在,共同体的公共精神对个体来说,就如同空气对于生存一样重要。共同体成员之间也紧密依赖、不可分离。同时,个体的实践活动对于共同体来说也十分重要。历史经验表明,那些具有生命力的历史流传之精神,无论它是一种文化、态度还是倾向,抑或是已经具体化在社会制度、社会结构之中,其所以能保持延续性,是依赖于个体的积极参与和传承。在稳定的参与传承中,流传的精神不断发生着变化与更新。共同体的精神即是以这样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么,在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共同体依靠什么来协调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主体性关系?为解决这个问题,贝蒂又提出了“心理结构”(Mental structure)这个概念。心理结构可以超越经验性的、偶然性的个体,而在共同体中的主体间共享。实质上,经验性的个体主观性本身无法在自身和理念客观性之间进行中介,而必须由超经验个体的“心理结构”来完成这个任务。由于“心理结构”的作用,主观性的主体意识与客观性的价值得到了统一,实现了“特殊性—个体主观性”与“普遍性—价值客观性”的不断融合[10]34。
最后,从主客体的辩证关系又进一步导出第四重辩证关系,即人类知识的获得过程,贝蒂认为这也是辩证式的发展过程。贝蒂强调,应摈弃那种认为知识就是对“现实”的被动“镜像”反映的观点,认为只有当我们把现象界的现象事实转化为我们能用以表征、判断和进行概念思维的语言时,才可以说我们已经掌握并能运用这个事实。而语言本身也在不断丰富中。这里有两条平行线:一条是现象界的事实形成过程,与之平行的另一条线就是现象界事实不断转化为我们思想的过程。因此,事实的面貌是逐渐向主体呈现出来的,并只有在与我们相关的情况下才存在。我们认识到的事实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总会发展变化的。因为,事实一定是在主体自己的表征模式中被建立、被认识的,随着主体语言、思维的逐渐丰富,事实之显现也随之逐渐丰富[10]41-42。
四、阐释的对象与起点:作为理念客观性与实在客观性统一体的“意义形式”
贝蒂把人类精神的客观化形式称为“意义形式”(Representative forms)。“意义形式”是理念客观性(价值)与实在客观性的特殊结合体。实在客观性本身就意味着对感性世界的改造,它产生感性形式,让抽象的价值具有了具体的存在形式。主体所面对的是一种特殊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既不是纯粹理念的,也不是纯粹实在的,而是两者兼具,且相互不可分割。作为理念客观性的价值本身不需要符号或其他物质形式来保存它、呈现它,对价值的获取依靠的是一种纯粹的当下性直观。与此相反,被客观化在“意义形式”中的价值,则必须与它所被赋予的具体形式相关。但是,当价值“沉浸”在具体形式中后,就不能通过直觉的方式被再次激活,而必须经过阐释行为对“意义形式”进行中介后才能被提取。
在这里,“意义形式”可以是一种物理性的存在,也可以是记忆的形式存在。这种情况下,价值就形成了一种流传物,比如,文本、档案、纪念物、文物,等等。它以物质性符号的持续存在为基础,价值就寄予其中。在代际之间传递精神价值(理念客观性),是与人类自身生存密切相关的基本实践活动。贝蒂认为认识的发展就是一个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意义形式”来进行自我教育的过程,而人的精神价值就在自我教育过程中传递。下一代人总是接续着前人的价值传承,并继续着向后代传递的任务。人通过改造感性世界,把价值(理念客观性)转化为实在客观性。这样,阐释学问题的追问起点就诞生了。所谓阐释,就是要把实在客观性——“意义形式”——再转化为主体自己所把握的理念客观性(价值)[10]46-47。
为说明意义形式对精神的传递与转化的作用,贝蒂以艺术创造与接受活动为例,认为无论是从艺术家还是艺术作品鉴赏者的角度看,艺术过程都是一个理念客观性通过感性世界的实在客观性得以实现的过程。艺术家内心的灵感,被转化和塑造为具有表现力的形式,这种形式的价值就是“美学价值”。比如,在绘画中,画家通过新颖的造型、色彩、光线等要素,表达自己对于自然“本质”的理解(相当于小说家和诗人表达自己对于“人性”的不断深入理解)。画家创作出的这些新形式,也让艺术作品的观赏者通过鉴赏活动在自己原先的理解基础上进一步加深了自己对于“本质”的感受与理解,让自己“看”到了此前未曾看到过的东西。艺术鉴赏和艺术教育的过程,就是使个体不断加深对于“本质”越来越完整认识的过程。我们对于美的本质的认识与把握,就是通过不断接触、同化和学习感性世界中的“意义形式”而不断得到深化的,这是一个随着时间而积累的过程。贝蒂指出,除绘画外,在文学、音乐等领域莫不如此。人們通过各种“意义形式”,从作家的文字中学习到如何理解直觉、意向和理念的统一,从音乐家的谱曲中丰富扩展了自己的听觉世界,让自己在理解、领悟音乐的本质方面具备更强的能力。作家、音乐家、画家等艺术工作者通过特定的“意义形式”,将对于艺术本质的认识、将自己的精神价值传递给其他人,不断地丰富和深化他人的艺术认识视野[10]40-41。
从“意义形式”这一概念的内涵可以看出:一方面,“意义形式”是作家、画家、音乐家等作者通过主观意图、主观精神出发而创造的产物,本身具有客观存在性。它先在于阐释者而存在,其客观性不是由阐释者随意改变的。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阐释者通过阐释活动作为中介以及对“意义形式”中所蕴含的他人精神进行提取,那么这种精神则永远不可能被激活,“意义形式”也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换句话说,“意义形式”的客观性并不抹杀阐释者的重要作用与地位,没有阐释者的主观能动性,就不会有任何阐释活动存在。在阐释活动中,“意义形式”就如同一座桥梁,联通着不同的主体。它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它在主体之间传递精神的功能。离开了两端的作者、阐释者,“意义形式”就只是一种单纯物质形态而已。“意义形式”既是阐释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它的对象,只有理解了作者的精神,才能真正理解“意义形式”的客观实在。另外,“意义形式”的内涵也说明,所谓的“客观阐释”并不是指阐释者从“意义形式”中原封不动地把握作者精神,而一定参入了自身主体性的重构,是两个主体精神的互动。“意义形式”概念的提出,是贝蒂对于阐释学浪漫主义传统的革新与推进。正如伽达默尔所评价的那样:“他(贝蒂)终归摆脱了幼稚的历史客观主义的危险,……贝蒂在整个理解过程中的主客观因素之间寻觅一条中道,他系统地阐述了解释学原则的一个完整的规范,在这个规范中居于首位的是本文意义的自律,根据这种自律,意义,即作者意指的东西,必须从本文自身获得。但是,他同样也明确地强调理解的现实性原则,即它对对象的适合。这表明贝蒂看到了这样一个事实:解释者受立足点的束缚是解释学真理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1]395 五、从“阐释逻辑”视角考察贝蒂阐释学理论基础的合理因素
不以确定性为追求的阐释活动是难以想象的。正如张江在《阐释逻辑的正当意义》一文中指出,阐释是理性和协商行为,不是直觉、体验或梦呓[8]1。面对现象,就个人来讲,从自己的审美角度对对象进行感悟、欣赏、领略,甚至作天马行空的发散性思维,这些都无可厚非。但阐释本质上是公共行为,是个体与生存共同体中的其他个体间的理性交流行为,若要将自己的理解通过理性方式呈现给他人,只要阐释者的态度是严肃、理性的,则必定首先以确定性为目标,以共同体中的阐释规则、阐释逻辑为进路,力求自己的阐释被他人接受,尽可能地实现最大有效性。贝蒂开宗明义地将“价值”作为理念客观性来铆定其整个阐释学理论,以“意义形式”作为价值的实在客观性载体。从阐释逻辑视角来梳理贝蒂的阐释学理论:首先,贝蒂坚持对象的确定性,即阐释的对象是“意义形式”。其次,目标的确定性,即阐释的目标就是从作为实在客观性的“意义形式”中再次转化出作为理念客观性的价值。我们周围充满着由不同时代人类创造的“意义形式”,用贝蒂的话来说,就如同“遍布在青铜器表面光滑的锈层”(Aerugo nobilis)那样遍布整个世界,改变了世界的原始自然状态。这些精神价值的客观化物,无不呼唤着现时代的人理解、发现、认识它们之中蕴含的精神价值,并用自己的生命维度让它们复活。最后,语境的确定性。价值是人的阐释活动的最终客观目的,但它也是动态的且受历史条件限制的,对于价值的认识,受到个体及共同体具有界限的“视角”的限制,而“视角”本身受到具体历史语境的限制。
在这里,我们可将贝蒂的“视角”概念与伽达默尔的“视域”概念稍作比较。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首先,“视角”和“视域”都是涉及主体的概念,都受到具体历史条件、个人情况、具体语境等因素的限制与影响,而且两个概念都体现出主体认识与理解范围的局限性;其次,无论是“视角”还是“视域”,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不断扩展的。二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贝蒂由于设定了一个独立存在的“价值王国”(理念客观性),因而“视角”无论怎样变化,都是朝向着这个理念客观性的,随着视角的扩展,人能“观察”到的 “价值王国”越来越完整,人的认识也就越来越逼近于对完整理念客观性的把握,这体现出一种迈向绝对的超越性;而在本体论阐释学背景下,伽达默尔的“视域”概念强调的是理解的前提条件,每个个体的“视域”来源于所处的传统,体现着一种“前见”和“前理解”。在理解过程中,自己的视域必须与他人的视域发生“视域融合”,产生一个新的视域。所以,“理解总是这样一些被误认为是独自存在的视域的融合过程”[11]。总体上看,“视域融合”所揭示的是阐释活动中的存在论事实,缺乏在方法论维度上的思考,忽略了阐释活动总是围绕一个特定对象而展开的事实[12],因而表现出缺少一定的方向性、对象性。从“阐释逻辑”所要求的阐释开放性与收敛性来看,贝蒂也强调阐释结果是发展的、多元的,主张人的“视角”是受具体历史条件制约的,对于“事实”的认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语言和思维的丰富性增强而不断发展的。我们的阐释是一个连续性的深化过程,每个阐释过程看似都是业已完成的结果,但每一个判断又具有开放性、可延伸性,因此永远不能说已经大功告成了。每个个体的判断,都是在总结和综合先前判断基础上得来的,超越着、确证着、丰富着、整合着并重新定义着先前的判断,以现在的确定性来消除过去判断的不确定性。真理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限定清晰、可以一劳永逸的占有之物。新的地平线时时刻刻都向我们新的阐释敞开着,正是因为主体对于明证性和确定性的不断追求。正如张江的概括:“公共理性的期望是变化的。为当下公共理性接受的阐释,未必是真理。随着公共理性的进步或退化,若干曾经边缘化的阐释,可能移进入中心,并生产更多的同质性阐释,集中于新的公共理性接受的有效面积之内。”[13]
但是,从贝蒂的理论看,阐释开放性与收敛性是一体两面,开放性的目的不是让阐释结果越来越离散。贝蒂坚信阐释开放性的发展是具有方向性和进步性的,随着阐释结果的丰富,我们对于真理的认识反而是越来越收敛,越来越向理念客观性的终极目标靠近。这是贝蒂与伽达默尔的一个主要理论差异。总体上看,伽达默尔的阐释开放性是一种无关标准的阐释结果多元化,因为他认为所有理解终究都是自我理解,对于某作品的阐释只有“不同的阐释”,而不能说“更好的阐释”,不认为某一种阐释比另外一种阐释更好[14],单就这点来说,伽达默尔已表现出相对主义倾向。贝蒂则坚守进步论的思想,他虽然同样承认阐释的开放性,但是他用“心理结構”这个概念来试图克服相对主义倾向。他认为,因为心理结构的存在,使得一个共同体能超越个别的、经验性的个体阐释,在共同体中个体之间可以进行讨论、共同推理并能合作、管控个体阐释结果。例如,在科学研究中,科研共同体所共享的“心理结构”保证了概念与概念之间、科学发现与科学发现之间具有的内在连贯性,每一个环节都是下一个环节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各个环节就像一串台阶一样通向确定性、客观性的目标。
从“阐释逻辑”所要求的可接受性来说,阐释对于客观性追求的上升过程必须在主体间进行持续性的讨论以及在先前立场经常作出的批判和修正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也就是张江所指出的“阐释的可接受性,实现于多种阐释的相互博弈”[8]4。在贝蒂那里,个人之间的阐释博弈也是一个发生在共同体的大背景之中的辩证过程。共同体的精神价值是绝对统一的、持续的、整体性的,它超越了每个个体短暂的生命与认识,在生命代际之间薪火相传。这种传递着的价值传统不是一成不变地对过去传统的简单复活和召唤。共同体公共阐释所要求的客观性不是与主体决然对立的客观性,而是已经内化于主体的主观性之中。共同体的价值客观性追求不再是与主体主观性完全异质的东西。贝蒂强调,不能用一种二元论的、非辩证的二分对立思维来看待共同体与个体,而是应该采取一种动态的模式,把二者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交融的、相互促进的循环,在这个循环中,主体与共同体的阐释追求实现了辩证的统一。任何个体的有效阐释,无论多么富有新意,都离不开共同体的历史经验与精神价值传承。正如贝蒂的一句诗意性表述:“我们所有人都背负着从历史深处像海浪般涌来的精神遗产,我们随着这股海浪而起伏。我们的内心世界充满着过去的人也同样思考过、直觉过或阐释过的观念。”[10]37 贝蒂一方面“鲜明表达了意义的客观性,以及理解应该努力‘接近’这一客观意义的主张;同时,也肯定了解释者主体性、个体性在理解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肯定历史文本的意义随着解释的重生之链而不断变化、永不完成”[15]。 贝蒂提出的共同体代代传承的精神价值,应该说与伽达默尔的“传统”概念非常相似,二者都是以一种客观形式进入人的主体主观性之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决定着个体作出的选择、判断、阐释,个体无法脱离传承的价值或者传统而存在。虽然贝蒂没有像伽达默尔那样提出像“前见”这样的概念,但是他所要表达的这层意思还是很清楚的。与伽达默尔一样,贝蒂也指出了个体与集体传统之间的互动与辩证关系:个人的阐释活动一方面受到阐释的影响,一方面自己的阐释又将成为新的传统,二者始终处于一种相互交融、相互发展的状态之中。当然,贝蒂的论点是基于方法论立场上的,认为精神价值的传承发展之目的最终还是追求对于理念客观性、绝对存在、确定性的全面认识,而发展中的每个相对性的阶段都是这一过程中不可缺失的一环。
六、结语
贝蒂的阐释学理论不只局限于对于阐释的一般技术规则的描述,更有对方法论之基础的、深刻的辩证思索。在他的方法论阐释学理论的基础部分,虽然尚未涉及其理论中具体的阐释方法学说,但是却展示了其整个理论大厦的重要基石和出发点,毫无疑问具有关键性的理论价值。《阐释的一般理论》的“导论”部分作为一个“元理论”而开端,实则为贝蒂的整个理论体系奠定了宏观分析框架与论述规则。虽然贝蒂没有明确提出要设立“阐释逻辑”或者“阐释学的公理”,但是他的思想却体现着对于“阐释逻辑”基本要求的恪守,其理论的推进在符合 “阐释逻辑”的要求条件下展开,力图建立一个完备自洽的公理体系,避免相对主义倾向,避免陷入方法论体系构建的困境。经过从“阐释逻辑”的视角对贝蒂的阐释学理论的核心概念进行分析,梳理其理论中的合理因素,可以看出,贝蒂总体上坚持阐释的理念客观性目标,同时强调阐释中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主体与客体、共同体与个体、认识与事实的四重辩证统一,遵循了“阐释逻辑”所要求的阐释的确定性、阐释的开放性与收敛性、阐释的可接受性等条件。批判并借鉴贝蒂阐释学理论基础的合理因素,对我们继续开拓和丰富“阐释逻辑”的体系构建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并有助于为中国阐释学创新与推进提供理论参照和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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